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要求,根据陕西省、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向社会公示以下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可联系报名、参与竞争,我们将在报名供应商中择优选定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陕西省检察机关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第三方劳动服务公司)。

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并具有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工作经验,没有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主要涉及资格审查、笔试、岗位技能测试、资格复审等多个环节。

参照陕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实施。

受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工作安排,按甲方约定时完成招聘工作。

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对聘用制书记员的额度核定、招聘、使用、考核、监督以及职业保障等活动作出具体规范,明确了聘用制书记员承担的职责、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要求按照员与聘用制书记员的配置比例。

并根据员额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做好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履职保护等工作。

明确要求辅警履职行为应当在所在单位及其司法警察的指挥和
监督下进行,区分辅警可以从事的工作和不得单独从事的工作。

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日常办公等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实行动态额度管理、等级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3]18号【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10.20【实施日期】2003.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

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检察院聘用制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检察院聘用制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聘用制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制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检察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聘用的所有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法警、技术侦查员等。

第三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保障聘用制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聘用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5. 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及报名方式;2. 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 组织考试、考核,包括笔试、面试、体检等;4.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5. 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六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纪律;2. 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 参与案件办理,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工作;4.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5. 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权利:1. 获得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待遇;2. 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3. 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管理:1.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2. 定期对聘用制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3. 对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辅助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 对表现优秀的聘用制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考核:1.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2. 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实行百分制;3.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制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进行考核;4.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辅助人员晋升、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聘任人员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聘任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聘任范围1. 检察官特别助理:聘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员担任检察官特别助理,协助检察官办理检察公益诉讼等业务。

2.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包括劳动合同制检察官助理和劳动合同制书记员。

三、聘任条件1. 检察官特别助理:-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专业技能;-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聘任程序1. 检察官特别助理:-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签订协作意见书;- 招聘单位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待遇;- 报名参加招聘考试;- 体检、考察;- 招聘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2.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招聘单位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程序和待遇; - 报名参加招聘考试;- 体检、考察;- 招聘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任期及管理1. 检察官特别助理:- 聘期三年,期满自动解除;- 聘期期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三年。

2.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 依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六、待遇及保障1. 检察官特别助理:- 薪酬待遇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执行;- 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 薪酬待遇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执行;- 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检察机关人员结构,提高检察工作效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
1、负责案件审理程序的记录,记录审判过程中的各种法庭议程、辩论、审判结果及其他有关事项;
2、负责案件文书的归档、审核、签发、送达等工作;
3、负责审判过程中的记录,并对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负责案件的立案、排期、召集当事人及证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5、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的准备、审核、签发、送达等工作;
6、负责案件的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7、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8、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人员管理
1、招聘标准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法律、司法行政等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责任心;
(5)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2、培训标准
(1)法律、司法行政等基本理论知识;
(2)文书撰写技巧;
(3)案件审理程序;
(4)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及送达等工作;
(5)案件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6)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三、考核标准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2、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文书工作;
3、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的归档、维护、整理等工作;
4、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保管、查阅、归档、报送等工作;
5、认真负责地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聘任书记员管理制度范本

聘任书记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使用、考核、晋升、奖惩、离职等管理活动。

二、招聘与使用第三条招聘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2. 严格选拔,注重能力素质;3. 符合岗位要求,具有法律、文秘、汉语言文学等相关专业学历。

第四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时间等;2. 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3. 进行笔试、面试,综合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4. 确定拟聘用人选,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书记员岗位1. 聘用制书记员岗位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2. 初级书记员负责案件材料整理、归档等工作;3. 中级书记员负责案件审理记录、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4. 高级书记员负责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参与审判工作等。

三、考核与晋升第六条考核原则1. 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2. 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3. 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考核内容1. 工作态度、责任心;2. 业务能力、综合素质;3. 工作业绩、贡献;4.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晋升程序1. 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表现,可晋升上一级岗位;2. 晋升者需参加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晋升;3. 晋升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奖惩与离职第九条奖励1. 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2. 对在重大案件、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表彰。

第十条惩戒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制书记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处分;2. 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0.20•【文号】法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

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聘用制书记员培训实施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培训实施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培训实施方案一、前言书记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工作涉及到文件的起草、整理、归档等工作,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因此,为了提高书记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制定一套科学的培训方案,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培训目标1. 提高书记员的专业能力,包括文字处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能力;2. 增强书记员的团队协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3. 提升书记员的服务意识,提高对内外部客户的满意度。

三、培训内容1. 文字处理能力的提升- 学习常用办公软件的操作技巧,包括Word、Excel、PPT等,提高文字处理效率;- 学习规范的文件格式和排版要求,提高文件的整体质量。

2. 文件管理能力的提升- 学习文件的分类、编号、归档等管理方法,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学习文件保密和安全管理知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档案管理能力的提升- 学习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等基本知识,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 学习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四、培训方法1. 理论教学通过讲解、演示等方式,传授文字处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实践操作设置实际案例,让书记员进行实际操作,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3. 案例分析分析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提高书记员的解决问题能力。

五、培训评估1. 考核方式采用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书记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2. 考核内容考核文字处理、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能力。

3. 考核标准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性,提高培训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培训总结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书记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工作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服务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同时,书记员的团队协作意识也得到了增强,整体工作氛围更加和谐。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引言书记员在各种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协助管理层处理文件、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

然而,传统的聘用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人事编制不足、效率低下、岗位流动性差等。

为了提升书记员的职业发展与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一、改革目标本次改革的目标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优化书记员的聘用制度,以提高效率和工作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 1. 确定书记员的专业标准与职责范围; 2. 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的书记员招聘机制; 3. 加强书记员的职业发展与培训。

二、确定书记员的专业标准与职责范围为了规范书记员的职责及工作标准,制定以下准则: 1. 书记员应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技巧; 2. 书记员应熟练掌握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3. 书记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高效地完成各类会议和活动的记录和安排;4. 书记员应保守机关及工作单位的各类内部文件和机密信息。

三、建立公正、透明的书记员招聘机制为了确保书记员招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以下招聘机制: 1. 书记员职位需通过报名或内部推荐的方式进行招聘; 2. 招聘流程包括简历筛选、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申请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3. 招聘过程会记录并公示,以保证程序公正; 4. 招聘名额根据机关及工作单位的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加强书记员的职业发展与培训为了提升书记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制定以下培训与发展措施: 1. 建立书记员培训计划,包括定期内外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书记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设立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书记员进修学位,并提供晋升机会; 3. 配置专业书籍及学习资源,为书记员提供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机会; 4. 定期评估书记员的工作绩效,对表现优秀的书记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五、实施计划为了顺利推进该改革方案的执行,我们制定以下实施计划: 1. 设立改革小组,负责方案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工作指南,确保改革过程的规范和平稳; 3. 逐步推行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与协调; 4. 定期评估改革的效果,及时调整与优化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

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一、引言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

作为机构和企业内部运转的重要一环,书记员的角色与职责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传统的雇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对书记员的要求,聘用制的改革迫在眉睫。

本方案旨在对聘用制书记员改革进行全面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背景分析1. 聘用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的雇佣制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聘用程序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固定雇佣形式不适应灵活的用人需求;无法及时适应工作变动而调整编制;制约了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2. 聘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改革聘用制度对于提高书记员队伍专业素质、灵活调整编制、提升工作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改革,可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精细化、灵活化和高效化。

三、改革目标基于以上背景分析,我们制定了以下聘用制书记员改革目标:1. 简化程序:简化聘用程序,减少繁文缛节,提高招聘效率。

2. 弹性编制:建立灵活的聘用制度,能够根据工作需求和人员能力的变化,灵活调整编制,实现合理用人。

3. 专业化建设:加强书记员队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4. 切实保障权益:确保聘用制度改革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障其合理利益。

四、改革措施1. 简化程序(1) 招聘流程精简:将招聘流程进行优化,明确职位需求、确定招聘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筛选面试、进行录用决策等环节,减少冗余步骤。

(2) 优化面试方式:引入面试评估工具和技术,如能力测试、情境模拟等,以确保招聘过程客观、公正、科学。

2. 弹性编制(1) 建立灵活用工机制:根据机构和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弹性的用工制度,包括临时聘用、合同制度、兼职等,以满足不同期间和项目的用工需求。

(2) 推行聘期制:将聘期制度与工作需要相结合,根据工作特点和书记员的实际表现确定聘期,避免编制过剩或不足的情况。

3. 专业化建设(1) 专业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全员书记员培训,包括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沟通技巧等方面,提升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书记员制度

书记员制度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呈批单密级缓急文件编号岳市检发[2014] 号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政治部送稿谌可文核稿校对份数4 主送;抄送:主题词文件标题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检察机关临时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聘用制书记员是检察辅助人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聘用制书记员的具体岗位职责,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并报政治部门备案。

第三章条件与录用第四条聘用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团队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五)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七)年龄在25周岁以下;(八)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聘用制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

第五条聘用制书记员的录用,参照公务员招录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录用聘用制书记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后签定《聘用合同书》。

聘用期满前的30日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聘用制书记员享有的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三)享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享受休假、出差补助、加班补贴等待遇;(四)参加培训;(五)按合同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客观、公正、全面评价聘用制书记员工作,增强聘用制书记员责任担当意识、争先领先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提升聘用制书记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主业,根据《*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管理权限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使用管理的双重考核管理模式,由政治处和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院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

聘用制书记员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

二、考核管理内容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分)、质量效率(**分)、工作态度(**分)、作风纪律(**分)四个部分。

其中,“工作态度”、“作风纪律”考核项目不分岗位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按所在岗位分类考核。

另按特殊情形给予加减分,汇总得出个人考核分。

本办法为指导性意见,业务部门中执行局、立案庭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质量效率的考核可结合所在部门考核办法综合评分,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

三、考核管理规定(一)工作业绩(**分)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考核、汇总。

综合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由所在部门负责考核,报政治处汇总。

1、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分)(1)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以全院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

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

刑事审判庭内勤的跟案数量由本人跟案数量+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平均数**.*确定。

(2)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以全院民事审判岗位聘用制书记员跟案数量的平均数为基准,平均数得基本分**分。

其他书记员的跟案数量与平均数相比,跟案数量每高*个百分点,加*分;每低*个百分点,扣*分。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某省委组织部、某省人事厅、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法院聘用人员管理规定篇1在谈聘任制书记员制度弊病之前,首先要了解聘任制书记员的现状,只有了解这些情况,才能更好地理解当前聘任制书记员改革中矛盾之所在。

随着1999年高校大肆扩招,以及函授、成人、远程教育及自考等国家承认的教育方式的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了前所未有之压力,其中以法学专业首当其冲,相当数量的法科毕业生毕业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

另外,各省市区的公务员招考也陆续全面拉开,进入法院与检-察-院的机遇之多也是前所未有。

在如此大的就业压力以及激烈竞争下,应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层层选拔的大部分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还是不错的。

同时也要注意到,由于各省市区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各地聘任制书记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的。

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等地,具有硕士学历或名校背景的聘任制书记员不乏其人。

网上曾有“北大-法学毕业生报考镇江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新闻,闹得轰扬一时。

而有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聘任制书记员的要求则仅仅是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学历。

从一个非法院政工部门出身的工作人员角度看来,我所理解最高院采用书记员聘任制管理之初衷,可能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着眼于从制度上解决“审书不分”问题,进而明确职责分工。

《书记员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法官多是从书记员开始做起,经过一定年头,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资格考试,然后就可以任助理审判员,这个内部考试自然不能同如今的司法考试相并论,基本上可保证全部通过。

因而在当时,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书记员就是法官,至少是准法官。

这造成审判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角色模糊,也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混乱。

基于此种考虑,最高院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即不能转任法官,只可以在所谓“书记官”这一序列里晋升。

按照《书记员管理办法》规定,最高院的聘书职级可到正处,高院可副处,中院可正科,基层院可副科。

二是将书记员这一职位定位于“审判辅助人员”。

这种定位类似于医院的`护士,即不要求从事过多含有技术含量的审判工作,而仅仅是辅助人员而已,因为是辅助人员,所以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职位并不具重要性(见过、、实行聘任制的么?)。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 个月,一般不超过6 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聘用人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法院编制外从事各项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包括聘用的书记员、综合人员、司法警察、驾驶员、保洁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所有在聘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办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聘人员。

政治处根据院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具体岗位要求等内容拟订招聘方案,对外公开招聘。

第五条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满后,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讨论决定,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六条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聘用人员及本院各执一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政治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聘用人员岗位,聘用人员岗位培训、日常工作、工作纪律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服从组织分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组织的安排和领导的指挥,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原则和纪律。

第九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党团活动、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及相关技能培训,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任何审判机密,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及礼物。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等考勤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一个月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病假在十天以内(含十天),工资照发,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十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也按此办理,婚假、产假按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聘任制书记员的聘用、职责、考核、培训和待遇等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依据《公务员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聘任合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政治部主管,主要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相应管理。

聘任制书记员所在工作部门负责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本院聘任制书记员应从通过全省聘任制书记员统一考试,并被批准录用的人员中聘任。

法律法规对聘任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五条聘任决定录用的聘任制书记员,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附后)。

聘任合同由政治部主任代为签订,加盖院印。

第六条聘任合同的期限为三至五年,从试用之日起算。

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聘任,已签的聘任合同自然解除。

第七条聘任制书记员的续聘和解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治部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决定续聘和解聘聘任制书记员,以及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1、庭前程序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2、庭审准备阶段的书记员工作;
3、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其他有关案件审理、执行的事务性工作。

(二)所在部门分配的有关工作。

(三)本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遵守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章工资和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政法专项编制内的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间享受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补助、奖金,按照本院其他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减半发给。

第十六条聘任制书记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从该人的补助和福利中扣出,连同单位负担的部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一并向有关部门缴交。

第十七条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但是对休假有年限规定的,剩余聘任期不足规定年限的,只享受聘任期内的相应休假待遇。

第十八条聘任制书记员参加教育培训,按本院在职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规定审批。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按本院有关规定报销费用;经批准参加非脱产学历教育的,面授期间可予准假,但各项学习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聘任制书记员的考核依据和标准,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要求,但法律法规和本院有关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执行。

聘任制书记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本院其他公务员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聘任制书记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和惩戒的实施,适用本院其他公务员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工资福利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