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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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方案
(1) 项目开工报告后,采购经理配合计划控制工程师,根据项目主进度计划及设计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在执行采购计划过程中,采购经理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应及时修改计划并报项目经理。
序号工作内容计划时间 1、
2
3
4
5
6
(注:描述采购实施主要工作计划与时间)
(2) 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对外招标前,应根据设备、材料的类别,根据《设备、材料合格分承包方的选择和评定程序》从合格的供货厂商名单中选取推荐供货厂商,经项目经理批准,必要时征求业主意见。
(3) 向制造厂发出招标邀请,询价书的准备和发送见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设备、材料询价书分商务和技术两个部分,技术部分由设计部有关专业人员负责编制,设计经理审查认可;商务部分由采购经理组织编制,采购经理审查设计部提交的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后,与商务部分合并组成询价文件,一并发往经审查认可的厂商进行询价。
(4) 投标评审
对厂商的报价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其中技术部分由设计部组织人员评审,设计经理审查认可;商务部分由采购经理组织评审,并审查认可。
评审主要指标如下:
技术要求标准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2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障措施
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3 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4 项目负责人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5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方案及适用性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6 材料、设备交接、管理安排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7 质量保证方案、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8 保修服务及合理化建议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企业资质标准
1 注册资金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2 财务状况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3 企业资质等级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4 类似项目业绩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5 银行资信和企业信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6 应答文件响应程度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5) 确定合格厂商
询价、报价综合评议后,选择在技术、价格和交货日期等方面均较合适的厂商,确定合格厂商名单,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
召开厂商协调会 (6)
当有需要时,为了对主要设备尽可能取得更多的详细数据,同时与制造厂商定和澄清有关技术上和商务上的问题,可召开厂商协调会进行设计交底。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采购经理组织设计组、采购组有关人员参加。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别由设计经理和采购经理负责商谈。会议纪要经双方签署后,可作为订货合同的组成部分或附件。
(7) 签订订货合同
经过技术评议、商务评议和厂商协调会,确定订货厂商(即分承包方) 后,采购经理代表公司与厂商签订订货合同。
(8) 设备图纸资料的提供与认可
因为采购组是公司项目组与分承包方的联系部门,所以先期确认图纸资料(ACF)、最终确认图纸资料(CF)以及设计人员的审查意见必须按计划通过采购部门递交。为了保证设计和制造的进度,采购经理负责组织设备图纸资料的催交工作。
(9) 设备监制、检验与催交
对于采购的一般设备和材料,由采购组派人到工厂监制并参加检验和试验工作。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订货时应明确委托第三方检验。此外,采购组还应按供货计划负责催交工作。
(10) 运输
由采购组负责,也可以委托分承包方负责办理设备、材料的托运工作,但应确保安全运到指定交货地点。对于国内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国外工程项目,采购组
要配备专职人员,作好以下工作:
a. 编制项目所需设备、材料运输计划;
b. 编制运输规程,对运输路程、资料、包装以及标志等问题作出规定;
c. 选择经济而又迅速的运输路线;
d. 提供运输费用行情,作为对运输公司运输报价评价的参考;
e. 处理特殊的运输问题。
(11) 设备材料接收
设备材料到达现场后,如由施工单位接收,应由采购组驻现场人员交付施工单位直接检查验收;如由本公司接收,则由采购组驻现场人员检查、验收和保管。
附表一: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参考用,提交审核采购方案时请删除) 公开招标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5、其他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属于公开招标所述业务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公开比选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采购人能够提出明确的采购
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并且需要按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
提供的报价和技术指标或应答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的,可以
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邀请比选能够明确特定供应商参加比选的,可采用邀请比选方
式进行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规格、标
询价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以价格为主要评价标准的,可以采用
询价方式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竞争性谈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技术指标要求或技术方案的;
2、重新招标(或重新比选)未能成立的;
3、因为购买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属于少数供应商垄断的市场、卖方强势市场或尚未形成市场化的竞争机制,需要通过多次谈判才能获取市场化价格和服务的。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单一来源采购 2、发生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采用简易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国家行政机关明文确定价格的独有性资源的采购,如水费、电费、天然气费、油费、公路通行费等。简易采购
3、部门预算支出计划内,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直接采购可以即时清结且不牵涉后续权利义务、不需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
4、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紧急和临时性咨询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