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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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1、为全面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文件要求,项目监理部建立监理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
2、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3、监理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状况,且包括施工内容,进度要求,设计要求等;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多角度、多层面地认识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指导工作,使所监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检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5、监理项目负责人要督促施工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完成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施工安全;要深入了解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遇有险情应立即向施工单位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组织涉险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5、监理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本月监理工作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6、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带班检查记录等书面记录工作,详细载明带班和领导督查情况及项目监理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处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