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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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分类进行管理,包括鲜活食品、冷冻食品、加工食品等。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分为前置检验检疫和边境检验检疫两种方式。

第六条前置检验检疫是指在进口食品到达国境前进行的检验检疫,由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七条边境检验检疫是指在进口食品抵达国境后进行的检验检疫,由国内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检验证明。

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相关单位的进出口食品资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指针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2.进出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到国内或从国内出口到境外的食品。

3.前置检验检疫:指在进口食品到达国境前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

4.边境检验检疫:指在进口食品抵达国境后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

6.检验证明:指进口食品应当提供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

附件:1.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申请表格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样本。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 决定。
对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自愿向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
作; (四)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
附件 1:《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2:《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3: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 4: 出境加工用水果产地供货证明书
附件1: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 申请表
申请编号:
果园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有效经营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

(完整)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表格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表格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附件1编号: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检验检疫机构:果园为XX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的果园,注册登记号为。

本果园于年月日向包装厂提供以下水果,全部在我果园种植,符合《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如有虚假或者安全卫生问题,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种类:种类:序号规格数/重量序号规格数/重量1 12 23 34 4注:本供货证明一式三份,一份随物流转,一份随附报检,一份留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果园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兹证明上述水果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果园。

审核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编号果园/包装厂名称(中英文):果园/包装厂地址: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检验检疫条件,予以注册登记。

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注册登记水果种类: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备注:出境果园注册登记编号为:****GY###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为:****GC###****: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如4401,44为广东检验检疫局,01指广州检验检疫局。

GY:果园;GC:包装厂;###:登记号(3位)。

附件3申请编号: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包装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注意事项:1、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必须填写全称及联系电话。

出境水果包装厂的基本情况加工水果情况以下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出境水果包装厂评审批准程序表附件4申请编号: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果园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注意事项:1、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要求用签字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3.根据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及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相关定义,管制的有害生物包括:____。

() *A.非检疫性有害生物B.检疫性有害生物(正确答案)C.外来入侵种D.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正确答案)6.____措施属于植物检疫措施范畴。

() *A.禁止入境(正确答案)B.进境许可(正确答案)C.限定产地(正确答案)D.货物木质包装的性能检测7.____属于进出境植物检疫应检物的范围。

() *A.植物、植物产品(正确答案)B.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正确答案)C.土壤、有机肥、生物防治物(正确答案)D.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12.目前我国的检疫准入制度通常包括_____。

() *A.准入评估(正确答案)B.议定书磋商(正确答案)C.境外企业注册(正确答案)D.检疫审批16.进境粮食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植物检疫制度包括:_____。

() *A.检疫审批制度(正确答案)B.注册登记制度(正确答案)C.境外预检制度(正确答案)D.隔离检疫制度17.下列关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

() *A.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B.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 C.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D.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21.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一般包括____等环节。

() *A.信息收集(正确答案)B.风险分析(正确答案)C.措施实施(正确答案)D.风险交流22.____属于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批准的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答案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答案

动植物检疫练习题+答案1、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直属关应在______报海关总署。

A、1小时内B、2小时内C、4小时内D、24小时内答案:A2、进境粮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数量的____。

A、3%B、5%C、10%D、15%答案:B3、____多数具鞭毛可以运动。

A、真菌B、病毒C、类病毒D、细菌答案:D4、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主要职责有:_______。

①通报和管理全球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促进疫情透明化②收集.整理和通报最新兽医科学进展和信息③协调各成员间的动物疫病防控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④制定动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卫生标准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⑤提高成员兽医立法和兽医服务水平,提供有关能力建设的技术援助⑥促进各成员的动物产品安全,提高动物福利水平A、①②③④⑤⑥B、②③④⑤C、①②③D、③④⑤答案:A5、海参在经过X光机检查时,成像颜色一般为____。

A、橙色B、蓝色C、绿色答案:C6、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____的罚款。

A、3倍以下B、3倍以上10倍以下C、5倍以上10倍以下D、10倍以上20倍以下答案:D7、____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代表组成,每年5月在巴黎召开一次大会。

A、理事会B、区域委员会C、国际代表大会D、专业委员会答案:C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____要求。

A、国内行业标准B、国际通行标准C、进口国地区的标准D、国外行业标准答案:C9、集装箱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集装箱与生活、工作区间隔至少____。

A、50米B、100米C、10米D、0.5米答案:A10、要熏蒸的集装箱应单层平放在平整场地,熏蒸密闭期间不能挪动,熏蒸的集装箱与生活和工作区的距离不少于____。

出境水果果园监管手册

出境水果果园监管手册
装箱
编号
果园负责人签字
出口水果流向明细记录台帐
编号:
供货日期
输 入
国家或地区
采购商
名 称
联系方式
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
包装厂名 称
装箱
编号
果园负责人签字
出口水果流向明细记录台帐
编号:
供货日期
输 入
国家或地区
采购商
名 称
联系方式
货物数量
货物数量
包装厂名 称
装箱
编号
果园负责人签字
果园农户培训记录表
编号:
培训日期
负 责 人
姓名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植保员
姓名
电 话
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建园时间
水果品种
产量(吨)
占地面积
注册出口
国家地区
认证情况
化学品合格供方
一、基本信息
二、果园农事记录
时间
措施
备注
果园农事记录
时间
措施
备注
三、农业化学品入库管理记录
入库
时间
化学品
名 称
入 库
数 量
购买人签 名
购买
地点
管理人签名
备注
企业现场保留有质量安全体系文件或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3
果园周边是否有影响水果生产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
4
是否有有害生物监测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5
果园是否存在拟输入国关注的有害生物。
6
是否建立农业化学品购买、存放及使用记录。
7
农业化学品的使用是否严格在间隔期内使用。
8
现场有没发现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化学品。

动植物检疫岗位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岗位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岗位考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直属关应在______报海关总署。

A、1小时内B、4小时内C、24小时内D、2小时内正确答案:A2、海关总署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A、20日内B、10日内C、15日内D、25日内正确答案:A3、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实施_______管理。

A、审批B、注册登记C、备案D、驻场正确答案:C4、____属于卤素类消毒剂。

A、次氯酸钙B、新洁尔灭C、过氧乙酸D、甲醛溶液正确答案:A5、磷化氢的安全阈值为_______。

A、1.0 ml/m³B、0.3 ml/m³C、0.7 ml/m³D、0.5 ml/m³正确答案:B6、____是指按照海关总署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预警要求,在检验检疫合格放行前,用于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暂时扣留的场所。

A、查验场所B、扣检场所C、海关作业场所D、隔离场正确答案:B7、进口水产品召回工作的主体是进口水产品的________。

A、出口商B、发货人C、收货人D、生产商正确答案:C8、向我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____。

A、2年B、3年C、5年D、4年正确答案:D9、澳大利亚产胎牛血清是_____风险级别。

A、三级B、二级C、一级D、四级正确答案:B10、进境种猪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____带入隔离场内。

A、偶蹄动物肉制品B、鸡鸭的肉蛋C、电脑D、豆奶正确答案:A11、对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和地区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A、备案登记B、注册登记C、注册许可D、预告登记正确答案:B12、下列关于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2005年10月17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8.01.03【实施日期】2018.0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质检总局近期分别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协商并签署了《关于新西兰鲜食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此外,质检总局和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回顾了中国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葡萄、樱桃、柑橘出口中国的议定书执行情况,对双方的检疫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并重新签署了《关于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即日起,相关产品原检验检疫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同时,允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产品进出口。

附件:1. 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 中国苹果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3. 中国梨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4. 新西兰鳄梨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5. 澳大利亚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6. 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8. 澳大利亚柑橘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8年1月3日附件1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1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资源部关于中国核果(油桃、桃、李、杏)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及技术条件,进行专业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九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报告和评估。

第十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控。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提供详细的食品信息和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检疫流程进行。

第四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检验和出口食品的出口检验。

第十六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颁发。

第五章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食品来源追溯、风险分析和监测。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水果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的新鲜水果及茄科蔬菜中的番茄、茄子、辣椒的检疫。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禁止输入地中海实蝇发生国家或地区生产的水果。

来自疫区以外的第一次对中国输出的水果品种,必须经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须与输出国家签订检疫议定书后,方可进口。

第五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

第八条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一)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事先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供展览用的进境水果,必须经展览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供直通车船、关前免税店、涉外酒店等使用、销售的进境水果,必须经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署意见。

出境水果检疫程序

出境水果检疫程序

出境水果检疫程序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出境贸易性苹果、柑桔、柠檬、菠萝、香蕉、梨、葡萄、柚类、西瓜等鲜果(瓜)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1)进境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1)对从事贸易性出境水果加工、存放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2)对具有一定规模、出口量大的种植、加工、存放场点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病虫害的防治。

(3)输入国有特殊检疫监管要求的,按有关协议办理。

(4)出境水果需作熏蒸等处理,须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进行。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发货出境前3~5天,持有关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需做熏蒸等检疫处理的,应提前7天报检。

(2)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其发运计划,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方案。

(3)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样品袋和有关单证、表格。

现场检验(1)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等是否和报检相符,根据报检重量、数量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

(2)检查货物的存放仓库或场所、包装物、苫盖物、铺垫物。

通过肉眼或放大镜观察铺苫物、包装物外表及周围环境有无害虫或为害痕迹。

对发现的病、虫、杂草(籽)等需做初步鉴定,必要时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3)产品检疫①抽样方法。

箱(筐)装出境水果实行堆垛抽样,对每批水果从堆垛的上、中、下四角及中间等不同部位、组别,抽取代表样品。

一批50件(箱、筐)以下的抽取5%,至少不低于3件;50~100件的抽取3%,至少不低于5件。

②害虫检验。

对扦取的样品果实,逐个用肉眼或放大镜观察其表面有无虫迹、蛀孔和排泄物等。

重点检查梗洼、萼洼、胴部、果蒂、果脐部位有无害虫隐藏。

对可疑果实用小刀切开,检查果肉、果核内部有无害虫存在。

把收集到的虫体装入指形管,供作进一步的种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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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1 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1 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 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 亩以上;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 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人、植保员发生变化;负责人发生变化;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有害物质监控和监督管理。

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四)果园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五)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一)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二)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三)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四)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五)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出境果园和包装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报检,直至整改符合要求:一)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品的;二)周围有环境污染源的;三)包装厂的水果来源不明;四)包装厂内来源不同的水果混放,没有隔离防疫措施,难以区分五)未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或者加施标识的;六)包装厂检疫处理设施出现较大技术问题的;七)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国外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八)输入国家或者 地区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 超标的。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每年水果采收季 节前对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 厂进行年度审核,对 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 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登记资格: 一)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 的;二)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 全问题的;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 构监督管理的;第二十二条出境水果 果园、包装厂应建立稳定的供货与协作关 系。

包装厂应当要求 果园加强疫情、有毒 有害物质监测与防控工作,确保提供优质 安全的水果货源。

注册登记果园对运往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包装厂的 出境水果,应当向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 请产地供货证明,注明水果名称、数量及 果园名称或注册登记编号等 信息。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第二十三条 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 验检疫机构报检,按报检规定提供有关 单证。

出境水果来自注册登 记果园、包装厂的,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 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来自本辖区以外其他 注册果园的,由注册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来自非注册果园、包 装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来源果园、包 装厂名称、地址等信息。

出境水果来源不清楚 的,不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四条 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进境水果 检验检疫规定和果园、包装厂的注册登记情况,结合日常监 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相应的出境检 验检疫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下列要求对 出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nrt 册四)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重 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含协定、议定书、备忘录等)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或要求;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四)我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规定;五)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测:(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二)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输入国或者地区的要求;(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症、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发现可疑疫情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相关样品和病虫体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及日常监督管理。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出境水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反馈有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不在本辖区的,实施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一)“果园”,是指没有被障碍物(如道路、沟渠和高速公路)隔离开的单一水果的连续种植地。

(二)“包装厂”,是指水果采收后,进行挑选、分级、加工、包装、储藏等一系列操作的固定场所,一般包括初选区、加工包装区、储藏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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