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湘潭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错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工作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对等、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一)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或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决策的;(二)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相抵触的;(三)违规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法违纪案件或者造成聚众上访闹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重大部署、决策、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影响工作整体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七)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不认真执行决策、命令、制度和规定的;(八)对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置的;(九)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主观原因不履行协议、不讲诚信,严重影响公信力的。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湘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的若干意见(湘发〔2009〕13号二○○九年五月一十五日)为深入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确保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进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为手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我省区域经济发展“软实力”,积极推进“弯道超车”,努力实现科学跨越,加快富民强省。
(二)基本原则。
1.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中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既要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又要注重加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特定领域的监管,做到收放合理,松紧适度,放而不乱。
2.坚持依法行政。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改进和完善对经济工作的管理。
3.从实际出发。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针对经济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适时组织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4〕2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发〔2016〕19号)的有关要求,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以及承办人的行政应诉责任,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责任制,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下同)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长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务服务机构内部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供本市政务咨询服务,协调督办中心政务窗口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反馈。
(三)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中心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受理、交办、督办中心政务窗口行政效能投诉。
(五)负责提供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带领代办服务。
(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助中心领导协调处理中心日常工作和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日常事务;负责对外联络、活动组织、会务接待工作;负责文字材料综合、公文处理、文件收发、机要、保密、文印和档案、介绍信、印章管理等文秘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中心组织、人事、社保、工资福利工作;负责中心财务管理、物品采购、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后勤服务、车辆调度、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机关事务工作;负责中心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日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71号)要求,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实施强省会战略,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长沙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各部门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省监察厅。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各市、县(市、区)以及省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承办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四)综合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负责对窗口在省电子监察系统中异常信息(包括预警、黄红牌,下同)的甄别、报告和相关处理工作
指导、督促各窗口(分厅)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工作
根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的要求,负责指导窗口对进驻事项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负责组织提供有关公共便民服务
负责综合、统计、分析大厅窗口(分厅)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交报告
4
负责政务服务网络系统和中心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市政务中心
根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的要求,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网上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90号)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目前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交由我中心建设、运行与维护
6180018
2
信息公开及咨询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咨询,受理、办理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给予答复。
市政务中心
政务公开科
0737-
6180018
拟订全市政务中心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开展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综合调研,提出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
2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直部门集中开展政务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提供有关公共便民服务
负责中心与政府门户网站和窗口单位网络的互联互通,牵头负责做好网上申报、查询、审批等程序的开发工作
负责政务服务网络系统和中心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6
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湘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日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提高政府为企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全省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
2021年底前,我省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湖南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后的热线统一名称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赣府厅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江西省行政投诉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投诉中心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和《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投诉机构),受理、办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有关行政行为的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行政投诉中心对下级行政投诉中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属同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归口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投诉机构属部门内设机构,对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条行政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受理、调查和处理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三)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被投诉人行政效能情况,督促被投诉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被投诉人进行绩效考核评议;(四)实施对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效能监察;(五)草拟或制订有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规章制度。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市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邵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权的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有损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诫、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同级监察机关。
市投诉中心与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效能办、优化办)合署办公,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设受理窗口。
第六条投诉中心为全市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处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类、办理、答复、立卷、归档等工作,定期综合汇总全市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32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湖南省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湖南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与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发生分歧和纠纷,或者在上述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委员会,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工作。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委员会由主要涉外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外资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为其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条本省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其他涉外综合部门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以下统称受诉机构)。
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在本机构总编制内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受诉机构的职责是:(一)根据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处理投诉的程序;(二)受理、登记、转送、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三)下达有关投诉的处理决定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切实落实“稳进高新”工作方针,推动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2021年全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效益,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高质量发展监测中提升幅度较快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统计局及省直有关部门)二、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一件事一次办”办理深度和成熟度高、实绩突出、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
(牵头单位:省政务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三、对营商环境改善明显,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成效突出,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排名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和项目支持,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四、对奋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成效明显,制造业占比、新增规模工业企业、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工业税收、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占比、新产品占比等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湘政办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3号HNPR-2011-0107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投诉;(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三)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报告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相关事项;(四)定期综合、通报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湘市监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20〕11号省药监局,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省局第1次局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措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窗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及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明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登记注册局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整体规划和协调管理;人事处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及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及其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局机关纪委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效能监察;信息中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电子信息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运行维护;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持和设施维护。
第二章服务环境第五条政务服务大厅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几净,无烟办公。
第六条政务服务大厅营造温馨、优良的服务环境,办事指南摆放台、便民写字台、轮候座椅、饮水机、触摸式查询机、排队叫号器、电子触摸屏、政务服务评价器等便民服务设施齐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长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2日长沙市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设定和行政审批行为,便于统一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我市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基本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流程清单,对行政许可基本流程实行动态调整、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的设定,以优化便捷为原则,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范、公开便民的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负责依法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基本流程、编制流程清单、提供示范表格并对外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行政审批基本流程的实施应当以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清单为依据。
第五条行政审批流程清单包含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对象、审批依据、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审批流程图等要素和内容。
第六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改革内部审批办法,压缩行政审批在部门内部的流转时间,优化部门内部审批程序,采取集中综合审批的方式,在部门内部实行一站式办结。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长教通〔2019〕138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抽查事项清单样式2.检查对象名录库样式3.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样式4.抽查任务编号规则5.抽查工作计划样式6.抽查任务公告样式长沙市教育局2019年10月28日长沙市教育局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为做好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9〕10号)、《长沙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9〕5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教育行政管理中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在市场监管领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教育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信用支撑,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步伐,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从2008年7月至12月,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省直部门负责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湘建[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湘建〔2010〕15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局、园林局、建工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改进工作作风,完善效能监察,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和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行政效能是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三条行政效能建设及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为重点,健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完善保障制度执行工作机制,解决政风和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审批时间进一步缩短,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行政收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政风明显转变,为实施富民强省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效能保障。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
前言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三个基础”工作,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不断完善和优化经济环境,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办遵照湘办[2005]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服务,开拓创新,狠抓内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把服务企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推到了新的高度和层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4个市州在“服务内资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中,都有着各自的特点,为广泛交流各市州服务企业、处理投诉的典型经验,探讨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措施,讨论下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打算,现组织这期湖南省内资企业投诉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验材料汇编,供各市州相互学习和交流,望各市州相互借鉴,加强沟通,年将我省服务内资企业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推上新的台阶。
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湖南省内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006年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情况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2006年12月4日)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三个基础”工作,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不断完善和优化经济环境,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办遵照湘办[2005]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服务,开拓创新,狠抓内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把服务企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推到了新的高度和层次,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2006年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情况1、联合下发文件,政策规范经济环境在办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下,我办(省内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主动加强与省优化办、省优化环境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探讨完善投资环境的对策,并与省优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针对经济发展中投资和服务环境中服务意识不强,招商热、安商冷、效率低,不结合地方实际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要求各级政府树立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强化对各级政府抓好政风评议和对职能部门抓好行风评议的两种手段,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良好的政策环境、公正文明的法制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积极向上的人文环境;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构建优化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对企业实行投资保护和帮扶活动,对企业投资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审批办制度,对企业的检查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经济发展环境测评工作,并建立健全案件投诉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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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
湖南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信访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应当完善上下对口、部门参与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统一使用“12342”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下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