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合集下载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

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宁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宁政办发[2004]45号2004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事实争议或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有关人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第十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中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没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复议听证庭 成员中,指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
(五)在听证后,提出案件初步审查意见;
(六)需要由复议听证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
(三)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和特邀专家等询问;
(四)宣布复议听证庭的决定;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听证审查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四)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49 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

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

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

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琼府[2001]26号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琼府[2001]26号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正文:---------------------------------------------------------------------------------------------------------------------------------------------------- 海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琼府[2001]26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楚,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前款所称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需要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在听证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律地位平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可以依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

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听证活动由首席听证员主持进行。

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2至6人担任。

行政复议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听证员。

第八条首席听证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指定书记员按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二)向听证参加人询问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决定通知证人和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听证;(四)决定证人作证,以及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五)决定听证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AA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合议,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防止偏轻偏重,而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分别审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科学化、民主化,对情况复杂和涉及专业理论知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和专业问题的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合议人、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合议、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具有某方面特长和经验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七条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等权利的一种程序。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一章监督机构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辽宁省设立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听证职责进行监督。

行政处罚听证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受理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当事人的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和证据的详细说明;要求听证事项的内容和理由;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应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如果受理,应当在15日内安排听证会。

如不受理,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不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听证会应当由受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和主持。

主持听证会的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公正的态度。

听证会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会应当记录相关的过程和内容。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组成听证会记录。

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将记录送交给申请机关进行审查和决定。

第四章决定和效力申请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的罚则和处罚幅度,并说明当事人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XXX平二○一○年九月九日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监督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公职律师制度,组织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务员建立全省行政公职律师队伍,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专业保障,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机构工作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24年修正)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24年修正)

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4.0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2006年3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等两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程序,保证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听证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二章听证审查范围第八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审查:(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六)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七)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7•【字号】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各处室: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

行政复议应诉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办接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和提出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建议或意见、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

第二章接待受理程序第四条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时限从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次日起计算。

接收登记分当面递交登记、接收邮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和传真等形式接收登记。

行政复议应诉处建立处以下干部按周轮流接待申请值班制度和处级干部轮流带班制度。

值班人员负责接待申请的各项工作,带班人员负责指导值班人员做好接待申请工作。

综合处接收的传真、邮件等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报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审签,办领导审签属于行政复议接待事项的,应于审签当日交行政复议应诉处值班人员处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在值班人员提出研究行政复议申请建议次日内,召开处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陕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一)案情疑难、复杂的;(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四)涉及行政赔偿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举行听证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人员是指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记录人一名、听证员若干名。

案件较为简单的,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或者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一、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行政复议不是必须听证。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只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二、行政许可法听证程序规则有哪些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即听证应遵循职能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

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

听证笔录应由参加人审阅并签字。

三、行政处罚听证要满足的条件(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5.1、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5.1、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系统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举行听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前举行。

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听证,事实仍不清楚,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审查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听证实行回避、辩论制度。

第二章听证范围第七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法制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者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外行政复议案件;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进行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和听证参加人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客观、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正当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形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听证笔录、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五条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的内容,证明的事实应当是在实体内容或程序内容上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

第六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延期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在影响按时提供证据的原因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对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第八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九条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三)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四)申请人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的证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赣司复审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的通知赣司复审字〔2019〕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规定》《江西省行政复议人员办案守则》等五项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10月28日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适用本规则。

厅行政复议审理处和行政复议受理与应诉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复议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其他机关转送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业务处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包含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皖府法[2010]65号

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皖府法[2010]65号

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正文:----------------------------------------------------------------------------------------------------------------------------------------------------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皖府法〔2010〕65号2010年11月19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以下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程序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本规则所称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邀请专门人员参与听证活动。

一方当事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一)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社会影响较大的;(四)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七条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一人兼任书记员。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贵州省人民省政府令第105号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贵州省人民省政府令第105号

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省政府令(第105号)《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已经2008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八年三月二十日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依法、公开、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当事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决定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并主持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其他与行政复议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浙江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意见-

浙江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意见-

浙江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推行行政复议听证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行政复议听证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方式,是查明案件事实、开展理性对话、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听证的功能作用,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二、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或岐视。

根据方便当事人、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需要,可以在行政争议发生地举行听证。

三、涉及人数众多和具有涉外因素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申请人主动提出听证申请的,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满足。

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经申请人、被申请人核对签名后,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五、行政复议听证应当与行政复议调解相结合。

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查明情况,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复议听证的场所、设施和经费,不得向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三)案情复杂、疑难的;(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五)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人、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条件,适用《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第十条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二)遵守听证纪律;(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问题;(四)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发言、不提问;(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六)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七)代理人受委托出席听证会议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和《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案由;(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五)告知被通知者准备证据等注意事项;(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七)告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三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

第十六条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有前款情况,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但是,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一)申请人死亡或者法人、组织解散,需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的;(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三)作为公民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

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一)未成年人;(二)精神病患者;(三)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员;(四)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员。

第十九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服从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统一指挥,维护听证秩序;(二)当事人发言、陈述、提问和辩论,或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人许可;(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进入会场中禁止旁听人员进入的区域;(四)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有意见,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庭提出,可以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五)保持肃静。

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二)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宣布听证开始;(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五)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辨认和核对证据;(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九)当事人最后陈述;(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议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四)案由;(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六)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七)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八)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周到的服务,那简直是难以想象的。

20.4.1220.4.124.12.202022:5422:54:3822:54军队无放任,学校无放任,此今日世界各共和国之道例。

军队放任,则将不能以令,学校放任,则师不能以教;将不能令则军败,师不能教则学校败,其为国忠,莫此之尤。

速度就是一切,它是竞争不可或缺的因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星期日4/12/2020 10:54 PM光靠价格便宜的产品能够长久地存活下来。

获得成功有两个重要的前题:一是坚决,二是忍耐。

Sunday, April 12, 2020April 12, 2020喷泉的高度不会超过它的源头;一个人的事业也是这样,他的成就绝不会超过自己的信念。

患难可以试验一个人的品格,非常的境遇方才可以显出非常的气节;风平浪静的海面,所有的船只都可以并驱竞胜。

命运的铁拳击中要害的时候,只有大勇大智的人才能够处之泰然。

4.12.20204.12.202022:5422:54:38企业发展需要的是机会,而机会对于有眼光的领导人来说,一次也就够了。

发展和维护他们的家;至于女子呢?则是努力维护家庭的秩序,家庭的安适和家庭的可爱。

这个世界并不在乎你的自尊,只在乎你做出来的成绩,然后再去强调你的感受。

April 12, 2020最好的CEO是构建他们的团队来达成梦想,即便是迈克尔·乔丹也需要队友来一起打比赛。

4/12/204/12/20请示问题不要带着问题请示,要带着方案请示。

汇报工作不要评论性地汇报,而要陈述性的汇报。

一个成功的决策,等于90%的信息加上10%的直觉。

12-Apr-204.12.20204/12/2020 10:54 PM自觉心是进步之母,自贱心是堕落之源,故自觉心不可无,自贱心不可有。

涓滴之水终可磨损大石,不是由于它力量大,而是由于昼夜不舍的滴坠。

只有勤奋不懈的努力才能够获得那些技巧,因此,我们可以确切地说:说: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

4.12.202022:5422:54:38做人低三分,做事高三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星期日创新就是创造一种资源。

危机不仅带来麻烦,也蕴藏着无限商机。

省钱就是挣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如果你不能战胜对手,就加入到他们中间。

2020年4月12日星期日3岁前后严格管理,做孩子的家长;13岁前后逐步放手,做孩子的朋友。

有效的教育是先严后松,无效的教育是先松后严。

有效的激励是朝五晚九,无效的激励是朝九晚五。

将良品率预定为85%,那么便表示容许15%的错误存在。

22时54分下午10时54分绝不会再来的机会。

新经济时代,不是大鱼吃小鱼,而是快鱼吃慢鱼。

4.12.202022:54:3822:544.12.2020Apr-2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