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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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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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根据劳动者在其中一单位或行业从事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其工龄,工龄通常用于计算劳动者的各项福利和权益,包括工资、假期、退休、医疗等方面。

工龄计算政策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约定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计算工龄的基准时间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社保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也可以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一般来说,连续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可以作为工龄的计算标准。

3.公司规章制度:不同的公司、行业可能会制定不同的工龄计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工作的实际时间来计算工龄,比如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工龄。

公司规章制度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工龄计算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4.行业惯例:一些行业可能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例如师范生工龄按年度计算、公务员工龄计算以选聘通知书的发文日期为准等。

这些行业惯例往往是基于历史发展和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具有特殊的操作性规范。

5.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工龄的计算通常也是一个争议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工龄计算方面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工龄计算要求,而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驳。

总之,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惯例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依据在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龄计算的有关政策

工龄计算的有关政策

工龄计算的有关政策工龄是指雇员在一个企业或组织中累积的工作年限。

它是许多劳动法律和政策中的重要概念,对雇员的权益和福利具有重要影响。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工龄计算政策,旨在保护雇员的权益。

首先,工龄计算政策通常包括对雇员工作年限进行识别和记录。

一般来说,雇主需要在雇佣合同中明确规定雇员的工作开始日期,并在组织内部的人事记录中进行工龄的持续跟踪。

这可以通过工资单、雇佣合同、人事档案等途径来实现。

同时,一些国家还要求雇主每年向政府报告雇员的工龄,以便进行统计和监督。

其次,工龄计算政策通常规定了工龄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工龄的计算是基于连续工作的年限。

也就是说,雇员在一个企业或组织连续工作的时间会被视作工龄。

如果雇员中途离职,再次入职时一般不计算之前的工龄。

此外,一些国家规定了工龄的最低计算周期,例如以年为单位。

这意味着,如果雇员在一年内工作10个月,那么该年的工龄只计算为0.83年。

工龄计算政策还可能规定了工龄带来的福利和权益。

通常情况下,工龄越高,雇员享受的福利和权益越多。

例如,工龄越高,雇员的带薪休假天数可能会增加,退休金和养老金的支付比例可能会提高,晋升机会和薪资增长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此外,工龄计算政策还可能规定了员工离职时的补偿标准,例如根据工龄的长度来确定解雇补偿金的数额。

工龄计算政策的目的是保障雇员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和权益。

首先,它可以鼓励雇员长期留在同一家企业或组织工作,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同时,工龄计算政策还可以鼓励雇主提供更好的福利和待遇,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此外,工龄计算政策还可以为雇员提供一种保障,确保在离职或退休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福利和补偿。

然而,工龄计算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不同企业和组织对工龄的计算和管理方式不同,可能会导致工龄记录的不一致和混乱。

此外,一些企业可能会滥用工龄计算政策,通过解雇员工或限制晋升机会来减少成本。

因此,政府和劳工组织需要对工龄计算政策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其合理和公正。

全国工龄认证最新规定

全国工龄认证最新规定

全国工龄认证最新规定其实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工龄作出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工龄就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涉及到劳动者的退休问题。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全国工龄认证最新规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全国工龄认证最新规定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指用于确定职工在其中一单位或组织工作的时间长度。

它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用于确定职工的工作经验、待遇薪酬以及工作权益的享受等。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

一、法律法规1.《劳动法》是工龄计算的最基本依据之一、根据《劳动法》,工龄计算应该从劳动者正式开始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包括试用期在内。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龄算作在单位工作时间,因此试用期也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之一2.《劳动合同法》也是工龄计算的依据之一、根据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而定。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工龄计算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条件、工作时间等事项。

工龄计算的时间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例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龄计算应从劳动者正式上岗的日期开始计算。

三、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部分行业和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工龄计算进行进一步规定。

例如,教育行业一般规定教龄和工龄相同,医院可能会将在院培训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等。

这些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也是工龄计算的一个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政策依据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来确定。

总结起来,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以及行业规定和单位制度。

工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激励职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各单位和组织应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合理计算工龄,确保工龄计算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是怎样的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是怎样的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是怎样的对于很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可能会很在意自己的工龄。

我们都知道工龄越大的工作人员,工资就会越多。

对于很多还没有参加工作的人来说,我们知道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吗?也许有许多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对于这个问题,也有很多的不懂吧。

一、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 … 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三、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规定最新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规定最新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规定最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工龄作为劳动者的重要权益,对于享受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龄认定工作,本文将结合最新政策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工龄认定原则1.连续工龄原则: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应按照连续工龄的原则进行认定,即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退休止。

2.实际工作年限原则:工龄认定应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劳动者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3.合法性原则:工龄认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少或增加工龄。

二、工龄认定范围1.在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固定工等在内的各类用工形式。

2.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3.在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时间: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4.服兵役时间:士兵、士官、义务兵等服兵役期间的时间。

5.留学、进修、培训时间:国内留学、进修、培训期间的时间。

三、工龄认定方法1.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时间,认定工龄。

2.临时工:根据临时工用工协议的签订、解除、终止时间,认定工龄。

3.固定工:根据固定工用工协议的签订、解除、终止时间,认定工龄。

4.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招聘手续的办理时间,认定工龄。

5.其他用工形式:根据相关用工协议、手续的办理时间,认定工龄。

四、工龄认定材料1.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录用手续、招聘手续等原始材料。

2.工资条、工资证明、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工资待遇材料。

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清单等社会保险材料。

4.兵役证、军官证、士兵证等服兵役材料。

5.留学、进修、培训期间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龄认定程序1.劳动者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工龄认定申请。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连续工龄是指一个人在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在不同的国家、行业和组织中,对于连续工龄的计算政策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和农民工。

1.全职员工:对于全职员工来说,他们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通常是根据他们在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连续工龄的计算会从员工正式入职之日开始计算,直到员工离职或者公司解散。

在计算工龄时,通常会包括员工在公司休假、带薪病假和特殊假期期间的时间。

如果员工在休假期间离职,可能会对工龄计算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来判断。

2.兼职员工:对于兼职员工来说,他们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和全职员工有所不同。

由于兼职员工通常只在公司工作一部分时间,因此他们的工龄计算通常只计算他们在公司实际工作的时间。

例如,如果一个兼职员工每周工作20小时,那么他的工龄计算将会按照每周工作20小时的比例进行计算。

3.临时工:对于临时工来说,他们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通常是根据他们在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单位临时工作的时间。

临时工的工龄通常不会计算在员工正式工龄中,因为他们的工作合同是暂时性的。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临时工连续工作一定的时间,并且符合公司的要求,他们可能有机会转为正式员工,此时他们的临时工作时间可能会计算在工龄之中。

4.农民工: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通常是根据他们在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单位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

农民工的工龄计算通常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农民工的工龄计算可能不被广泛采用,或者计算方式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对于工龄的计算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了解具体的政策前,我们应该参考当地的劳动法律和公司规定。

此外,连续工龄通常与员工的工资、晋升机会和福利待遇有关,因此了解并遵守工龄计算政策对于员工和雇主来说都非常重要。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工作经验和工龄。

而在管理工龄方面,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也越发重要。

那么,关于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内容呢?连续工龄几类人员分为几种在了解具体的政策依据之前,我们需要知道连续工龄几类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一般而言,按照劳动法规定,连续工龄几类人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固定期限合同工。

固定期限合同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其工作期限到期后,可以与劳动者另行协商续签合同。

第二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者。

无固定期限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工作期限,可以随时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劳动合同,也叫无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两种人员均在用工单位工作一段时间,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工龄计算和管理,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确保了用人单位的顺利运营。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怎么算接下来就是关于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和管理政策依据的内容了。

在此,我们首先需要知道的是,计算工龄时的起点,对于不同的人员类型会有所不同。

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工,其工龄计算的起点一般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而来的,即合同签约的第一天开始算起。

如果在工作期限到达后,双方又协商续签了合同,那么工龄也要顺延。

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其工龄计算的起点一般是按照该劳动者从事本工作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的。

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有期限,只要劳动者已经在职,就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另外,在工龄计算中,应该注意加入法定和约定的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时期的时间,作为有效工作时间计算。

此外,针对“累计计算”和“间断计算”的问题,通常也要先根据上述的计算方式确定初次工龄的起点,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上述工龄计算的具体政策依据可以从劳动法、公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

工龄认定依据

工龄认定依据

工龄认定依据
工龄认定依据是指用于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套规则或标准。

在很多国家,工龄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它可以影响员工的社会保障、薪资、晋升和退休等方面的权益。

因此,正确认定员工工龄对于员工和雇主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龄认定依据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

这些规则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入职日期:员工的工龄通常是从其正式入职的日期开始计算。

这个日期通常只包括员工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而不包括试用期或其他非正式工作期间。

2. 工作时长:员工的工作时长通常也是计算工龄的重要因素。

在一些国家,如中国,员工每累计一年的实际工作时间,工龄就会增加一年。

3. 休假和病假:在某些情况下,员工的休假和病假时间也可能会算作工龄。

例如,在一些国家,员工有权利将一定数量的病假或产假算作工龄。

4. 国家法律和公司政策:在某些情况下,工龄的认定可能还要考虑国家法律和公司政策。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员工的工龄必须包括所有工作时间,包括试用期,而一些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和工作时长等因素来确定员工的工龄。

总之,工龄认定依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员工和雇主应该了解本地区或公司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算。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

有关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工龄是指一个人在一些公司或组织连续工作的年限。

工龄是衡量一个员工在一些公司或组织所具备的经验和资历的重要指标,也是评定员工福利和权益的基础。

各国政府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来计算和管理工龄。

在中国,工龄计算和管理是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工龄是按照从事工作的起始时间到计算日的时间进行计算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龄包括直接用人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工龄。

直接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从劳动者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但不包括休假期间;其他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以劳动者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基础,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参照直接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的工龄计算方式外,中国还对特定群体的工龄给予了一些特殊政策。

例如,对摊派下岗失业工人来说,可以根据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来计算工龄,以便享受更好的福利。

对农民工来说,可以将在外打工的工龄计算进入社会保障制度中,以增加他们的福利保障。

对于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可以给予工龄补偿和退休年龄优惠,以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政策。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和组织对工龄计算和管理也有不同的政策。

例如,在欧洲,工龄计算通常是根据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来计算的。

而在美国,没有统一的工龄计算标准,通常根据雇佣合同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来计算工龄。

而在一些国家,工龄是以实际工作日或工作小时来计算的。

工龄的计算对于员工的权益和福利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员工的福利越高。

例如,在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方面,工龄长的员工通常可以享受更高的福利待遇。

此外,工龄还可以作为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的依据。

然而,工龄计算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工龄的计算标准和政策的不同,不同公司和组织的工龄计算结果可能不一致。

这可能导致在跨公司或组织间转岗或就业时出现争议。

其次,一些公司和组织可能存在虚报或篡改工龄的情况,以获取更好的福利待遇。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是指一个人在一家或者多家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

在劳动法和公司政策中,工龄通常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来确定员工的福利待遇,例如年假、工资和退休金。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工龄的计算方法和政策依据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工龄的计算和政策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对工龄的计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人在同一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为一年的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这意味着员工至少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满一年才能算做一年的工龄。

3.公司内部政策和规定:公司通常会制定自己的工龄计算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员工的福利待遇。

例如,一些公司可能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进行分级,根据工龄的长短来决定员工的薪水和福利待遇。

公司内部的政策和规定通常会结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龄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但它并不一定能够完全决定员工的福利待遇。

员工的工作表现、职位层级和公司内部的绩效评估等因素也会对福利待遇产生影响。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调动或者在公司间转岗,工龄的计算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总而言之,工龄的计算和政策依据涉及到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政策和规定。

这些依据旨在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公司提供管理员工的依据。

同时,需要注意,工龄只是决定员工福利待遇的一个参考因素,公司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保员工的福利和公司的利益的平衡。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doc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doc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人民共和国保条例施修正草案》( 1953 年 1 月 26 日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的定”第三十九条定:本企工以工人在本企工作的算之,如曾离,自最后一次回本企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企管理机关、企行政方面或方工作者,其前后的本企工,均算。

⋯⋯2、国家局关于行《国院关于工人退休、退的行法》的若干具体的理意(草案)( 1978 年 7 月 1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算起。

3、人事部《关于印〈国企辞退工行定若干解答〉的通知》(人字〔 1987 〕31 号)工被辞退前的工及重新就后的工合并算。

4 、部“关于除名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算有关的示”的复函(〔 1995 〕104 号)第3 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工工算效的溯及力。

我的意,从各地行工个人养老保的,作除名工算工的起始。

中人民共和国保条例施修正草案(摘)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作⼈员⼯龄认定⽂件:及连续⼯龄计算政策⼀、按国发[1978]104号⽂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员——其⼯作年限或连续⼯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个周年才能算⼀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员⼯作年限或连续⼯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九五五年⼗⼆⽉⼆⼗九⽇〈〈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作⼈员退职退休时计算⼯作年限的暂⾏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临时⼯、季节⼯、学徒⼯、轮换⼯、经济建设民⼯、“亦⼯亦农”⼯转正后的⼯龄计算——1956年11⽉12⽇国直⼈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作⼈员退休和⼯作年限计算等⼏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的临时⼯作⼈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以后,他们在正式录⽤以前在本机关的⼯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

这⾥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以前本机关的⼯作时间”,如果录⽤以前,在⼏个单位临时⼯作,不能都算为⼯作年限,⽽只能把转正录⽤前在本机关的⼯作时间计算在⼯作年限之内。

这⾥需要注意的是,临时⼯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资局《关于季节⼯转为正式⼯以后连续⼯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转为正式⼯⼈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的实际⼯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龄。

1958年6⽉,全国总⼯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的⼯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的⼯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的⼯龄计算⼀样处理,即:轮换⼯回乡后,根据国家⽣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时,其连续⼯龄应从重新参加⼯作之⽇算起。

原劳动⼈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产需要,经济建设民⼯被⽤⼯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后,其⼯龄问题,可参照临时⼯转正、录⽤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次在本单位当民⼯的连续⼯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龄。

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政策

事业单位工龄认定政策

事业单位⼯龄认定政策事业单位也会有⼯龄的,个⼯龄如果说⾃⼰越多的话每⼀个⽉的⼯资应当还有多⼀些钱,那么在进⾏认定⼯龄的时候有哪些规定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业单位⼯龄认定政策⼯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种和特殊⼯作环境⼯作的⼯⼈,连续⼯龄可进⾏折算。

如井下矿⼯或固定在华⽒32度以下的低温⼯作场所或在华⽒100度以上的⾼温⼯作场所⼯作的职⼯,计算其连续⼯龄时,每在此种场所⼯作⼀年,可作⼀年零三个⽉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业中以及化学、兵⼯等⼯业中,直接从事有害⾝体健康⼯作的职⼯,在计算其连续⼯龄时,每从事此种⼯作⼀年,作⼀年零六个⽉计算。

在计算⼀般⼯龄时,应包括本企业⼯龄在内,但计算连续⼯龄时不应包括⼀般⼯龄(⼀般来说,因个⼈原因间断⼯作的,其间断前的⼯作时间只能计算为⼀般⼯龄)。

确定职⼯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般只⽤连续⼯龄。

所以⼀般⼯龄已经失去意义。

实⾏基本养⽼保险个⼈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龄视同缴费年限。

⼯作年限或连续⼯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个周年才能算⼀年。

⼯⼈收⼊由:基本⼯资、⼯龄⼯资、绩效⼯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资:⼯⼈按照⼯⼈资格定:15年以下⼯龄2000元,15年⼯龄2300元,20年⼯龄2500元,25年⼯龄2800元,30年⼯龄3000元,40年⼯龄3500。

(随国民经济增长)2.⼯龄⼯资(含⼯龄):每年30元,随着⼯龄增长。

⼯龄⼯资的实⾏这不仅是对⽼⼯⼈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励终⾝从事⼯⼈⼯作,有利于⼯⼈队伍的建设和⼯⼈队伍的稳定。

3.⼯作⼯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励⼯⼈多⼲活,特别是年轻⼯⼈精⼒充沛,他们多劳动多⽣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励。

4、绩效⼯资:⽉份和年奖⾦(取代职称⼯资)。

工龄的认定标准

工龄的认定标准

工龄的认定标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参加工作时间:以最初缴纳社保人社局记录为准。

2. 工作年限: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
作的时间。

3. 计算方法:
连续计算法: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复查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合并计算法: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4. 其他情况: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在计算连续工龄时,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每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
算,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工作不折算增加。

职工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按除名情况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曾被开除、刑事处分后再次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在高等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职工工龄能否计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同地区或公司对工龄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具体咨询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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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一条凡工人职员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充任下列职务之一者,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一律不作工龄计算:一、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者。

二、敌伪及国民党军队宪兵中的官兵,警察中的警官警察,敌伪及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但不包括企业机关中的人员。

三、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以上,三民主义青年团分队长以上,青年党区党部委员以上及民主社会党区支部委员以上的人员,反动会道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第四十四条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在试点中先行试办,并请在试点中,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审定后,在普遍实行《暂行办法》时,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执行。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时财的劳动条件相同。

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节和(二)项的工种。

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拦,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拦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是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地满八年。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是否改为政府(以下同)批准后试行。

八、《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间算起;(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待遇标准。

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具体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要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

中央党政机关及其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

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

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实据报销;住院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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