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猕猴桃出口果园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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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猕猴桃出口果园质量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猕猴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猕猴桃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照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出境猕猴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质检动函〔2007〕699号文件,特制定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猕猴桃出口果园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条.管理体系适用于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出口猕猴桃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报请贵阳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出口猕猴桃果园必须进行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不得经由修文农投及其下属公司向境外销售。注册登记包括在贵阳市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和在大数据物联网追溯系统登记。

每个果园拥有终身唯一二维码,每批次出口猕猴桃以该二维码作为追溯码。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猕猴桃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种植标准符合修文农投标准化种植规范;

(二)水质和土壤无污染及重金属超标;

(三)加入修文农投同质化管理,接受修文农投技物服务全程管理;

(四)接受修文农投种植技术培训,每个种植关键点需有专人配合工作;

(五)出口猕猴桃必须经过修文农投下属公司分选包装后方可出口。

第六条.顶好股份包装厂要求: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猕猴桃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预冷、预分拣、入库、出库及分拣包装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猕猴桃所使用的水源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不得使用任何化学品处理鲜果;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猕猴桃采摘、装箱、过称、运输、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

(六)加入修文农投大数据物联网追溯系统,接受信息采集;

(七)配备专职验收及管理人员,负责鲜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自检等工作;

(八)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系统

第七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修文农投申请,并经修文农投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包装厂加工猕猴桃种类改变;

(四)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八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修文农投申请,并经修文农投向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猕猴桃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修文农投业务部对修文县出口猕猴桃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猕猴桃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修文农投业务部严格执行种植端、采后仓储包装的过程管理,制定和执行巡检制度,结合大数据物联网可追溯云系统对病虫害、灾害性天气以及田间数据变化对各环节的指导意见,严格进行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第十一条.根据种植需求和国家农药、肥料管理条例,国际国内对猕猴桃的禁用农药,肥料等要求,制定和修改《修文农投出口猕猴桃投入品目录》。

第十二条.技物服务部门负责投入品的收发和保管,使用、回收、销毁等由技物服务部门管理,出口基地不得存储任何化学品,自制农家肥料和农业用品应经过技物服务部门认可后,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出境猕猴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猕猴桃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猕猴桃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农投业务部门对出境猕猴桃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猕猴桃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四)果园猕猴桃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第十五条.修文农投对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三)大数据物联网追溯信息;

(四)全天候监控;

第十六条.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投公司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出口业务,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一)私用化学品的;

(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

(三)包装厂的猕猴桃来源不明;

(四)包装厂鲜果未经预分选进入包装线的,不同成熟度的鲜果,没有隔离防疫

措施,难以区分;

(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

(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

(七)上级检验检疫部门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第十七条.农投公司业务部实时考核考察合作果园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及时上报,要求问题果园整改,直至取消合作。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出境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农投出口果园合作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未按照修文农投投入品目录使用猕猴桃投入品,经技物服务团队记录在案两次以上的;

(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农投业务部和技物服务团队检查检测的;

(四)恶意断网断电,影响大数据物联网追溯系统采集数据达24小时以上的

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

第二十条.不接受非签约同质化标准化管理的果园的出口合作第二十一条.包装厂不接受未经签约的同质化标准化管理的签约果园的出口分选和包装申请出境猕猴桃来源不清楚的,不予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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