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XX-2020年)》、《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整合各级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部门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八)金融信贷资金;(九)群众自筹资金;第 2 页共 9 页(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各州(市)扶贫办,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扶贫办、财政局:现将《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七月一日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尽快解决缺乏生存条件贫困农户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使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扶贫开发的有关要求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开发是对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易地搬迁安置的特殊扶贫方式。
易地扶贫开发以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群众为对象,以尽快稳定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以“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易地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瞄准对象,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集中力量,整合资金的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小规模集中和插花安置为主的原则;坚持易地扶贫开发与工业化、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对象及安置条件第四条易地扶贫开发对象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年人均粮食不足300公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农户:(一)人地矛盾突出。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确保搬迁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切实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是指经过认定的贫困户所迁移至的新居住地。
第三条安置点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点规划建设第四条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充分考虑搬迁群众的就业、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安置点应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设备,同时要配备完善的消防、保洁、安全等服务设施。
第六条安置点应当有充足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以满足搬迁群众的社交和娱乐需求。
第三章安置点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安置点的使用权属于搬迁群众,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期限不限。
第八条安置点实行物物交换、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搬迁补偿,保障搬迁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九条搬迁群众在安置点居住期间享受与原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的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安置点建立自治管理组织,搬迁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聘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实行集体自治,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章安置点维护与服务第十一条安置点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十二条安置点的卫生保洁由专门的保洁人员负责,每天定时进行清扫、垃圾清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置点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备,并举办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搬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安置点应提供快速、便捷的维修服务,及时处理搬迁群众的设备设施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章安置点监管与评估第十五条安置点的监管由负责民政、住房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安置点的评估主要包括搬迁群众的居住满意度、生活质量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搬迁贫困户到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
为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和运营,在此,制定以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易地搬迁作业的质量和效率,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管理和操作。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以农户为主体,旨在提供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强社区建设,提升贫困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生产生活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规模。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地处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二)地处生产发展潜力大的地区;(三)地理环境安全、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应与搬迁户原有居住地保持合理距离,方便他们继续从事原有的生产活动。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和选址应充分征求搬迁户和当地居民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建筑的结构稳定、材料安全,并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节能环保,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配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满足搬迁户生产生活的需求。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建设应充分考虑搬迁户教育、医疗、就业等需求,配套建设学校、医院、就业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使用方法
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使用方法
1. 嘿,咱这易地搬迁扶贫资金可以用来改善住房呀!就像老张他们家,用这笔钱把房子修得亮亮堂堂的,住起来可舒服啦。
2. 扶贫资金也能投到教育上嘛,给孩子们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呀!你看隔壁村不就是用这笔钱给学校添了好多新设备。
3. 发展产业也少不了它呀!像咱村那片果园,不就是用扶贫资金发展起来的,现在收益多好哇,这多实在啊!
4. 咱可以用这笔钱搞培训呀,让大家掌握新技能。
就好比老李经过培训找到了好工作,日子过得有滋有味的。
5. 用来建设基础设施也很棒啊,把路修得好好的,出行多方便呐!你想想没有好路那多闹心啊。
6. 可以搞个小买卖呀,用扶贫资金当启动资金。
就像小王开的那个小卖部,多红火呀!
7. 投入到医疗方面多重要哇,让大家看病不再难。
就说村里的刘奶奶,有了这笔钱的帮助,看病轻松多了。
8. 美化环境也需要钱呀,把村子弄得漂漂亮亮的。
就像是给咱村穿上了一件新衣,多精神呢!
9. 帮助困难家庭也是应该的呀,让他们感受温暖。
像村东头的那户人家,不就靠这笔资金渡过了难关嘛。
总之,这易地搬迁扶贫资金的用处可多了去了,只要用对了地方,就能让咱的生活越来越好!咱可得好好珍惜,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合理、透明、规范的制度和规定。
建立健全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可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效避免腐败、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为各级政府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相关扶贫资金。
中央政府每年都会向贫困地区拨款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地方政府也需要配套出资支持易地搬迁工作的开展。
此外,相关扶贫资金也可以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如国家发展银行的扶贫贷款等。
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设立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办法1.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方式应当采取专款专用、项目制度、审批制度等措施,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目的明确、款项专款专用、审批程序规范。
2.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易地搬迁工作真实、公正、规范的重要环节。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搬迁安置补助、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培训等方面。
易地搬迁资金应当重点用于解决搬迁群众的生活问题和改善搬迁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绩效评估是对易地搬迁工作的重要评价标准,也是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易地搬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1202号)和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山东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省和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我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规划》的济南市历城区、东平县、五莲县、沂南县、沂水县、费县和鄄城县7个县(区)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六条省、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七条相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年度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和各相关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规模和计划,结合各市、县(区)年度搬迁任务,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年度投资计划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等。
第十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于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条所有集中安置点入住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家庭无房或住危房,或居住在不适宜人居住的地方。
第二条所有安置对象必须建新拆旧,家庭无房的必须在村里公示,老屋是共屋脊住房的必须与村签订代管协议,否则必须屋为耕地。
第三条所有的安置对象必须按时搬迁入住,不准只拿钥匙不搬迁或搬而不住,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四条所有安置点必须明确专管的村干部和公益性管理人员,做到人员公示、职责公示、考核公示。
其中,村干部的职责为: 1、对安置点的各种事务负总责,加强与镇的联络沟通,宣传有关的工作政策和纪律,加强对安置对象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公益人员的管理和领导。
2、及时处理安置点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安置点运行管理中具体问题。
3、与镇易迁指挥部一起搞好安置点工具房和公共用房的建设,租赁并分发好安置户的菜地,确保需要的都能分到,耕种到位。
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 1、协助村干部处理安置点的事务,向村干部及时汇报安置点的水,火、电、路、灯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2、搞好安置点的环境卫生,加强对绿化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避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泼乱丢,特别是公共厕所要打扫干净。
3、建立安置对象的信息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管理日志。
4、协助村干部处理好安置对象生产生活等方面相关事务,搞好安置点的团结和睦。
第五条安置对象基本要求 1、服从村干部和公益性人员的管理,注意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2、搞好相互之间的团结,和睦相处,个人外出和重大事项,相互之间的矛盾要及时向村干部报告。
3、所有的生产生活物资要放进工具房,摆整齐,不准影响安置点整体形象。
4、不准私搭乱建,破坏现有房屋的结构,不准举债装修,超标准装修。
5、在安置点分有菜园地的住户,必须种好菜,不准荒芜菜园。
第六条所有的安置对象进安置点后与原村原组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原有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变,申报各项国家惠农政策,办理相关证照需通过原村组办理。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由贵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扶投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接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省级统筹的相关专项资金、承贷用于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一般银行贷款资金,以及以上资金使用前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扶投公司承接和承贷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从省到县、县到项目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管理。
第四条省扶投公司是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省级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分别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审计监督为主,接受行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是审计监督主体,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扶贫、移民部门等是行业部门监督主体,分别按照职能职责履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监督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一般规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各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手续。
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投资计划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库和生态移局根据全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县级审批部门审批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规模、资金用途。
第八条省扶投公司应根据“十三五”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资金成本最小化原则承接和承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持续发力,确保脱贫成效。
进一步优化行业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机制,调整、充实“八办两组”工作力量,有效调动“四支力量”,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和使用效益,大家创业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自主管理和科学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措施,实现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置户装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
第五条定期召开安置户会议或安置户代表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实现自主管理。
第三章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设置管理委员会。
按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委员会由所在乡镇负责组建和管理,设置1名主任、3-5名委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职责:(一)配合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好各项政策和要求,负责做好安置点环境卫生、综治维稳、政策宣传和落实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楼栋长,管理好集中安置点建筑物资、公共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管理好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门面出租、车辆摆放等。
(三)组织保洁员保持安置点内和房屋周边的环境卫生,与安置户签订“门前三包”协议,督促安置户搞好室内卫生,及时缴纳保洁费。
(四)处理好安置户家庭和邻里之间的矛盾,达到邻里和睦相处,文明和谐,环境良好,稳定有序。
(五)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安置户公共利益。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管理委员会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员会职责,协助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安置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感恩教育。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冀发〔2021〕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营高效、分配合理、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
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运、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以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
(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
(三)对在全县范围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县农投公司,由县农投公司代持管理,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乡村振兴、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原有渠道,根据资金比例向相关村集体和农户进行收益分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保“十三五”时期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以及《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山西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包括省级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贫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搬迁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搬迁住房建设的资金。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建设基金。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1)易地扶贫搬迁是中国政府为实施精准扶贫政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帮助贫困人口远离贫困地区,获得良好的生活和发展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搬迁户的权益,推进扶贫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的草案,详细规定了安置点的管理要求和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加强贫困人口搬迁后的生活保障和发展支持,根据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包括安置点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配套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优先选址在相对发达的地区,确保搬迁户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就业机会。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搬迁户可以平等享受安置点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二章安置点选址和规划设计第五条安置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的意愿和就业需求,以及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分布情况,避免过度集中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第六条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注重人文关怀,绿化环境,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和居住区,确保搬迁户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和社区支持。
第七条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搬迁户的文化、习俗和传统产业,鼓励保留并发展当地特色产业,促进搬迁户就业增收。
第三章建设和管理第八条安置点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并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安置点的建设应注重住房质量和工程安全,严禁使用劣质建材,确保搬迁户的住房安全和居住环境的卫生整洁。
第十条安置点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确保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安置点的管理机构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提供搬迁户需要的各类服务和帮助。
第四章配套服务和社区建设第十二条安置点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等,保障搬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xx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xx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04〕112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发〔2005〕105号)精神和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模式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的地区,年人均收入在958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民;(二)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民;(三)生活在地质灾害频繁,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民。
第五条有关乡镇要组织乡、村、社干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易地搬迁的人口分布及状况摸透核实,确定好搬迁对象。
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即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应优先考虑。
此项工作应在项目申请当年元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试点阶段以整村、整社的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八条主要安置模式(一)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二)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闲置地集中安置;(三)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安置。
国 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工作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而扶贫资金则是扶贫工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和严格监管,特制定本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扶贫资金的来源扶贫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安排相应的扶贫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合力。
3、社会捐赠资金:来自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用于扶贫事业。
4、其他合法来源:如扶贫项目的收益、国际合作扶贫资金等。
二、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扶贫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产业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
2、教育扶贫: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上学,改善贫困地区教育教学条件。
3、健康扶贫: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4、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活在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改善居住条件。
5、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贫困地区的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发展条件。
6、生态扶贫: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让贫困人口在参与生态建设中获得收益。
三、扶贫资金的分配原则扶贫资金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精准原则:根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程度、脱贫任务等因素,精准分配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2、公平原则:确保各地区在扶贫资金分配上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3、重点倾斜原则:对深度贫困地区、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4、绩效导向原则:资金分配与扶贫工作的绩效挂钩,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更多支持。
四、扶贫资金的管理1、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主体。
2、实行专户管理:扶贫资金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结余使用方案
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结余使用方案为了更好地实施易地搬迁工作,确保搬迁对象的安置和生活状况得到改善,我县决定对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结余进行合理利用,制定以下使用方案:一、背景介绍易地搬迁是国家为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县始终把易地搬迁作为精准扶贫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开展搬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搬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资金结余,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搬迁对象,更好地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必须合理利用这部分结余资金。
二、资金来源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结余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因为各类原因导致没有全部使用完的搬迁资金。
这部分资金可以来自政府拨款、捐赠款等渠道。
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对于推进搬迁工作,提高搬迁对象生活水平至关重要。
三、资金使用范围1.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搬迁对象生活环境,提高其居住条件。
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学校、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这些设施的建设对于搬迁对象的生活和工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3. 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设施、温室大棚等。
对于提高搬迁对象的农业生产能力,增加其收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4. 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通过开展培训和扶持项目,提高搬迁对象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增加其收入来源。
5. 其他合理使用途径: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搬迁对象的需求,择优合理利用资金。
四、资金使用原则1. 合理性原则:使用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合理有效地服务于搬迁对象的需求。
2.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搬迁对象和社会监督。
3. 效益原则:资金使用必须注重长期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4. 创新性原则: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鼓励创新,探索更好的使用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五、资金使用流程1. 提出申请:搬迁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结余使用方案
易地搬迁专项资金结余使用方案在咱们这个充满烟火气的社会里,易地搬迁的专项资金结余使用方案就像一碗热腾腾的汤面,既温暖又让人期待。
这些资金就像是一笔意外之财,大家心里都想着,怎么才能用得既聪明又实在,毕竟一分钱都不能浪费呀!要说这些结余,真是个头疼的事,想用得好、用得巧,还得大家一起想办法,才能让这笔钱发挥出最大效用。
想象一下,如果这些结余被用在了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那可真是美滋滋了。
比如,咱们可以想想教育资源的改善,想让孩子们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真是个值得大力支持的主意。
毕竟,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嘛!如果能够修建几所新学校,添置一些图书、电脑,那简直就是为我们的明天打下了基础呀。
大家伙儿都知道,读书是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这样的投资,绝对是值得的,真是“百利而无一害”。
大家伙儿也不能忽视社区的建设。
你想啊,如果把这笔资金用来改善社区环境,绿化美化一下,真是太好了。
种几棵大树,铺点花花草草,让小区变得更漂亮,这不仅仅是为了好看,更是为了大家的生活品质呀。
想象一下,周末的时候,邻居们可以在绿树成荫的地方闲聊,喝喝茶,聊聊天,生活多么惬意啊!这笔资金要是能用来建设一些小型的文化活动中心,组织一些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那就更完美了,大家一起聚在一起,感受那种邻里和谐的氛围。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的还有咱们的扶贫工作。
这些结余真要是能用来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那简直就是一举多得。
给他们一些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甚至培训一些实用技能,让他们能自己谋生,过上好日子,想想都让人觉得暖心。
我们这个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爱心,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这也是对这笔钱的最好利用方式。
别忘了基础设施的建设呀。
资金如果用在修路、修桥上,真是能给当地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推动。
想象一下,以后出门走在宽敞的马路上,真是舒坦得不得了。
买菜、上班都方便了,生活质量自然提高。
更何况,这样一来,还能吸引更多的投资,带动经济发展,大家都能从中受益,真是一箭双雕!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也很重要,得让大家知道钱是怎么用的,才能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监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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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指定承贷主体作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承接主体,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承接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进行融资,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公司”)分项目设立专户,协助承贷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监督。
承贷主体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实施、招投标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乡镇设立扶贫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在册贫困户(含移民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户(含移民户)。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县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
奖补资金、库区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
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县级预算内投资是指县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以省政府发行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补资金是指易地搬迁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库区移民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是指库区移民易地搬迁户享受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国家建设专项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长期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户搬迁建房政策补助资金;
2、水库移民易地搬迁政策补助资金;
3、搬迁户农村宅基地退出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内配套建设搬迁特困户周转房;
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需由政府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费用;
6、同步搬迁安置房建设资金。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
1、资本金到位和融资放款。
根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承贷主体提出项目资本金拨付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省易安公司和县财政拨付至承贷主体在贷款行开设的专户,同时申报贷款行同比例发放贷款。
2、项目资金管理。
项目资本金和贷款到帐后,县扶贫开发公司书面出具资金支付申请报告(附一般收据),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承贷主体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扶贫开发公司在贷款行开设的专户。
该帐户为易地扶贫资金共管帐户,参照项目施工单位帐户管理,由县政府、县扶贫开发公司、承贷主体、农发行四方作为监管主体,负责资金使用监管,项目资金须经监管主体共同审核后方可支付。
3、资金使用流程: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分类型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1)属于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
由实施主体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企业与监理公司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合同约定需支付资金时,分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用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02。
第一次申报需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工
程支付证书(见附件03)及税务发票(以“承贷主体”的名称开具),实施主体汇总填报项目支付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据实拨付资金至各施工单位。
(2)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户搬迁政策补助资金。
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3)水库移民易地搬迁政策补助资金。
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4)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第七条实施主体扶贫项目办公室应落实专人核算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收支,确保专人、专户(打卡发放资金)、专账管理。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出,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各实施主体或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调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按进度申请拨付各类资金;对到户补助资金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打卡发放或划转;按月上报县扶贫开发公司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条县发改、扶贫移民、住建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跟踪、检查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承贷主体和扶贫开发公司等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资金支付调度。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到承贷主体,确保按期偿还到期本息。
第十二条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暂停后续资金拨付,责令改正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承贷主体和扶贫开发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