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蒋琪秦增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
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既然是调解,就不可避免的要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之后反悔,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权力又对之进行干预,对调解的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与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精神相违背。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到二百一十三条都是关于抗诉的规定。
如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其他几条的内容,请详细阅读《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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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王永灵2008年02月25日02:26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阅读及记忆,本人将修改前后的条款作如下对比,红色字体为修改后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前《民诉法》第103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修改前《民诉法》第104条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前《民诉法》第178条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
的情形, 增强了规定的操作性。另外, 修改后抗诉事F涵盖 h
了六种程序违法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 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法
康 (9 4 ) 男 , I 州 人 , 南 政法 大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究 方 向 : 18 ~ , 四川 达 研 诉讼 法 学 。
第 8卷 第 1 期
谢
康 等 : 民事 检察 抗 诉 制 度 的修 改 与 完 善 ——一 2 0 年 《 论 以 07 民事 诉 讼 法 》 修 改 为 视 角 的
5 7
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的法律监督,Leabharlann Baidu扭转了以往程序违法只有 在“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裁定” 才可被提起抗诉的轻 时,
程序 、 重实体倾 向。 ( ) 二 规定抗诉的受理期 限, 提高抗诉效 率 修 改前 的《 民诉法 》 对法 院作 出再 审裁 定 的期 限没有 规
和完善还值得期待。
收 稿 日期 :0 9— 9—2 20 0 3
作 者 简介 : 谢
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检察抗诉, 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
缓解了“ 申诉难” 再审难” 和“ 的困境; 另一方面是将再审事由
进行了细化和扩充, 明确了十三项可以提起抗诉的情形, 并
附加了其他两种抗诉事由, 明晰了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抗诉
根据我国《 宪法》 人 民检察院组织 法》 和《 的规定 , 民检 人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解读
文:张志伟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通过施行,分别于2007,2012年进行两次修正。同时,《民诉解释》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实施以来,至今已二十年,其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正结合了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解决了诉讼中的现实困难。
亮点一:关于管辖
1、管辖方面修改了协议管辖规定,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明确了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把因履行合同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收纳进来。
2、增加了默示管辖规定。该制度需三个基本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诉答辩,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3、修改了上下级法院移交管辖制度。按2007年民诉法规定,上级法院既可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将其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这种规定极易导致地方保护风险的增加。此次修改,增加了“确有必要”和“其上级法院的批准”的条件。
亮点二:关于公益诉讼
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管辖法院、告知程序、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以及公益可以和解、调解等具体操作程序予以明确。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目前民诉法中可以公益诉讼的主体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亮点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民诉解释》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一是提起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这六个月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都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二是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10.29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2011年
10月29日公布)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如下:
一、起诉条件。
旧法,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向被告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新法,取消了起诉前必须提出调解申请的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举证责任。
旧法,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新法,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工和举证标准。
三、临时裁定。
旧法,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
新法,对临时裁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组织。
旧法,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新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规定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五、调解。
旧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够突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新法,加强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的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抗诉问题及适用
从抗诉的成功率不高谈抗诉的存在问题及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抗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使法律监督权,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促使人民法院及时依法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但由于此项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立法意愿相悖的现象,困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司法裁决权威被动摇。现笔者就抗诉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作探析,提出一些看法,以期引起争鸣,达到完善此项制度之目的。
一、抗诉的主要法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民事诉讼法第14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0条均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是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在这三大诉讼中,对抗诉的适用规定得最具体就是民事抗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8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足心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制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定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其次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64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刑事抗诉中未有作具体适用,仅抽象地指对发现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十大变化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这次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四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来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检察院可以因4种情形而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检察院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删去第十六条。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一
、
民事抗 诉制度的必要性
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 民诉法》 的规定, ) 对于
生效民事判决 、 裁定 , 民检察 院在 发现确 有错误 时 , 当依 法 向 人 应
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 , 民法院依照 审判 监督 程序对案 件进行 再 由人
者社会 公 共 利 益 之 情 形 , 有 人 主 张 应 当强 化 民 事 抗 诉 制 _还 2 度 , 甚 至主张从 民事案件的起诉 、 受理 、 审判 至裁判 的执行—— 整个 民事 审判 和执行过 程都 应实行强有力 的民事检察监督 。4 ‘ J 就主张取消 ( 或弱化 ) 民事抗诉 制度的观点 而言 , 主要理 由 其
件 的 比例分别为 4 .% 、 .% 、17 ; 改判 、 回重 审 、 90 4 9 4.% 而 4 发 调解 结 案的案件 占 民Leabharlann Baidu 抗诉 再 审案 件 的 比例 分 别 达 到 6 . % 、8 96 6.
决的功能, 危及法律的权威 ;3 抗诉降低了诉讼效率 , () 提高了诉 讼成本, 浪费司法资源;4 抗诉打破了民事诉讼 当事人之间的平 () 等与平衡关系;5 抗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 ()
刘学在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武汉 40 7 ) 30 2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人xxx(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某
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案号))不服,现提出抗诉申请,并依法向
贵院申请提交抗诉,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理由及事实陈述
我不服某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这里开始陈述相关的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并详细描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
二、争议焦点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列出争议焦点1,并简要陈述各方的主张和理由。)
2.(列出争议焦点2,并简要陈述各方的主张和理由。)
3.(列出争议焦点3,并简要陈述各方的主张和理由。)
三、法律依据
我提出的抗诉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相关最高法院解释、司法解释和规定等(列举各类相关的法律依据)
四、抗诉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和依据,我在此向贵院提出如下抗诉请求:
1.撤销某某法院作出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
2.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诉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五、附表和证据清单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在此提供以下附表和证据清单:
1.附表1:相关当事人信息表;
2.附表2:相关证据清单;
3.附表3: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表格或文件;
4.证据清单:详细列出每一份证据的名称、来源等信息。
六、申请人基本情况
1.姓名:xxx
2.性别:xxx
3.身份证号码:xxx
4.住址:xxx
5.联系电话:xxx
七、申请人的意见和声明
1.本人保证申请书中所提供的信息和陈述是真实、准确的;
浅论民事再审抗诉制度的完善
3、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的程序模糊,检察机关抗诉的单方倾向性, 有悖于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其出发点在 于以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维护国家利益而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检察机关一般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提起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程序,检察 机关派员出庭,客观上就是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另一方当事人 自然与检察机关产生对立情绪,庭审气氛常常出现不协调的情形。有 的当事人直接与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官进行陈述和辩论,甚至经常发 生言辞冲突,有损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除了宣读抗诉书之外,还应当从事哪些诉讼行为?检察人员出庭
第三个主题
国家公权力的过分干预会严重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随着社会法 治化进行的发展,法律服务越来越完善。当事人可能对法律知识、法律 程序上存在不清楚,理解不透彻,那么法律服务完全有更大的舞台,也 更能促进这一社会群体的发展,更能促进中国的法治化进行。要相信我 们的人民法院,更要相信我们的人民法官,人民法院更应Hale Waihona Puke Baidu内部案件的 质量评查等多做工作。2009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陕西省人民 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以及2010年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审判 流程管理》就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榜样,另外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因为 性质原因更能全面的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思想动向,对化解社会矛 盾,维护社会稳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人民检察院对于影响极大,存在 国家或公共利益范围、或者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确实存在程序上违法或 者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等范围内可以依照职权进行 抗诉。这样的权利分解与平衡就保证了再审案件的效率 。 3、民事再审抗诉时效需要严格的限定,应该针对与人民检察院在抗诉 时效上进行严格的规定,对此完全可以参照《民诉法》第184条进行规 定。这样就有效的解决了有效判决案件随时处于有可能再审的情况,对 于社会稳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申请人(甲方)________,因与被申请人(乙方)________之间发生纠纷,经过法院审理,我方不服法院所做的判决,特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
一、案情回顾
我和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发生争执,最终导致纠纷的产生。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资料,但是在法院判决中,却未能充分考虑我方所提供的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方作为当事人,有权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并有权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我方认为之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当予以抗诉。
三、请求
我方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重新就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和判决。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给予我方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
四、附言
我方将尊重法院的决定,并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希望能够尽快得到法院的处理结果。
特此申请
申请人(甲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以上是我方向法院提出的民事抗诉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处理,给予我方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感谢法院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
敬礼!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
202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
202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经当事⼈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将第三⼗九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基层⼈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中级⼈民法院对第⼀审适⽤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增加⼀条,作为第四⼗⼆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民群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条,作为第四⼗三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到抗诉,大部分人都会想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民事诉讼中同样也有抗诉。并且,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重要。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民诉中的抗诉与刑诉中的抗诉有何区别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民诉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
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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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发布时间:2013-02-21 12:05:47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但既然是调解,就不可避免的要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之后反悔,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权力又对之进行干预,对调解的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与调解机制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精神相违背。
(二)如何理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就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另一个问题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理解?有观点认为:法律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违反法律就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太妥当。从文义上解释,一般认为,国家利益是指满足或者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务。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特定范围的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但是,遍查民事诉讼法,法律对上述概念并无定义。而根据江平教授的观点:国家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社会共同利益是相对于商业利益而言的。无论如何,该条款处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应是影响宏观方面利益的情形,如果狭隘地理解成违反法律就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和该条款的精神相违背。
二、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属于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第一,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
第二,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
第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说明未提出上诉的,不可以提起抗诉。以此督促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法院处理纠纷,只有穷尽法院处理渠道,才可依法申请检察院抗诉。
第四,对法院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裁定,如诉前保全、先予执行等,虽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是最终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对上述生效裁定,检察院不予抗诉。
三、关于检察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施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基本流程是:
第一,应由检察长批准或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检察建议,制作《检察建议书》并连同检察卷宗移送法院。
第二,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三,检察院认为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或者法院逾期未裁定再审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予以抗诉。
值得提出的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既用于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裁决,也用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及调解书。而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明确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及调解书只能抗诉,只有同级检察院才可以对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关于“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一条款实际上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
2007年《民事诉讼法》启动再审的渠道有三个:第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再审程序的启动,往往是既向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同时也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由于法院和检察院在审查方面的时间不一致,常常会出现检察院针对原审生效裁判的抗诉书到达法院的时候,法院早已经过再审审查撤销了原审生效裁判,这极易导致再审程序的混乱以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表明了检察监督要在穷尽法院自身救济的情况下方能启动。即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第一,针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抗诉。这是因为已经历经一次再审,当事人已经无法再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只能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而申诉,作为一种信访机制,并非一种法定的程序,其启动再审的流程非常艰难。而通过检察院抗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作用,以防止确有错误的裁判没有被得到更正。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而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第二,针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抗诉。以往的实践中,虽然相关法律对再审审查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地方法院用拖时间的方式给当事人施压,迫使和解的事情经常出现,为了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定法院逾期审查的,当事人可就逾期审查申请检察院抗诉;第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应当注意的是,该条款规定“明显错误”,换句话说一般的错误将无法申请抗诉。
五、关于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
新《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