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个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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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银团质字年号-】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出质人为自然人):

质权人:

牵头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代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参加行(社):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年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出质人:指

(二)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三)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四)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五)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贰: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与返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登记。质押登记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代表其他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权人设定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质人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质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持有。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出质人在支付了应由出质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第五条责任承担

(一)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

被解除,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质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出质人同意的,出质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三)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出质人也承担担保责任。

(四)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质权人向出质人主张担保权利,出质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债务人或质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六)质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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