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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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五篇】篇一: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范围1. 国有集团公司采购活动包括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采购等。

2. 采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定:各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采购需求申请,包括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和数量。

2.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采购需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式选择,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相应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4. 公告发布:针对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公告,公开征集投标人。

5. 投标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中标供应商。

6. 合同签订: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内容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

三、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编制:集团公司每年制定采购计划,明确各单位的采购需求和预算。

2. 采购过程监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供应商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考核。

4. 采购合同管理: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 采购结果公示: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四、监督与惩处1.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凡违反本办法的采购活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暂停采购资格、撤销中标资格等。

2. 内部监督机制:集团公司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所有。

宜宾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宜宾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宜宾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宜宾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宜宾市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促进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提高采购效率和绩效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辖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

二、采购管理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国有企业采购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采购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公平对待,确保供应商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机会。

2. 公开透明原则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做到信息公开、流程透明,严禁利用职权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开采购活动。

3. 实事求是原则国有企业采购决策应基于实际需求,目标明确、理性合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保采购活动的实施符合国有企业的利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国有企业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信用行为对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三、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明确采购需求,并由相关单位进行确认。

采购需求应明确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基本要求、数量、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等。

2. 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方案是指对采购活动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步骤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方式、采购组织形式、采购预算、采购时间安排等内容。

3. 供应商选择国有企业采购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供应商应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金、业绩情况、信用记录等。

4. 报价评审供应商报价完成后,国有企业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报价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报价内容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分,确定中标供应商。

5. 合同签订国有企业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6. 采购执行及验收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采购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进行验收,确保购买的物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7. 采购记录和评估国有企业应做好采购记录工作,包括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采购物品的基本情况等。

采购结束后,应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采购活动提供参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护国有资产,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采购管理的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进行,明确采购标准和要求,保证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机会,并选择符合要求的最优供应商。

2. 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明确采购流程,公示采购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监督。

3. 诚信原则:采购活动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4. 经济效益原则:采购应当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交货期等因素,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利用。

二、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提出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

2. 编制采购方案:根据采购计划,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标的、采购方式、采购条件等。

3. 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编制:对于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编制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并发布到指定的采购网站或媒体上。

4. 招标和评标:对于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进行供应商报名、资格审查、投标、评标等程序,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5. 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6. 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及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并进行验收和付款。

7. 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8. 采购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保存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监督和管理1. 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外部监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采购情况。

3. 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采购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4. 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采购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

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一、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采购活动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起着重要影响。

为保证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共财政的合理利用,国有企业采购合规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过程和方式,促进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提高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水平,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无论采购金额的大小。

四、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应遵循以下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应制定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的目标和计划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和战略方向。

2.供应商资格审查:国有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和资质。

3.招标或询价:国有企业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活动,以获取合适的供应商和最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4.投标评审:国有企业应对投标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方的能力和竞争性,选择最佳的供应商。

5.合同签订:选定供应商后,国有企业应与供应商签署正式的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五、合规要求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合规要求:1.公开透明: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参与者平等竞争。

采购信息应及时公布,采购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公正公平:采购过程应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采购决策应基于供应商的能力和价格,并遵循公共财政的原则。

3.决策依据:采购决策应有明确的依据,不得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好恶进行决策。

决策结果应做好记录和归档。

4.合同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确保供应商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进行相应的验收和结算。

六、监督和处罚为保证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相应的处罚制度。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企业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采购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权限、程序、方式和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采购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企业应设立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采购活动。

采购部门应具备专业化的采购团队,负责制定采购计划、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等。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采购方案。

评审委员会由企业内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采购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签订合同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评审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评审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第四章采购合同和履约第十三条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履约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有企业长期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长期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长期采购管理办法引言国有企业长期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行连续、稳定的物资供应。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长期采购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本《国有企业长期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1.1 透明公开原则国有企业长期采购应当遵循透明公开原则,采取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确保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和选择权利。

### 1.2 真实合法原则国有企业在长期采购过程中,应当与合法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1.3 经济效益原则国有企业长期采购应当注重经济效益,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采购管理的目标。

第二章供应商的评选与管理2.1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国有企业在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前,应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估。

### 2.2 供应商的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制度,定期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交货准时性、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 2.3 供应商的分类管理根据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业绩,国有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以便更好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优化供应链管理。

第三章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3.1 采购合同的签订国有企业在与供应商达成采购协议时,应明确合同内容、采购数量及价格、交货期限等相关要素,并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 3.2 采购合同的履行监督国有企业应定期进行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 3.3 采购合同变更与终止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情况,国有企业和供应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长期采购的风险管理4.1 供应链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链风险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与长期采购相关的供应链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新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新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新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新疆地区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地区所有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采购。

二、采购程序2.1 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在有采购需求时,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报告所属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2.2 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方案应当由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人员根据采购需求和预算编制,并纳入相应的采购计划。

2.3 招标公告发布国有企业在确定采购方式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如名称、规模等;•采购方式;•招标文件领取和提交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4 招标文件编制国有企业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格;•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和评标标准;•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书价格等相关信息。

2.5 招标文件发放和接收国有企业在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发放和接收招标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并确保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获取招标文件。

2.6 投标评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投标评审,评审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并记录评审结果。

2.7 中标结果公示国有企业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应当公示中标结果,并将公示内容发布到指定的媒体上。

2.8 合同签订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和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2.9 履约管理和结算国有企业应当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三、监督和责任追究3.1 监督机构新疆地区设立专门的采购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2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国有企业,监督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 申诉和处理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存在争议的,相关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并由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采购总则与范围1.1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设备、服务、工程等采购项目。

1.3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采购方式与流程2.1 国有企业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

2.2 采购流程应明确包括需求确认、市场调研、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评审与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方法3.1 采购评审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方法,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2 评审标准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因素。

第四章合同管理与执行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4.2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建立履约管理机制,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供应商管理与审核5.1 国有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确保供应商资质和信誉的可靠性。

5.2 对供应商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其产品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价格等因素,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

第六章采购监督与审计6.1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与审计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6.2 对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采购信息化管理7.1 国有企业应加强采购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

7.2 建立采购信息平台,实现采购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八章采购责任与奖惩8.1 国有企业应明确采购活动中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

成都市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1.1 背景成都市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要进行大量的招标采购活动,为了规范和统一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平竞争程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成都市国有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遵循法律法规,透明公平,以获取具有合理价格和稳定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企业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时的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公开透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保广泛参与、竞争公平。

3.2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保证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供应商。

3.3 诚实守信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实守信,严禁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违法行为。

3.4 经济合理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基础,确保采购品质和性能满足需求的同时,尽量节约采购成本。

四、招标采购流程4.1 采购需求确认在实际需求确定后,编制采购计划,并进行内部审核和确认。

4.2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4.3 招标公告发布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获得招标信息。

4.4 供应商资格审核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参与招标的资格和能力。

4.5 技术评审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提交的技术方案、产品样品等进行评审,评估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4.6 报价评审在技术评审通过的基础上,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评审,选择价格合理且质量可靠的供应商。

4.7 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被评选中的供应商与其它参与招标的供应商。

4.8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署采购合同。

五、监督和管理5.1 监督机构成都市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招标采购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5.2 监督职责监督机构应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合规、评标过程是否公平、中标结果是否合理等。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

三、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物资采购的具体需求。

–需求确认应经过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

2.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采购时间等信息。

3.开展采购活动–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方式。

–根据采购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应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保采购结果的合理性。

4.评审供应商–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评审应根据供应商的资质、口碑、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5.签订合同–选定供应商后,与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供应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采购的顺利进行。

6.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物资按时到达、质量合格。

–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

四、采购管理1.采购台账–建立和维护物资采购台账,记录所有物资采购的相关信息。

–台账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金额、供应商信息等内容。

2.采购合同管理–建立采购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

–管理合同变更、终止等事项,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3.采购费用控制–对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控制和审查。

–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控制采购费用的增长。

4.采购流程优化–针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优化。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五、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制–建立物资采购的监督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中的违规行为。

2.采购结果评估–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估,评价采购活动的效果和成本效益。

–根据评估结果,优化采购管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国企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国企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企在国内外进行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

第三条国企工程项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国企工程项目采购范围包括:(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国企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采购。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国企工程项目采购程序如下:(一)编制采购计划;(二)发布采购信息;(三)资格预审;(四)投标(响应)文件递交;(五)开标、评标、定标;(六)签订合同;(七)合同履行;(八)合同终止。

第七条编制采购计划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发布采购信息时,应通过政府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行业媒体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资格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条开标、评标、定标应公开进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合同履行。

第四章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企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对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国企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企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企在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概述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是国有企业为满足自身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活动的过程。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以下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适用范围1. 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采购适用范围包含货物、工程、服务和土地等方面。

三、采购程序1. 采购计划国有企业应提前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方式和时间计划等内容。

采购计划需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2. 采购方式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不同采购方式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规模进行选择。

3.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采购活动按照合同执行。

四、采购管理1. 采购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应建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采购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采购管理人员,并做好信息管理、档案保存等工作。

2. 采购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采购管理活动合规、规范。

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定期检查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3. 采购风险管理国有企业应对采购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做好风险记录和跟踪。

五、采购绩效评估国有企业应建立采购绩效评估机制,对采购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采购管理办法,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六、其他事项1.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修订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2. 采购管理办法细则或解释由公司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制定,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

结语以上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国有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展采购活动,确保采购行为合规、规范。

希望通过这些管理办法,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采购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以文本格式输出,符合要求。

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提高工程项目采购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

三、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根据企业工程建设计划,经过论证和审批后,确定工程项目需求。

2、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采购方式、采购预算、招标时间及具体招标方式等内容。

3、发布招标公告按照采购计划,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限制性招标。

4、公开投标或邀请投标公开招标或限制性招标结束后,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5、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评标会议进行终审。

6、确定中标人中标人通过现场评标,确认最终中标人。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履约管理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采购物品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价格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8、验收完成交货后,采购人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如不合格及时处理。

四、采购方式和招标范围1、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根据采购计划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公告招标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的通知。

(2)限制性招标:在符合建立供应商名单及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下,向数家供应商发出邀请,要求其进行投标,以确定最佳供应商。

(3)单一来源招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招标范围:(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2)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设备等。

(3)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采购项目。

五、采购文件1、招标公告:包括采购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限、投标要求和方式、招标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2、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投标函、技术商务要求、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六、采购评标评审1、组织评标委员会:采购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组织现场评标会议进行终审。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完整资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完整资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完整资料)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XXX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国有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采购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活动,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济活动除外。

第三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率,提高质量。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当积极支持和倡导落实绿色采购、循环经济等社会责任和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二章采购组织第五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采购组织机构。

第六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程序及采购文件,实施和管理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采取适当的报酬形式,避免利益冲突。

第九条为增加采购公开透明度,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公告采购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采购公告、开标记录及评审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品目、金额等不同情况采用招标、询价、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十一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采购实施前,经采购人员确定后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应当根据采购品目进行制定,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供货协议,明确配套技术、价格、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采购文件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准、采购需求、投标要求、评审标准、合同要求等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应当有完整的文件序号、日期、版本、页码等信息,并在文件制定前,进行内部审查。

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公告应当提供采购活动信息的概括和采购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第十七条采购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依法审批,并作为采购记录留存。

国有企业采购规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规范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国有企业采购规范管理办法,以促进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合理、公正和高效。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相关主体。

2. 采购流程国有企业采购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2.1. 采购需求确认在采购开始之前,采购单位应明确采购的具体需求,并进行充分的内部评估和论证。

2.2. 制定采购计划基于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包括项目背景、招标方式、采购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3. 招标公告及投标采购单位应在指定的采购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要求及时间安排。

供应商可以根据公告要求进行投标。

2.4. 评标与中标采购单位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及时公示。

2.5. 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6. 结算与验收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符合要求。

3. 采购管理要求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国有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3.1. 透明公开采购活动应进行透明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定。

3.2. 公正竞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正竞争原则,不得限制、排斥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

3.3. 信息保密采购单位应切实保护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确保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3.4. 决策独立采购决策应由相关负责人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或影响。

3.5. 供应商管理采购单位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分类和注册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对供应商进行管理。

3.6. 风险管理采购单位应主动识别和评估采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

4.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5.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任何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两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中,依法采用招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合理规范采购流程,保障国有企业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推动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具体采购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2. 采购方案编制:根据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员应当编制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条件等内容。

采购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3. 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方案,采购人员应当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发布,并向潜在供应商提供。

4. 招标活动组织:采购人员应当组织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评标结果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5. 中标确定与结果公示:采购人员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供应商,并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价格、质量要求等信息,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6. 合同签订与履行:采购人员与中标供应商应当根据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物资、设备、工程、服务等交付与支付。

三、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准入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准入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准入条件和程序。

供应商凡是申请成为国有企业的供应商,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2. 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与考核制度,对供应商的质量、价格、交货期等进行定期评价与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供应商,做到合理使用和优胜劣汰。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操作流程,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二、采购目的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符合质量标准和合理价格的物品、工程或服务,以满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需求。

三、采购程序1. 采购需求确认: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预算,部门负责人需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并明确物品、工程或服务的规格要求。

2.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负责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时间安排和预算。

3. 采购公告发布:采购部门负责发布采购公告,并在指定的媒体或采购平台上公示采购信息,以便供应商参与竞标。

4. 投标评审:根据投标要求,采购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5. 中标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

6.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部门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7. 采购执行和验收:供应商按合同履行交付物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采购部门负责对交付的物品进行验收。

8. 采购记录和报告:采购部门负责记录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提供采购报告。

四、采购管理要求1. 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与供应商之间的不正当交易或潜规则。

2. 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库,并根据需求与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产品质量和供货稳定。

3. 采购合同应明确物品、工程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并包括适当的质量保证条款。

4. 采购过程中的文件和记录应妥善保存,方便审计和监督部门的查阅和核对。

五、采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存在严重失职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并在实施中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以上即为国有企业采购操作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对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标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采购组织与管理三、采购程序四、合同管理五、监督与考核六、附则正文: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活动。

1.3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采购组织与管理2.1 企业应设立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2.2 采购管理部门应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预算等内容。

2.3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选择,建立供应商库。

2.4 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签订、履行和归档。

三、采购程序3.1 采购程序应包括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采购评审、采购结果公示、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

3.2 采购需求确定后,采购管理部门应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

3.3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4 采购评审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保证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5 采购结果应在采购公告发布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6 公示无异议后,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合同管理4.1 采购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质量标准等内容。

4.2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管理部门应进行合同履行管理,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与考核5.1 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监督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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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资部门负责制订年度国有企业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并负责审批采购任务确认书,明确采购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和场内管理职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报市国资部门备案。

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经市国资部门认可,并进入中介机构库进行管理。

经采购人选定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可分为随机抽取和综合评估法确定。

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采取随机抽取法,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采取综合评估法确定,具体应当参照《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执行。

第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报市国资部门审核备案。

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市国资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市国资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国资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急需采购项目需缩短时间采购的,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数额在300万(含)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原则为五人以上。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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