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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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8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服价处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在广泛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就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具有封闭运行的特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统筹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施救工作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交通执法单位不得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定给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实施救援服务应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修理。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三、车辆救援服务具有公益性。按照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当、车辆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制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服务的,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四、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以按附件2所列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车辆分类详见附件3。

五、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六、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提高服务及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公示救援电话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举报电话。实施车辆施救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八、各级价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不按规

定明码标价、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年。原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3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安徽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2.平板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计算,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3.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4.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

5.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

附件2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3 车辆分类表

信息来源:省物价局服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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