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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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来源于:中山市公安消防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第八条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

具体量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3〕160号)各市公安局:为规范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现将《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2013年12月18日山西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根据《消防法》、《xx省实施〈消防法〉办法》、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和个体工商户界定及相关规定,县各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人口的密集程度越来越高,火灾隐患也在不断加大。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出来。

公安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机构,其消防工作也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

为此,制定一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消防工作指导方案,对于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水平,夯实“防火墙”和“消防安全底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检查内容(1)灭火器的有效期限和使用情况,灭火器的摆放是否标识醒目。

(2)电线和电器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规范接线,是否存在明火或出现过电气火灾。

(3)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是否被障碍物堵塞,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或存放物品。

(4)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5)消防管道、消火栓和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锈蚀和柏油封堵等违规行为。

(6)员工对突发火灾的应急反应是否规范,是否熟悉如何使用灭火器材和呼救设备。

(7)其他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

2.检查方式公安派出所应该每月安排巡查检查,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专门的巡查记录。

在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要及时记录并通知责任部门整改并进行登记。

3.检查标准公安派出所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对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进行检查。

特别是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应该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上报市级公安局或相关消防部门进行复查。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1.掌握基础消防知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应该熟练掌握火灾的危害性及常见的火灾预防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等,及时了解火灾案例,防止事故反复发生。

2.组织开展消防演习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应每年组织开展消防演习,熟练掌握火灾现场的处置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技能,熟悉和掌握应急避险方法和与消防部门沟通的流程和方法,以保障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通知鲁公通〔2005〕26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现将《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职能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工作。

前款所称“九小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承办下列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二)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饭店、酒店等小餐饮场所;(三)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小旅馆等住宿场所;(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小娱乐、休闲场所:1.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等场所;2.网吧,棋牌、游艺、游乐场所;3.洗浴、美容美发、茶社等健身、休闲场所。

同一建筑内具有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功能的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由公安消防部门办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的能力。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修订后的《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十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派出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发生的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十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六)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发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会萃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做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监督会议和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

各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至少明确一名专(兼)职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协管员协助民警开展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公安机关应将消防业务培训内容纳入民警各种轮训、晋级晋职培训中,每年至少对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其消防监督业务纳入公安信息系统,保障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消防室,在110接警车或消防巡逻车上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一)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建立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四)重要时期应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专项检查;(五)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六)按照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七)每季度将消防行政案件办理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八)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三)政府首脑机关;(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与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与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得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得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得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得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得单位与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得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与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得规定与《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与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与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得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与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得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得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得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得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得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得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得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得网吧;7、20平方米以下得发廊;8、40平方米以下得物资比较集中得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得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得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得从事生产、加工得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得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与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得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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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第八条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每人每月对居民、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户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1次。

第九条消防宣传教育可以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标语、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分管领导、各社区和驻村民警应当经过市公安机关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新上岗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必须接受专门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证由市公安局颁发,有效期四年。

第十一条主管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由主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的内容为业务理论和监督执法技能两项。

业务理论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基础知识、火灾调查基础知识等;监督执法技能主要包括开展消防监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技能。

主管公安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新颁布的消防工作的新法规、新文件组织宣贯,更新消防监督执法技能。

第十三条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集中授课和组织民警“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对民警实施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以上业务培训时间应在20至40个课时。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职责和制度:(一)所长(分管副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1、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2、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3、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4、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5、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6、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二)警务室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1、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2、对上级通知要求检查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3、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正确填写各种消防法律文书。

4、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及审批制度。

5、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6、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常识的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7、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及时向所长汇报。

8、建立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三)消防行政处罚审批制度
1、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属于公安派出所权限的行政处罚(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由派出所依法作出。

3、应当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时,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

4、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5、对给予拘留的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6、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7、督促改正消防违反行为、整改火灾隐患或者依法实施处罚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

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

8、当事人对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四)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

1、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包括以下形式:
(1)电话、语音留言;
(2)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来人来访;
(4)批转,移送。

2、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3、接到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4、进行核查,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核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6、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建立台帐。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消防办公室应设有消防器材柜,配备移动式灭火器(MFZ4型8只)、消防斧(2只)、强光手电筒(2只)、消火栓扳手(2只)、消防水带(100-200米)、水枪(2-3只)等基本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主要包括: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200-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50间的宾馆(旅馆、饭店);
3、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包括: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四)乡镇电视台、邮政所、客运车站及码头;
(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六)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八)银行储蓄所;
(九)生产车间在10-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仓库:
1、总储量10000吨以下的其他粮库;
2、总储量500吨以下的棉库;
3、总储量100-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
4、总储量100-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主管公安机关均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分局);上级公安机关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均为市公安局;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消防大队;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均为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之处按照《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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