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协会行为,更好地发挥协会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六条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际mall。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行业内专业问题的研究、交流和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个人。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物业协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协会的全体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二)公开透明,民主决策;(三)服务业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四)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第三章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责第八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会长的主要职责:(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执行理事会决议;(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五)处理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副会长的主要职责:(一)协助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二)执行理事会决议;(三)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四)管理协会的经费和资产;(五)负责协会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发布。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协会经费使用:(一)协会的日常开支;(二)协会的活动经费;(三)协会的固定资产购置;(四)协会的职工福利。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4年4月10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住宅小区是指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东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东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东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东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东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东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镇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数量和规模,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分别确定1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并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021物业管理协会章程(3)(标准完整版)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河南省。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经营行为。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的,以及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三)单位会员依法经营,个人会员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程序:(一)提交加入本协会的申请书、自荐表;(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三)协会发文公布,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权利:(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享有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等各类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四)优先享有本协会出版的内部资料及各类信息;(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021物业管理协会章程(5)(标准完整版)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登记注册名称:强震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物业管理;物业修缮;物业租售代理;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潢服务;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家政服务;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第九条:公司由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具体如下:(1)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住所:(2)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住所:(3)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住所:(4)名称(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住所: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权利(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物业协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保障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由物业管理企业、相关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业主代表等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协会的全体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会员部、培训部、宣传部、项目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二)在物业管理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第十条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物业管理行业工作满三年;(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应当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四)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热爱物业管理行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协会的各项工作;(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三)加强协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发展。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xx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xx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区性、非盈利性、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致力推进滨城区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建立。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参与本地区涉及物业管理政策的制定。
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评比和表彰物业服务企业。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良好的服务理念,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本地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流活动,开展经营管理、技术管理研讨、专业培训工作;开展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督工作。
(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其他热爱物业管理事业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PROPERTY MANAGEMENT 缩写为: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行业协会条例》,由××市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提供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在会员、政府、社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引导、培育、发展××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省××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垄断、不公平竞争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垄断、不公平竞争的应诉活动;(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一个由业主组成的组织,旨在管理和维护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商业建造物的共有设施和服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是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运作的文件,它明确了委员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小区或者建造物的良好管理和居民的满意度。
一、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1.1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小区或者建造物的业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他们应该了解小区或者建造物的情况,并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
1.2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委员会成员应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应公开、公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业主应被充分告知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便能够参预其中。
1.3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连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明确规定,普通为一至三年。
在任期结束后,他们可以通过再次选举连任,但连任次数可能会有限制,以保证委员会的多样性和新鲜血液的注入。
二、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2.1 管理共有设施:委员会应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或者建造物的共有设施,如公共花园、游泳池、健身房等。
他们应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2.2 财务管理:委员会应负责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他们应制定财务预算并监督费用的支出,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透明度。
2.3 解决纠纷和投诉:委员会应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他们应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解决问题,以维护小区或者建造物的和谐氛围。
三、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3.1 诚信和公正: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他们应公正地对待所有业主,不偏袒任何一方。
3.2 保护业主利益:委员会成员应始终以业主利益为重,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权益。
他们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3.3 提升管理水平:委员会成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以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
他们可以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与其他小区或者建造物的委员会成员进行交流和分享经验。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某某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党建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某某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某某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某某市房屋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某某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
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18年5月25日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指导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二)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和报备工作;(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日常活动;(四)协调物业管理与村、社区建设的关系,协调、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修改说明协会章程于2023年2月22日副会长会议讨论修改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因修改部分较多,最终规定只能按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审核后,修改的重要部分有:1、协会宗旨的变更,“…发展东莞的物业管理,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公司服务”修改为“促进东莞物业管理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2、协会住所的变更,修改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3、协会会员修改为实行“团队会员制”,取消个人会员制;4、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修改为4年;5、其他个别词语的修改。
协会秘书处2023-3-9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公司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东莞物业管理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以及社团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规定,在政府和公司之间起桥梁作用。
2、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征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为会员公司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征询,组织参与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东莞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东莞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东莞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东莞市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业主需求和社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范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物业类型和业主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方案,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加强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做好防火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小区内的清洁整洁,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美化环境,改善居住条件。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内的设施和设备,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正常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文明素质,增强社区凝聚力和责任感。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档案,记录业主信息和投诉情况,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程序和凭证规范,加强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员工档案,规范招聘和培训程序,加强员工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内容和履行标准,加强合同监督和执行,保障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结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业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职责权限1.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
3.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和整洁。
4.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
5.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履职情况。
6.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
7.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要决策事项。
四、运作方式1.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报告,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代表会议,就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讨论和决策。
3.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定期巡视小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记录相关情况。
4.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回应业主的问题和投诉,并协调解决。
五、经费管理1.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2.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使用物业费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物业费的合法使用。
六、章程修订1.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由业主代表会议提出,经业主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东莞物业管理办法
东莞物业管理办法东莞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设施设备和基本秩序,促进业主自治,协调解决业主共同事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理收取管理费用,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为法人或合伙制组织形式,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从业人员,依法接受物业管理专业培训。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必要的内部组织,如经营管理部、维修保养部、安全管理部等,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工作规范、高效。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根据业主需求和公共利益制定服务计划,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应保障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应做好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小区整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小区内安全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基本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费用等。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定价、市场调节或业主大会决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程序执行。
第五章业主自治第十九条业主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行使物权的权利。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自主决策的机构,可以决定相关事务,如物业管理机构的选聘、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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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协会章程于2006年2月22日副会长会议讨论修改后,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治理中心审核,因修改部分较多,最终要求只能按示范文本进行修改。
经市民间组织治理中心审核后,修改的要紧部分有:1、协会宗旨的变更,“…进展东莞的物业治理,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修改为“促进东莞物业治理进展,提高物业治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2、协会住宅的变更,修改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3、协会会员修改为实行“团体会员制”,取消个人会员制;4、会员大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修改为4年;5、其他个别词语的修改。
协会秘书处2006-3-9东莞市物业治理协会章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东莞市物业治理协会(英文译名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治理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东莞物业治理进展,提高物业治理水平,开展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本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房产治理局)、社团登记治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治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治理以及社团治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本会的住宅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5H1。
第二章业务范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畴:1、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治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把握东莞市物业治理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治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为会员企业的治理和进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治理信息,提供治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4、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东莞与国内、港澳台及国外物业治理界的物业治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制造条件。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同意主管部门托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治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
7、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展物业治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物业治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阻碍,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入会须履行以下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判权;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4、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活动服务;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的决议,并努力完成本会或托付的工作;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4、向本会提供有关物业治理、企业治理等方面情形的资料;5、爱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件,凡一年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峻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决定终止事宜;4、选举和罢免理事;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专门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3、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6、制定内部治理制度;7、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9、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要紧负责人的聘任;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形专门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2、3、4、6、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专门也可采纳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阻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益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专门情形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审查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2、和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紧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名誉副会长、名誉会员。
第五章资产治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1、会员会费;2、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治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同意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同意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同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缘故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治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00六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