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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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院查档的法律规定(3篇)

律师法院查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法院查档是律师获取案件信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然而,法院查档并非无限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律师法院查档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律师法院查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查阅、复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查阅、复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查阅、复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查阅、复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查询、复制档案材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查询、复制档案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合法利益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材料。

”三、律师法院查档的范围1.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案件的法律文书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案件的其他相关材料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其他相关材料,如庭审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

四、律师法院查档的程序1.提出申请律师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的理由和目的。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律师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律师的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的合法性。

3.办理手续经审查,法院认为律师的查阅、复制档案材料合法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允许律师查阅、复制档案材料。

4.查阅、复制律师在获得法院允许后,可以查阅、复制档案材料。

工商档案查询管理规定(3篇)

工商档案查询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商档案查询管理,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所管理的工商档案查询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商档案,是指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工商档案查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查询范围第五条工商档案查询范围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二)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三)企业变更、注销信息查询;(四)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五)其他涉及工商档案的查询。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查询:(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二)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涉及的档案;(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查询程序第七条查询人应当向本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本部门收到查询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查询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查询人具备查询资格;(二)对查询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查询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三)对查询结果进行核实,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四)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

第九条本部门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工作,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查询方式第十条工商档案查询方式包括:(一)现场查询;(二)电话查询;(三)网络查询;(四)其他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现场查询:查询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查询申请书,到本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查询。

第十二条电话查询:查询人应当拨打本部门指定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网络查询:本部门将建立工商档案查询系统,查询人可登录系统进行查询。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十四条工商档案查询过程中,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泄露查询到的档案信息;(二)不得利用查询到的档案信息进行违法活动;(三)不得将查询到的档案信息用于不正当目的。

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

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

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篇一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为啥律师要调取工商内档呢?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有时候为了打官司,得把企业的底儿摸清,看看它的经营状况、股东构成啥的,这就少不了调取工商内档。

那咱说说这调取工商内档都有啥要求。

首先,**得有正规的手续**!你要是啥都没有,人家工商部门能让你随便看?得有律师证、律所介绍信,还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三样少一样都不行!就像你去别人家做客,不得先敲门,还得带点礼物不是?然后,**时间得掐准了**!工商部门也有工作时间,你别大半夜跑去,那不是瞎折腾嘛。

一般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去,人家才能接待你。

还有啊,**态度得端正**!别以为自己是律师就牛气哄哄的,得客客气气跟人家工作人员沟通。

毕竟人家是帮忙的,咱得领情。

再就是,**资料得准备齐全**!别到了那儿,发现这个没带那个没带,来回折腾,浪费时间不说,还让人觉得你不专业。

你说要是不按这些要求来,能行吗?那肯定不行啊!搞不好人家根本就不理你,或者给你个警告啥的,这案子还怎么弄?所以,老老实实按要求来,才能顺顺利利把工商内档调到,打赢官司!篇二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嘿,你知道为啥要聊聊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不?这可关系重大啊!打官司的时候,不了解对方企业的底细,那能行?所以就得靠调取工商内档来掌握关键信息。

那到底有啥具体要求呢?**身份要明确**!律师证那是必须亮出来的,这就好比你的“通行证”,没有它,门都进不去。

还有律所的介绍信,这就像是给你的“背书”,证明你是正儿八经代表律所来办事的。

**目的要清晰**!你去调工商内档,得跟人家说清楚为啥,是为了哪个案子,可别含含糊糊的,不然人家怎么给你配合?**遵守流程**!工商部门有自己的一套流程,该填的表得填,该签字的地方得签字,别嫌麻烦,这都是规矩。

**保护隐私**!调出来的内档可不能随便泄露,这是职业道德,也是法律要求。

要是违反了,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小心吃官司!想想看,要是不遵守这些要求会咋样?案子说不定就黄了,自己的名声也毁了,多不值当啊!所以,规规矩矩按要求办事,准没错!篇三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哎呀,咱们来说说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的要求,这可太重要啦!为啥这么重要呢?你想想,打官司就像打仗,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企业内档查询规定

企业内档查询规定

查询工商档案是律师的一个基本工作,我们应该比较熟悉。

在上海,自去年工商局对工商内档信息查询提高门槛后,部分内档(主要是企业年检信息、财务信息等)不再直接对律师开放,而是必须有法院调查令。

今天网上读到一篇律师写的上海工商档案查询知识,觉得总结的比较好,供大家看看。

到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尤其是内档和年检,是企业尽职调查,资信评估,诉讼保全,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基础。

本人过去曾专职此项工作,对此非常熟悉和了解,在此著文与各位律师同仁分享,以便诸位律师在涉及到查档业务时少走弯路,省时省力。

本文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在工商局有哪些档案,每个档案里有哪些内容。

二是到各工商局的地址及公共交通。

律师在工商局查企业的档案分三类:一、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通过该企业的登记资料,经过归纳汇总,以WORD文档的形式存在电脑里的档案。

该档案全市联网,通常是一页纸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如果有两页以上,也是因为股东或出资人过多的缘故。

查这个信息,费用是10元,公民凭身份证也可以查。

并且不论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上海的哪个区/县,在上海的任何一个区/县的工商局都可以查到。

查这个信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证明起诉或者仲裁的被告适格,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起诉所需具备的要件之一:“要有确定的被告”的要求。

二、内档。

内档是一个企业的原始纸质档案扫描进电脑,并储存在电脑里可以方便、高效的查询、打印的电子文档。

这个档案只有在企业登记注册的那个工商局才能查到,因此在到工商局查询之前,应该先到上海市工商局网站“企业注册信息查询”一栏查看这个企业登记于哪个工商局,然后再到那个工商局去查。

这个档案只有公检法,律师(凭执业证和介绍信),和该企业授权的人(持该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和介绍信)才可以查看和打印。

员给的密码打开电脑里查看即凭工商局工作人该企业的档案,逐页查看,这个费用是50元,可以摘抄(免费)但有时间限制,通常是半小时;也可以借工商局的打印机打印,打印的费用是每张0.1元。

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3篇)

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档案是反映企业历史、现状和发展的重要资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档案查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东名册、董事、监事、经理名单等文件,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后,将公司年度报告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事项、备案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第三条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三、工商档案查询的范围和内容1. 范围工商档案查询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事项、备案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

2. 内容(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经营范围等。

(2)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3)备案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备案、分支机构备案、法定代表人备案等。

(4)行政许可:包括设立许可、变更许可、注销许可等。

(5)行政处罚:包括违反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6)经营异常名录:包括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等。

(7)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包括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四、工商档案查询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工商档案查询的主体包括企业、股东、债权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

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何查询企业书式档案2021

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何查询企业书式档案2021

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何查询企业书式档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与律师执业证不同,易在查询中发生争议,因此作以下区分:
1.对于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规定持有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的查询。

2.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工商调取档案流程

律师工商调取档案流程

律师工商调取档案流程
律师在代表客户进行工商调取档案时,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 委托协议:律师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工商调取档案的具体事项。

2. 准备材料:律师需要准备必要的材料,例如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客户身份证明等。

3. 审查授权:律师应核对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性,确保被授权人具备合法代理权。

如果需要调取其他个人或公司的档案,还需获得相应的授权文件。

4. 调取申请:律师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工商部门提交档案调取申请,申请中需要注明调取的具体文件、目的和相关法律依据。

5. 申请审查:工商部门收到调取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他们可能要求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解释,以确保调取请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 缴费:根据工商部门的规定,律师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调取费用。

7. 档案调取:一旦申请获批,律师可前往工商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档案的调取。

在调取过程中,律师应遵守相关规定和保密义务,确保所调取的信息的合法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工商部门可能有不同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因此,律师在进行工商调取档案时,应仔细研究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调取的顺利进行。

此外,我建议您咨询具体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律师事务所以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律师查档案法律规定(3篇)

律师查档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查阅相关档案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其查阅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

本文旨在探讨律师查档案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律师在查阅档案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档案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业务、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材料。

2. 分类根据档案的来源、内容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文书档案: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函件、报告、请示、会议记录等。

(2)科技档案:包括科研、生产、设计、试验、测试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图纸、数据、资料等。

(3)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幻灯片等。

(4)个人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工作经历、奖惩记录等。

三、律师查档案的法律规定1. 档案保管单位的查阅权限(1)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由其档案保管单位负责保管。

(2)个人档案,由档案所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负责保管。

2. 律师查阅档案的条件(1)律师必须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等合法身份证明。

(2)律师必须出示查阅档案的合法理由,如办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等。

(3)律师必须遵守档案保管单位的查阅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损毁档案。

3. 律师查阅档案的程序(1)律师向档案保管单位提出查阅档案的申请。

(2)档案保管单位对律师的身份和查阅理由进行审核。

(3)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律师查阅档案。

(4)律师在查阅档案时,应当遵守档案保管单位的查阅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损毁档案。

4. 档案保管单位的保密义务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查阅档案的律师的身份和查阅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 违反律师查档案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律师在查阅档案时,如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擅自复制、泄露、损毁档案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2-08 10:50:33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个人的,还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律师调取企业工商档案流程

律师调取企业工商档案流程

律师调取企业工商档案流程由于办理案件的需要,律师不得不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仅从爱企查、天眼查等网站上所查询到的信息,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登注函字〔2020〕157号通知,使律师到登记机关查询企业内档有了依据。

笔者近期曾到不同的市、县(区)调取了数份企业档案,下面就把查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以梳理,希望对同仁们有所帮助。

一、材料准备1、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调查专用函(盖好律所章后,现场填写内容为宜,以免写错);3、律师本人签署承诺书原件(总局官网有模板)。

二、信息准备1、企业的准确名称。

这一点务必要重视,以免因企业名称错误而多费周折。

2、企业类型、性质和登记机关。

不同情形如下表(不同地方可能有差别)。

企业类型登记机关查询机关内资企业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级行政审批局外资企业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伙企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县)行政审批局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上述企业类型及登记机关信息,可以先在网络上查询。

三、能够复印的档案内容1、未立案身份信息不能复印,也不让拍照,但可以抄写;其他内容都可复印。

2、已立案提交法院调查令或者立案通知书复印件,可以查询并复印包括身份信息在内的全部内容。

四、查询准备好上述材料和信息后,就可以前往查询了。

1、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都有“档案室”,提供查询业务。

如果是去查询企业纸质档案,则需逐页复印。

档案室都会提供一台复印机,自己复印就行。

复印好并经工作人员检查后,会在复印材料上盖一个“查询专用章”,查档工作既告完成。

2、行政审批局。

查询业务可能在“档案室”,也可能在行政服务大厅。

流程同上,效率更高。

查询复印材料是不收费用的哟!五、结束语作为律师,我们要依法使用所查询到的企业档案信息,切不能泄露或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切记!。

查询工商档案需提交的手续

查询工商档案需提交的手续

律师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需要提交的手续
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文件上要有需查询企业的名称),查询档案委托书。

如未立案的,委托人为个人的应提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查询档案委托书以及加盖公章的法人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朝阳工商局)。

档案利用制度 档案查阅与借用规定

档案利用制度  档案查阅与借用规定

一、本机构内部科、室、分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可到信息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查询。

二、各科、室、分局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时,须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不得转借,也不得给无关人员查询或复印;档案须在一星期内归还档案室;如需延长借阅期,应经信息中心负责人许可。

三、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来本局查询档案时,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

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前来查档时,须按规定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

无立案证明的,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查档。

查档流程如下:查档人员(查档人员证件审查)→有关职能科室(办理审批手续)→信息中心。

四、机构机密档案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查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查档,不论本系统内外,一律报分管局长签字同意方可。

五、查询或借用各类档案或资料时,任何人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损毀档案,档案人员在查档或收回借出档案后,应进行检查核对,一经发现上述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电子档案查询过程中,查档人员不得损坏电子查询设备,否则应照价赔偿。

六、查档者不得利用从本机构获得的档案资料进行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擅自将其公布于众。

附件2一、凡本机构收发的秘密文件材料,阅办完毕后应及时交专人统一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如因工作需要查阅秘密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查档手续,并做到不转抄,不复印,不泄密。

三、进一步加强秘密档案管理工作,此类档案如需变更密级或解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机构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五、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档案或接待查询人员,也不得擅自复印或扩大查档范围。

附件3档案统计、鉴定、销毁制度一、建立各类档案接收、移交、查(借)阅等台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齐全。

二、每年对各类档案接收、移交、保管、利用、销毁等管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统计台帐数据准确,帐物相符,并按年度向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三、成立局、办分管领导、信息中心、有关业务科室联合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及时对各类到期档案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工商档案查询规定

工商档案查询规定

工商档案查询规定工商档案查询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了解自己的工商档案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拓宽市场、开展合作等。

为了规范工商档案查询的过程,保护查询对象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工商档案查询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查询人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非法获取、泄露他人的工商档案信息。

同时,查询机构也需要取得合法的查询资质,否则,其查询结果将无法获得法律效力。

其次,工商档案查询应遵循申请与授权的原则。

查询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工商档案信息,首先需要其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或证明材料。

查询机构在查询时,也需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授权文件的真实性。

工商档案查询还应遵循信息保护和隐私保密的原则。

查询机构需要对查询对象的工商档案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同时,在查询申请和授权时,也需要保护查询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滥用其个人信息。

此外,工商档案查询还应遵循及时准确的原则。

查询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该及时进行查询,并确保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同时,查询机构还需要保证查询结果的真实性,不得故意篡改、隐瞒或删除相关信息。

最后,工商档案查询还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

相关部门应该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方便查询人员获取自己的工商档案信息。

同时,查询人员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查询,提高查询的便利性。

总之,工商档案查询的规定旨在保护查询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查询的合法合规性,并保护查询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同时,工商档案查询还应该具备准确、及时和便捷的特点,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工商档案查询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律师查工商档案需提交材料

律师查工商档案需提交材料

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第十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发现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第十三条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及建议等,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新的办法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工商调档指南

工商调档指南

电子档案查阅使用说明----工商调档指南详细版--------------------------------------------------------------------------------------------------------------------------------使用“档案查阅系统”,须先进行人员实名认证。

本系统利用上海市一网通办的统一认证平台,实现用户认证。

需要注意,认证人员必须要达到中级实名认证,方可使用系统。

如需使用支付宝和微信登录的,可点击登陆框右下角的“支付宝登录”或“微信登录”图标,进行扫码登录。

如需使用一网通办帐号密码登录的,可点击登录框左下角的“账号密码登录”,跳转至用户名密码登录界面,进行登录。

电子档案查阅,可以以五种身份进行查询,分别是本企业、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监察委、其他组织机构、特定机构。

本企业:任务上海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从此入口进入,只能本企业自身档案。

律师事务所:可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身份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公检法监察委:上海市的公、检、法、监察委单位,可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其他组织机构:上海市各委办局可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特定机构: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获得特定授权的,可从此入口进入,查询权限范围内到上海市企业档案。

本企业查询的登录分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法人一证通登录。

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又分为移动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点击移动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会弹出二维,并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登录。

如不知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在二维码的下方下载““微信/支付宝”手机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使用说明”。

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须先插入本单位的“上海市法人一证通”。

点击“法人一证通登录”后,系统会跳转至“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录。

输入法人一证通的密码后,点击“登录”。

工商局调档须知法律规定(3篇)

工商局调档须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局调档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工商局档案进行查阅、复制、借阅等活动的行为。

档案是工商局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商局调档行为,保障调档人合法权益,现就工商局调档须知及法律规定如下:二、调档原则1.合法性原则:调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真实性原则:调档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及时性原则:调档应尽快办理,不得拖延。

4.保密性原则:调档过程中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调档对象调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2.依法享有调档权利的当事人。

3.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

四、调档条件1.调档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2.调档人应当说明调档目的和理由。

3.调档内容应当与调档人合法权益相关。

4.调档人应当遵守调档程序和规定。

五、调档程序1.提交申请:调档人应当向工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工商局收到调档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调档条件的,予以批准。

3.查阅档案:调档人凭调档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查阅档案。

4.复制档案:调档人需要复制档案的,应当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工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

5.借阅档案:调档人需要借阅档案的,应当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经工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借阅。

六、调档时限1.工商局收到调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调档人查阅、复制、借阅档案的,应当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七、调档费用1.调档人查阅档案不收取费用。

2.复制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3.借阅档案不收取费用。

八、调档责任1.调档人应当依法、诚信、文明调档,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工商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调档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工商调档的法律规定(3篇)

工商调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商调档,即企业档案的查询、复制、查阅等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工商调档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商调档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调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档案是党和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企业档案作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该法律的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环节的法律要求。

企业档案的调档工作,也应遵循该办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档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范围、程序和方式。

企业档案作为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也应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公示。

三、工商调档的主体及范围1.主体工商调档的主体主要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档案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调档。

(2)企业:作为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对自身档案进行查询、复制、查阅等。

(3)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依法申请调档。

2.范围工商调档的范围主要包括:(1)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档案;(2)企业股权、债权、债务等经济活动的档案;(3)企业内部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档案;(4)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档案;(5)其他依法应当调档的档案。

公司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律师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律师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律师个人档案、律师事务所档案、案件档案等。

第三条公司律师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保密原则;(三)依法管理原则;(四)高效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律师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和完善公司律师档案管理制度;(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的检索、查询、借阅、复制、统计等工作;(四)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五)负责对下属部门律师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档案分类及立卷第六条公司律师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律师个人档案;(二)律师事务所档案;(三)案件档案。

第七条律师个人档案包括:(一)基本信息档案;(二)业务档案;(三)学习培训档案;(四)奖惩档案;(五)其他相关档案。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档案;(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档案;(三)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四)律师事务所财务档案;(五)律师事务所其他相关档案。

第九条案件档案包括:(一)诉讼案件档案;(二)非诉讼案件档案;(三)其他案件档案。

第十条案件档案立卷要求:(一)按照案件类别、时间顺序进行立卷;(二)立卷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三)立卷顺序应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一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高温、防火等;(二)档案柜应保持整洁、有序,分类存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询、借阅需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后应及时归还,保持档案的完整、整洁。

关于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关于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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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条例
第一条为便利律师查询工商企业档案,规范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并打印相关资料。

第三条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应当保守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范围,为其所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工商企业档案。

第六条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受理通知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应注明需要查询企业的名称);
3、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次性查询工商企业档案十户(含十户)以上的,需经区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审核,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加盖公章后,提前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约。

第九条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过程中不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利用工商企业档案从事与本人代理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律师提交的查询手续负有审查的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发现律师在工商企业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的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北京市律师协会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投诉及建议等,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企业档案查询新的办法颁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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