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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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股份〔2010〕147号
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煤生产单位,机关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处:
《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公司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煤股份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此为电子公文)
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进一步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管理工作,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煤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防突基本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三条齐抓共管责任制
突出矿井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突工作负领导责任;单位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规(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分管副职对防突工作负管理责任,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计划、措施的落实。总工程师制定的措施,必须经单位行政负责人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修改,并有记录可查。
公司各级安监(检)部门、相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和防突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保安。
第四条建井单位防突管理制度
在突出矿井承担施工任务的建井单位,必须配备专业防突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人员数量必须满足生产需要。
建井单位在突出矿井系统内进行施工时,其防突措施必须经该矿井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矿井对建井单位落实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防突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突出矿井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问题。
(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落实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平衡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突出矿井防突管理部门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防突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价,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六条防突工作规(计)划编制制度
(一)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工作5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防突工作必须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二)防突规(计)划必符合矿井的合法产能,遵循“四区配套三超前”(开拓区域、准备区域、抽采区域、回采区域抽采系统配套;开拓区域超前准备区域、准备区域超前抽采区域、抽采区域超前回采区域)的原则。
(三)防突规(计)划内容包括矿井生产条件简述、采掘接替安排、保护层开采规(计)划、区域防突和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抽放量及打钻量、瓦斯抽采利用量等。防突规(计)划中必须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明确完成时间;三是明确标准;四是明确考核制度。
(四)公司每年组织听取突出矿井防突工作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汇报,对防突规(计)划进行审核,突出矿井严格按照审核意见组织落实。
第七条通风系统管理要求
(一)突出采区必须具有专用回风上(下)山,突出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回风系统,保证其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双翼开采的突出采区,两翼必须各设置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
(二)突出采区必须做到专回专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生产期间,不得与专用回风巷道维修平行作业。
(三)外围通风系统未形成的,严禁施工回采巷道。
(四)严禁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五)严禁任何两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六)突出采区硐室调节风窗必须安设防逆流装置。
(七)突出区域煤巷及距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岩巷施工期间必须在进风侧设置防突风门,严禁在回风侧设置风量调节设施,且必须保证回风畅通。
(八)突出采区专用回风巷道和突出采掘工作面外口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高浓度瓦斯传感器,防突反向风门处必须设置防逆流瓦斯传感器。
第八条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牌板标准化
(一)在开采过保护层、消突评价有效区内,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二)采用低位(高位)巷穿层预抽区域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应按要求施工地质前探钻孔。掘进工作面执行连续预测防突措施的,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预测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掘进工作面执行瓦斯抽排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地质前探钻孔允许进尺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突出预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
(三)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巷道内设置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在工作面附近设置醒目的局部防突措施效检允许进尺牌、防突管理牌板、防突措施牌板、突出预兆牌板。
(四)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风巷靠近上隅角处设置醒目的抽排钻孔允许进尺牌、效检允许进尺牌。
第九条防突措施现场监督验收制度
(一)预测(效检)钻孔施工完毕后,防突测试工认真填写终孔通知单;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完毕后,打钻施工现场负责人填写终孔报告单。上述钻孔均由评估员、瓦检员、防突盯岗人员、班组长现场验收、签字,并将签字后的报告单报防突部门及防突副总审查、签字,预测(效检)钻孔终孔报告单必须由单位总工程师签署具体意见。
(二)施工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现场组织生产时应切实做到“三清楚、再布置”,即:清楚预测(效检)实测值;清楚措施剩余超前距;清楚安全防护装备(如避难硐室、防突风门、压风自救装置等)的完好状态,确认符合要求后再布置生产任务。
第十条强化审批管理制度
(一)以下条款必须经公司审批
1.突出矿井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划分由矿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施,鉴定报告及区域划分结果必须上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2.新建突出矿井及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3.井巷揭煤措施、突出煤层煤巷和突出煤层附近岩巷(距煤层垂距小于
10m)使用掘进机措施应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上述报告、设计、措施编制完成后,单位总工程师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审批。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