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2021物业管理协会章程(标准完整版)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物业与房地产协会。
简称:英文名称:PropertyandRealestateAssociation缩写:ZPRA第二条:本会是市从事物业管理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及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赢利性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物业管理及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守信用,规范企业行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业主依法维权和遵守公约意识。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会员、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八)组织会员参加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厦门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厦门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1.1 厦门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加强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和规范,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提供资源和信息交流平台,促进行业交流合作。
第二条会员资格2.1 协会会员分为以下四类:•全体会员:本协会在厦门市注册或认可的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自然人亦可申请成为本会全体会员;•个人会员:即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自然人;•支持会员:指在厦门市区范围内的相关行业单位;•特邀会员: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特邀的特定人员或单位。
2.2 会员权益:•享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收取有偿服务的折扣或优惠;•参与并参与确定协会的管理和决策;•获取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信息和资源;•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协会进程改进。
第三条会费缴纳和管理3.1 年度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在年度全体会员大会上提出,并由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和批准。
3.2 会员于每年开始时缴纳年度会费,逾期超过一个月未缴,则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3.3 会费将用于协会日常运营和各项活动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理事会4.1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4.2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组成,各职务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4.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向全体会员汇报工作。
第五条会员大会5.1 全体会员大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5.2 全体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主持召开。
5.3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协会章程的修订;•审议和批准每年度的工作计划及预算;•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常务副会长6.1 常务副会长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满时间一致。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盐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盐城市物协。
英文名称:YANCHE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 INSTITUTE,缩写:YCPMII。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盐城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督促行业自律,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振兴和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培育、发展盐城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盐城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迎宾南路33号盐城市房产大厦三楼312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盐城市物协的业务范围是:(一)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经验交流;协—1 —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倡导公平竞争,恪守诚信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收集整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泉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
泉州市物业经管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泉州市物业经管协会”,简称“泉州物协”。
英文译名“QUAN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英文缩写:“QZPMI”。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泉州地区从事物业经管的企事业单位、物业经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培育和发展泉州地区的物业经管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经管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经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立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泉州的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是在泉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泉州市房地产经管局为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本协会接受泉州市房地产经管局和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管。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建设大厦6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企业经营经管规范和技术规范;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经管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了解掌握物业经管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经管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
4、为会员企业的经管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经管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提供并开展咨询服务,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素质。
5、代表本行业参加各项国内外专业会议,接待各专业团体来访。
6、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企业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物业经管质量评优活动,为社会提供物业经管方面的咨询、评估、招投标代理等服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上海物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PROPERTYMANAGEMENT ASSICIATION,缩写为SPM 。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党建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
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
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其它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提要: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务市物业管理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z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z PRPERTY ANAGEENT ASSIATIN,简称:z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z市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组成,经z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推进z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我市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z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z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z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z市房产综合大厦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宣传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并贯彻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实行自律性服务管理,遏制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并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收集并向会员提供行业发展的新动态和信息,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企业和员工素质。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
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业主或其他机构的纠纷。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承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淮安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淮安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淮安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淮安物协”。
第二条本会性质: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管理与鉴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及相关社会服务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自我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维护物业管理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和繁荣发展;为政府提供服务,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核准登记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推动行业发展,引导会员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培育行业领军、打造行业品牌,不断提升淮安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为把物业管理打造成为淮安人民幸福工程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业管理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引导会员单位依法规范经营和管理。
(三)编辑行业刊物,设立行业信息网站等沟通渠道,宣传国家物业管理和住房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行业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广新技术成果,传递经验信息。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的物业管理专业交流研讨活动。
(七)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评估论证、咨询、培训、展览、展销、项目经理继续教育、优秀物管小区创建指导等活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行业准入的资质、资格材料验收工作及认证、检验、鉴定、企业诚信评级及晋升等活动。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xx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区性、非盈利性、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推进滨城区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建立。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参与本地区涉及物业管理政策的制定。
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评比和表彰物业服务企业。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本地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流活动,开展经营管理、技术管理研讨、专业培训工作;开展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督工作。
(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其他热爱物业管理事业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协会章程于2023年2月22日副会长会议讨论修改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因修改部分较多,最终规定只能按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后,修改的重要部分有:1、协会宗旨的变更,“…发展东莞的物业管理,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公司服务”修改为“促进东莞物业管理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2、协会住所的变更,修改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3、协会会员修改为实行“团队会员制”,取消个人会员制;4、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修改为4年;5、其他个别词语的修改。
协会秘书处2023-3-9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公司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东莞物业管理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规定,在政府和公司之间起桥梁作用。
2、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征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为会员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征询,组织参与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行业协会条例》,由××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提供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在会员、政府、社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引导、培育、发展××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省××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垄断、不公平竞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垄断、不公平竞争的应诉活动;(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订草案)二00九年七月三日二0一五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本协会名称为:青岛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市设立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的性质为: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内和外商在本市设立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社会性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维护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给城市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学习娱乐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服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严三实”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决策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维护全市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而努力服务。
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成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澳门路121号423室。
本协会的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的理论和发展方向;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理论和发展方向;(二)参与本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论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三)为物业管理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中介服务;(四)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和对策,帮助物业管理组织搞好管理与服务工作;(五)进行物业管理信息交流、经验交流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六)承办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编辑出版物业管理读物和本协会会刊;(七)根据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行业内的重要事件和活动进行调研;(八)承接上级协会部署的有关工作。
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已于2015年5月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郑州市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经营行为。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行业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化的行业业务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八)建立行业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积极推广运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
(九)完成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购买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经2015年5月8日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WUHAN ASSOCIATION OFREAL PROPERTY MANAGEMENT" 简称"WARPM”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在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反映物业管理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努力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振兴和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改革开放精神,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培育、发展武汉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会接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及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会具有自律管理、调查研究、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监测评估、咨询顾问、维权协调、监督服务等基本职能。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表达观点和立场。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惩戒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规范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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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z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z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zPM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z市(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恩平市)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组成,经z市民政局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推进z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我市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z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z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z市。
第六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z市房产综合大厦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并贯彻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实行自律性服务管理,遏制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并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收集并向会员提供行业发展的新动态和信息,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企业和员工素质。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有关学术交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
发展同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和社团的友好往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业主或其他机构的纠纷。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组织会员单位向社会作出承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6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3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
(一)成为理事的条件是加入本协会满一年的单位会员。
(二)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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