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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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信访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完善上下对口、部门参与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