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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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6.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通常没有明确限制,贷款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贷款资金。

7.贷款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根据贷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需求确定。

8.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置担保措施、要求第三方保证人等。

9.贷款提前还款:贷款方可以选择在存单期满前提前还款,但通常会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因银行政策、贷款方资质、贷款额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方和银行双方需要明确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建议贷款方在申请贷款前详细了解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个人存单质押率上限执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
单位定期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 知》(中银险文[2007]60号)——
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提高到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5%。
100%。
质押率上限
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存单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授信本息和÷存单本金 ×100%。 4、密切关注由于利率、汇率变动产生的利率、汇率 风险,动态监控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上述规定,
不得视同足额抵质押,可增加质押物、压缩授信,
或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授信审批。
范围
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 (2)外汇存单质押项下的非同一币种外汇授信业
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
务,质押率为85%。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
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行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 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按我行 规定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
保险事宜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 要求授信客户按照信贷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 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 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 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质押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符合质押条件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财产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质押财产性质,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条质押贷款坚持“以质定贷、手续完备、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第四条除用贬值可能性不大、变现相对容易的存款单、保险单、汇票、支票、本票等为质押财产的贷款外,借款人须在信用社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出质人与质押物第五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

第六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动产质押:(一)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1(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流通、转让的其他动产。

第七条信用社可接受下列权利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应收账款;(五)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六)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站收费权等收费权利;按规定可以质押的学校、医院、公用事业收费权;(七)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八)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不得用于质(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四)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五)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作质押,农信社按照存单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

个人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放贷农信社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本条第三款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

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四条农信社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但贷款用途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除外;(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第五条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

承贷农信社是存单开出机构的,借款人不受是否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的限制。

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应当明确,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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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变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 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单位帐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中银结[2003]172号)执 行。
(四)客户结清人民币单位基本结算帐户时,应先结清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 帐户。
四、存入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的资金应从人民币结算帐户内转入。银行为客户开 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加盖银行 业务公章。 五、支取 (一)客户凭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条、预留印鉴办理支取手续, 银行经过核实无误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在约定存期内,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部 分提前支取后,留存金额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款证实书存入日、约定的存 期、利率,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并注明“部分支取留存”字样,加盖银行业务 公章。不足起存金额予以清户。 (三)客户支取存款时,银行应出具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清单并加盖业 务公章。利息清单须注明账号、户名、货币种类、存单金额,转存日、存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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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利率等。 (四)授权规定。大额转账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须分理处主任级(含
分理处主任)以上授权审批,各行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授权限额,但最低授 权额度不得低于1000万。
六、自动转存 (一)客户在存单到期日时未支取的,当期存款利息自动转入本金,并按转 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挂牌利率和原约定存期自动转存。 (二)自动转存后的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不再另开立新的存款证实书。 七、计结息规定 (一)到期支取时,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存期和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布的利 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在 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定期存 款利率计息,但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之间的利息(算头不算尾)。节假日后支 取按逾期支取存款计息。 (二)提前支取 1、全额提前支取: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部分提前支取: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也必须要注重风险控制,提高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的良性发展。

而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在风险控制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

因此,本文将针对该业务进行详细阐述,提出一些具体的办法,以提高这一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质押授信业务概述为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银行推出了一系列对公理财产品。

对公理财产品,通常是指银行通过财务投资产品等方式进行的对公资金的理财业务。

其主要的特点是灵活性、低风险、低门槛等。

而质押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企业则将自有资产质押给银行作为授信抵押物,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两者结合起来,即为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

三、业务风险分析1.质押物的风险质押物是银行为授信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保障,它的价值将直接影响到银行是否能够收回本金。

如果质押物价值下降,授信企业无法归还贷款,银行将承担损失。

2.质押物交易的风险质押物的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质押物本身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也存在非质押物的风险。

比如,质押物出售时产生的诸多费用和税收等,都会对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影响。

3.资产负债风险银行贷款是基于资产负债平衡原则的,如果银行贷款的规模大于存款规模,就会面临资产负债风险,这时银行可能会面临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四、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1.加强风险评估银行应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和风险,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这包括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市场价格、流通性等。

2.严格把握授信额度银行应该根据质押物的价值以及企业的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授信额度,严格掌握授信风险。

同时,银行应该实行动态授信管理制度,随时调整授信额度,避免授信风险扩大。

3.完善质押物交易机制银行应该加强质押物交易的监管,确保质押物的流转交易必须合法、安全、可靠。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10.15•【文号】•【施行日期】1996.10.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期存款存单(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贷款质物,从银行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合乎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额不得高于该存单存款金额的80%。

第四条本规定所及作为质物的存单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存单。

第五条借款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方本单位(人)存单和单位证明(身份证)如何借款方使用其他单位的存单出质,必须与该存款单位持存单及单位证明(身份证)一同到银行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存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物时借款方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出质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存单。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出质。

如上述存单被质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以多张存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期限,存单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经办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本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单位定期存单“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贷款质押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质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主要是指质权确能实现。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一)单位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质押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并报送信贷管理部进行权限内审查审批。

信贷管理部对权限内客户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超审批权限的客户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程及有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提供点滴借鉴。

关键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对策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72-02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存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新兴的担保贷款经济活动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银行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开展凭证式国债、股票、单位定期存单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由于其程序复杂出现问题较多而更加引起关注。

银监会及各个银行都出台了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程序。

然而,近几年,随着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出现了民事及刑事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数额标的以亿计数,给国家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有必要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现状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剖析,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为其贷款活动提供点滴借鉴。

一、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流程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行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质权人接受其他银行出具存单办理质押贷款的风险则成为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

如果核押工作出现问题,那么,银行的第二还款来源将成为泡影,带来的损失将无可弥补。

首先落实核押程序是该笔质押贷款安全的基础。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担保法法规的规定,质权自出质物(质押存单)交付质权人(银行)时设立。

贷款行首先要对存单进行核押程序,主要工作包括:存款行对存单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向贷款行提供书面确认书,存款行提供保证不提前支取、挂失、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支取付款项等保证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9〕30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3【实施日期】1999.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信用社(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业务办理效率,促进业务的开展,优化信贷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低风险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在客户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条件下,各级经营机构为其提供的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信贷业务。

第二章低风险担保范围和业务办理流程第四条低风险担保方式包括:(一)存款足额质押;(二)交存100%保证金;(三)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核准的地方性商业银行开立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质押。

第五条低风险信贷业务由各级经营机构在规定权限内可直接办理,不需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超过规定权限需报上级审批(核准),其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人审批→报上级审批(核准)→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三章出质人条件和应提供的资料第六条出质人条件:(一)法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二)个人存款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三)100%保证金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出质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为出质人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出质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政府的有关批文(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三)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资格证明原件和身份证证件(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四)出质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出具董事会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五)经办人身份证明(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六)出质人经过年检有效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受复印件);(七)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08

3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08

第二部分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8月)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质押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以下简称定期存单,包括特种存单)为质押担保且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各地应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和管理观,严格按照信贷规律办事,既积极又稳妥地经营和管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要坚持“稳健发展、严格管理、加强培训、监控过程、确保质量”的策略,努力实现贷款业务发展目标与“零坏账、零案件”管理目标的动态平衡。

第四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本人质押贷款,以他人所有的存单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称为他人质押贷款。

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存单所有人称为出质人(即担保人,下同),同一笔贷款只能对应一个出质人。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必须经上级邮政储汇部门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六条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属全国性业务,由国家局储汇局对省(区、市)储汇局统一授权开办。

计划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省(区、市)储汇局必须向国家局储汇局递交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国家局储汇局授权后才可开办,国家局储汇局授权的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期限种类、贷款限额、授权期限等,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和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授责书(详见附件1、2)。

省(区、市)储汇局按照国家邮政局《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规定逐级授权开办,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105 -内部资料 注意保管- 106 - 第七条 省(区、市)储汇局应选择管理条件好、贷款需求丰富的网点开办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推广开办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2日银发〔1994〕3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华厦银行,邮电部:现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业务,发展储蓄事业,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抵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抵押,从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第三条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小额抵押贷款的指标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

第四条小额抵押贷款只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开办。

作为抵押品的定期储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记名)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

如上述存单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办理小额抵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抵押。

第六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抵押时,借款人须向发放贷款的储蓄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储蓄机构有权拒绝办理。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及其余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按期存单是指借钱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拜托贷款人依照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按期存款权益凭据。

单位按期存单只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益凭据。

金融机构应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开具《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按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依照同等、自发、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按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钱人办理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余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借钱人全部的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钱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拜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钱人供给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借钱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察赞同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察不一样意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拜托书实时退还给借钱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仔细审察开户证明书能否真切,存款人与本行能否存在真切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供给的密码能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一)质押范围和条件:1. 质押范围:1.1 只有单位定期存单可以用作质押品。

1.2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0%。

1.3 质押期限和存单期限必须一致。

2. 质押条件:2.1 存单必须是单位在本银行开立的,且尚未到期的定期存单。

2.2 存单不得有其他任何质押、扣押或冻结等限制。

2.3 存单必须是有效的、未盗用的、非伪造的。

2.4 存单必须在本银行进行质押登记。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单位必须向本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

2. 银行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和审查,包括对单位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进行评估。

3. 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不批准,需要向单位说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单位和银行将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方式、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单位的信用情况决定,双方协商确定。

2. 贷款期限与质押期限必须一致,一般不超过质押期限。

3. 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 贷款到期时,单位必须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还款管理:1. 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2. 如果单位无法按时还款,必须及时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3. 如果单位的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银行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缴贷款本息。

4. 如果单位提前清偿贷款,需要提前通知银行,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质押品保管:1. 存单质押后,由银行负责保管,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或转让质押品。

2. 存单质押期间,单位仍然享有存单收益。

3. 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存单到期,单位须及时续存或提前还款。

4. 贷款到期后,经单位申请,存单将解质押,并退还给单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单位和银行应共同遵守,确保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存单的安全保管。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拥有仓单资产(如仓单、提单、仓单质押凭证等)向银行进行融资,以仓单资产作为抵押物,通过质押仓单实现借款。

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制定如下《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保护融资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组织和运作的仓单资产为基础,以其信息化平台和物流体系为支撑,通过融资渠道向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资金融资服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合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立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专人负责、平台、产品、服务齐头并进、风险分散化、业务信息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并向客户负责。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申请审批、贷后管理和业务风险管控,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内部监管有效。

第七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申请:企业将拥有的仓单资产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担保物品清单等资料。

(二)银行审核:银行应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担保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三)融资发放:银行根据客户各项信息和综合能力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和发放贷款,并将相应的贷款发放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进行现金交付。

(四)贷款管理与监控:银行对融资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资金结算、资金管理等服务。

(五)贷款偿还:融资客户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方式进行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费用。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控制、合理定价、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定期(通知)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统称银行或我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存入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多存不限。

自动转存分本金转存和本息转存两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通知存款属于单位定期存款的一种,是指单位客户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第五条单位通知存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两个品种。

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分次支取的,留存部分如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不低于起存金额的重新开立证书,并从原存款开户日计算存期。

第六条业务公章与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应分管分用。

第二章单位定期(通知)存款的开立、存入第七条凡符合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八条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第九条客户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时,若在我行同一营业网点开立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只需提供开户申请书和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可不提供其他开户资料,可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共用一份开户资料;未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需的开户资料。

第十条存款人续开单位定期存款的,不需再填写开户申请书和提供开户资料,凭现金缴款单或转账凭证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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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存款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我行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的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第五条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三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办理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仅限于xx银行开出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单。

第三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七条经我行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及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交给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以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经我行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或第三人。

第八条存款行的会计结算部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存款行的会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十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真实得,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并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交给贷款人。

第十一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

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贷款期限、金额、用途及利率第十六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的到期日,如以多张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最早到期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七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质押存单金额的90%,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质押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借款人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

第五章业务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条单位定单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我行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有权审批部门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后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签订借款及质押合同,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质押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四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

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

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款项的,我行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九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我行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四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我行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各分行、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7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洛商银〔2003〕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附件2: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
附件1:
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使用说明:1. 存款不满三笔的,空白处划斜线。

2.本确认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款银行留存,第二联贷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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