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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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

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

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坏账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三种方法的计算如下:(1)余额百分比法:根据会计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乘以估计坏账率即为当期应估计的坏账损失,据此提取坏账准备。

例:甲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2002年末甲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0元,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2003年发生了坏账损失500元,当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30000元,计算甲公司在2002年和2003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2002年和2003年末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假设甲公司2002年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为0)。

关于坏账准备,国家税务总的规定你该知道(案例汇总)[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坏账准备,国家税务总的规定你该知道(案例汇总)[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坏账准备,国家税务总的规定你该知道(案例汇总)[会计实务优质文档]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

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

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都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由于坏账准备对于会计人来说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小编准备了几个案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坏账准备的相关规定,供大家理解并参考!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1.计提坏账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1】某企业2015年末,不存在单项重大应收账款项目,2014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2015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00万元,如果企业第一次使用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估计一年以内的坏帐损失比例4%,一年以上的坏帐损失比例6%,计算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如果2014年末,计提的坏账准备为6万元,2015年未发生坏账损失,计算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第一种情况:2015年应计提坏账准备=200×4%+100×6%=14(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 140 000第二种情况:2015年应计提坏账准备=200×4%+100×6%-6=8(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 80 000贷:坏账准备 80 0002.核销坏账损失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案例2】某企业2015年末,不存在单项重大应收账款项目,2014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2015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00万元,如果企业第一次使用会计准则,计提坏账准备,估计一年以内的坏帐损失比例4%,一年以上的坏帐损失比例6%,2015年末按照规定计提了坏账准备,如果2016年3月某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发生坏账损失10万元,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果2016年3月某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发生坏账损失20万元,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第一种情况:借:坏账准备 100 000贷:应收账款 100 000第二种情况借:坏账准备 140 000资产减值损失 60 0003.坏账转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坏帐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坏帐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坏帐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

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企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实务: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会计实务: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

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因此,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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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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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使得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出现了差错,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0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

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20000贷:坏账准备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33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坏账准备在新旧税法下的衔接

坏账准备在新旧税法下的衔接

坏账准备在新旧税法下的衔接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处理不同,旧税法允许纳税人按规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税前扣除;而新税法对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实行据实扣除,不再计提。

税收政策的变化必然涉及2008年1月1日以前纳税人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例:甲公司于2006年初成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7年1月1日起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该公司有关事项如下:1.2006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合计100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2.2007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合计1600万元,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万元,收回已冲销的应收款项1万元,计提坏账准备7万元;3.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7万元,计提坏账准备4万元;4.2009年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3万元。

假设甲公司于每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其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全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一直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6年、2007年为33%,2008年及以后为25%,每年的会计利润均为20万元,无其他调整项目,每年末均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相关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2006年会计与税务处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借:管理费用 10贷:坏账准备 10.2006年,账面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而税法允许计提坏账准备5万元(1000×5%.)。

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10-5)。

20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0+5)×33%=8.25(万元),坏账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为5万元,“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金额应为1.65万元(5×33%)。

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

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

坏帐准备的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下坏帐预备的财税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一样需要制定具体的坏帐预备计提政策。

制度承诺采纳的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帐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不认定法,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目前企业通常采纳的计提方法要紧是帐龄分析法,针对不同帐龄的应收款项规定相应的坏帐计提比例。

企业确定的坏帐计提比例通常要高于税收法规承诺税前扣除比例,如此企业计提的坏帐预备就形成事实上的“可抵减时刻性差异”。

本文拟对坏帐预备在实务中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一、关于坏帐预备税前扣除的有关税务规定1、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文件规定内资企业可按照年末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余额的0.5%税前扣除坏帐预备,并明确了申请坏帐核销的条件。

2、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咨询题的通知》,文件要紧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重新界定了税前扣除坏帐预备的计提范畴,承诺企业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范畴(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税前扣除0.5%的坏帐预备;二是明确了坏帐预备的性质为“可抵减时刻性差异”,该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会(2003)2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有关咨询题解答(三)〉》,文件给出坏帐预备财税处理的详细规定,并将“可抵减时刻性差异”的概念扩大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内资和外资)。

4、涉及外资企业坏帐预备的税务规定要紧四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1991)165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咨询题的通知》和解答(三),按照规定,只有从事信贷、租赁的外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准予税前扣除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计提的坏帐预备;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申请税前列支3%的坏帐预备,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严格审批。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

【老会计经验】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定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计提的范围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综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度》规定: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以企业期末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的5‰计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

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因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提出的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

在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我国税法对于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提取坏账准备,以确保税收合规性和财务稳健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支出包括确凿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为坏账准备,并在纳税时予以扣除。

其次,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之前,不得随意提取坏账准备。

只有在坏账损失发生时,企业才可以提取坏账准备,并在纳税时进行扣除。

此外,坏账准备的提取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夸大的情况。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坏账准备的计提和确认,确保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合理、合法。

最后,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应当注意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

在会计核算上,应当及时、准确地计提坏账准备,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税务申报上,应当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将提取的坏账准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

总之,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的税收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坏账准备,并在税前予以扣除。

只有做好了坏账准备的合理提取和税前扣除工作,企业才能在税收合规和财务稳健方面做到更加完善和规范。

坏账准备是什么科目?为什么税法不承认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什么科目?为什么税法不承认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是什么科目?为什么税法不承认坏账准备?企业在销售的过程中,赊销的情况不可避免。

在赊销的过程中,企业还是很被动的,客户万一不及时还钱,企业也会很无奈。

不仅如此,企业为了更准确地进行财务核算,坏账准备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坏账准备是什么科目“坏账准备”是资产类的备抵科目。

即“坏账准备”可以使资产的价值变少。

或者说“坏账准备”可以使企业的资产,更加符合现在的公允价值。

具体会计核算时,“坏账准备”科目的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即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登记在“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坏账准备实际发生时,登记在“坏账准备”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已经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也需要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具体来说,企业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先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一般来说,企业会按照应收账款的总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或者把坏账准备进行分类以后,再计提坏账准备。

“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之下,减值损失分为了两部分。

即“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

那么这两个会计科目应该怎么使用呢?其实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信用减值损失”属于从“资产减值损失”里面分离出来的科目。

“信用减值损失”只要核算金融资产等情况的损失,而“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核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减值情况。

比方说,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就需要通过“信用减值损失”进行核算,而不是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进行核算。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千万不能弄错了。

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也需要时刻保持不断学习的心态才可以。

税法可不承认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是为了更加严谨地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毕竟企业计提的坏账,并没有实际发生。

这样的做法虽然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却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从根本来说,会计的核算规则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的核算规定是收付实现制。

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比例

计提坏账准备的数额、比例

[编辑本段]什么是坏账准备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

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

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

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商业信用的高度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

商业信用的发展在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的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坏账的发生。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

坏账损失是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

[编辑本段]坏账准备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

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一些差异。

目的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坏账准备的处理的差异。

笔者就坏账准备从计提方法、计提范围、计提数额、比例等方面,对"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作一比较。

一、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应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计提坏账准备,也可以按客户分别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除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国家税收规定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坏账准备会计处理(有例题)

坏账准备会计处理(有例题)

坏账准备如何计提?【解答】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价值。

具体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

下面通过例题的形式来系统的掌握坏账准备的业务核算:【例题】某企业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199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000元,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4‰。

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4000元,该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980000元。

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3000元,上年已冲销的应收账款中有2000元本年度又收回。

该年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00元。

假设坏账准备科目在1999年初余额为0。

要求:计算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要求列出计算过程并作会计分录)。

【解答】解题思路:根据题目的要求知道本题计算的是各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首先应判断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本题中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立刻反应到采用这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应当考虑坏账准备的期末余额。

明确了解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后,以年为顺序一步步计算每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1)1999年应提坏账准备=800000×4‰=3200(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3200贷:坏账准备32002000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4000贷:应收账款4000(2)2000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为:4000-3200=800(元)(借方)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980000×4‰=3920(元)则2000年应提坏账准备=3920+800=4720(元)(贷方)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4720贷:坏账准备4720(3)2001年发生坏账损失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3000贷:应收账款30002001年收回已冲销的应收账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2000贷:坏账准备2000借:银行存款2000贷:应收账款20002001年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800+4720-3000+2000=2920(贷方)而要使坏账准备的余额为贷方600000×4‰=2400(元)(贷方)则应冲销坏账准备2920-2400=520(元),即2001年应提坏账准备-520元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坏账准备520贷:管理费用520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

企业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或减值损失。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评估,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同时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属于应收款项,所以是要计提坏账准备的。

(1)期末计提坏账准备①计提、补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坏账准备②冲减(转回多提)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2)实际发生坏账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3)已确认的坏账又收回①转回已确认的坏账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贷:坏账准备②收回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银行存款贷: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举例1:甲公司2017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00万贷:坏账准备 200万则甲公司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20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

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200万。

举例2:假如上述甲公司2018年底已经确认500万确实无法收回,甲公司应核销坏账,并计提相关坏账准备,会计处理如下:1. 核销坏账:借:坏账准备 500万贷:应收账款 500万2. 年底计提坏账: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贷:坏账准备 300对于甲公司这笔500万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企业应按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

坏账准备的所得税处理2009年11月08日星期日 13:00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即企业首先应当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形成坏账准备,并使各期末坏账准备余额合理地反映应收款项收现面临的风险水平,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再根据其损失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注销相应的应收款项金额。

同时还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既包括应收账款,也包括其他应收款,并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四种方法中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随后,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13号)又对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做出了规范。

现行税法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也规定,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并且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核销坏账应具备的条件、收回已核销坏账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但是,为了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法又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实行限额扣除办法,即只有计提的不超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5‰的坏账准备金才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这一点与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提取的坏账准备从利润总额中全额扣除”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实务中,企业通常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再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以后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的,那么,对上述差异,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会计制度和税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范,相关教科书也都是在讲解所得税会计时,仅仅介绍一下初次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的纳税调整方法,至于以后年度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坏账损失的处理(含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坏账损失的处理(含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坏账损失的处理(含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一.坏账准备的概况这里需要的掌握几个名词:坏账准备、备抵账户、备抵法。

坏账准备是指对应收账款(包括其他应收款)预提的,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用来抵销,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

实际上是一个过渡科目。

备抵账户,也就是抵减账户,是用来抵减被调整账户的余额,以求得被调整账户的实际余额的账户。

被调整账户的实际余额=被调整账户的余额—抵减账户的余额即:应收账款(实际余额)=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核算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

由于备抵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因此,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备抵法来进行坏账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备抵法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另一方面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待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金额,使资产负债表上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净值。

二.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例:甲公司2017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计提减值损失会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00万贷:坏账准备 200万(二)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甲公司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20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

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200万。

【会计实操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

【会计实操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1、依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节选)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税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节选)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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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坏账准备的规定(汇总)
1、依据财税[2009]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节选)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税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节选)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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