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服务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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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服务环境保护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风景名胜区内空气、噪声、地表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景点服务环境的保护工作。
2 内容
2.1 游客容量、功能分区
2.1.1 游客容量
2.1.1.1 严格执行景区总体规划中对游客容量的要求,当游客数量达到最大值时,对人数加以限制,停止售票。
2.1.1.2 高峰期制订游客疏导、分流方案。
2.1.2 功能分区
2.1.2.1 严格按照景区总体规划中功能分区的要求执行。通过功能分区。将风景区划分为风景游览区、生态保育区和旅游服务区。
2.1.2.2 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2.1.2.3 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2.2 空气质量
2.2.1 景区空气质量达到 GB095一1996一级标准。
2.2.2 景区使用电瓶车、电瓶船,旅游观光巴士尾气排放达到欧Ⅲ类国际标准。
2.2.3 景点内饭店禁止使用明火,减少空气污染。
2.2.4 宾馆、饭店餐饮油烟经净化处理达到GB18483—2001中的排放标准,使用可降解的餐具。
2.3 噪声
2.3.1 景区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O96—2008)中的0类标准。
2.3.2 所有工程均在淡季或游客人数少的时候施工,并划分施工时段,避免施工噪声给游客和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2.4 地表水
2.4.1 景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02 中Ⅱ类标准。
2.4.2 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
2.4.3 景区内各类经营场所统一管理,避免产生的污染物对地表水的污染。
2.5 生活垃圾处理
2.5.1 严格按照 GB16889—2008 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填埋。
2.5.2 严格按照 GBI8485—2001 标准要求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进行控制。
2.5.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固体废物实行可降解、不可降解和危险固废分类处理。
2.5.4 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对医疗有毒有害固废,统一收集消毒,统一送医疗单位处理。
2.5.5 观光巴士上提供可降解的塑料袋,方便游客使用。
2.5.6 垃圾箱分类设置,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5.7 环卫工对垃圾箱内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保证垃圾箱内垃圾不满溢。
2.5.8 服务区家庭宾馆及住户要实现废旧物分类放置,达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资源化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提高景区的环境质量。
2.6 厕所
2.6.1 按景区总体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2.6.2 景区内公厕完好使用率 100%,厕位设置符合要求。
2.6.3 在水源处、全封闭的服务区、停车场内的厕所一律采用水冲式,并建一定规模的化粪池,废物排入景区的污水处理系统,严禁流入湖泊、河溪。
2.7 环境保护办法
2.7.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三同时”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7.2 在景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景区总体规划进行,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7.3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2.7.4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地形地貌和林木植被,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2.7.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2.7.6 景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2.7.7 设置环境保护宣传牌、标识牌,增强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