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交通管理中涉案车辆滞留停车场的原因分析和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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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交通管理中涉案车辆滞留停车场的原因分析和法律思考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的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部自2010年2月起在全国开展了涉案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因工作性质原因,可以说涉案车辆最多,清理难度最大。而在所有涉案车辆中又以滞留车辆清理难度最大,涉及到通知公告、车辆定性、分类处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彻底解决,就会造成涉案车辆的不断积压,涉案车辆的管理就很难走入正规。截止2011年10月底师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扣当事人一直未来处理的各类涉案车辆共有28辆(汽车6辆、摩托车17辆、农用车1辆、电动自行车3辆、三轮摩托车1辆)。

一、涉案车辆滞留的原因分析。

(一)领车费用高于车辆现有价值,当事人不愿领取。滞留的涉案车辆大多是残损严重、已达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价格较低车辆,以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居多,占所有无人认领车辆的92%。滞留的非机动车,大多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辆损坏严重,车辆修理费+停车费已高于新车价格,当事人认为领回后不划算,还不如买辆新车。滞留的摩托车,当事人大多具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审验摩托车为例,罚款+保险费+审验费已经超出了一辆旧摩托车现有价格,而且公安机关还有可能对其

进行行政拘留,违法成本太高,当事人宁可不要车辆也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以逃避处罚。

(二)对事故车辆忌讳,当事人不及时领取。机动车是一个高速运转的机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过致人死亡事故的车辆,当事人或家属一般认为不吉利,继续驾驶心理会有阴影,出让车辆又无人愿意购买,再加上车辆残值不高,不少当事人或家属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致使此类涉案车辆无法及时返还。

(三)逃避事故责任,造成车辆滞留。个别当事人发生事故后考虑到事故损失较大,赔偿费用大于车辆残值,对交通事故处理抱有消极抵抗态度。当交警部门通知其领车时,当事人认为是要其赔偿事故费用。既不想要车,也不配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二、滞留涉案车辆分类法律思考。

对合法车辆交警一般都会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或检验、鉴定确认后及时通知当事人领车,但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当事人不愿意或不及时到停车场对车辆进行领取。因此滞留车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被扣留车辆所有人明确表示放弃车辆所有权;二是交警部门开具返还物品凭证后被扣留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协议;三是交警部门开具返还物品凭证后当事人不做放弃车辆所有权表态,也不领车;四是交警部门通

知领车后当事人长期不来领取车辆。

(一)被扣留车辆所有人明确表示放弃车辆所有权后,被扣留车辆就由涉案车辆变为遗弃物。根据《民法》中“先占原则”,该车辆归首先占有人所有,因涉案车辆均为公安机关所控制,所以涉案车辆中的遗弃的车辆应归国家所有。

(二)交警部门返还车辆后,当事人因为车辆残损严重或其他原因无法领回,委托停车场代为保管,此时当事人一方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交警部门对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解除,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对车辆不再具有保管义务,此类车辆不应再纳入涉案车辆范围。

(三)交警部门开具返还物品凭证后当事人不做放弃车辆所有权表示,也不领车。不少人认为此时交警对车辆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解除,当事人将车辆继续停放在停车场,就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交警部门与车辆已无关联。实际上,此时交警部门虽然已经解除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当事人未向停车场发出保管要约,不能认定为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与停车场之间产生了保管合同关系。该类车辆在停车场继续停放是由交警先期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所致,即使车辆当事人不来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警部门仍然对该类车辆负有法定保管义务。

(四)当事人在交警部门通知后长期不来领取车辆的。

交警部门因法律上的先行行为,在履行相关通知、公告手续内,都应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

三、对滞留涉案车辆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被扣留车辆所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车辆所有权的。建议办案部门在有效记载车辆所有权人放弃车辆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后(此处的有效记载是指当事人出具放弃车辆所有权的书面材料或者以视听资料等其他形式记载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对该类车辆按他人遗弃财产予以处理。一是可以防止车辆所有权人日后反悔,与交警部门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二是有利于内部监管,防止出现徇私舞弊、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国家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后,交警部门可将此类车辆上缴国库,或通过依法变卖、拍卖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二)经通知后当事人长期不来领取车辆的。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属上述规定以外的车辆,交警部门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按《路面执法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和《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管理规定》要求,对车辆进行拍照、拓印、制作“一车一档”,经登记后将此类车

辆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三)交警部门开具返还物品凭证后当事人不做放弃车辆所有权表示,也不领车。交警部门将对该类车辆进行提存,但是对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会造成被扣留车辆贬值、受损的,交警部门可以将该类车辆变卖或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提存的车辆和价款,当事人或者其财产继承人在五年内未受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以上所列处理建议,均涉及到涉案车辆移交、变卖、拍卖问题。从理论上讲,交警部门所有的涉案车辆都可以得到合法的处理,但在现实工作中阻力重重。涉案车辆上缴国库无人愿意接收,政府认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级部门理应对涉案车辆进行合法的保管和处理。拍卖又受拍卖操作程序、扣留车辆实际使用价值等因素影响,很难执行到位。因此建议,在易于操作的车辆拍卖、转移制度出台之前,为防止无主车辆的自然损耗和贬值,交警部门对价格较高的车辆经价格评估后进行拍卖处理,对性能较好但拍卖费用高于残值的车辆进行变卖处理,对残损严重的车辆经检验鉴定后进行报废处理。以上涉案车辆处理所得价款均上缴国库,相关手续凭证留存备查。

本文中涉案车辆均指具有合法来源,履行相关手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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