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浅谈白马非马的论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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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白马非马”的论证逻辑

“白马非马”是战国时期公孙龙的成名之作,这一论题究竟是诡辩还是逻辑至今仍无定论.这一命题历来被看作是中国古代逻辑史上一个诡辩论的实例,但本文所要论证的是,不能简单地将这一命题看作是诡辩, 它更多地包含了公孙龙对名与实之间关系问题的阐发及澄清, 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逻辑命题。我们应历史地看待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 在整个论辩过程中, 也有着丰富的逻挥内涵, 从主观和客观上创造了巨大的思维对富。我认为, 公孙龙的“白马论”主要的是在向世人展示他的逻辑思维方式和逻辑推理能力,在我国逻辑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非”字的理解

判定“白马非马”是逻辑还是诡辩的关键是什么呢?我认为其关键在于对“白马非马”中“非”语义的理解上。

由于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在语法上存在差异,因此,探究当时人们对“非”的理解至关重要。《说文解字》云:“飞,鸟翥也,象形。”“飞”经过字形改变,比类会意而成为“非”字。《说文》解释:“非,违也,从飞下翅,取其相背。”而“违”又有“离,分开”之意。这样,用“非”来表述“白马”与“马”的关系,是取其“相背、相离”之意。而相背、相离包括两种:一种是有异,不等同,另一种是全异。既然这两种解释都可能存在,那么“白马非马”中“非”的意义就应该根据对原文的分析得到。

公孙龙根据“定其所白”的“白”非“不定其所白”的“白”,即“定白者”包含比“白”更多的含义,因此“定白者”不等同于“白”,与此类似的是,“无去取于色的马”不含有固定的颜色作含义,而“有去取于色的马”则含有固定的颜色做含义,因此“白马”不等同于“马”。“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可应,”据此推理,则“白马”也可应,由此证明了“马”与“白马”非全异的关系。而“白马有去取于色,黄黑马不可应,”则从外延方面说明了“马”与“白马”不等同的关系。由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白马非马”中的“非”的意义为有异于、不等同,而其具有此意义时,“白马非马”表示“白马”与“马”同中有异,这一结论与逻辑和事实相一致,由此得出“白马非马”绝非诡辩,而是符合逻辑的。

二、“白马非马”所蕴涵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其逻辑关系。

“白马非马”反映了“白马”和“马”的内涵、外延不同。从内涵的角度看, “白马”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属性和“马”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属性是不同的, 二者界限分明, 不容混淆。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 故日‘白马非马’。”

意思是说,“马”的内涵是说马的形体,“白”的内涵是指称马的颜色。指称马的颜色名称不是指称形体的名称, 指称形体的名称也不同于指称颜色的名称。“白马”和“马”,“颜色”和“形体”, 二者内涵不同。如说“马”只指具有马的质,公孙龙称之为“马马”, 意即指具有马的质的内涵之马。“白马”的内涵却具有“马”和“白”的两个成份。因而“白马”这一概念就跟“马”的概念不一。所以, 人们只能说“白马非马” ,即“白马”≠马” ,而不能说“白马是马”。把不等的东西视作相等, 那是错的。另外,这也涉及到名实关系。名称是指称实物的,一个名称与它所指称的客观事物必须相符,即指一件事物,不多不少,就是那个事物。

再从概念的外延角度看,显然,“白马”所指示的对象的范围小于“马”所指示的对象的范围,两个概念的外延不同。“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意思是说,如果有人要马,黄马、黑马都可以应选;如果有人要白马,黄马、黑马就不可以应选了。

三、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思想

《白马论》紧扣中心,问答上逐层深入,呈递进之势,是论题在多层面,多角度得到论证,堪称一场精彩的论辩。《白马论》全文以对话形式阐述公孙龙提出的“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思想, 公孙龙以假设客方责难或问话的方式, 通过回答其责难或所问, 从多方面分析、论证了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

《白马论》全文共四大段。我们先看第一段。在这段中, 客方开门见山提出:“白马非马,可乎?”在本文中, 公孙龙一直是把“白马非马”理解为“白马不等同于马”,从而进行分析论证的, 而客方则一直是把“白马非马”误解为“白马不是( 不属于) 马,”从而进行责难的。客主双方一开始就出现了“不是”的分歧。

公孙龙在论证中, 首先区分了“马”与“非马”这两个概念所指称的不同范围的内容,即“马者, 所以命形也”;“白者, 所以命色也。”然后指出: 命色非命形, 故曰:“白马非马”。这里, 公孙龙强调了命色之“白马“与命形之“马”是两个不等同的概念, 并没有“白马”与“马”视作两个全异的概念.“白马非马”中的“非”, 在这里就是“不等同”的含义。他只讲不等同于, 并没有讲“不属于”,“不包含于”。如此讲,“白马非马”命题成立。

紧接着, 在第二段中, 客方以“有白马不可谓无马”( 即有白马谓有马) 之常识命题再次指责“白马非马”是不可以成立的。在这里, 客方显然又是把“白马非马”中的“非”理解为“不属于”, 因而将“非马”等同为“无马”。公孙龙则非常耐心和具体地分析了“马”与“白马”在对象和范围上的区别。即“求马, 黄黑马皆可致; 求白马, 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 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 白者不异马也, 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 何也?”这就是说,“马”与“白马”存在着是否包括黄、黑马的区别, 即黄、黑马是属于“马”或马中是包括黄、黑马的, 而黄、黑马不属于“白马”或“白马”中是不包括黄、黑马的。在这里, 公孙龙强调了“白马”与“马”在外延上的区别, 同样, 坚持了第一段中的“白马”不等同于“马”的思想。公孙龙巧妙地从“求马”与“求白马”的问题入手,指出若白马等于马,乃是“所求不异”。那么,为什么黄、黑马有可有不可呢?这个“可”与“不可”就说明白马不等于马。因此,“白马非马”命题成立。

在第三段中, 客方继续将“非马”误解为“无马”不是(不属于)马。并将公孙龙所言白马不等同于马之论进一步误解为“马之有色就不是马”。其实,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绝不是否认“白马是马”的常识命题。所以公孙龙为了避免客方的继续误解和曲解, 才不得不明确表示“马固有色, 故有白马。使马无色, 有马如已耳, 安取白马?”在这里, 公孙龙明确肯定了“白马是( 属于) 马”这一命题的常识之见, 而且肯定“马”是包括各色之马的。公孙龙接着再一次分析了“白马非马”的具体含义,“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 马与白也。马与白, 马也?”这就是说,“白马”是白之色与马之形的结合, 自然不能等同于单命形的“马”,那么,“白马”怎能等于“马”呢?因此,“白马非马”依然成立。

在第四大段中, 客方再次以肯定“白马是马”来否定“白马非马”。即承认“合马与白,复名白马”, 却又认为“白马非马, 未可”。公孙龙则先用反问的口气说:“以‘有白为有马’, 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公孙龙无疑是承认“白马是马”的, 但公孙龙指出, 承认“白马是马”能等同于承认“白马是黄马”吗? 客方只好答以“未可”。即客方只好承认“白马是马”不能等同于“白马是黄马。”

在这里, 公孙龙进一步指出, 既然承认“白马是马”不同于“白马是黄马”那就等于承认“黄马有异于马”, ( 即“异黄马”于马, 因“马”中包括白马,“黄马”中不包括白马)而承认“黄马有异于马”就是承认“黄马非马”( 即黄马不等同于马) , 公孙龙还进一步反问: 既然可以把“黄马有异于马”说成“黄马非马”, 为什么“白马有异于马”就只以能说成“白马是马”,而不能说成是“白马非马”呢? 公孙龙在这里更明确地把“白马非马”“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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