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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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担保法

四、担保合同
1 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四、担保合同
2 担保合同的生效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下列 担保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 对外担保的合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都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责任
3 保证责任的认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 担保的,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 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 承担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 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 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 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五、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 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 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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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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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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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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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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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

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及区别是什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3)公示方法和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与他人订立借贷款合同时,通常要订立担保合同。

什么是抵押担保?什么是质押担保?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

小编在下面为您详细的介绍▲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概念区别这个问题。

▲一、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

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

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

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主要区别▲(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抵押物和质物都必须是抵押人或出质人有权处分的、法律允许转让的、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但在具体种类和范围上是有区别的。

抵押物一般都是不动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可作为抵押物,但实践中以这些动产设定抵押的为数较少。

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概念

1、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一、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人为借款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

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二、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财产,以财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还,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即告结束,设置抵押的目的,主要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中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优先受偿权是以设置抵押的实物形态变成值来实现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实物形态为抵押主体,以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方式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法律保障行为。

借款人在法律上把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作为抵押而取得的银行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储蓄机构的贷款组合中传统上有一大部分是有抵押的房地产贷款,一般称为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15~30年,远比储蓄机构的债务的平均期限要长。

这样,利润就要暴露于利率风险中了。

当利率上升时,储蓄机构就需要对储户付出更高的利率,而其长期投资的收益率却是相对固定的。

这一问题可能是20世纪80年代储贷机构大崩溃的成因。

70年代利率节节上升时,许多银行及储蓄机构的财务状况江河日下,这使得它们更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以求取得更高的收益率。

然而,存款者对贷款组合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却关心甚少,因为存款是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或现在已不存在的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保障的。

“在同一个物上设立两个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案

“在同一个物上设立两个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案

“在同一个物上设立两个抵押权,先设立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案【案情介绍】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以其价值80万元的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嗣后,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40万元,也用该厂房抵押,也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偿还借款,乙银行和丙银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拍卖甲公司抵押的厂房以其变价款清偿债务。

【法律问题】1.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抵押财产及其范围3.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4.抵押权的效力【法理分析】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抵押财产,也叫做抵押物。

抵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具有支配效力与优先效力。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移转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占有标的物而予以使用、收益、处分。

(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类型有:(1)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

普通抵押权是在《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则是与普通抵押权相比具有特殊性的抵押权,例如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2)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权;权利抵押权是以不动产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设定的抵押权。

二、抵押财产及其范围抵押财产也称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详细规定了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

•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房地产 不得设定抵押权: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重要纪 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以依法公告列入拆 迁范围的房地产 5.以依法被查封、扣押、 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 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一.房地产抵押
• 1.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 产的占有权, 而将该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 拍卖、变卖抵 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 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 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 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 为。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 以抵押 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 1.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可以将几宗房地产一并抵 押,也可以 将一宗房地产分割抵押。 2.以依法取 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以享有国家优惠政 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 地产权利 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 4.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 抵押 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5.以集 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 制企 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 关备案。

• 11.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 符合房地 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 情况告知 债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3.企、事业单位法人分立 或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其权利与义务 由拥有抵押物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4.抵押当事人 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 的房 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 15.房地产抵 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 财 产。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

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有什么特征抵押权的名词解释: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的种类:(一)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债券、存款 单
应收账款
种类
仓单、提单
可转让知识 产权
中的财产权
可转让基金 份额、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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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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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1/8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 产。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 问: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权何时设立?
•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 问:该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 [答案] 不产生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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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交付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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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
法定可出质 的
其他财产权 利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权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又称 总括抵押。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 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 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 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 的份额。
五、抵押权的终止
1、主债权消灭 ——清偿、免除、抵消等 2、抵押物灭失 ——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法行使物上代位权 3、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自己或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 押权 4、抵押权人抛弃 ——办理撤销登记或向利害关系人表示放 弃 5、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而且没有后顺位的抵押权存在 6、抵押权因除权判决或诉讼期间届满而消灭或不能行使 7、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权,并损害其他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 押权
三、抵押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孳息收取 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孳息,但下列情况下由抵押 权人收取: 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物已被法院扣押
2、法律上的处分(设定抵押权、转让、出租) 抵押物的提前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 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抵押财产,但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代 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无约定按 照法律规定。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五、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诉讼时效届满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抵押权

抵押权
• ①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 以上林木管理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 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管理部门;⑤以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权登记
• 抵押权自登记生效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 及其他地上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 筑物; • 抵押权登记对抗主义的财产范围:①生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 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押登记机关
• 4、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包括对抵押财产本 身的处分权和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权。对 抵押财产本身的处分(191条)是指抵押人 转让抵押财产的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194条)抵押人以自 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 权、抵押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 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 内免除担保责任。
抵押权的标的物
•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设 定抵押:①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 通运输工具;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 他财产。
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 • • • • 1、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191条); 2、重复设定抵押权; 3、抵押人的出租权(190条); 4、抵押人的收益权; 5、抵押人的追偿权。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抵押权

抵押权

第五编担保物权第十八章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的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抵押财产及抵押权的实现第三节抵押权的顺位及其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第四节特殊的抵押权本章重点:本章难点:第一节抵押权的概述一、抵押权的概念1. 抵押权的定义《物权法》第179条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Article 179In order to ensure the payment of debts, an obligor or a third party mortgages his/its properties to the obligee without transferring the possession of such properties, and when the obligor fails to pay due debts or any circumstance as stipulat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for realizing the mortgage right happens, the obligee has the right to seek preferred payments from such properties. The "obligor" or "third party" a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the mortgagor, the "obligee" shall be the mortgagee, while the "properties for security" shall be the mortgaged properties.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权利。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浮动抵押是指借款人利用其名下的浮动资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或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1.抵押品的类型:浮动抵押主要是以借款人的浮动资产作为抵押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保单、房地产等。

与传统的固定抵押方式相比,浮动抵押不限于不动产,可以抵押的资产种类更为多样化。

2.抵押品的特点: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浮动资产,其价值是不稳定的,会受市场行情的波动影响。

因此,贷款机构在浮动抵押时会更加注重抵押物的流动性、市场价值和投资品质。

同时,借款人需要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抵押物的组合和比例,以维持贷款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3.贷款的额度与比例:浮动抵押的贷款额度通常不会高于抵押物市值的一定比例,一般在50%至70%之间。

抵押比例的确定与抵押物的类型、市值波动性以及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同时,浮动抵押的贷款额度还受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限制。

4.利率的浮动性:浮动抵押的利率一般是浮动的。

贷款机构会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贷款利率,使其与市场利率保持一定的联动性。

利率的浮动性使得借款人在利率下降时可享受到利率的优惠,但一旦利率上升,借款人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额外的负担。

5.还款方式:浮动抵押的还款方式通常有两种:分期还款和一次性还本付息。

分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按月或按季度分期偿还本息,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小,更为灵活。

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还款金额较大,适合短期贷款。

6.贷款期限:浮动抵押的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抵押物的特性进行灵活调整,一般在1年至10年之间。

不同的贷款期限对应不同的还款压力和利率水平,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7.风险与评估:浮动抵押涉及的抵押物价值的波动性和市场风险较大,需要贷款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抵押物估值。

同时,借款人也需了解抵押物的市场情况和价值波动性,合理规划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以降低风险。

总之,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贷款方式,与传统的固定抵押相比,更加适合有浮动资产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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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抵押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被提供为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

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为
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上设定的权利。

这是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

因为抵押权是不以抵押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要件,所以对抵押权就不能以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需要依据登记或注册等其他的形式进行。

抵押权因是在不移转占有的条件下设定物权,抵押权人无需占有标的物,却可以直接控制或支配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虽然将标的物提供了担保,却可以继续使用标的物。

所以抵押权这种担保方式既可以免去担保权人因占有标的物所带来的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担保价值。

在各种担保形式中,抵押权最能实现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所以被称为“担保之王”。

(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但抵押权与其他的担保物权也存在着不同,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

抵押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从属性
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是从权利,受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

在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上,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有主债权的存在,才会有抵押权的存在。

在一般的情
况下,是先有主债权,然后才有抵押权,抵押权在成立时就有从属性。

抵押权不能与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也不能与债权相分离而单独的提供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在抵押权人将主债权让与或者作为其他担保时,抵押权可以随之一并让与或作为担保,也可以消灭。

抵押权与主债权同命运,在主债权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权担保债权的全部并及于抵押财产的全部。

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因抵押物价值的增减而受到影响。

抵押财产一部分经分割或者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财产部分灭失时,抵押权存在于未灭失的部分之上,未灭失的抵押财产仍担保全部债权。

主债权经分割或部分让与时,抵押权不受影响,各债权人仍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主债权部分受偿时,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未受偿的部分债权对抵押财产行使全部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权原则上不受影响。

3、特定性
抵押权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

抵押权是以抵押财产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的,因此抵押物只能是特定的,对于不特定的财产,当事人无法估价其价值,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抵押财产的特定性是指抵押
标的物的价值特定,而不是标的物的形态特定。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也必须是特定的,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抵押权担保的限度。

4、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

当抵押物损毁、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或保险金,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代替物即赔偿金或保险金之上行使权利。

5、顺序性
抵押权的顺序性,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有一定的先后顺序。

因为抵押权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质是优先受偿权,在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就应当有一定的顺序。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只有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才能就抵押物余下的价值受偿。

6、追及性
抵押权的追及性,是指不论抵押财产落入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可以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

抵押权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人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追及抵押物并行使抵押权。

抵押财产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可基于抵押权而请求排除妨碍。

二、抵押权的种类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
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五)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六)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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