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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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农村信用合作社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全州广大妇女创业资金需求,支持全州的全民创业工程,切实履行农村信用社的社会责任,根据《妇女贷款实施办法》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制度,结合阿坝州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妇女创业贷款,是指经妇联审查同意后,由妇联指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者或其创办的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贷款对象是指符合《妇女贷款实施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妇女创业者。

第四条妇女创业贷款由妇联、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按各自职责共同审查发放,也可由妇联审查同意后,农村信用社自主发放。

第五条妇联指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妇女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保证金专户。以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妇女创业贷款,由各联社按信贷制度和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口;

(二)年龄在18—60(含)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的劳动和创业技能,有创业愿望和项目;

(三)有经营场所,合法经营在一年以上,家庭成员(夫妻)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社会记录和不良个人嗜好。

(四)符合规定的农村妇女是指:

全国、省、州、县“三八”红旗手、“双学双比”活动先进个人、女能手、致富带头人;各级妇联组织扶持的妇女种植、养殖、加工或承包大户;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农产品女经纪人;回乡企业的女大学生、女农民工;女性创办或以吸纳女性就业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联合体。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自主创业者

1、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者,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2、创业项目若需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必须办理合法的登记注册及年审手续;

3、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具备投资小、见效快、风险小、收益高等特点。

(二)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小企业

1、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农村妇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

2、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税务、特许经营等合法手续。

3、申请担保贷款用于流动资金使用。

4、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

(三)贷款对象必须在农村信用社网点开立了结算账户。

(四)贷款对象必须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并能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贷款方式

(一)县妇联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贷款);

(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方式(以下简称其他贷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

(一)担保贷款按以下标准确定额度:

对城镇和农村妇女创业者,单笔贷款最低限额为0.5万元(含),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

(二)其他贷款方式不受额度限制,但要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其他贷款方式期限及展期规定按相关信贷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贷款项目为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微利项目范围: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生产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申请贷款的项目均视为微利项目。

(一)自主创业人员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农村信用社正常支付利息,农村信用社向财政部门申请拔付贴息资金后,再将先期所收利息退还给借款人。

(三)贷款展期、形成逾期均不享受财政贴息,其他贷款方式不享受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

查,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县级妇联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同意担保、农村信用社核贷的程序办理。

1、城镇和农村妇女可就近向当地社区(村)、街道(乡镇)妇联组织领取《贷款申请书》和材料准备清单,提交贷款申请和材料。县妇联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县妇联审核。县妇联审核通过的项目将其推荐至担保机构和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县联社审核办理贷款手续。

2、企业申请贷款,向县妇联领取《贷款申请书》和材料准备清单,提交贷款申请和所需全部材料。县妇联审查后,县妇联、担保机构、农村信用社共同考察、审核项目。担保机构实地考察通过后,县联社办理贷款手续。

(二)采取其他贷款方式的妇女创业者,向当地妇联组织提出贷款申请,由各县妇联审查推荐,按正常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妇女创业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自主创业者需提交材料

1、《贷款申请书》或农村信用社统一格式的借款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3、城镇妇女提供经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农村妇女提供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4、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5、申请人自有资金、经营场地、经营情况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6、社区(村)提供的申请人信用证明原件;

7、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8、农村信用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合伙经营及小企业需提交材料

1、《贷款申请书》或农村信用社统一格式的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3、环保手续、特殊行业许可手续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4、企业申请贷款的合伙人融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5、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和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6、主要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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