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案情及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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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某1等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3【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审理法官】李伊红周喆谢亚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当事人-个人】黄慧然黄军陈婷婷李婧米【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玲龄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玲龄朱旗元应朝阳【代理律所】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慧然;黄军;陈婷婷【被告】李婧米【本院观点】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本案系李某与黄某两名未成年人在玩耍时,李某跌地受伤引起的纠纷。

李某受伤是否因黄某导致,以及黄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由于事发时双方监护人均不在现场,仅有李某的外公在一旁看护,且李某跌倒时在监控画面之外,故李某受伤原因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应对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事发前后的监控录像内容,双方监护人在事发后就系争事故的交流与陈述,结合李某外公就事发当场情况在派出所及法庭的陈述,以及黄某本人就案外人否某的事实明确予以否某等,以上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各方对李某受伤经过的陈述能互相印证,故李某受伤系由黄某导致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代理案件法律分析意见书(3篇)

代理案件法律分析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侵权纠纷案代理律师:[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日期]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住址[住址]。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住址[住址]。

原告与被告因[简要案情]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请求]。

二、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1. 案件事实:(1)[简要陈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2)[简要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3)[简要陈述双方在纠纷过程中采取的措施]2. 争议焦点:(1)[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侵权](2)[争议焦点二:侵权责任的承担](3)[争议焦点三:赔偿金额的确定]三、法律分析1. 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简要陈述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过错;(2)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原告的民事权益损害;(3)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3. 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参照以下因素:(1)原告的实际损失;(2)被告的过错程度;(3)被告的经济能力;(4)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代理意见1.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案件事实,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被告在[具体描述被告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2)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损害;(3)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我们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整理民事二审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范文.docx

最新整理民事二审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范文.docx

最新整理民事二审代理词人身损害赔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G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二审代理人,参加今天A、B、C、D(相对于受害人E)与F、G、H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现就该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上诉人A、B、C、D诉请上诉人G、H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因该案和被上诉人F刑事案件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为一类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使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的规定,该案应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的规定,上诉人(车主)G、H既不是本案的其它共同致害人,也不是对被上诉人F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故上诉人G、H不应承担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F的行为与职务没有任何联系。

(一)、一审法院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的规定,雇员必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才承担责任。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四、(本题22分)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精神科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精神科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精神科作为专门治疗心理疾病的科室,其服务对象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精神科在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患者甲,男,35岁,因工作压力过大,出现失眠、焦虑等症状,遂到某知名医院精神科就诊。

经诊断为轻度抑郁症。

甲在接受药物治疗和心理咨询后,症状有所缓解。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甲对医生的诊疗方案提出质疑,认为医生未充分告知其病情和治疗方案的风险,导致其权益受损。

甲遂将医院及医生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争议焦点1.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到位?2. 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医生的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在本案中,医生乙在为甲进行治疗时,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成为争议焦点。

分析认为,医生乙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甲说明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然而,甲在庭审中提出,医生乙并未详细告知其病情和治疗方案的风险,包括药物治疗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等。

因此,医生乙在告知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

2. 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认为医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充分告知病情和治疗方案的风险;(2)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反复;(3)未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加重其心理负担。

分析认为,医生乙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未充分告知病情和治疗方案的风险、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等问题,其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范文#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经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应承担刑事责任。

咱们得说说这被告人干的那些事儿。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那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简要列举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碎片一样,一块一块地拼起来,完整地呈现出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

就拿[具体犯罪行为举例]来说吧,这可不是什么小打小闹的事儿。

被告人的行为就像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大石头,把原告人的生活搅得是天翻地覆。

这要是放在大街上,任谁看了都会觉得这种行为太过分了,必须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啊,根据这些铁证如山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他必须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没得商量。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民事损害。

1. 身体伤害方面。

原告人可是遭了大罪了。

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人[描述身体受伤的具体情况,如受伤部位、伤势严重程度等]。

这伤可不是擦破点皮那么简单,就像一辆好好的汽车被撞得七零八落一样,原告人的身体机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治疗这些伤,原告人那是跑了不少医院,花了大把的钱。

[列出具体的医疗费用明细]这些钱就像流水一样出去了,可都是原告人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啊。

而且,这身体上的疼痛也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消失的,就像个甩不掉的小尾巴,一直跟着原告人,影响着他的日常生活。

每天早上起床,原告人都得忍着疼痛,做一些以前轻而易举就能做到的事情,现在都变得困难重重。

这日子过得,那叫一个苦啊。

2. 精神损害方面。

除了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创伤也不容忽视。

这事儿就像一场噩梦,一直萦绕在原告人的心头。

原告人以前是个开朗乐观的人,可自从遭遇了被告人的侵害,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范文(3篇)

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范文(3篇)

第1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或原告)[姓名]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案件代理人。

在此,我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词:一、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当事人、争议焦点等。

]原告(或被告)[姓名],男(或女),[年龄],汉族,[职业],住[住址]。

原告(或被告)因[简要描述案件起因]与被告(或原告)[姓名]产生纠纷,经[简要描述纠纷解决过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或被告)依法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二、代理意见(一)关于事实认定1. [详细阐述原告(或被告)的主张事实,包括证据来源、证据效力等。

]2. [针对被告(或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或补充。

]3. [如有必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总结,以明确争议焦点。

](二)关于法律适用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2. [针对被告(或原告)的主张,引用相关法条进行论证。

]3. [如有必要,对法律适用进行补充说明,以增强论证的说服力。

](三)关于诉讼请求1. [详细阐述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具体数额、理由等。

]2. [针对被告(或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或补充。

]3. [如有必要,对诉讼请求进行归纳总结,以明确争议焦点。

]三、辩护或代理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认定事实1. 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或被告)主张的事实。

2. 请求法院对被告(或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或补充。

(二)请求法院依法适用法律1. 请求法院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 请求法院对法律适用进行补充说明。

(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请求。

2. 请求法院驳回被告(或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结语综上所述,原告(或被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我恳请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原告(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希望被告(或原告)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黄某甲黄某乙公诉意见书

黄某甲黄某乙公诉意见书

黄某甲黄某乙公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黄某甲黄某乙案件经审查,在此向法庭提交公诉意见书。

一、案情概述被告人黄某甲,男性,年龄32岁,无业,现住广州市。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年龄35岁,无业,现住广州市。

两人于2020年6月30日在广州市某公园内盗窃他人财物被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计盗窃了5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合计8000元。

二、案件事实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共同在广州市某公园内实施盗窃犯罪。

两人利用人群拥挤时进行作案,先盯上一名正在玩手机的被害人A,并趁其不注意之际将其手机从其口袋中偷走。

随后,两人再次发现另一名被害人B独自行走,趁机将其随身携带的钱包抢走。

之后,两人又相继盗窃了被害人C、D、E的财物,分别是手机、钱包、手表等。

经过侦查,黄某甲、黄某乙被抓获,并当场将被害人的财物全部追回。

三、证据及观点1. 直接证据:(1)现场监控录像:案发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盗窃行为被公园内的监控摄像头拍下,证明两人存在盗窃行为。

(2)被害人证言:被害人A、B、C、D、E在庭审中作证,详细描述了两被告盗窃自己财物的经过,证实了两被告的犯罪事实。

2. 间接证据:(1)物证:在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身上搜出了与被害人财物相对应的手机、钱包、手表等物品,证明两人与盗窃案有关联。

(2)供述证据:两被告在侦查过程中分别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详细说明了犯罪经过,供述内容与事实调查的结果相符。

四、指控与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盗窃罪。

五、认罪态度两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六、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我认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被告人黄某乙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以上为本次案件的公诉意见,敬请法庭依法判决。

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

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

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

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

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

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

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

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案情及代理意见)

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案情及代理意见)

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一,案情2002年6月香港居民黄某看到在媒体上发布的北京某医院的治疗前列腺的广告后到医院就诊,在治疗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医院让黄某进行了化验,并以化验结果称黄某已染性病。

黄某不信到其它医院检查结果没有性病,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我于2002年11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向黄某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两万余元。

二,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黄某的委托代理本案,通过了解及分析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原告看到被告在有关媒体发布的治疗前列腺疾病的医疗广告后,专程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承诺该处所用的特效药很有效,但原告在用药后,不但无效,而且感觉不适,要求进行检查,被告方称最好再过一段时间,不能停药。

原告在注射第11针后经检查仍没有什么效果。

被告为掩盖无效的事实,开出另一张性病检查的化验单,但未告知原告作何目的、何种检查。

化验单显示原告淋球菌测试为+、-号,即弱阳性(病毒携带者),被告主治医生拿到化验结果后称此化验单显示是阳性,随即警告原告要立即进行治疗淋球菌的输液,并称原告夫人也需同时服药治疗等。

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已明显确认其认为原告已构成性病。

原告怀疑此报告的可信性,要求看支原体、衣原体化验结果出来后再考虑。

但第二天支、衣原体检查均呈阴性的情况下,医院仍确认原告构成性病,甚至乱加解释甚至说“空气也可能传染性病!”原告的精神因此受到极大的伤害。

并且根据医生的要求,又为了妻子能配合治疗,当晚原告不得不如实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妻子,随之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随即家人及朋友也相继得知此事,影响极其恶劣,一向和美的家庭也濒于破裂。

原告的夫人为了证明自己,第二天就要求原告和自己一同到中日友好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两人均无任何性病。

但原告夫妇事后多次到被告处交涉此事时,被告一直拒不承认错误,不肯向原告夫妇作出合理解释,更不肯赔礼道歉,继续其对原告的恶意伤害行为。

精品范文-代理意见

精品范文-代理意见

精品范文-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1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该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1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小型客车疾速行驶至xx路段时撞上原告xx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并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以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经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事故认定,被告1xx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1xx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事实的认定,被告1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被告xx应对本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经查明,肇事车辆xx小型客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四、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四、(本题22分)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

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

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

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

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

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

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

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参考答案:1.有效。

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

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

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

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案件代理法律分析报告(3篇)

案件代理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号:(2021)XX民初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4.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人民币30万元。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1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登记证明;2. 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通话录音,证明双方存在争吵、冷战等不和谐现象;3. 张某某的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夫妻矛盾;4. 张某某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张某某因夫妻矛盾导致精神受损。

被告李某某辩称:1. 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2.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 原告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三、法律分析(一)离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李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精神病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患有精神分裂症。

李某,男,45岁,系张某某的邻居。

2018年5月,张某某因病情发作,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举止怪异。

李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精神病人病情发作,不予处罚。

李某不服,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某停止侵害其人格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如果构成侵权,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情发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他人损害。

”本案中,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行为属于病情发作,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李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过程中,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然而,李某在报案过程中,遭受了张某某的言语攻击,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和精神病患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首先,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情发作期间,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他人损害。

精神科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精神科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精神障碍患者伤害他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当事人甲(化名),男,35岁,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接受精神科治疗。

乙(化名),男,28岁,甲的同村邻居。

2019年6月的一天,甲因病情波动,失去理智,持刀将乙刺伤,造成乙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乙的家属将甲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 甲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3. 甲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在本案中,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作案时失去理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经法医鉴定,甲在作案时属于精神障碍发作期,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甲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监护人对其进行了长期的精神科治疗,并对其日常生活进行了一定的照顾。

然而,由于甲的病情具有突发性,且甲的监护人无法完全预见和防止其病情发作时的行为,因此,甲的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

(三)甲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精神障碍发作导致乙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考虑到甲的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且甲的病情具有突发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甲的监护人经济状况、乙的损失等因素,最终判决甲的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和监护工作。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相关部门应加强救治,同时要求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确保患者的生活安全和他人权益不受侵害。

精神病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精神病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精神病引起的法律纠纷。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系邻居关系。

甲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多次在社区内发病,对乙及其家人造成严重威胁。

乙多次与甲沟通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依法对甲进行了强制治疗。

甲出院后,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留,遂将公安机关及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强制治疗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 乙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强制治疗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未成年人等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人,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中,甲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多次在社区内发病,对乙及其家人造成严重威胁。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甲进行了强制治疗,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强制治疗的行为合法。

2. 甲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甲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其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

然而,甲的精神病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并非故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病人、被监护人等非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甲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乙作为甲的邻居,在甲发病期间,多次与甲沟通无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乙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对甲进行强制治疗的行为合法,甲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心理精神损害案例(3篇)

法律心理精神损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的精神损害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法律心理精神损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心理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赔偿范围以及心理干预措施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李某(化名)因与邻居王某(化名)发生纠纷,导致李某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具体案情如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某日,王某家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李某家的窗户玻璃砸碎。

李某发现后,要求王某赔偿。

王某认为责任在装修工人,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李某情绪激动,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王某误伤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出血。

事后,李某因头部受伤,住院治疗。

出院后,李某发现王某家装修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怀疑王某故意破坏其房屋。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与处理1. 精神损害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王某误伤李某头部,导致李某住院治疗,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物质损失;(2)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损失合理,予以支持。

3. 心理干预措施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心理医生对李某进行心理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李某存在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法院遂建议李某接受心理治疗。

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按照法院的建议,接受了心理治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心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意识薄弱是导致纠纷的重要原因。

精神科法律案例讲解(3篇)

精神科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精神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抑郁症状入院的患者李某。

入院时,李某表现出明显的情绪低落、失眠、食欲不振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重度抑郁症,并伴有自杀意念。

医院对其进行了抗抑郁药物治疗和心理疏导。

在入院后的第三周,李某趁医护人员不注意,从病房的窗户跳下,导致严重受伤。

幸运的是,李某被及时发现并得到了及时救治,没有生命危险。

然而,这一事件引发了患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

二、案例争议1. 医疗责任争议: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能有效预防和阻止患者的自杀行为,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2. 法律责任争议:患者家属还认为,医院在患者入院时未进行充分的告知,也未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医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健康权、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予以尊重和保护。

”在本案中,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

首先,医院在患者入院时已明确告知其患有重度抑郁症,并伴有自杀意念,但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加强病房巡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

其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安全保障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患者发生意外。

”医院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患者自杀未遂。

因此,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责任。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自杀未遂是由于医院未能有效预防和阻止,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害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圄 乙 行为受纠精神损 j鼎 能舀 精种损窖赡 拦 饽
文◎ 王联 合
起 的 附带 民事诉 讼 , 者 在该 刑 事 案件 审 结 以 后 , 害 或 被
基本案情
20 0 4年 3月 1 0日 . 告人 黄 某 ( ) 广州 市 某 区 被 男 在 其 经 营 的 风 味店 内 收款 时 , 疑 被 害 人 庄 某 ( ) 意 怀 女 故 使 用 面 额 为 1 0元 的假 币 购买 快 餐 。便 将 被 害 人庄 某 0 关入 店 内 的洗 菜 间 ,并 通 知前 两 日曾在 其 店 内 收过 假 币 的被告 人 韦 某 ( ) 来 处理 此 事 。 韦某 闻讯来 到店 女 过 内 . 迫被 害 人 庄某 脱 去 外 衣裤 。 将 只穿 内衣 裤 的被 胁 并 害人 强行 拉 出店外 马路 .与被 告 人 黄某 一 起 当 众对 被
案 件被 害人 由于 被告 人 的 犯 罪行 为 而遭 受 精 神 损失 提
,- f 东商 学 院法 学 院 [13 0 50 2 】
的两 个 问题 :其 一 是 因犯 罪行 为而 遭 受精 神 损 失 的被 害人 能否 提 起 精神 损 害 赔偿 诉 讼 ? 其 二是 如 何 提起 精
神 损 害赔 偿 ? 即是 在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 提起 , 也 还是 在 刑 事诉 讼 后 单独 提 起 民事赔 偿 诉 讼 ?现 行 法 律 及 司 法 解 释 在此 问题 上 作 了前 后 截 然不 同 的规 定 。
人 另行 提起 精神 损害赔 偿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 院不予 受 人 理 。” 为起诉 人 的起诉 不符合 《 认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 》 1 8条第 ( ) 的规 定 , 第 0 4项 裁定不 予受理 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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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
2002年6月香港居民黄某看到在媒体上发布的北京某医院的治疗前列腺
的广告后到医院就诊,在治疗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医院让黄某进行了化验,并以化验结果称黄某已染性病。

黄某不信到其它医院检查结果没有性病,与医院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委托我于2002年11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向黄某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两万余元。

二,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黄某的委托代理本案,通过了解及分析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原告看到被告在有关媒体发布的治疗前列腺疾病的医疗广告后,专程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承诺该处所用的特效药很有效,但原告在用药后,不但无效,而且感觉不适,要求进行检查,被告方称最好再过一段时间,不能停药。

原告在注射第11针后经检查仍没有什么效果。

被告为掩盖无效的事实,开出另一张性病检查的化验单,但未告知原告作何目的、何种检查。

化验单显示原告淋球菌测试为+、-号,即弱阳性(病毒携带者),被告主治医生拿到化验结果后称此化验单显示是阳性,随即警告原告要立即进行治疗淋球菌的输液,并称原告夫人也需同时服药治疗等。

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已明显确认其认为原告已构成性病。

原告怀疑此报告的可信性,要求看支原体、衣原体化验结果出来后再考虑。

但第二天支、衣原体检查均呈阴性的情况下,医院仍确认原告构成性病,甚至乱加解释甚至说“空气也可能传染性病!”原告的精神因此受到极大的伤害。

并且根据医生的要求,又为了妻子能配合治疗,当晚原告不得不如实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妻子,随之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随即家人及朋友也相继得知此事,影响极其恶劣,一向和美的家庭也濒于破裂。

原告的夫人为了证明自己,第二天就要求原告和自己一同到中日友好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两人均无任何性病。

但原告夫妇事后多次到被告处交涉此事时,被告一直拒不承认错误,不肯向原告夫妇作出合理解释,更不肯赔礼道歉,继续其对原告的恶意伤害行为。

在<<北京晨报>>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时被告方主治大夫承认告诉过原告“严格讲这就是性病”,继续伤害原告声称检查有无性病未经原告同意是为了保全原告面子,给台阶下,院方认为
进行此种治疗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对患者无坏处。

以上事实均说明原告根本没有性病,被告虚构了此事已对原告构成伤害,本应主动改正错误,但却一错再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首先,就本案而言,所有侵权行为都是原告因为受被告发布的违规广告的影响到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的被告处就医所引起的一系列后果。

被告所发布的广告多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1998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第一款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名称、证明文号及其有效截止日期必须在医疗广告中发布”,而被告在媒体上所发布的医疗广告根本不注明医院名称,应属未经审批的非法广告。

第二,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32号)第一条的规定:“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发布广告。

”以前列腺治疗中心的名义发布广告。

第三,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四两款的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广告中提到“达到标本兼治”等处。

第四,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

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品。

”在广告中宣传其药品疗效。

正是受了被告发布的违规广告的影响,原告才不远千里从香港赶到被告处就医,由此引起被告为解释其治疗效果并不是如其在广告中所描述的那样“标本兼治”,而捏造原告患有性病的虚假疾病信息,从而使原告经济利益及身心健康受到重大损害。

因此,被告应对此引起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从资质角度讲,被告为一家一级医院,根本没有进行性病治疗的科目。

但被告不但对原告进行了性病检查,还要求原告在、及其夫人在被告处进行性病治疗,这也违反了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再次,被告对原告进行性病检查时并未向原告说明检查内容。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的规定。

其实,原告也根本没有感染任何性病,更不可能有阳性的检查报告,但被告却通过种种违规行为告知原告已染性病并要进行治疗,无非是要达到其非法目的而已。

综合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被告发布违规广告引来原告就诊,并在就诊过程中非法利用自己医生的特殊地位,制造出虚假的疾患事实,通过一系列运作来达到哄骗原告,进而让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治疗从而牟利的目的。

而这一行为事实上也构成了对原告本人及其家人物质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原告从香港赶到被告处就医,但原有的疾病没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疗,还因此使自己的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原告的家庭差点被拆散,给一直和谐完美的家庭氛围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裂痕。

性病不同于一般的疾病,对一个根本没有性病的人虚构其已感染性病的消息,对原告及其家人的身心会构成极大伤害,对原告的公众社会评价也构成严重影响,被告在种种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所实施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严重侵权,应对原告郑重地、有诚意地进行道歉,并承担因被告自身的过错给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对原告精神上受到的极大的伤害也应进行赔偿。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杨文战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三,案件小结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疾病往往困扰着病人,而现在的医疗技术还不能确保每一种疾病都能得到有效的治疗,但是却有一些医疗机构利用患者的急于求医的心理,通过广告等方式招业务,更有一些医务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专业地位,在治疗中对患者进行误导,以达到自己经济上的目的。

本案中黄某从香港赶到北京来治疗,不但本来的病症未见好转,还被医生称为已患性病,还好患者本人对自己有足够的信心,否则,很可能会真的认为自己有问题,并接受所谓的“治疗”。

医疗诉讼涉及相当的专业知识,在这一点上律师的医学知识是不可能超过医生的,而且又可能涉及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很多病人在这繁复而艰难的程序面前往往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为了使本案在程序等方面能有利于患者,在诉讼中我没有选择提起医疗纠纷诉讼,而是直接提起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经过艰难的诉讼,最终终于得到了两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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