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一、目的: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
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瓦斯突出是一种矿井安全恶化的重要表现,对矿区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矿瓦斯突出,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采矿企业、检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防治目标
确保煤矿瓦斯突出不发生危及矿井安全的状况,保证矿井正常工作。
三、监测预警
采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突出预警监测制度,设置瓦斯突出警戒线、警报线及突出点,在警报线外定期进行监测,确认瓦斯突出监测数据;瓦斯突出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四、防治措施
(一)对发生瓦斯突出的地点实施围堰围岩工程,有效封住瓦斯突出口,阻断排放通道;
(二)增设除瓦斯系统,采取综合除瓦斯措施,及时有效地将煤矿瓦斯排放出矿;
(三)熄灭发生瓦斯突出的瓦斯点;
(四)使用瓦斯消耗技术灭火,减少瓦斯突出量;
(五)建立煤矿可燃气检测系统,坚持瓦斯检验检矿,及时发现煤层瓦斯异常排放。
五、安全预防
(一)严格控制矿井粉尘、煤尘、碳酸钙等不能让煤与瓦斯突出的质量;
(二)严格规范放炮作业,尤其是受限的薄煤层、超前开采及临边工作面等煤柱生长支护灭火作业;
(三)严格实施矿界绿化,不允许新建和扩大采掘孔洞;
(四)矿区瓦斯突出危险点检查,进行安全防范和抉择;
(五)必须遵守安全规程要求,不准有任何违章行为;
(六)加大对矿井安全的检查频次,及早发现、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六、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反安全规定、违规行为造成的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
有效地防止煤与瓦斯的突出事故,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
的规定和要求。
1. 矿山管理规定:矿山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矿山经营者必须具备相
应的安全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检测规定:对于每个矿井,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检测,包括气体浓度的检测、压力
的监测、地质构造的勘察等。
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区域,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3. 瓦斯抽放规定:在煤矿井下,要通过抽放瓦斯的方式减
少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的突出。
矿山必须设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有效的瓦斯抽放,并及时排除井下的瓦斯。
4. 煤与瓦斯突出处理规定: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山应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采取
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保证人员的安全。
5. 人员培训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预防和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要求煤矿企业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各项规定。
2、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斯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3、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防治突出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批,负责制定矿井防治突出工作计划、规划,负责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
4、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驻矿安监处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防突工作负责。
5、突出矿井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要符合统一规定。
芦岭、朱仙庄、海孜、祁南四对突出矿井应成立瓦斯科,瓦斯科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防突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
瓦斯科负责拟定矿井月、季、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计划、防突抽放方案设计,参与防突措施的审批,负责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及防突效果检验工作及抽放防突工程的监督检查验收。
6、突出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预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7、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8、突出煤层新采区设计前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勘探的重点要放在对突出煤层的控制及小构造探查上,严重突出危险区的布网密度要适当加密。
突出矿井所有可采煤层地质勘探钻孔均要采集煤层瓦斯样,测定瓦斯基本参数。
9、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10、突出矿井设计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工程设计要同时进行;瓦斯治理必须超前回采工作面巷道工程施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 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 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 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突规定》(19号令)共7章124条。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突出矿井——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 这和某些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
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的突出因素, 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而自行按突出煤层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 这是应该鼓励的。
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 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 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
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 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替代行政强制行为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区域“四位一体”: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没有“综合”二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局部“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
没有“综合”二字的局部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多措并举, 是指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 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 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 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 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 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 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的开采保护层, 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 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 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 即是对任何的措施, 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 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 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任务,在过去各大煤矿发生的突出事故中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煤矿管理者和工人来说,学习和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细则,以供大家参考。
一、防患于未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首先要从预防开始,只有在日常煤矿安全生产中注重预防,才能形成一种防范机制,从而避免或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煤矿管理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煤层勘探。
在进行煤矿开采前,必须进行详尽的煤层勘探,了解煤层构造、煤与瓦斯压力以及煤与瓦斯分布情况。
这样可以选择合适的开采方式,优化矿山布局,从而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2. 改进通风设施。
通风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之一,应当加强通风设备的更新和维修,同时控制瓦斯浓度,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工作。
3. 人员培训。
煤矿管理者需要定期对工人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知识、技能培训,让工人学会使用瓦斯检测仪器,以及煤墙加固技术等,提高工人的防范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突出事故的发生。
二、煤与瓦斯突出应急措施即使做足了预防措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可能会发生,这时候需要运用应急措施来进行处理,以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1. 紧急撤离。
一旦发现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应当立即启动疏散预案,通知工人迅速撤离矿井,以确保工人的安全。
2. 控制瓦斯浓度。
在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寻找突出点,控制瓦斯浓度,避免火灾或爆炸的发生。
3. 井下救援。
当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工人困在井下时,必须及时启动井下救援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援。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创新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也不断出现,可以使得煤矿管理者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
1. 二次水封。
二次水封是一种利用注水法对煤层和矿山进行封闭的技术。
通过二次水封技术可以降低煤与瓦斯压力,减少突出事故的概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4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稳定生产,需要建立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以下是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一些制度内容:1. 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煤与瓦斯突出治理工作负有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激励和约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2.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警制度:建立科学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预警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预警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
3. 煤与瓦斯突出管控制度: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措施和标准,包括合理的瓦斯抽采、通风系统设计、煤尘控制等,确保矿山工作面的安全稳定运行。
4.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行动方案,以及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的流程和措施。
5. 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矿山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煤与瓦斯突出问题。
6.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对事故进行调查,明确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通过建立这些制度和规范,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各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一般包括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警、防治技术措施的要求等内容。
2.标准规范:针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指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过程中,建立起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和注意事项,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中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非常严格,由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实施。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1. 矿井开采前必须进行勘探在煤矿或煤层气开采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勘探,并制定完善的开采方案。
勘探过程中,需要对煤层的瓦斯含量、煤层构造、断层裂隙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对应的瓦斯抽采方案和瓦斯治理方案。
只有做好了这些工作,才能在开采过程中更好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2. 矿井内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内空气的流动对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至关重要。
在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设置完善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瓦斯抽出,并将新鲜空气供应到矿井底部,以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
检查通风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确保通风系统的有效运行。
3. 实行井下瓦斯自动监测瓦斯是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煤矿中必须实行瓦斯自动监测。
矿井内的瓦斯监测系统必须实时监控瓦斯含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同时,对于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故障及时修复。
4. 实施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矿井内的所有设备必须经过检测和维护。
人员必须配备完备的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并给予必要的安全教育。
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疏散和救援。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煤矿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安全规定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对矿井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惩处违规行为。
总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在煤矿生产中显得非常重要。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过程中,所有的措施都必须得到严格的实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煤层瓦斯含量较高或其他因素导致煤与瓦斯同时喷出煤矿井巷或煤壁上的一种现象。
煤与瓦斯突出不仅会造成煤矿事故,还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规程,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层和瓦斯含量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在开采煤矿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用合理的煤层开拓和支护方式,合理设置采掘工艺参数,以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在煤矿井巷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瓦斯涌出,如定期加压放空、设置排放孔等。
同时,应当保持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煤矿安全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其中也包含了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瓦斯检测系统,并定期组织瓦斯检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问题。
煤矿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另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4. 其他相关规定除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法的规定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
例如,国家标准《矿井瓦斯预防与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和《矿井瓦斯蓄能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预防和利用瓦斯。
同时,煤矿企业还应当开展瓦斯预警管理,及时预警和处理瓦斯泄露等情况,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5. 结论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事故和危害,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来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矿山安全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来规范矿山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必须建立健全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措施的有效实施。
2. 瓦斯抽放:煤矿必须配备适当的瓦斯抽放设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有效抽放,确保矿井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瓦斯检测与监控:矿山需要安装瓦斯检测与监控系统,对矿区、工作面等关键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突出的危险。
4. 通风与排瓦斯:矿山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通风操作,确保矿井内氧气充足,防止瓦斯积聚。
5. 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煤与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变能力,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规定。
6. 突出预测与评估:矿山必须进行突出预测与评估工作,采取预控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突出事故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都旨在实现矿山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科学、规范和有效管
理。
矿山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矿山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危险现象,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与瓦斯突出是指煤与瓦斯在矿井中由于地质条件、工作面开采方式、矿井通风等原因导致瓦斯和煤体相互作用所引发的煤与瓦斯冒出现象。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体系,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
第四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的原则,以防控为中心,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与预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煤与瓦斯突出不发生或发生次数和范围得到控制。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制定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方案,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生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瓦斯开采量,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布置瓦斯抽采装置、加强瓦斯引流系统建设、控制开采速度和采深度等。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掘进工艺,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布设矿井采掘面和排风测风点、加大回采厚度和回采速度、采用合理的支护措施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趋势和规律。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安装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仪器、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数据库、进行定期的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评价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瓦斯抽采装置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定期检修和更换瓦斯抽采设备、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的清洗和排灰、加强瓦斯抽采操作和管理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1. 简介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特殊地质灾害,指的是由于煤层或顶板中积存的高压瓦斯在煤矿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然释放,造成瓦斯浓度迅速升高,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和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煤与瓦斯突出会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升高,增加煤矿的发火、爆炸等事故风险,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3.1 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在煤矿开采前,应进行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煤矿瓦斯突出的程度和风险。
预测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煤矿设计、开采、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 通风管理瓦斯突出一般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被开采过程中的大量煤炭破坏释放而引起的。
因此,通风管理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
煤矿应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3 瓦斯抽采与排放瓦斯抽采与排放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矿井中的瓦斯进行抽采和排放,可以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突出发生的可能性。
瓦斯抽采与排放工程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4 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煤炭破碎和运输等作业,也会产生一定的放射性物质。
因此,对原子辐射的监测和防护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环节。
矿井应增加辐射监测设备,对矿井内的原子辐射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矿工的健康安全。
4.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
通过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通风管理、瓦斯抽采与排放以及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维护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
2024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____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和瓦斯突出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和相应安全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建立健全瓦斯检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和压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提高矿工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采设备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矿井瓦斯能够及时排出。
第七条瓦斯来源于煤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源井的管理,确保井筒稳定,避免煤层气渗漏和突出。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独立评估的频率,不得隐瞒、篡改或不报告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控制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开采面的通风系统完善,保证风量充足。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顶板管理,及时支护和维修顶板,防止顶板塌落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确保巷道稳定,防止瓦斯积聚和突出。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注水、抽采和润湿处理工作,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加强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三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事关重大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定。
二、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组织及职责1.煤矿瓦斯管理机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管理机构,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2.职责:(1)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制定瓦斯探测、监测和防治措施。
(3)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
(4)开展瓦斯灭火、抽采等工作。
(5)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
(6)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措施。
三、瓦斯探测与监测1.瓦斯探测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瓦斯探测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置和使用。
2.瓦斯监测: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警。
同时,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瓦斯管理机构应当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治。
四、瓦斯灭火与抽采1.瓦斯灭火:矿井内发生瓦斯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矿井内部安全稳定。
2.瓦斯抽采: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对瓦斯进行抽采处理,确保矿井内部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抽采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相应的瓦斯抽采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五、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1.培训内容:瓦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瓦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瓦斯监测与控制方法等。
2.培训对象:矿工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工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下面是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1.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系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设备,对矿井内部的瓦斯浓度和压力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及时预警和防范瓦斯突出事故。
2. 瓦斯抽采和通风的要求:煤矿必须建立有效的瓦斯抽采和通风系统,将矿井内的瓦斯抽采到地面并进行处理,保持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通风系统要保证矿井内的新风量充足,排除污浊空气和有害气体,降低瓦斯积聚和突出的风险。
3. 瓦斯安全监测和报警设备的要求:煤矿必须安装瓦斯安全监测和报警设备,设立瓦斯浓度报警传感器和报警系统,及时提醒工人和管理人员矿井内瓦斯浓度的变化和风险情况,确保工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4. 瓦斯抽采设备和防爆设备的要求:煤矿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抽采设备和防爆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对于使用中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突出煤的处理和瓦斯放排的要求: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煤矿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突出煤和排放瓦斯,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工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使用合适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效。
6. 瓦斯隔离和防治措施的要求:煤矿必须采取有效的瓦斯隔离和防治措施,防止瓦斯在矿井中大范围积聚和突出。
对于存在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区域,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如使用瓦斯抽采帷幕、密闭运输等。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一些主要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要求煤矿管理人员和工人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防范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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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2010〕147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原煤生产单位,机关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处:《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公司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煤股份公司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此为电子公文)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管理工作,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煤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防突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第三条齐抓共管责任制突出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突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规(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分管副职对防突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计划、措施的落实。
总工程师制定的措施,必须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修改,并有记录可查。
公司各级安监(检)部门、相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和防突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保安。
第四条建井单位防突管理制度在突出矿井承担施工任务的建井单位,必须配备专业防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建井单位在突出矿井系统内进行施工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该矿井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对建井单位落实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一)突出矿井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问题。
(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落实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矿井防突管理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防突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六条防突工作规(计)划编制制度(一)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工作5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防突工作必须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二)防突规(计)划必符合矿井的合法产能,遵循“四区配套三超前”(开拓区域、准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配套;开拓区域超前准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的原则。
(三)防突规(计)划内容包括矿井生产条件简述、采掘接替安排、保护层开采规(计)划、区域防突和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放量及打钻量、瓦斯抽采利用量等。
防突规(计)划中必须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完成时间;三是明确标准;四是明确考核制度。
(四)公司每年组织听取突出矿井防突工作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报,对防突规(计)划进行审核,突出矿井严格按照审核意见组织落实。
第七条通风系统管理要求(一)突出采区必须具有专用回风上(下)山,突出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回风系统,保证其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
双翼开采的突出采区,两翼必须各设置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
(二)突出采区必须做到专回专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生产期间,不得与专用回风巷道维修平行作业。
(三)外围通风系统未形成的,严禁施工回采巷道。
(四)严禁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五)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六)突出采区硐室调节风窗必须安设防逆流装置。
(七)突出区域煤巷及距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岩巷施工期间必须在进风侧设置防突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风量调节设施,且必须保证回风畅通。
(八)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道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外口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高浓度瓦斯传感器,防突反向风门处必须设置防逆流瓦斯传感器。
第八条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牌板标准化(一)在开采过保护层、消突评价有效区内,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二)采用低位(高位)巷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应按要求施工地质前探钻孔。
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突出预兆牌板。
(四)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风巷靠近上隅角处设置醒目的抽排钻孔允许进尺牌、效检允许进尺牌。
第九条防突措施现场监督验收制度(一)预测(效检)钻孔施工完毕后,防突测试工认真填写终孔通知单;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完毕后,打钻施工现场负责人填写终孔报告单。
上述钻孔均由评估员、瓦检员、防突盯岗人员、班组长现场验收、签字,并将签字后的报告单报防突部门及防突副总审查、签字,预测(效检)钻孔终孔报告单必须由单位总工程师签署具体意见。
(二)施工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现场组织生产时应切实做到“三清楚、再布置”,即:清楚预测(效检)实测值;清楚措施剩余超前距;清楚安全防护装备(如避难硐室、防突风门、压风自救装置等)的完好状态,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布置生产任务。
第十条强化审批管理制度(一)以下条款必须经公司审批1.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2.新建突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3.井巷揭煤措施、突出煤层煤巷和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10m)使用掘进机措施应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上述报告、设计、措施编制完成后,单位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审批。
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和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若遇到地质构造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现场地质构造探测管理(一)使用物探技术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根据物探仪器的解释精度和探测准确度确定有效探测距离。
(二)突出危险区域内实体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物探手段探测地质构造时,必须执行循环超前探测措施,每次有效探测距离内无异常时,保持不小于20m超前距,巷道轮廓线两侧控制范围不小于20m。
发现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总工程师汇报,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三)在突出煤层顶、底板10m,地质构造区域20m范围内开掘巷道,必须执行超前探测地质构造措施,防止误揭突出煤层。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瓦斯地质基础资料数据库(一)突出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分煤层、分采区瓦斯地质图,并对瓦斯地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报公司通风处。
(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井下所有开采煤层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
垂深每增加50m取一组煤样,交有资质的部门化验突出参数(P、W、△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并做好瓦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
根据上述测试参数及收集的资料,建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台帐;突出参数测试台帐;煤样化验台帐;突出卡片、台账等。
(三)非突出煤层井巷揭穿煤层和采掘工作面遇到明显突出预兆(瓦斯涌出异常、严重夹、顶钻,喷孔、响煤炮等)时,应测定、收集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煤层瓦斯压力,当参数达到《防突规定》中突出条件时,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请有资质科研机构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一)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进尺。
(二)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必须各自具有相对独立的通风系统,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超前错茬距必须保持50m以上,炮掘施工时,任何一个工作面放炮,两个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
(三)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组织贯通。
(四)煤层倾角在20°以上的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五)突出危险工作面严禁使用综掘机作业。
第十四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沿空送巷段,当煤柱小于10m时,原则上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施工期间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侧进行连续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当煤柱大于等于10m时,必须对巷道前方和实体煤进行消突评价,若评价达标,可按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若评价指标超标,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执行针对性的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选取原则和顺序:(一)突出矿井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矿井各煤组、各煤层之间应优先开采非突出煤组、煤层,以稳定产能,支持突出煤层区域瓦斯治理。
(二)严格执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规定。
(三)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四)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根据具体条件顺序选择低位巷穿层钻孔、高位巷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层条带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治理煤巷掘进瓦斯,上述措施可选用一种或同时选用多种。
同时应紧跟掘进工作面施工本煤层钻孔预抽回采区瓦斯。
采区准备工程中联络巷、车场等煤层巷道,可采用煤巷条带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五)突出区域采用穿层钻孔、顺层钻孔区域预抽的,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或高压水力压裂、水力割缝、水力冲孔等增透技术,提高瓦斯预抽效果。
(六)开采深度大于800m、高地应力区域,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应考虑施工多条岩巷,通过穿层钻孔实施增透技术后,充分抽采煤层瓦斯或开采软岩层,充分解放煤层,消突后方可开采。
(七)突出矿井在安排接替和下达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体现“掘、抽、采”平衡和“四区配套三超前”的原则,严格按照保护层开采量、岩巷预抽巷工程量、打钻抽采工程区域预抽达标量安排突出煤层工程、产量和矿井年度总产量计划。
第十六条保护层开采规定(一)保护层开采要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