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浅析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制约因素及应对建议
浅析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制约因素及应对建议洋山特殊综保区位于上海,是中国首个设立的综合保税区。
该区域依托于上海港洋山深水港口的优势,以及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吸引了大量外资和企业进驻。
然而,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发展仍面临一些制约因素,需要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首先,人力资源短缺是洋山特殊综保区的一个制约因素。
特殊综保区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来支持其运营和管理。
然而,由于该区域的特殊性和高度竞争的环境,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是一个挑战。
应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引进国际人才和提供优厚的薪酬福利以及职业发展机会来吸引人才。
此外,建立和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开展人才培训和研究项目,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其次,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的另一个制约因素。
综保区需要高标准的基础设施支持其运营,包括港口设施、道路交通和电力等。
然而,目前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仍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投资和完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以满足综保区的需求。
此外,可以吸引民间投资和与企业合作,共同推动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单一产业结构是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另一个制约因素。
目前,该区域主要以进出口贸易和物流为主,缺乏多元化的产业结构。
这种单一产业结构使得该区域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较弱,容易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的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并加大对现有企业的支持力度。
此外,可以加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的合作,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推动产业结构的多元化。
最后,风险管理是洋山特殊综保区发展的重要问题。
特殊综保区面临着众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安全风险等。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可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等。
此外,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鼓励企业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提高综保区的发展稳定性。
综上所述,洋山特殊综保区的发展面临着人力资源短缺、基础设施不足、单一产业结构和风险管理等制约因素。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标 签】洋山保税港区【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函﹝2005﹞54号【发文日期】2005-06-22【实施时间】2005-06-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建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有关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洋山保税港区。
洋山保税港区由规划中的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组成。
其中,小洋山港口区域面积2.1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港区经一路,南至港区纬一路,西至港区二期西边界,北至港区二期北边界和港区纬五路;陆地区域位于上海市南汇区芦潮港,面积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芦潮引河--A2公路--经十二路,南至大堤防护绿带,西至E1路,北至D2路。
二、同意洋山保税港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
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
三、洋山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洋山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港区和陆地区域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东海大桥必须与陆地区域相连,货物和车辆通过东海大桥要有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社会车辆通过东海大桥。
上海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并拟定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浙江省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出口加工区的建设标准联合验收。
五、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两省市政府合作协议,妥善处理好洋山保税港区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及涉及财政、税收等地方经济利益分享问题。
洋山综保区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洋山综保区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洋山综合保税区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解洋山综合保税区,作为中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政策优势和高效的运营模式,吸引了众多国内外企业。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一、保税制度概括保税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关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时缓缴各种进口税费的制度。
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海关制度,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我国目前的保税制度有两种形式:第一类,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也就是保税制度的储存功能,属于物流业的一种。
这类保税制度允许保税货物储存、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但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也就是说经过上述的简单加工后,货物的基本特性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中前四位的税目没有发生变化,或者货物增值部分没有超过原价值的30%。
其代表形式有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园区、免税品商店等。
第二类,为加工制造服务的,也就是保税制度的加工、装配功能。
货物进口时暂时缓缴各种进口税费,在规定时间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
其代表形式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
保税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有利于吸收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
通过保税制度扩大利用外资的渠道,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充分挖掘本国生产潜力,引进和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的加工制造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2、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
大力发展对外加工贸易,既能增加劳动力就业机会,发展和繁荣本国经济,又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3、有利于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由于进口料件是在不纳税状态下进行加工制造的,大大减少了企业资金的占用,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大大促进了出口的增长。
二、各种保税制度介绍目前我国应用比较广泛的主要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几种形式,现将各种保税制度的功能介绍如下:(一)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和出库监管仓库属于初级的保税制度,都是由直属海关批准设立。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沪港法[2005]307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港法[2005]3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管理,规范港口、航运经营行为,维护港口、航运经营秩序,保障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航道、锚地等水上区域(以下统称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港政管理是指对洋山深水港区的水域、陆域、岸线和与之配套的待泊、联检、避风锚地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制定发展政策;建立港政管理制度;负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质量、经营市场、环境保护等监督与管理;负责船舶引航管理、规费征收和管理、统计、信息、对外宣传。
本办法所称航政管理是指班轮管理;航运企业、船舶及各类航运辅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航运市场管理及运政执法检查;运输价格的监管和规费征收;航运统计和信息管理;水陆运输政策指导与行业协调;港航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政府安排的水陆运输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深水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对洋山深水港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洋山深水港区运行和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高效、依法规范,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的原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港保税区政策
优惠政策
作为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洋山保税港区不但适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现行的各类特殊政策,而且也是我国探索枢纽港建设和特殊监管区功能培育和政策创新的实验区。
现有的优势政策和监管便利包括:免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保税港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的增值税。
入区退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货物入港后凭洋山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即可办理退税。
启运港退税:●从国内其他港口启运经洋山保税港区中转的货物,在离开启运地时即可办理退税。
保税:●对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和在区内存储的货物实行保税。
免检:●对经保税港区中转、转口至境外的货物,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
免帐:●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
结算便利:●区内企业交易实施便利的货币计价制度。
●区内企业进出境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无需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
营业税免征:●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从事国际航运、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离岸账户:●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
集中报关:●区内企业出区进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20年6月3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服务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的先行先试作用,支持建设自由贸易港先行区,规范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洋浦保税港区内企业进行监管。
第三条洋浦保税港区实行物理围网管理。
洋浦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对区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洋山保税港区概况和政策功能定位
最优惠 、 能最齐全 、 功 区位优 势最 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 , 山保税 港区要充分发挥 区位优 势 洋 和政 策优 势 , 除港 口功 能外 , 还将具备 国际 中转、 国际配送 、 国 际采购 、 国际转 口贸易、 出口加工 区五大功能 , 将拓展相 并 关功能 , 如金融 贸易、 信用报险、 国际商 品展 示等。 是 国际 中转功能 。国际 中转货物 进入 洋山保税 港区 后, 可按不 同目的港进 行分拆 , 同一 目的港 进行集拼 , 按 换装 其 它国 际航行船 舶运往第三国或地 区的指运 地 口岸 , 或转运
标志着我 国第一个 具有世 界一流现代 化港 口条件和强 大政 策优势 的保税港区正式诞 生 , 也标志着我 国向建设 国际航运 中心 的 目标又迈 出了坚 实的~步 。我 们以“ 力争 把洋山保税 港区建成海 关改 革创新 的 ‘ 验 田 ’ 试 和现代 化管 理的 ‘ 示范 区” , ’实现 国际上“ 自由港 ” “ 和 自由贸易 区” 的功能为 I 标 , l f 紧紧抓住建设世界一流保税港 区的有利契机 ,积极探 索 , 不
断创新 , 确保了洋 山保税港区开港后的顺利运行。
洋 山保税港 区的政策功 能
根据《 国务院 关于设立 洋山保税港 区的批 复》 精神 , 山 洋 保税港 区( 一期 ) 第 由规划 中的小洋 山港 口区域 、 东海大桥 和 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 区域共 81 .4平方公里组成。 洋山保税港区享受保税 区、 口加工区相 关的税收和外 出
内市场 的货物 , 按规定办理进 口手续。 四是国际转 口贸 易功能。洋 山保税港 区内的企业可从事
转 口贸易 、 交易 、 展示 、 出样、 订货等经 营活动。 五是出 口加工 区功能。在洋 山保税港区陆上特定 区域的 6平方公里内设立出口加工 区,开展 加工贸易。进 口的原材 料、 零部件 、 元器件进港可予保税。保税货物和采购进 区的国 内货物可 以在进行加工 、 装配后出口 ; 需销往 国内市场 的。 按 货物的实际状态进行征税 , 办理进 口手续。另外 , 山保税港 洋 区内的加工产品在港 内可 以自由流通 , 不征 收增值税 和消费 税。区 内加工的产品 出口免征出 口税 : 国内采购的商品进入
洋山港安全管理制度
洋山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洋山港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港口安全、保证港口生产和经营秩序,避免生产事故和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和公共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洋山港安全管理制度是洋山港针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洋山港生产和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各生产和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洋山港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港口设施、设备、工艺、系统、人员及相关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所属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十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档案和记录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四部分:安全监管第十四条洋山港安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安全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为生产和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支持。
第十七条安全部门应当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处置并减少事故损失。
保税港区管理制度
保税港区管理制度一、保税港区的基本概念保税港区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设立在境内、但具有特殊监管区域地位的区域,实行特殊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区域。
保税港区是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模式。
保税港区是自贸试验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零关税、自由贸易、特殊监管”三大特征。
在保税港区内,商品可以免税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而且在境外销售的商品,不再征收再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商品的进出口货物可以无纸化申报。
二、保税港区的管理体制保税港区的管理主要由政府和企业共同组成,以政府管理为主,企业自主经营为辅的管理体制。
政府力量主要包括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外汇管理局等,这些管理机构共同协调,形成立体的管理体系。
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保税港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制定保税港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批准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同时承担对保税港区内企业的监管职责。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则分别负责保税港区内的进出口监管、税收管理、交通运输和外汇管理等职能工作。
这些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内形成了合力协作、依法依规、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企业则在政府的管理和监管下,享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自由的进出口、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业务活动,同时要遵守保税港区的行为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保税港区的管理制度保税港区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法律法规层面,主要是指国家、地方和保税港区内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等规定;二是政府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三是企业经营制度,主要是指保税港区内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行为规则。
1. 法律法规层面保税港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在保税港区内得到适用,并根据保税港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88条”出炉,培育三大产业打造十个中心
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88条”出炉,培育三大产业打造十个中心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揭牌(2020年5月12日)半个月后,昨天,这一区域的产业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发布,预示着新的发展战略正式开启。
对相关业务部门来说,有了这个《若干意见》,很多工作才能往前推进;而之于企业,未来在这个贸易自由化程度最高的区域,如何准确切入,寻找到崭新的机遇,也有了极具意义的参考。
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5月16号上午,一批来自阿联酋的塑料粒子,顺利进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这是首票径予放行直通入区的货物,从“进出境备案”到“进出境径予放行”,这是口岸申报方式的大变革,也是“一线”充分放开的直接体现。
企业可以直接提货、发货,这让区域内进出口业务频繁的亚太分拨中心,大大降低转运时间,贸易更为自由高效。
海关取消账册管理,也是区内高度自由的一个体现,它意味着,监管部门从过程管理中逐步隐身,带来的是检测维修、存储加工、分销配送、中转集拼等高附加值业务的兴起,企业可以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
就比如国际中转集拼,受制于各种繁复的监管,以前做得基本只能是箱和箱的集拼;而未来,我们要突破的是拆箱拼箱。
“集散功能越强,我们服务世界的能力就越强。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副主任武伟说。
三大重点产业国际供应链管理、国际高端制造及相关服务业、跨境综合服务业,这是此次《若干意见》明确培育的三大重点产业。
三大重点产业之一的国际供应链管理,同时也是一个基础性产业,被大力支持。
比如,拥有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芦潮港铁路中心站、内河港,洋山特殊综保区内综合运输条件良好;因此,政策对通过多式联运、江海联运产生的吞吐量增量部分,每年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对在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挂靠的船公司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根据新增集装箱吞吐量,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境内建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的话,可以视同出口,施出口退税。
再来看国际中转集拼,今后不仅流程简便,还有资金实打实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海关总署第164号令•【施行日期】2007.10.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修改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3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九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第六条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第一条(目白勺和依据)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白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白勺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白勺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白勺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白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白勺批复》执行。
第三条(区域功能)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白勺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白勺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洋山设立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组建,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参加,在洋山港区建设省市联合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白勺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白勺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海洋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白勺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政航政和公安管理)洋山深水港区白勺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保税港区白勺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第六条(行政管理服务)除口岸、港口、公安部门以及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白勺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保税港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内白勺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白勺事项除外。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沪港法[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港法〔2006〕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附: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公共安全和客运秩序,保障旅客上下船的人身安全,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下简称洋山深水港区)范围内的客运码头等港口设施(以下简称客运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和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水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负责对洋山深水港区及客运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客运管理遵循下列原则:㈠依法管理,统一管理;㈡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客运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水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并服从洋山深水港区正常营运、保税管制和水路、港区内道路交通的限制。
第六条客运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㈠《上海港总体规划》和洋山深水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㈡客流量规模控制在不影响东海大桥集装箱通过能力的范围以内;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洋山保税港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设施的,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洋山深水港保税区政策解读
充分依托洋山保税港区可同时兼顾国际和 国内市场、期货和现货市场的优势条件,抢占 发展先机,通过培育扶持及功能的不断深化和 产业集聚,在洋山保税港区打造全国领先、面 向亚太地区的大宗商品集散平台,使大宗商品 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籍以丰富上海建设 “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重要内涵,凸 显综保区在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的地位和 作用。
(二)区域情况
洋山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 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现阶段,区 域规划面积8.14平方公里。
小洋山港口区域
洋山深水港一期码头工程于 2002 年 6 月开工建 设,2005年12月投入营运。二期码头、三期A段和 B段码头分别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年底竣工 投产。截止2008年,港区岸线长5.6公里,共拥有 7-10 万吨级大型集装箱泊位 16 个,配备有大型桥 吊47台,场地轮胎吊190台。港区可全天候第五、 第六代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靠泊。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港口吞吐量(万TEU)
港口吞吐量 (万TEU) 2006 324 2007 611 2008 823 2009 785 2010 1030
洋山的航线覆盖能力
西北欧 南美 COSCO 长荣 川崎汽船 地中海 马士基海陆 南美轮船 日本邮船 商船三井 太平 智利航运 共47航班 南美 川崎汽船 达飞 马鲁巴航运 商船三井 中海 非洲 东南亚 地中海 波斯湾 北美 澳洲
港区管理采用TOPS操作系统和大型设备远程监控 系统。目前已经开通往返欧洲、北美、南美、非洲、 波斯湾、地中海、东南亚、韩国等国际航线。
预计到2015年,洋山港总体规划深水岸线13公里、30余个泊位, 通过能力1500万标准箱以上。距国际远洋航线约104公里,是 天然深水离岸港口。 码头前沿水深 -16 米,可全天候接纳第五、第六代超巴拿马 型8000TEU 以上集装箱船靠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八日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及《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国函〔2005〕1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洋山保税港区(简称港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简称园区)享受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港区或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或园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具体政策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出口”到港区或园区、港区或园区区内企业耗用的水、电、气(汽),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港区或园区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封关运作的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洋山保税港区最新优惠政策2019_物流/贸易
上海市(综保委)政策:“两免三减半”
“Two exemptions and three half reductions” policy :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作为上海市政府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洋山保税港区、 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s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is representing 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for the unified manage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ffairs of Yanghan FTPA, WGQ FTZ (including WGQ BLP) and Pudong Airport Comprehensive Free Trade Zone.
Newly-setup
第一年
1st year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执行。
第三条(区域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组建,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参加,在洋山港区建设省市联合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的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海洋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政航政和公安管理)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第六条(行政管理服务)
除口岸、港口、公安部门以及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保税港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内的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
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
管委会委托的保税港区开发公司对保税港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八条(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规划、上海市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以及上海市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并由管委会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产业政策导向的制定)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制定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并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委托)
除港政、航政和公安等管理事项外,经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委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核准;(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含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
(七)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管委会应当将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管委会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和下列简化程序的规定,对保税港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可以一并进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者出让可以一并进行;(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与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项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管委会可以结合不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再适当予以调整、简化。
第十二条(企业设立程序)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分别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办理,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信息服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等部门推进保税港区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保税港区的公共信息,实现保税港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并为电子数据交换和通关管理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委会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在保税港区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领域,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
管委会应当支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保税港区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执法事项后,应当向管委会通报情况。
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内日常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进行统一、集中安排;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突击性的检查、抽查以及应急性的行政执法活动,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障执法人员随时、迅速进行现场执法的方案。
第十六条(车辆进出管理)
承运货物的车辆进出保税港区,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条件,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并接受海关的检查。
进出东海大桥的车辆,应当符合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的检查。
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等有关方面,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保证保税港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车辆以及进出洋山客运中心的社会车辆在东海大桥正常、有序通行。
第十七条(东海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管委会接受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东海大桥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海大桥的养护、维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桥梁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简化出国出境手续)对保税港区内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有关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间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手续。
第十九条(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进出保税港区的境外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征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和流通的税收)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的,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保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退税)
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保税区管理办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