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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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注:1. 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时,填报除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
2. 申请分所执业证书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申请执业证书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包括分所注册会计师及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合计超过50名时,可不再填写。
3.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