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业务数据(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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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业务数据(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信贷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在本行现有业务操作时,须遵循的关键数据标准化原则。
第二条业务数据是指记录在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反映我行业务经营事实的数据记录,包括客户管理、信贷系统等业务系统。
第三条信贷数据标准化就是为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在统计工作中,统一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各种统计标准的活动。
第四条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是针对进入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信贷业务进行录入、修改、提交等操作所涉及数据的规范性标准。
第二章授信
第五条授信
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透支、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等。
第六条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
评估的基础上,一次性授予客户使之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等信用余额合并计算(剔除保证金部分),即敞口授信额度。
第七条单一客户授信
单一客户授信是指对与我行已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单一客户,但与其他客户无关联关系的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关联客户授信
关联客户授信是指对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多个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担保方式
第九条担保
担保是指融资关系建立时,我行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以保障我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担保的范围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条保证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融资客户)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一条抵押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融资客户)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质押
(一)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融资客户)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是指我行与融资客户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我行与融资客户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