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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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发现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及建议等,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新的办法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