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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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法PPT精选课件
• 第二款须以发生实质性损害(人身、财产)和 精神性损害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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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范围及内容: 1.病情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
行) (诊断、病情变化、患者及近亲在诊疗中应配合的事
宜(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可能的预后,出院后 关键需知等 2.医疗措施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 务已执行)
•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医务人员存在 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医疗机构可行使追偿权。
• 虽然本法并未解决鉴定二元化的问题,但目前主流 观点认为,本法规定有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本 法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与 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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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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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9
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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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从本法此条规定来看,应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 由于一般过错责任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 举证责任方式,与目前证据规则关于此情况的举证 责任倒置不同。目前最高院正在研究修改司法解释, 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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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范围及内容: 1.病情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
行) (诊断、病情变化、患者及近亲在诊疗中应配合的事
宜(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可能的预后,出院后 关键需知等 2.医疗措施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 务已执行)
•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医务人员存在 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医疗机构可行使追偿权。
• 虽然本法并未解决鉴定二元化的问题,但目前主流 观点认为,本法规定有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本 法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与 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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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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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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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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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从本法此条规定来看,应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 由于一般过错责任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 举证责任方式,与目前证据规则关于此情况的举证 责任倒置不同。目前最高院正在研究修改司法解释, 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全
➢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公平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 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 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 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联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 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 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没有提到医疗鉴定问Fra bibliotek ➢ 恰恰是最重要的问题 ➢ 如何看待《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这一章?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 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 提供。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重点解读护理课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行为中违反了法律法规、 规章、诊疗规范等规定的过错行
为。
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过失过错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
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过错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 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等
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04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与举证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师执业 证书》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01
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方式与标准
赔偿方式
免责事由
通常以金钱赔偿为主,但也包括其他 形式的赔偿,如康复治疗、生活照顾 等。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 人员可以提出免责抗辩,如患者自身 疾病的发展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意 外等。
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损害的程度、患者的实际损 失、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标准会参考当地的相 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法律背景
课程目标
01
掌握医疗损害责任的基 本概念、构成要件和赔 偿责任主体。
02
03
熟悉医疗损害责任的认 定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
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抗 辩事由和免责事由。
04
掌握医疗损害赔偿的范 围和计算方法。
02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概述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定义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法 ppt课件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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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 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 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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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l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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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
• 你怎么称呼老师?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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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 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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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 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 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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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 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PPT课件
告知对象
• 尽量在术前考虑周全;一切问题;长远影 响等。-------核心制度(三级查 房,会诊,手术权限分级· · · · · · · ) • 术前找好---授权人。(书面授权)
告知对象
• 问三: • 肿瘤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艾滋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 尽量告知本人。
不仅· · · · · 本人, 避免第三者知晓。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 同意书等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 患方? 1.患者本人(正常的成人); 2.法定监护人; 3.患者的书面授权人; 4.患者亲属; 5.其他情况;
患者起诉医院的“四宗罪”
亮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 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情况下的 请示报告制度, 视为医务人员 履行告知义务。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汉字书写的随 意性。
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
•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 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 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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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各国大都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 理,如德国、法国、日本、美国等
• 原则上由病人承担举证责任,病人需要 证明医生没有遵守相应的标准、医生存在 过错、医生的过错与其损害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只有当医生出现重大过错时,才由 医生承担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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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院协会上书材料是韩启德副委员长唯一 做了重要批示,批转给全国人大法工委。
•在第三稿修改后,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医师协会三家综合各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起草了《关于《侵权责 任法》(草案)第七章的修改意见》的函,提 交韩启德、桑国卫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工委、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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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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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 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权益,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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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违法行为 • 损害 • 因果关系 • 过错 • 上述要件缺一不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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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
• 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以 及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 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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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认识
• (1)未知性。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直至 今天,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已知发病原 因的,也有一半难以治愈,对许多药品毒副作用的认 识非常有限。
• (2)特异性。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绪不同, 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治疗效果也不同。 大家熟知的青霉素,有人过敏,有人不过敏,即使青 霉素皮试过关,也不排除有过敏反应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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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在我国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 我国法律以列举式方式确定,如民法126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 PPT课件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 通常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违约责任 ——如果患者一方坚持选择违约责任请求赔偿, 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适用《合同法》
正确理解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一、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二、通常,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 一般的举证责任,即“谁举张,谁举证”。 三、医疗损害常见的表现形式 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 四、只有在过错与患者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医疗机构才负有侵权责任,否则, 不负责任。
直接因果关系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需应用 其它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 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适当条件说,这种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 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下依 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判断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关键在于,适当条件是发生某种损害后果的 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偶然地引起损害,而且是一 般发生同样损害后果的有利条件。(车祸后罹患破伤风死亡、车祸后在医 院就诊时被烧死) • 推定因果关系说——也称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 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理论,其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在 特定场合,可以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认定因果关系。其宗旨是保护弱 者,减轻其举证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1. 分清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时间顺序,违法行为必须在前 2. 区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 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根据损害后果与违法 行为之间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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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3章28条关于第三人原因免责的规定 不适用于第7章的医疗损害责任,也就是说。 即使存在第三人的原因,医疗机构并不免责, 而是仅仅在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不 真正连带之债,患者仍然可以直接选择起诉 医疗机构要求其承担责任。
例.甲到某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时曾经输血,后 感染艾滋病,经查:所属血液含有艾滋病毒, 人民医院是从市血液中心购买的血液。此时, 医院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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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②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虽然医疗损害责任 的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但后者 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的行为,所以侵权责任 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本条、本章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 个人诊所;“医务人员”是指在各类医疗机 构中担任诊断、治疗、护理等任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护师、技师、药 师等。
13
例.甲因心脏病在乙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后因该心脏起搏器电路短路不起作用,甲不 得重新做手术并安装新的心脏起搏器。之后 查明上述出现电路短路的心脏起搏器由中国 的丙公司提供?问:甲的损失可以找谁承担?
14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之规定,医疗机构还
有如下三个免责事由: ①患者的过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6
①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 过错,要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向患者尽到 了说明、告知义务(55条),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57条),违反这些义务, 就是有过错,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同时,这一义务又是个性化,即“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为医疗水准具有时间 性和地域性,医疗机构的资质也有很大差异,不同 医务人员水准也不一样。
本法第3章28条关于第三人原因免责的规定 不适用于第7章的医疗损害责任,也就是说。 即使存在第三人的原因,医疗机构并不免责, 而是仅仅在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不 真正连带之债,患者仍然可以直接选择起诉 医疗机构要求其承担责任。
例.甲到某市人民医院做手术时曾经输血,后 感染艾滋病,经查:所属血液含有艾滋病毒, 人民医院是从市血液中心购买的血液。此时, 医院能否免责?
7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②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虽然医疗损害责任 的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但后者 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的行为,所以侵权责任 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本条、本章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 个人诊所;“医务人员”是指在各类医疗机 构中担任诊断、治疗、护理等任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护师、技师、药 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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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因心脏病在乙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后因该心脏起搏器电路短路不起作用,甲不 得重新做手术并安装新的心脏起搏器。之后 查明上述出现电路短路的心脏起搏器由中国 的丙公司提供?问:甲的损失可以找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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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之规定,医疗机构还
有如下三个免责事由: ①患者的过错: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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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何判断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 过错,要看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向患者尽到 了说明、告知义务(55条),是否尽到了与当时的 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57条),违反这些义务, 就是有过错,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同时,这一义务又是个性化,即“尽到与当时的医 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为医疗水准具有时间 性和地域性,医疗机构的资质也有很大差异,不同 医务人员水准也不一样。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课件
防、保健、康复 等义务,保障患者健康权益。
过失
医生未遵守职业规范,致使患者受到损 失的行为构成医疗过失。
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
• 医生疏忽、错误或者延 迟治疗。
• 医生使用的药品或手术 操作不当。
影响
因果关系
• 患者身体上的痛苦。 • 患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行为和影响之间必须要有因果 关系,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失。
医患纠纷
患者和医生之间发生了矛盾,导 致医疗行为中出现了问题。
医疗设施问题
医疗系统中出现了设施问题,导 致医疗工作出现了差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 任解读课件
本次课件将深入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讲解医疗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实例与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概述
1 义务
2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义务, 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故意侵 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
3 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
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刑法承担责任,而侵 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给予损害赔偿,包 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
1
违法
2
医生执行职业之前必须遵循法律、法规、
制度等规范。
3
行为
4
一旦医生的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并导致 了患者的损失,将构成医疗侵权行为。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物质损失
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非物质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痛苦抚慰金、精神损失补偿等间接经济损失。
连带责任
过失
医生未遵守职业规范,致使患者受到损 失的行为构成医疗过失。
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
• 医生疏忽、错误或者延 迟治疗。
• 医生使用的药品或手术 操作不当。
影响
因果关系
• 患者身体上的痛苦。 • 患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行为和影响之间必须要有因果 关系,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失。
医患纠纷
患者和医生之间发生了矛盾,导 致医疗行为中出现了问题。
医疗设施问题
医疗系统中出现了设施问题,导 致医疗工作出现了差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 任解读课件
本次课件将深入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讲解医疗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损害的赔偿责任以及实例与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概述
1 义务
2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义务, 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故意侵 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
3 侵权责任
4 损害赔偿
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刑法承担责任,而侵 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给予损害赔偿,包 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
1
违法
2
医生执行职业之前必须遵循法律、法规、
制度等规范。
3
行为
4
一旦医生的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并导致 了患者的损失,将构成医疗侵权行为。
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
物质损失
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非物质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痛苦抚慰金、精神损失补偿等间接经济损失。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PPT课件
提供不了病历也是恶意为之,举证难度 大,对患方举证不利 – 对医方而言,不规范的修改有充分辩解 的余地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5)
• 患方举证的负担加重,一般会采取以 下措施
– 网上查证是否非法行医 – 在病历上直接挑毛病,如:涂改 – 寻找证人否定医疗机构病历 – 秘密录音录像否定医院病历
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展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2)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立法缺陷,本身就是过错,因此,实际 上不是举证倒置
– 患方举证做法
• 医疗行为是否在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定范围 • 医师是否有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 • 护士是否有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 • 医技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3)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资料
– 隐匿——有,隐藏,不提供,故意 – 拒绝提供——有,不提供,故意 – 由于要证明医方有病历而故意不提供,
举证难度大,对患方举证不利
• 讨论
– 医方不提供病历有没有风险?
答案
• 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3项, 患方举证不能,不能推定医疗行为有过 错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及 第61条,医院没有保管好病历,医院又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又可以 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4)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伪造——无中生有,故意造假 – 篡改——由此改为彼,故意做假 – 销毁——从有变无,故意毁灭 – 由于要证明病历中的缺陷是恶意为之,
医民 疗法 事通 故则 处 理 条 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
鉴定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5)
• 患方举证的负担加重,一般会采取以 下措施
– 网上查证是否非法行医 – 在病历上直接挑毛病,如:涂改 – 寻找证人否定医疗机构病历 – 秘密录音录像否定医院病历
免予赔偿三种情形理解及运用扩展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2)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 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 立法缺陷,本身就是过错,因此,实际 上不是举证倒置
– 患方举证做法
• 医疗行为是否在医疗机构许可证核定范围 • 医师是否有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 • 护士是否有执业资格及其他专门资格 • 医技人员是否有相关资质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3)
•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资料
– 隐匿——有,隐藏,不提供,故意 – 拒绝提供——有,不提供,故意 – 由于要证明医方有病历而故意不提供,
举证难度大,对患方举证不利
• 讨论
– 医方不提供病历有没有风险?
答案
• 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3项, 患方举证不能,不能推定医疗行为有过 错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及 第61条,医院没有保管好病历,医院又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又可以 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
理解过错推定的三个条件(4)
•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伪造——无中生有,故意造假 – 篡改——由此改为彼,故意做假 – 销毁——从有变无,故意毁灭 – 由于要证明病历中的缺陷是恶意为之,
医民 疗法 事通 故则 处 理 条 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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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法》最大的亮点: (一)提出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一概念 (二)放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较低赔
偿标准,而使用了人身伤害的一般性标准.
(三)在举证责任上,放弃了”举证责任倒 置”,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 分担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办法》对于处理医疗纠纷功不可没,由于立法背景 的历史局限性,反映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反 对。国务院将《办法》予以重新修订, 2002年9月1 日《条例》生效施行;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 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 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长期以来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 度混乱局面的终结。
举证责任倒置
自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 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受 到损害及存在医患关系这一基本事实后,那就可 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 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 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医疗机构免责; 不能证明的话,法官即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
2012.8.12
前言
《 侵 权 责 任 法 》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 年12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上通过。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 分的一部法律,意味着中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重要 一步。《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内容涉及产 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与百姓生活、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其 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有11个条文,备受 社会各界特别是医疗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 日生效。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
该条是就医疗机构的告知和说明义务进行的详细 规定。其立法的根本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只有 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才能有利于患者决定权的 实现。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引申以下几点:(1)医务人员 在诊疗活动的全过程都应尽说明告知义务;但是(2) 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要 特别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3)如虽未尽 说明义务或未得书面同意,但并未造成患者损害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4)在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 下,虽已尽说明义务并征得书面同意,但并不一 定可以免除责任;因为(5)在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 过错之情形下,书面同意的预先免责条款并不能 阻却其侵权责任的承担。(甲状腺手术损伤喉返 神经) (6)若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 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 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此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纷
医民 疗法 事通 故则 处 理 条 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侵权责任法
医法 疗医 事鉴 故定 技 术 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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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则意味着在已证明医疗行为 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医疗机 构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并无过错,那么 就可以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 为中有过错,并为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医务人员的要 求和法律责任过重,导致了一些案件中医 院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降 低法律风险,医务人员采取了一些保护性 的医疗措施,包括较多的检查以及个别情 形下不愿冒风险进行处置.这和医学的价 值取向相背离,一定情况下也加重了患者 负担,还导致了医患之间互信的削弱
这些年来,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被公认为侵权损害 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在审理中存在两大问题,即 两个“二元化”问题:一是鉴定的二元化。既有 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又有面向社会的关 于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二是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既有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损害赔偿项 目和数额的,又有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数额的。 这种二元体制,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医院过错较重, 患者损失较大,由于鉴定为医疗事故,如果按照 条例规定,赔偿额比较低;而医方过错较轻,患 者损害较小,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医疗过错,如 果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反而赔偿 数额更高。二元体制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影 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现在,依据本条的规定,在将来的医疗事 件解决中,如果既没有证据证明医疗行为 是正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错误的,就 不能草率地做出“有罪”推定.
(四)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次处理医疗事故, 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侵权者的责任,保护受害方 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
当然,医疗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需要专业 培训和实践的诊疗行为,其中医患双方的 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在医疗损害侵权 中,各国都通过侵权责任的实体性或程序 性规定,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 变通和发展。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的第55 条、第57条、第58条以及第59条的规定, 即属此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 害赔偿案件,将以本条作为裁判依据, 而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 于以构成医疗事故为赔偿责任的必要 条件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 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 得到了统一.
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
案由
法律适用 鉴定医非 疗医Biblioteka 事疗 故事 侵故 权侵 纠权 纷纠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背景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 段。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医患矛盾并不突出,也 没有专门处理纠纷的规范;改革开放之初,规制医疗 纠纷也没有统一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开放30年来,随 着经济体制、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医患关系也 发生了深刻变化,医患纠纷大量增加,1986年6月29 日,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处理医疗纠 纷的行政法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