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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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水利部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水政资[1994]460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海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在海河流域(含滦河流域、鲁北地区,下同)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海河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海河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我部授权范围内,负责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的漳河上游管理局、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引滦工程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

1.浊漳河候壁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含)以下河段、漳河(包括岳城水库库

区)、淇河口以下卫河、刘庄闸以下共产主义渠、卫运河、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漳卫新河(四女寺闸至入海口,含四女寺减河);

2.滦河潘家口水库和大黑汀水库的库区以及两库之间的干流河道。

(二)海河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三)海河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三、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2.0万方立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滦河干流白城子至潘家口水库(不含)。

(二)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蓟运河干流九王庄闸至入海口,支流河的平谷县城以下至九王庄闸;

2.大清河北支拒马河的紫荆关至东茨村。

(三)工业及城镇生活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滹沱河干流的济胜桥至小觉;

2.浊漳河干流的河南村至候壁(水文站基本断面)。

四、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河段河流的其它河段和所列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道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海河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取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既定的水量分配份额,提出总的取水计划和安排(水量分配份额确定之前可以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有关水量分配协议制定总的取水计划和安排),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取水计划和安排受理取水许可和取水登记、申请,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其中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取水口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灌溉取水,须报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二)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取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每年年底向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发布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

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4年12月1日前到海河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海河水利委员会换领取水许可证。

六、海河水利委员会可根据本流域实际,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制定海河流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海河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海河流域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海河流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附件: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附件:

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项││││取水限额│审批发放取│││分类│水系│河流│指定河段├───────┬───────┤水许可证│备注││目││││工业及城镇生活│农业│部门│││││││(万立方米/日)│(立方米/秒) │││├───┬────┼───┼───┼────────┼───────┼───────┼─────┼───┤│(一) │大江大河│││干流白城子至潘家│││海河水利││││跨省、自│滦河│滦河││≥2.0 │≥2.O ││││(二) │治区,直│││口水库(不含) │││委员会││││辖市河流├───┼───┼────────┼───────┼───────┼─────┼───┤│││││干流九王庄闸至入│││海河水利│││││蓟运河│蓟运河││≥1.0 │≥1.O ││││││││海口│││委员会││││├───┼───┼────────┼───────┼───────┼─────┼───┤│││││干流平谷县城以下│││海河水利│││││蓟运河│句河││≥1.0 │≥1.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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