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段强制性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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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段强制性资格条件

附表1—业绩要求表

收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和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证书,或者其它质量证明文件。如按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办法》交工验收的,则只需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项目合同协议书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和质量证明文件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作废标处理(企业发生合法变更、重组的除外)。

2、业绩规模(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路面工程的长度、规模等业绩字数)需在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材料中体现,如规模不明,要求有业主证明,否则作废标处理。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资料以满足强制性业绩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附表2一主要人员资历要求表

注:1.凡列入本表人员均必须填写附表2-1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并必须在表2-1中附有效证件(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经理证书、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等;项目技术负责人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测量负责人、桥梁工程负责人、道路工程负责人、路面工程负责人均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质量检验工程师提供职称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身份证等;试验负责人提供职称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安全负责人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等)清晰可辩的彩色复印件。

监理合同段强制性资格条件

附表1—业绩要求表

附表2—主要监理人员资历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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