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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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发展需要,规范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保证工程设计为工程运行及管理创造条件,根据水利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及《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结合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黄河下游(含沁河下游、大清河下游)、黄河小北干流、三门峡库区及蓄滞洪区等堤防、水闸、河道整治工程的新建、改建、加固、续建设计。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设施不完善的,在工程改建、加固、续建设计时,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占用管理用地或损坏管理设施,在工程设计中应予以补偿或恢复。

第二章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五条为保证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设计时应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

第六条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以下工程及设施的占压土地与管护土地范围:

1、工程主体建筑物:堤身、堤内外戗台、淤区、险工、控导(护滩)、高岸防护等工程建筑物。

2、穿、跨堤交叉建筑物:各类穿堤水闸和管线的覆盖范围及保护用地等,其中水闸工程应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标志标牌、排水沟及其它维修管理设施。

4、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或设施:包括动力配电房、机修车间、设备材料仓库、办公室、宿舍、食堂及文化娱乐设施等。

5、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堤防工程护堤地、河道整治工程护坝地及水闸工程的保护用

地等,应按照有关法规、规范依法划定,在工程新建、续建、加固时征购。

第七条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与工程管护范围相连的地域,应依据有关法规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工程新建、续建、加固等设计时,应在设计时依法划定。第三章堤防工程

第八条堤顶和堤防临、背坡采用集中排水和分散排水两种方案,主要要求如下:

1、设置横向排水沟的堤防可在堤肩两侧设置挡水小埝或其它排水设施集中排泄堤顶雨水,小埝顶宽0.2m、高0.15m,内边坡为1:1,外边坡为1:3。临、背侧堤坡每隔100 m左右设置1条横向排水沟,临、背侧交错布置,并与纵向排水沟、淤区排水沟连通。堤坡、堤肩排水设施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尺寸根据汇流面积、降雨情况计算确定。

2、堤坡不设排水沟的堤防应在堤肩两侧各植0.5m宽的草皮带。

第九条堤防管理范围内应建设生物防护工程,包括防浪林带、护堤林带、适生林带及草皮护坡等,应按照临河防浪、背河取材、乔灌结合的原则,合理种植,主要要求如下:

1、沿堤顶两侧栽植1行行道林,株距2m。

2、应在堤防非险工河段的临河侧种植防浪林带,背河侧种植护堤林带。

对于临河侧防浪林带,外侧种植灌木,近堤侧种植乔木,种植宽度各占一半(株、行距,乔木采用2m,灌木采用1m);对于种植区存在坑塘、常年积水的情况,应有计划的消除坑塘,待坑塘消除后补植。

背河侧护堤林带种植乔木,株、行距均采用2m。

3、淤区顶部本着保持工程完整和提供防汛抢险料源的原则种植适生林带。

4、堤防边坡、戗坡种植草皮防护,墩距为20cm左右,梅花形种植;禁止种植树木和条类植物。

5、具有生态景观功能要求的城区堤段,堤防设计宜结合黄河生态景观的建设要求进行绿化美化。

第十条为满足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需要,应按照《黄河备防土(石)料储备定额》和

有利于改善堤容堤貌的原则,在合适部位储备土(石)料,主要要求如下:

1、标准化堤防的备防土料应平行于大堤集中存放在淤区,间距500~1000m,宽度5~8m,高度比堤顶低1m,四周边坡1:1。

2、备防石料应在险工坝顶或淤区集中放置,每垛备防石高度为1.2m,数量以10的倍数为准。

第十一条淤区顶部排水设施由围堤、格堤和排水沟组成,主要要求如下:

1、应在淤区顶部的外边缘修筑纵向围堤,每间隔100m修一条横向格堤。围堤顶宽1. 0m,高度0.5m,外坡1:3,内坡1:1.5;格堤顶宽1.0m,高度0.5m,内、外坡均为1:1。

2、应在淤区顶部与背河堤坡接合部修一条纵向排水沟,并与堤坡横向排水沟连通,直通淤区坡脚;若堤坡采用散排水,淤区纵、横排水沟需相互连通,排水至淤区坡脚。第十二条工程管护基地宜修建在堤防背河侧,按每公里120m2标准集中进行建设。第十三条应按照减少堤身土体流失和易于防汛抢险的原则建设堤顶道路和上堤辅道,主要要求如下:

1、未硬化的堤顶采用黏性土盖顶;堤顶硬化路面有碎石路面、柏油路面和水泥路面三种。临黄大堤堤顶一般采用柏油路面硬化,路面结构参照国家三级公路标准设计;其它设防大堤堤顶道路宜按照砂石路面处理。

2、沿堤线每隔8~10km应硬化不少于1条的上堤辅道,并尽量与地方公路网相连接;上堤辅道不应削弱堤身设计断面和堤肩,坡度宜按7~8%控制。

第十四条应在堤防合理位置埋设千米桩、边界桩和界碑等标志,主要要求如下:

1、应从起点到终点,依序进行计程编码,在背河堤肩埋设千米桩。

2、沿堤防护堤地或防浪林带边界埋设边界桩,边界桩以县局为单位从起点到终点依序进行编码,直线段每200m埋设1根,弯曲段适当加密。

3、沿堤省、地(市)、县(市、区)等行政区的交界处,应统一设置界碑。

4、沿堤线主要上堤辅道与大堤交叉处应设置禁行路杆,禁止雨、雪天气行车,并设

立超吨位(3吨以上)车辆禁行警示牌。

5、通往控导、护滩(岸)工程及沿黄乡镇的道口应设置路标。

6、大型跨(穿)堤建筑物上、下游100m处应分别设置警示牌。

第四章险工、控导和高岸防护工程

第十五条险工坝垛及高岸防护工程宜设置排水沟,布置及结构同第八条;坝垛非裹护段、连坝肩及坝坡采用草皮防护,种植标准同第九条。

第十六条工程管护用地宽度按有关法规确定,首、尾两端纵向延伸长度,按护坝地宽度确定。

第十七条连坝坝顶两侧各栽植1行行道林,株距2m。

第十八条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和防汛抢险需要,每处工程宜布置1~2条抢险道路,并与滩区防汛路相连接,尽可能形成迂回线路;抢险道路可参照国家三级公路路面结构修筑,路面宽度一般为6m,路面高度不得高出当地滩面0.5m;工程连坝坝顶宜修筑砂石或碎石路面。

第十九条险工、控导工程应设置坝号桩、高标桩、根石断面桩及管护范围界桩。坝号桩每道坝设置1根;高标桩可根据需要设置,每5道坝设置1根;根石断面每道坝设3~6个,每个断面设断面桩2根;管护范围界桩直线段每200m埋设1根,弯曲段可适当加密。

第二十条每处工程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标志碑牌。

第二十一条河道整治工程和高岸防护工程宜设管理站点。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人均3 5~37m2确定;防汛料物应急储存仓库建筑面积按40~80m2确定。

第五章水闸工程

第二十二条水闸管护范围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和下游防冲槽以下100m的渠道及渠堤坡脚外25m。若现状管理范围大于以上范围,则维持现状不变。

第二十三条水闸建设与加固应为管理单位创造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主要包括管理场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庭院建设,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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