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标识处罚
GB1838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
与ISO 7409:1984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相关的术语定义,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了相应的标识内容和要求。
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标准团体(ISO成员团体)的联合机构。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通过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
每个成员团体均有机会加入,与ISO有联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也可参加。
经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由ISO理事会批准为国际标准之前,要先发给各成员团体通过。
ISO 7409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1年发给各成员单位。
此标准已由下列国家的成员单位通过:奥地利、意大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亚、南非、埃及、朝鲜、斯里兰卡、西德、墨西哥、英国、匈牙利、荷兰、美国、伊拉克、挪威、苏联、以色列、波兰、葡萄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关于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肥料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关于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肥料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日期:2013年4月28日信息来源:柳江县工商局作者:郑全近年来,肥料产品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外包装标识的内容也让人眼花缭乱,消费者常常无法判断真伪,无所适从。
2012年6月,柳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农资市场整治行动中发现,有两种在售的肥料外包装袋上分别标注大号字体的“有机尿素”、“多肽尿素”等内容,但并未标注采用尿素的国家标准,导致很多用户都误认为有机尿素、多肽尿素是添加了有机质、多肽等成份的尿素,是一种新型尿素。
这些肥料的外包装袋还用小号字体标注有“执行标准:QB-TXXXX-XXXX”、“N+P2O5+K2O≥16%”等文字,表示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氮、磷、钾的总含量为16%,其氮含量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尿素中氮含量为46%以上的要求相差甚远。
显然,销售上述肥料会侵害消费者权益,作为监管流通领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何监管?一、对处理肥料通用名称“尿素”前添加“有机”、“多肽”行为的三种观点在肥料通用名称“尿素”前添加“有机”、“多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违法,执法机关该如何查处?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普遍认为,在肥料通用名称“尿素”前添加“有机”、“多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产生了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肥料有自己的企业标准,未注明使用尿素的国家标准,不是尿素,而是将尿素作为一种成分的新型肥料。
在外包装袋上标注“有机尿素”、“多肽尿素”,是在外包装袋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但在客观上会让消费者误认为这种肥料是添加了有机质、多肽等成份的尿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浅谈肥料检验中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肥料检验中包装标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阿米娜·亚合甫来源:《科技风》2017年第06期摘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抽样检验中不难发现,肥料的标识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肥料的标识错误经常直接或间接的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基于此,本文主要就肥料名称、养分含量、肥料标准等十个方面的错误进行列举,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以便引起肥料生产企业和管理部门的重视,减少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经济损失。
关键词:肥料检验;包装标识;错误一、肥料产品包装标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GB18382-2001《肥料包装内容和要求》中明确规定,标示内容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做到通俗易懂、严谨准确,不得以错误或引起误解的方式介绍肥料,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引导用户将该肥料与其他不同性质的肥料混淆。
(二)肥料标识的内容一般来说,肥料外包装应当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肥料名称和商标;二是净含量、规格和等级;三是养分含量;四是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五是添加物含量;六是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七是生产日期及批号;八是肥料标准;九是警示语;十是其他相关需要标注的内容。
二、当前肥料包装标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名称不符首先,肥料包装上的标示名称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规定名称不符。
例如,按照执行标准应当标注的肥料名称为生物发酵肥、有机肥料。
而实际标注的产品名称为“壮丰铵”、“倍增肥”等。
第二,一些生产企业为了推销肥料产品,故意在产品名称前标注不实、夸大性的语言,如“高能复混肥”、“全元素肥料”、“特效复混肥”等。
第三,一些缓释、稳定性肥料中未标注核心肥料名称。
如控释肥料是控释复混肥料还是控释掺混肥料未明确指出。
(二)虚标养分含量一些不法厂商为了吸引顾客眼光虚标肥料。
第一,将非养分含量计入总养分中。
第二,把中微量元素和大量元素相加。
第三,中微量元素肥料包装器中只标明中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但不单独标定各中微量元素的含量。
农资管理制度与法律责任 农业执法
有关肥料的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 200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修改) 2001,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200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2009,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010,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
经鉴定,杨某销售的“垄歌”、“阿克泰”、 “爱苗”等三种农药为合格产品,但其提供的虫害 解决方案和用药方法是不科学的,是仁寿村晚稻虫 害损失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等232人从被告杨某处 购得农药,并按照被告提供的不科学的虫害解决方 案及用药方法进行施药后,导致他们种植的1424亩 稻田因虫害防治失败引起的大面积减产。虽然被告 销售的农药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使用 方法存在缺陷,并因此给农户造成了财产损失,故 被告应当承担各原告因虫害防治失败造成的晚稻减 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标签。标注含有甲壳素、增甘膦和KT-30等增效成 分。前者暂归类为有机水溶肥料,后者为植物生长调 节剂。系夸大和虚假宣传。
3.检测结果。发现不含氯吡脲(KT-30)。具有细胞 分裂素活性,施用在瓜果植物上,可促进花芽分化, 保花保果,提高坐果率、促进果实膨大。
进货渠道混乱
侥幸心理。有的直接和自称是厂家业务 员、无定点场所的人联系进货,有的从二级 批发商进货,有的是无照经营者送货上门, 有的是厂家销售员自己搭售,不办理任何手 续,无任何质量保证,出了问题无力赔偿, 无从追究,无法溯源。
二、主要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经营假劣农药
肥料包装标识存在问题及对策
说明是一种乱用或作假行为,因为不属于领证范围
内的产品根本就没有证书编号。
图3
1.3 制定企业标准钻国家标准“空子”
图1、图2就是钻国家标准空子的典型例子,图1
袋上标注产品名称为“尿素”、N-SO3≥46.3%(N-
SO3=25-21.3)、执行标准Q/320381GAQ01-2010,实
际就是在尿素中加了中量元素硫(S),就制定了企
建议成立标准管理技术平台,凡是经备案的标准通 费者的利益才不会受损。
过互联网都能查到,真正推动资源整合、共享,以解
决检验工作对标准的需求问题,充分发挥标准的重
参考文献
要作用。假如抽到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检验机构可 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到所有信息,那么包装上标注的 企业标准是否存在、是否现行有效、各项指标要求 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2.3 加强许可证监管,加大惩处力度
条款“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正
(1)不属于发证范围产品却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确的做法是标注执行标准GB 15063-2009。
从市场上抽到的化肥几乎是所有包装袋上都有许可
证号,图5中所标产品磷酸二铵就不属于发证范围内
产品,袋上却标注许可证号: XK13-206-03258,企
业大概是认为标上不该标的,至少没错,但这足以
图6
(3)实际标注的产品名称与申领许可证产品名 称不一致。图7袋上产品名称为复合肥料,据网上查 询获悉,许可证号XK13-001-00961对应产品是复混 肥料,复合肥料与复混肥料虽然执行同一个国家标 准,但生产工艺不同,属于两个不同单元,所以名称 需要区别开来。类似的现象同样还有袋上标注产品 名称是复混肥料,而所标注许可证号对应的产品名 称却是掺混肥料。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3、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市农业委投诉。
行政处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流程图
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相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农业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提出行政诉讼。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化肥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肥产品标签,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肥产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肥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化肥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应当依法履行化肥标签管理的责任,保证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准确反映产品特性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
(三)产品标准号: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四)净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净含量。
(五)成分含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的化肥有效成分含量。
(六)养分类型:化肥产品的养分类型,如氮、磷、钾等。
(七)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方法、施用量、施用时期、注意事项等。
(八)生产日期:产品生产的日期。
(九)保质期:产品的保质期或者使用期限。
(十)农药登记证号:如果产品含有农药成分,应当标注农药登记证号。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化肥产品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清晰、易于识别,不得使用模糊、难以辨认的文字、符号、图形。
第八条化肥产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的尺寸、形状、颜色等应当与产品包装协调,不得影响产品的美观。
(二)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应当与产品包装的其他部分保持一致。
(三)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当为首要文字。
第三章标签管理第九条化肥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化肥产品标签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
肥料执法培训资料肥料质量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行为,净化肥料市场,强化肥料产业管理,保证肥料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从而保护泛博农民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1、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 号令)。
(1) 经营未经登记的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2) 肥料正式登记证和暂时登记证的有效期分别为5 年和1 年。
经营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超过期限而未续展登记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肥料暂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一年。
续展暂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赋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的肥料无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标签被修改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假劣肥料的,已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规定。
肥料标识不合格处罚
肥料标识不合格处罚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它能够为作物提供所需的养分,促进作物的生长和发育。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合格的肥料产品层出不穷,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对不合格的肥料进行了标识和处罚。
不合格肥料的标识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标识,才能让消费者和生产者在购买和使用肥料时能够及时识别和辨别。
不合格肥料的标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产品名称,明确标注肥料的种类和用途,如氮肥、磷肥、钾肥等;其次是生产日期和批号,确保肥料的生产和使用符合规定的时限;再次是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方便消费者对肥料的来源进行核查和追溯;最后是标明肥料的成分和含量,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肥料的营养成分和使用效果。
不合格肥料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肥料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生产等。
此外,对于不合格肥料的使用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肥料标识不合格的处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标识不全面的情况比较普遍。
一些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故意省略一些必要的标识信息,以掩盖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次是处罚力度不够。
一些地方在发现不合格肥料时,只是简单地进行警告或者轻微罚款,对于违法者来说并没有形成足够的震慑,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再次是监管不到位。
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对于不合格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问题肥料流入市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公示,增加企业的舆论压力。
其次,需要加强对肥料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肥料销售渠道的监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肥料流入市场。
另外,还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标识不合格肥料的辨别能力,增强他们的消费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08 关于化肥施用的相关法规及惩处办法
相关案例:
标称“××省名牌产品”、“优等品”的钙镁磷肥有 效磷含量为零,实际是用石灰和泥巴混合而成;贵州、 云南、四川、广西等地的“福泉”、“贵磷”、 “云 南”、“喜丰”等近10个知名品牌化肥产品,竟然来自 同一个人生产……2010年5月,河池市质监局联合公安 机关重拳出击,查获一起恶意制假售假化肥案,涉案假 化肥2000多吨,货值近100万元,假冒区内外化肥品牌 近10个,目前制假嫌疑人钟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西河池特大假化肥案》
晋宁县质监局查获50余吨“套牌”化肥
根据群众电话举报,晋宁县晋城镇一化肥厂,利用 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假冒过磷酸钙肥料。举报当晚九 点,晋宁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找到该厂,发现厂方正在 生产大量的过磷酸钙,包装物标识为“兴鸣”牌、生 产厂家为“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经执法人员现场 调查,该厂既未取得过磷酸钙的工业生产许可证,也 没有“云南安宁兴鸣化工厂”的任何委托加工协议, 这批化肥纯属假冒他人厂名的违法产品。 目前,该批涉嫌质量问题的化肥已被查封,此案正 在进一步调查中。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
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肥料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法
商标法
标准化法
产品质量法
肥料登记管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行业监管体制 (1)行政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工商总 局等部门分别负责肥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具体 分工如下:
监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农业部
部门主要职能
2016年3月29日农业部制定了《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在八个重点查处目标当中 提到了对于化肥的查处。 肥料:严厉查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一证多用、 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 行为。加强配方肥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管。 同年4月11日,国家农业部官方网站公布了2015年假 劣农资典型案例名单19起,其中生产销售劣质化肥案 3起,已报送相关部门惩处。
肥料外包装标识内容
浅议肥料外包装标识的内容摘要:通过近年来对化肥标识的检验判定,根据gb18382-2001的要求,列举了市场流通领域化肥外包装标识的几种常见不合格、不规范实例,同时也呼吁质量监督部门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化肥包装标识的规范、科学、严格管理,真正做到维护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化肥标识包装近几年,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通过参与省、市各工商系统、质监系统对肥料市场的委托检验和接待肥料使用者的投诉过程中发现,许多生产厂家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存在直接和间接影响肥料使用者的误导行为,更严重的影响了使用者当年的收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对于肥料的外包装标识,我国从2001年起就有明确的内容和要求,现行有效的标准为gb18382-2001,它对目前生产和销售的肥料的包装标识提供了规范性的要求。
肥料是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物料。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肥料大体为单一肥料(氮肥、磷肥或钾肥的通称)和含有大量元素(对氮、磷、钾的通称)的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和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
肥料的标识内容应包括:①肥料名称及商标。
②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配合式按n-p2o5-k2o(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其在复混肥料中所占百分比含量的一种方式(注“0”表示肥料中不含该元素)。
总养分的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
③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④其它添加物含量,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且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含量及总含量。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⑤生产许可证编号。
⑥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⑦生产日期或批号。
⑧肥料标准。
⑨警示说明。
⑩其它。
通过几年来肥料市场的检验工作,现总结为肥料的外包装标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肥料的名称,有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如“高效×××”、“全元素×××肥王”、“免追×××肥料”。
肥料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肥料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肥料产品标识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范围内的各类肥料产品标识管理活动。
第三条肥料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四条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肥料产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标识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肥料产品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标识管理第六条肥料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表达产品名称,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二)产品规格:应当标注产品的规格,包括成分含量、用途等信息。
(三)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单位的正式名称和详细地址。
(四)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方便追溯和监督管理。
(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保障产品正确使用。
(六)贮存期限和贮存条件:标注产品的贮存期限和贮存条件,保障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对肥料产品标识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准确。
第八条销售单位应当认真核查肥料产品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不得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产品。
第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肥料产品,确保产品标识完好无损,避免标识丢失或破损。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标识的要求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肥料产品标识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肥料产品标识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探讨
肥料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彭昕宇今天我与大家一起探讨肥料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得不当之处,请大家原谅,并请有识之士指正。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品种琳琅满目,除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三大营养要素外,中、微量元素的应用也逐步增多,这种宝、那种素,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一方面给农业增产增收、农产品品质改善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给肥料质量的监管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甚至有的不法份子利用法律不严、监管不力进行制假、造假、售假,唯利是图坑农害农。
因此,为保证我们岳阳市的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加大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下面我讲几个肥料登记监管的问题:一、什么叫做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登记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肥料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有部门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它是2000年6月23日由当时的农业部部长陈耀邦签发的32号部长令;2004年7月1日38号部长令进行修改,在全国多次清理不规范、不合法的部门规章时,经国务院批准,一直保留,使用至今,作为肥料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现正在讨论上升为肥料管理条例。
这个办法是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在国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都应遵守本办法,办法共有6章38条,今天我们只讲解与我们经营有关的条款。
三、肥料登记管理属哪个部门?属农业部门登记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肥料,是指能够供给植物养分,保持或者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对植物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等起促进作用的无机物、有机物、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按照农药相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市鼓励生产优质、安全、高效的肥料产品,支持科学施肥、培肥地力、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推广。
第四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财政、市容园林、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肥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新型肥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扶持肥料产业的发展,并将肥料管理及相关技术推广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六条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但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除外。
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
第七条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按规定需要初审的,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一)复混肥料、掺混肥料、配方肥;(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三)床土调酸剂;(四)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登记的其它肥料产品。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
说明书与标签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人民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容应当真实、规、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公布的规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肥料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管理规范(含表格)
肥料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目的为了统一公司各生产单位出厂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标识,保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出厂产品包括公司自产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不适用于被委托加工产品和使用过期包装袋的产品。
(二)本办法所称过期包装袋,是指因更换厂址、厂名、生产许可证号、驰名商标等原因造成标识不合规的包装袋。
第三条单位代码单位代码为区别生产单位,用于批号标注的各单位代码由公司质量管理部统一规定。
未经质量管理部批准,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的代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本单位的代码。
(一)已有代码现有生产单位的代码如下:广东公司:16;云南公司:18;贵州公司:26;驻马店公司:28;郸城公司:36;安徽公司:88;菏泽公司:56;德州公司:58;临沭公司:66;辽宁公司:68;诺贝丰:19;新疆公司:29。
(二)备用代码后续新建生产单位使用如下备用代码:9字尾的代码:39、59、69、79、89、99。
7字尾的代码:17、27、37、57、67、77、87、97。
第四条标识要求(一)概述生产批号是实现的质量可追溯性重要途径。
未经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必须按下列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号,不得省去任何代码,不得标注错误日期,不得使用其他车间班组的代码,不得使用他人的其他代码。
(二)标注方式格式:年份(4位)、月份(2位)、日期(2位)、空格(1位)、车间代码(最多2位)、班组代码(1位)、公司代码(2位)、其他代码(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中,日期、月份不足2位的前面加0补齐。
(三)标注位置1、标注在合格证上对于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生产批号标注在合格证上。
2、标注在包装容器上对于不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生产批号标注在用户可直接触碰的包装容器上(外袋、塑料瓶、塑料桶、包装箱)。
(四)其他要求对于不带有单独合格证的产品,应在批号后面打上“合格”二字或在包装容器上使用合格印章。
肥料标签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肥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符合条件之一的,处违法所得二倍及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八千元及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的其他情节,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精神,研究决定适用上述哪一幅度。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能够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能够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3、虽有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行为,但能主动收回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受让人的违法行为,并能妥善处理因转让行为引起的纠纷的。
1、一年内有两次以上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行为的;
2、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2000公斤及以上、10000公斤以下的;
3、没有拒绝、阻碍情节,但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办理登记的,或没有追回全部产品的。
符合条件之一的,处违法所得一倍及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及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虽然有生产、销售行为,能够主动停止生产、销售行为,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工作,且能办理肥料登记证的。
符合条件之一的,给予警告;
经主任办公会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给予警告。
1、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但没有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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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Y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农资经销店(点)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销售化肥产品其外包装标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未标注有效成份及含量;二是虽标注了有效成份,但未分别标明各元素的单一养分含量或中量元素与微量元素相加;三是产品名称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
明显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化肥外标识问题,Y县质监局对15家销售化肥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肥经销商立案查处,经查实,货值金额合计2.37万元。
【意见分歧】
当案件办理进入案审会成员集体审议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处罚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肥料是涉农特殊产品,国标GB 18382-2001《肥料标
识内容和要求》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必须符合本标准强制规定,这15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销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肥料标识不符合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不能认定该肥料产品就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法律依据不足,认为“标识”违法不能等同于“产品”违法,只有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才能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标识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罚。
【行政诉讼】
案审会审理人员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展开了讨论,Y县质监局把案情向有关部门请教探讨,经再次召开案审会讨论,最终确定第一种处罚意见。
对15家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没款4.8万元。
处罚决定下达后,2家依法履行处罚决定,6家未执行也没提起诉讼,7家当事人于2010年5月12日向Y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9月10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7个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胜诉。
【终审判决】
7个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10年9月23日向L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个原告向一审、二审法院提出的主要诉讼理由:“产品‘标识’是一些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标识’不能等同于‘产品’,标识违法不等于产品违法,肥料标识不符合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
规定要求,不能认定该肥料产品就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销售的是‘产品’,而不是‘标识’,‘产品’只有通过法定检验机构对其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后才可确认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理”。
理由与Y县质监局案审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大致相同。
二审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1年3月1日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行政诉讼案判决前座谈会,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会后,审理法院作出公开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项产品通常包括产品本身、外包装和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等部份(裸装的产品除外),产品标识是对产品本身的说明,是依附于产品而不能单独存在的。
上诉人称其销售的产品是‘肥料’而不是‘标识’,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将‘标识’与‘肥料’产品割裂开来,是对产品本身的认识错误。
肥料是特殊的产品,除应具备一般的产品标识以外,还应遵守国家专门制定的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销售肥料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胜诉。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化肥标识不符合强制标准违法行为是依法有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是正确的。
从本案查处、一审二审的诉讼过程到最终判决结果,可以提供同行借鉴,以便今后在产品标识方面行政执法中统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