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与民事再审抗诉监督

合集下载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民事执行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体制。

文章主要论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的范围和方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检察权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

民事执行制度作为实行法律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没有权力制约的权力必将成为特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功能的优越性。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察与督促,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执行错误的意见,从而规范民事执行权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制度。

”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别于法院内部监督,它既是外部监督也是平行监督,有利于形成长效、客观、专业的监督机制。

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相对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检察机关可对五种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即(一)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三)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四)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五)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前述检察监督范围过于狭窄。

对此,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重点,并作相应的职能延伸。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分离的法理基础

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分离的法理基础

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分离的法理基础作者:赵婷婷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进行区分。

基于诉权与检察监督权特性的不同,应当对再审事由和抗诉事由作严格的区分。

检察监督权有“救济性监督”和“督察性监督”之分,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与诉权的关系也不同。

[关键词]再审事由;诉权;检察监督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三种主体(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模式,这三种主体启动再审的依据分别是诉权、审判监督权以及检察监督权,启动依据的不同体现了三者在启动再审时目的的迥异性,基于此,三者启动再审的事由也应当有所区别。

遗憾的是,“再审事由同一化使这三种不同主体的再审启动没有体现出应有的质的差别”。

对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事由,立法并未法定化和类型化,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198条作了比较笼统和模糊的规定,即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错误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错误生效裁判的原则性处理。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和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立法虽然予以法定化,但对二者却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基本等同了。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除“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款外,其他事由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基于当事人和检察院启动再审的依据不同,对于二者启动再审的事由也应当重新进行严格界定。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依据——诉权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诉( action)的制度,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

现代法治国家是从宪政和人权二元角度来诠释诉权的,认为诉权既是由宪法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又是公民对国家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实现诉权是国家用司法手段履行保护人权的职责。

“诉权的本质是裁判请求权,即任何人在其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享有请求独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公正审判的权利。

民事检察业务职能介绍

民事检察业务职能介绍

民事检察业务职能介绍一、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是民事检察业务的一项核心职能。

其主要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起诉、答辩、举证、质证、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诉讼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其主要负责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包括对执行裁决、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分配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通过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民事调解监督民事调解监督是对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其主要负责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包括对调解程序的合法性、调解内容的公正性等进行监督。

通过调解监督,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民事督促起诉民事督促起诉是民事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

其主要针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督促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支持起诉。

通过督促起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民事抗诉民事抗诉是民事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

当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时,民事抗诉可以对错误进行纠正。

抗诉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

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民事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职能。

其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现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促进法院对错误裁判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七、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近年来逐渐受到重视的一项民事检察业务职能。

其主要针对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通过监督纠正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26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26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民事判决)

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民事判决)

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民事判决)抗诉是指什么意思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

法律分析: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

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刑事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期限是十天。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案件的抗诉期一般是十天,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抗诉期限一般多长时间?抗诉是什么意思?民事抗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民事抗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抗诉期限为3个月。

【法律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民事判决抗诉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在相关人员向检察院提出抗诉以后,检察院查明审判结果有误,就会提出抗诉,在中间进行立案和审查的时间期限为三个月,所以进行抗诉以后的民事判决期限为三个月。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检察院不服判决的抗诉的期限是十天,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前述期限应当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首先,《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便利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必须依法而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便利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其次,《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涉案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个人。

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庭审、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复议、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等。

此外,《监督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协助责任。

再次,《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力。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关注和干预。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依托其他检察机关的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启动追诉程序。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最后,《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高永刚【摘要】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34)001【总页数】5页(P11-15)【关键词】民事检察;有限监督;监督范围【作者】高永刚【作者单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江苏溧阳213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基于宪法的如此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核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权又是研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前提。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权,从语义学上讲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并行使的权力。

在我国,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立法权并行的一种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出自己的代表机关(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将国家权力赋予不同的机关行使,以实现管理国家的目标。

即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各机构职能分工的制度,是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立法权由各机关分别行使,彼此互不隶属,相互制约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即宪法将法律监督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给予了检察机关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权,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这一职责提供了根本大法上的依据[1]。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6)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3.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9)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125.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4)6.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3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4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4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3)20. 《民事诉讼法》 (44)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7)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 (51)2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5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6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2)27.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63)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权与抗诉权的冲突与协调——规范申请再审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权与抗诉权的冲突与协调——规范申请再审
规范 申请再 审与抗诉程序之模 式选择
赵 盛 和
(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 院,重庆 4 0 1 1 2 0 )

要: 申请再 审与抗诉两程序之 间形式上表现为 当事人诉权 与检察院抗诉权 的关系, 实为法院审判权
与检察 院抗诉权的分权与制衡 。如何规范两权之 关系, 我 国《 民事诉讼 法》 原采“ 平行 申请模 式” , 其往往会造 成两权运行的重 叠甚至冲突。《 民事诉讼法》 现 采“ 法院优 先模 式” , 其 虽然强化 了抗诉权 对审判权的分权与制


分权与制衡 : 审判权与抗诉权关系的应然定位
在 我 国多 元 的再 审 启 动程序 中 , 当事 人 申请再 审 与检 察 院抗诉 虽然 在许 多 方 面有 明显 的 区别 : 前 者 的权 利詹I 生为诉 权 , 其 行使 主体是 当事人 , 而后 者的权 力属性 为监督 权 , 其行 使 主体 是检察 院 ; 前 者并 不一定 能启 动 再 审审理 程序 , 而后 者则必然 会引发 再 审审理程 序 。但从 实 际运作情 况来看 , 由于 申请再 审事 由与抗诉 事 由完
约, 但未关注到审判权应对抗诉权形成羁束 与规制 , 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两权运行 的的重叠和冲突问题 。唯采
“ 选 择 申请 模 式 ” , 才是 现 有 审 监 制度 下 的最 佳 选 择 。 关键 词 : 审判 权 , 抗诉权 , 分权 , 制衡 , 模 式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2 — 3 2 4 0 ( 2 0 1 5) 0 7 — 0 1 1 0 — 0 5
1 1 0
民事 审判监督 程 序 中审判 权 与抗 诉权 的 冲突与协 调 / 赵 盛和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2019年07月(中)法制博览法制园地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探析李安然扬州大学,江苏扬州225009摘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规范审判权行使的标杆,是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寻求维持判决既判力与维护判决正确性的平衡,本文根据检察监督制度在审判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民事检察监督运行程序的立法建议,旨在促进民事检察监督规范运行。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抗诉;检察权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10-01作者简介:李安然(1994-),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法学硕士,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是建立在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基础之上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

检察监督制度在纠正错误判决、监督法律正确适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

一、再审程序中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解析(一)“再审之诉”提出及其理论通常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由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三方启动,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寻求维持判决既判力与维护判决正确性的平衡,是安定性价值和效益性价值作出一定牺牲的结果。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审理对象是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法律文书。

其次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

再次,相对于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而言其没有设置专门的程序。

最后,就监督对象来说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

(二)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分析审判监督程序是国家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

一方面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来说,其直接功能就是实现司法的个案公正。

另一方面对于维护法律秩序来说,通过检察监督的行为纠正错误裁判,使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恢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3篇)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行为。

民事案件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案件抗诉中的法律地位,为其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案件抗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组织法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虽然该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但其中关于抗诉的规定对于民事案件抗诉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一解释明确了民事案件抗诉再审的程序,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关键词: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内容提要: 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第209条、第210条,同时修改完善了第211条,使它们与第212条、第213条共同构成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并使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为了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监督量增加可能给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XX年1月29日专门召开电视会议作出了工作部署。

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仍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监督内容从法律文本分析,立法增加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第210条,既是对第199条至第205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也是对第208条规定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补充,还是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问题,以检察权制约审判权的一项具体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三种情形,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

它属于司法救济类诉讼监督的一种形式。

在程序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权与民事再审抗诉监督
最近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引起了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大家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施监督有悖法理,妨害了司法独立,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予以削弱乃至取消;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判,不会破坏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检察机关的抗诉也不会损害法院的独审权,而是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法院或法官不得拒绝监督,那么,谁是谁非﹖我国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如何定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否需要修改、完善或予以废除,本文在此仅作简陋思考。

一、我国检察权的来源及定位思考
从检察制度的发展来看,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体制是为代表国王及后来的国家利益检诉犯罪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法国在12世纪末有了“国王代理人”,主要代理国王
在各地提起民事诉讼。

到16世纪,法国才
明文规定检察官制度,并规定了上下级的权属关系。

英国的检察制度主要起源于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和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国王
律师。

1461年,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检察长,后又设副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从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检察官是从代理国王参与民事诉讼,继而发展到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负责侦查刑事案件、提起刑事诉讼走上历史舞台的。

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符合近现代刑事诉讼控审分离,国家追诉的客观需要,符合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巩固政权的要求。

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国家追诉
犯罪的专门机关,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行使公诉权,带有强烈地国家主动追究的特性,具有的行政机关特点。

从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设计来看,检察机关基本上也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而存在的,以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公诉为首要任务;在权力配置上,法律也都根据公诉的需要而赋予检察机关各种特定的职能,主要围绕对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支持公诉等需要,以便能正常地完成国家的公诉使命。

从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来看,他们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力的程序和
方式,公诉职能是其基本的职能。

从检察权的本质来看,检察权的基本职能是公诉,基本任务是代表追诉犯罪,将犯罪嫌疑人提交司法机关并举出证据证实犯罪。

在公诉活动中,检察机关各项权能的运作不同于法院审判权的运作,公诉机关与被追诉方是对立冲突的从检察机关的组织
体制和行动原则来看,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检察机关上下级形成一个整体,下级检察机关及检察官要服从上级检察机关及检察官,检察官本身并不象法官那样对案件处理享有独立性,因此,检察权在本质属性上仍属于行政权。

当然,由于检察权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民主权利,检察权的行使带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权的特殊性,检察官依照法律来审查办案,具有相对的独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