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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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者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六)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法规或双边协议对注册登记有特
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
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果园土地承包、
第十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三 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国家质检总局 备案。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 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植保员有关资格证书或者相应当技术学历证书复印
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5-01-05 发文文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8号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五年一月五日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号令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号令

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1.23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施行日期】2018.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

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水果出口管理制度内容

水果出口管理制度内容

水果出口管理制度内容

一、总则

为规范水果出口行为,促进我国水果出口贸易健康稳定发展,保障水果质量安全和我国水

果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水果出口资质要求

1.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证、外销出口产品注册证

等证明文件。

2.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机构认证。

3.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建立相应的

操作规范。

4.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全过程。

三、水果出口流程

1.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出口程序和要求,申请相关出口许可证。

2.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根据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检测和认证。

3.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与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贸易商签订合同。

4.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际货运要求,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

5.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要求,办理相关通关手续。

6.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产品交付给贸易商。

四、水果出口质量标准

1.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标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水果产品。

2.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目的地国家/地区的相关标准要求。

3.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4. 水果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五、水果出口风险防范

进出口水果检验检疫

进出口水果检验检疫

进出口水果检验检疫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进出口水果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和程序。水果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之一,其检验检疫对于保障贸易安全和国内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检验检疫的重要性

进出口水果的检验检疫是一项必要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1. 保障国内消费者健康:通过对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可以有效防止携带有害物质、病菌或虫害的水果进入国内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 防止疫病传播:水果可能携带疫病或病菌,通过检验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疫情,防止疫病在国内传播。

3. 遵守国际贸易规范:各国对水果的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可以确保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避免贸易纠纷。

检验检疫的程序

进出口水果的检验检疫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预报和申报:进口方或出口方在货物进出口前,需要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预报货物信息,并进行申报。

2. 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预报和申报的信息,对货物进行现场检验和抽样,以确保水果质量符合标准。

3. 检测和分析:抽取的样品将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以确认水果没有携带有害物质、病菌或虫害。

4. 检疫证书和放行:如果水果符合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将发放检疫证书,并允许货物进出口。如果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要求进行处理或退运。

结论

进出口水果的检验检疫是保障贸易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环节。各国应加强合作,建立更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以确保水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安全。

[Word Count: 195]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8.02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

•【施行日期】2012.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6号)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2年8月2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NJC植物检疫多选题试题及答案

3.根据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及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相关定义,管制的有害生物包括:____。() *

A.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B.检疫性有害生物(正确答案)

C.外来入侵种

D.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正确答案)

6.____措施属于植物检疫措施范畴。() *

A.禁止入境(正确答案)

B.进境许可(正确答案)

C.限定产地(正确答案)

D.货物木质包装的性能检测

7.____属于进出境植物检疫应检物的范围。() *

A.植物、植物产品(正确答案)

B.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正确答案)

C.土壤、有机肥、生物防治物(正确答案)

D.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12.目前我国的检疫准入制度通常包括_____。() *

A.准入评估(正确答案)

B.议定书磋商(正确答案)

C.境外企业注册(正确答案)

D.检疫审批

16.进境粮食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植物检疫制度包括:_____。() *

A.检疫审批制度(正确答案)

B.注册登记制度(正确答案)

C.境外预检制度(正确答案)

D.隔离检疫制度

17.下列关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 *

A.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

B.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须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正确答案) C.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1.13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

•【施行日期】2015.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9号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表格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表格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

编号:

出境水果产地供货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

果园为XX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的果园,注册登记号为。本果园

于年月日向包装厂提供以下水果,全部在我果园种植,符合《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如有虚假或者安全卫生问题,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种类:种类:

序号规格数/重量序号规格数/重量

1 1

2 2

3 3

4 4

注:本供货证明一式三份,一份随物流转,一份随附报检,一份留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境果园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兹证明上述水果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果园。

审核人员:××检验检疫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证书

编号

果园/包装厂名称(中英文):

果园/包装厂地址: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检验检疫条件,予以注册登记。

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

注册登记水果种类:

发证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备注:出境果园注册登记编号为:****GY###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为:****GC###

****: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如4401,44为广东检验检疫局,01指广州检验检疫局。GY:果园;

GC:包装厂;

###:登记号(3位)。

附件3

申请编号: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包装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

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1.2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7号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

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出境水果果园监管手册

出境水果果园监管手册
防治日期
防治目标
防治方法
(农业、生物、化学)
防治人员
化学防治
农药名称
使用浓度
间隔期
安全风险物质监控(检测)记录
样品名称
检测机构
名 称
样品数重量
检测项目
送样时间
检测时间
(请在此粘贴检测报告)
安全风险物质监控(检测)记录
样品名称
检测机构
名 称
样品数重量
检测项目
送样时间
检测时间
(请在此粘贴检测报告)
安全风险物质监控(检测)记录
负 责 人
姓名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植保员
姓名
电 话
检验检疫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建园时间
水果品种
产量(吨)
占地面积
注册出口
国家地区
认证情况
化学品合格供方
一、基本信息
二、果园农事记录
时间
措施
备注
果园农事记录
时间
措施
备注
三、农业化学品入库管理记录
入库
时间
化学品
名 称
入 库
数 量
购买人签 名
购买
地点
管理人签名
备注
装箱
编号
果园负责人签字
出口水果流向明细记录台帐
编号:
供货日期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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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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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12.25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1号)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

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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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91 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91 号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 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

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

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 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

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

存放等环节防

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

四)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

印件;

(五)包装厂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

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 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果园、包装厂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一)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二)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三)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人、植保员发生变化;负责人发生变化;

四)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五)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六)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

记:

(一)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二)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国家质

检总局集中组织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向有关国家输出水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有害生物监测、有有害物质监控和监

督管理。监测结果及监管情况作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

施,避免和控制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应遵守相

关法规标准,安全合理使用农用化学品,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我国或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在水果上使用的化学品。

出境水果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有关卫生质量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水果包装箱应当按照要求,标明水果种类、产地以及果园、包装厂名称或者代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一)果园周围环境、水果生长状况、管理人员情况;

(二)果园有害生物发生、监测、防治情况及有关记录;

(三)果园农用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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