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一个曾在纪委工作过的原检察官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对监察委员会的7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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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解读与思考

对《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解读与思考
肆 罪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对其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一并管辖的,应当
将相关情况通报同在级互人涉民检案察件院上。,人司民法检机察关院办进理行其管管辖辖合的并涉的嫌原犯罪则案是件以,主发并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 线索的,应当将其次他、职以务犯在罪并线小索等移;送监监察察机机关关,的并原就则其是管管辖人的先犯罪于案管件事是、否职一并移送监察机关管辖与监察机关沟通。
贰 在职能管辖上,司法机关以事(犯罪性质)划分,监察机关
以人(干部管理权限)划分。
叁 在审判管辖上,司法机关以地区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辅,
监察机关以干部管理权限为主、以地区管辖为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为什么要衔接?
肆 在互涉案件进行管辖合并上,司法机关是以次要案件并入主
要案件,监察机关是以职务犯罪优于刑事犯罪。
其他的案件太大、政太案复件杂在、太查专封业、、扣太押需、要冻保密结了的,效并力且上是有由什我么们主区动别放?弃的。所以基本没有例外。
三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管辖的案件中,凡是涉及公职人员的,原则上都要报告给监察委,由我们决定是否进行合并 调查。这一点很重要,请第八纪检组今年深入政法机关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案管室、审理室要在学 习中理解领会并强化执行。
伍 在具体操作上,还有许多需要明确的地方。监察机关的案件
证据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的证据是否通用,需不需要转换?追 逃追赃工作中没收违法所得、缺席审判如何操作?监察案件 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效 力上有什么区别?

怎么样衔接?
(一)一管、辖为衔什接么要衔接?

律师职业生涯人物访谈报告

律师职业生涯人物访谈报告

律师职业生涯人物访谈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访谈背景与目的 (2)(二)访谈对象介绍 (3)(三)访谈内容与方法 (4)二、律师职业生涯概述 (5)(一)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6)(二)律师行业的现状与未来趋势 (8)(三)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9)三、访谈对象职业生涯回顾 (11)(一)个人背景与早期经历 (12)(二)职业选择与定位 (13)(三)关键职业转折点与决策分析 (14)四、律师业务实践经验分享 (15)(一)案件类型与特点分析 (17)(二)办案流程与技巧 (18)(三)客户沟通与关系维护 (20)五、律师专业发展与成长路径 (21)(一)持续学习与知识更新 (22)(二)专业领域拓展与深化 (23)(三)职业规划与目标设定 (25)六、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 (25)(一)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27)(二)律师在社会责任中的角色担当 (28)(三)案例分析与反思 (29)七、律师行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30)(一)行业竞争与人才流失问题 (32)(二)法律政策的变化与影响 (33)(三)新兴业务领域的拓展机会 (35)八、结语与展望 (36)(一)访谈总结与感悟 (37)(二)对律师职业发展的建议 (38)(三)未来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预测 (39)一、内容概览这份访谈报告聚焦于一位律师的职业生涯经历,旨在探索律师行业的风貌、发展趋势以及职业生涯规划。

通过深入访谈,我们试图揭示这位律师在从踏入这一行业到成为一名专业人士的旅程中所积累的智慧和经验。

职业选择:这位律师为何选择法律职业?是出于对法律的理解与兴趣,还是其他原因?他们的职业规划是如何形成的?学习与成长:如何从一名法律学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学习过程中有哪些挑战和收获?执业经历:这位律师从事的是哪一领域的法律工作?他们在工作中遇到过哪些难忘的案例和挑戰?如何平衡工作与生活的节奏?行业趋势与展望:他们对律师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以及对年轻律师的建议是什么?(一)访谈背景与目的为了深入了解律师职业生涯的实际操作与系统性知识,本项目特设计了系列人物访谈,旨在收集不同类型律师的职业经验、工作方法、行业洞察力以及他们对律师行业未来发展的个人见解。

当前律师腐败的原因及预防

当前律师腐败的原因及预防

当前律师腐败的原因及预防2006年05月22日来源:正义网关键词:律师腐败点击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律师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党和人民不会忘记。

但是,在律师队伍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道德败坏等违法违纪现象,近年来呈上升势头,有的还十分严重。

一、律师腐败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少数律师法纪观念淡薄。

有的律师置法纪于不顾,不能严格遵纪守法,办案违背实事、违反法律,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忘记了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其次,是社会主义不正之风的影响。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正之风,拜金主义等消极因素,不同程度地冲击着少数意志薄弱的律师。

有的律师经不起改革开放的考验,放松了思想改造。

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经受不住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物资引诱、追求金钱、私欲膨胀、贪赃枉法、弄虚作假、出卖人格、腐化堕落等,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三,是少数律师所规章制度不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规范律师的从业行为,相继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律师职业道德与执法纪律规范》等一系列规定。

各律师所也普遍建立了规章制度,全面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于约束律师的行为和调动律师的积极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有些律师所虽然有制度,但不落实,形同虚设。

有些律师所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审计监督,致使财务混乱,个别思想不健康的人有机可乘。

有的律师所档案归个人管理;有的律师所想办法不交管理税和个人所得税,严重影响了律师爱国为民的进步思想。

其四,是少数律师组织原则差。

律师应该是熟知法律的人,更应该按法办事,自觉遵守组织纪律、维护组织原则,然而个别律师我行我素,独来独往。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新征程r——兼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新征程r——兼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职务犯罪辩护工作的新征程r——兼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马婷婷【摘要】全国人大在2018年3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制度的确立开启了我们国家反腐败法制体系的新篇章,在立法、司法等层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年4月25日,为了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密切,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迫在眉睫.在监察法语境下,不难发现其中并没有关于律师介入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的任何表述,也没有明文提到监察机关办理案件以及对这类案件的辩护与审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因此,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工作的展开便成为律师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同样,检察院、法院如何有效维护被调查人员辩护权的工作也刻不容缓.【期刊名称】《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07【总页数】3页(P191-193)【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衔接;辩护【作者】马婷婷【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监察法相对于1998年颁布施行的行政监察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由全国人大颁布,而行政监察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这就意味着监察法的法律位阶属于基本法律,与所制定的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处于同一位阶。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监察机关对办理职务犯罪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的权利,但是监察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办理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做好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工作,并且在学理、实践中,监察办案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最高法、最高检、中纪委等机关也正在紧密联系,制定相关细则。

一、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强化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权利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之一,但同时也对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很大挑战。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亟须正确理解保障和强化律师会见权的意义,辩证分析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权;职务犯罪;应对措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针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将有关辩护与代理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并对诉讼的透明度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特别是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权的新规定,对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造成很大挑战。

检察机关有必要及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积极寻求应对措施。

唯有如此,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一、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反贪工作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对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可以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提高公正执法水平。

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彻底动摇了目前职务犯罪办案的传统侦查模式,促使反贪侦查工作由“相对秘密和半公开透明”转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和透明”,使侦查工作由静态向动态发展,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性增强,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更趋激烈,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都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①(一)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增强,审讯工作难度加大,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面临极大挑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除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侦查机关许可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同时还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论检察官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作文论述

论检察官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作文论述

论检察官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作文论

《论检察官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哎呀呀,说起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那可真是有点意思呢!
我记得有一次去法院旁听一个刑事案件,那场面可真是让我印象深刻。

检察官呢,一脸严肃,就好像正义的化身,每一句话都掷地有声,感觉就是要把犯罪嫌疑人给定罪了。

而那个律师呢,也不甘示弱,不停地找各种角度来为他的当事人辩护。

当时我就想啊,这检察官和律师就像是在擂台上的两个选手,一个进攻,一个防守。

检察官努力要把证据都摆出来,让大家都知道这人有罪;律师呢,则是拼命地想找出漏洞,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你来我往,那叫一个激烈呀!
你看,检察官代表着国家的法律权威,要确保公正得到维护;而律师呢,是为了当事人的权益而战。

他们虽然立场不同,但都是在为了刑事诉讼这个大舞台上的公平和正义而努力。

他们相互制约,又相互协作,就好像一场精彩的舞蹈,只有配合好了,才能跳出最美的旋律。

所以啊,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其实就是这么微妙又重要,他们共同推动着刑事诉讼的进行,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有秩序,更加公平正义呢!嘿嘿,这就是我对他们关系的一点小观察啦!。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适用,不起诉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董斌林小龙摘要: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状况不甚理想,不起诉权的价值未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不起诉适用理念,提高释法说理能力,构建良性监检关系,在依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不起诉的同时,也要完善监督体系,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

关键词:刑行交叉行政检察监督行政处罚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的第18条规定“监察委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从字面上看,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只能作起诉决定而无权作不起诉决定。

2018年正式通过的监察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其中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内容上增加了“依法审查”的规定,并在第4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有不起诉权。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较以往呈骤降趋势并持续在低位徘徊。

一、不起诉权在办理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中的意义不起诉权是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设计,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有利于减少诉累、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以及缓解社会矛盾。

(一)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责任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改革项目均提倡检察机关要敢用、善用不起诉权。

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没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有助于缓解日益增加的刑事案件办理压力,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去,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这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有利于发挥检察主导责任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

规章制度:市纪委监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市纪委监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规章制度:市纪委监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规章制度:市纪委监委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委公职律师管理,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1X〕2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省纪委江苏省监察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及派驻机构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经审核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在职公务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及派驻机构在职公务员;(三)监督执纪问责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五)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一)在本职工作中发挥专业优势,为本部门工作特别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二)为委局机关重大改革、重要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意见、法律建议;(三)为委局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四)为委局机关依法解决有关社会公众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有关疑难信访、执纪审查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五)根据单位指定参与行政复议应诉事项;(六)参与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七)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五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接受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三)参加公职律师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活动;(四)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监察法》测试题库

《监察法》测试题库

《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测试题库一、单项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D)通过。

A. 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全会B.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C.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全会D.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全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C)起施行。

A.2018年3月3日B.2018年3月15日C.2018年3月20日D.2018年3月25日3.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C)的专责机关。

A.党和国家审查职能B.国家监督职能C.国家监察职能D.党和国家监察职能4.监察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D),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A.廉政建设B.反腐败工作C.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D.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5.国家监察委员会由(A)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D.党的中央委员会6.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____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B)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C.上一级监察委员会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7.国家监察委员会____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____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D)A.指导;指导B.领导;指导C.指导;领导D.领导;领导8. 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____、____、____职责。

(D)A. 预防;制止;惩治B. 监督;调查;问责C. 监督;执纪;问责D. 监督;调查;处置9.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C)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A.经授权B.经审批C.有权D.经请示10.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B)。

A.函询通知B.书面通知C.谈话通知D.书面说明11.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C)决定。

监察委员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及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监察委员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及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监察委员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及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背景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委员会在吸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行政机关的监察权、职务犯罪预防权等权力后,客观上改变了我国“一府两院”的权力结构。

职务犯罪侦查权亦从检察院转向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实施以前,纪委和监察局原则上只调查违纪案件,被调查者无权聘请律师,律师不可以会见“双规”人员,纪委和监察局在调查案件时查获取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纪委和监察局认为被调查者涉嫌犯罪且证据确凿的,要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法侦查终结后再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监察委员行使职务犯罪调查权对刑事辩护的影响➤首先,职务犯罪辩护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在《监察法》实施以后,纪委与新成立的监察委是合署办公即“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纪委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需要再经过检察院重新固定证据,可以以直接收集的证据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行使原来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

但相比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犯罪时,被调查者无权聘请辩护人,因些,当事人在刑事诉讼法意义上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将不复存在,律师的辩护工作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将不可避免的降低职务犯罪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聘请律师的比例。

职务犯罪辩护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介入时间延后。

➤其次,检察机关不起诉及撤回起诉的案件比例将提高。

对于检察院而言,以前由于有强有力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后盾,不但敢于将一些有争议的案件起诉到法院,而且有底气在法院认为无罪的情况下拒不将案件撤回。

而在被剥夺自侦权后,在严密的司法程序和严格纪律约束双重压力之下,检察机关将会更谨慎地对待可能无罪的案件,对于可能无罪的案件,会尽可能地在审查起诉阶段予以消化,以不起诉的方式结案。

《监察法》存在的十四大问题及其破解

《监察法》存在的十四大问题及其破解

《监察法》存在的十四大问题及其破解【聚焦】《监察法》存在的十四大问题及其破解监察前沿2018-05-12转载自武大大海一舟微信公众号,本文载《人民法治·法律实施》2018年第三四期合刊。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监察法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难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从而为这项涉及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和已经全面展开的监察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由于监察改革是一项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因此监察立法的制度设计除了要总结、固化试点经验外,其他有关制度的安排不过是沙盘推演。

这种推演可能与真正的实践严丝合缝,亦可能与千变万化的监察实践相差万里,故理想的立法方式是宜粗不宜细,这是一种至为重要的立法智慧,否则太过具体细化的立法安排若不合时宜,便会透支法律权威,束缚实践的手脚。

但过于原则、粗犷的立法可能因过多的空缺或留白而不能强力指引实践,甚至造成实践的困扰。

以笔者有限的理解能力和对监察实践的不完全了解,笔者认为下述有关问题是亟需破解的法适用难点问题。

第一、监察的对象除了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到底还包括那些人员?按照对监察法的整全解释,笔者认为从理论的逻辑而言,每个中国公民甚至外国人都可能成为监察对象。

其理据在于:1)、监察法第15条已明确规定是“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既然该法条将公职人员与其他人员并列,那么立法原意的上“其他人员”就不是公职人员。

具体言之,监察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就不是真正意义的国家公职人员。

2)、监察法第22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由于各个具体犯罪的涉案人员因具体案情不同而各有不同,因此监察法第15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均有可能成为监察对象。

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规则

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规则

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规则律师和检察官是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两个角色。

虽然他们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职责,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却非常密切。

首先,律师和检察官都致力于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的职责是调查和追求犯罪行为,而律师的职责则是代表被告辩护和捍卫其合法权益。

两者都在尽力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执行,法律的适用能够真正地实现公正和平等。

其次,律师和检察官之间也有一定的合作关系。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检察官需要向被告或其代理律师通报相关资料、证据等数据,以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样,律师也需要向检察官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以协助检察官在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取得成功。

然而,律师和检察官之间也可能存在一些冲突和对立。

例如,当律师认为检察官的证据不足时,他们可能会提出反驳和质疑。

同样的,当检察官认为某些行为构成犯罪时,律师也可能进行反驳和抗辩。

另外,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合作也可能会因为双方所代表的立场不同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政治经济等大事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和检察官往往会支持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作和沟通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挑战。

总体来说,律师和检察官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和多变的。

尽管双方职责和利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共同努力。

在合作、协商的同时,双方的紧张、冲突和矛盾也存在,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好。

仔细推敲这些关系,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司法体系的运行机制,也能更好地为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本文由指引全国监察委业务的专业号:“反腐先锋”提供(可长按上图二维码识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

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

(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

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

(二)反腐力量分散。

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

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中的律师介入问题探析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中的律师介入问题探析

在实践经验中,一些地方已经在探索律师介入监察委员 会留置措施的途径和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
律师介入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律师介入可能会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如 增加调查取证的难度和成本,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同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反腐败等重要领 域,对律师的介入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和要求,需要建立 相应的机制和规范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是法治建设的 重要体现,它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 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 信力。
律师的参与可以促进监察领域的法治建设, 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改进,为构建公
正、透明、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04
律师介入监察委员会留置 措施的可行性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与重要性
留置措施的引入与 实施
研究目的与方法
目的
探讨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中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完善建议。
方法
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实证研究。
02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概述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的概念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是指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 中,对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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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应当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机制,确保律师在介入留 置措施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加强监督与问责
应当加强对律师介入留置措施的监督与问责,对违反法 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整个过程的公 正性和合法性。
06
结论与展望

律师介入对反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律师介入对反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律师介入对反贪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作者:史同意黄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2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这给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创造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本文通过分析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从而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促使反贪侦查工作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关键词律师介入反贪工作侦查阶段作者简介:史同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主任;黄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办公室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00-02一、律师介入侦查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相关规定包括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且不被监听;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可以要求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二、律师介入侦查的重要意义从各国立法例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逮捕后,有权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委托律师辩护,已成为国际惯例。

①委托律师辩护,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享有的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考虑到律师自身的专业性及律师行业的组织性,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首个阶段,由于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侦查机关有责任依法收集、审查核实各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

”②侦查权的恰当行使,对于控制犯罪,保障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后,打破了侦查的封闭性,既有助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加全面地行使辩护权,又可以有效制约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侦查权滥用的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平衡侦查阶段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使反贪侦查模式逐步从相对封闭变得公开透明。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中律师介入问题研究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中律师介入问题研究

特区实践与理论 二〇一八年 第四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开启了反腐败斗争的新征程,同时也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反腐败权力统一集中行使,对权力结构进行新的配置,将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分离出来,使检察权回归最初的角色。

而在权力整合型制度更新的同时,对程序正当、人权保障、权力监督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留置措施作为一项涉及人身自由权利并兼具强制性与调查性的国家监察手段,自监察改革提出以来备受争议,因为其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属性,在留置过程中对于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和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显得尤为重要,而律师介入能够实现对被留置人权利的有效救济和保障,同时对检察权力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是程序法治的重要环节,也应是监察体制改革下留置制度法治化的重要环节,有关律师介入留置措施的问题应当是这次监察体制改革中不能忽略的问题。

一、律师介入监察留置措施面临的困境与可能性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①、第四十三条②以及第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中律师介入问题研究包晓彤 黄明涛摘 要: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新的监察手段留置程序应当在程序法治的轨道下运行,律师介入问题不容忽视。

一方面,留置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律师介入是对公民基本权力的保障,是程序正当与人权保障的要求。

另一方面,被留置人在整个留置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律师介入能够使情势趋于平等,也能够对监察机关进行有力的外部监督,防止滥权滋生,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从律师介入问题的必要性出发,分析监察体制改革下律师介入留置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律师介入监察留置制度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监察留置;律师介入;程序正当;人权保障;权力监督中国分类号:D630.9;D92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5706(2018)04-0049-06本文为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监察留置措施规范化研究”(CYS17010)阶段性成果。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国家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第一条案件调查部门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首次讯问、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证人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讯问、询问应当制作完整的笔录,注明具体起止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证人签名;对关键事实,一般应制作多份笔录,由被调查人书写自书材料。

不得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避免提示性、诱导性提问。

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条经调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调查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和移送审理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后,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 30 日前移送审理。

调查报告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简况、涉嫌职务犯罪事实、被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涉案款物情况、调查部门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是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等内容。

将被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起诉建议书》等材料作为附件。

《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款物等内容。

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的制度构想

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的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9)02—0031—05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的制度构想师 萁[1]【摘要】国家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法治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察法》规定的留置措施在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但《监察法》未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规定律师介入的内容,对保护被调查人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

应当明晰律师介入调查程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度设计,化解不利风险,寻求最佳路径选择。

【关键词】律师帮助权律师介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留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直致力于反腐败斗争,通过多项举措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有效机制,建立高效、健全的国家监察体制是其重要途径。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监察法》,为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监察法》并未涉及律师介入相关问题,在前期的试点实践中,律师也无权在监察委员会调查阶段介入。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发文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很大区别,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检察机关在职能、程序上同样存在区别,对于监察委员会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更是不同,因此对监察委员会所掌握的调查权不能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同等视之。

由此观之,留置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应当适用《监察法》,只有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才适用《刑事诉讼法》,自此允许律师介入。

可见,监察委员会被定义为区别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具有自身独特属性的国家机构,其同时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虽然监察委员会在办案过程中行使的是“调查权”,但不难发现监察委员会采取的措施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措施并没有太大区别,存在极高的相似性。

《监察法》对于调查职务犯罪的措施共分为12种,这12种职务犯罪调查措施中,除了谈话和限制出境外,其余措施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找到对应的类似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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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一个曾在纪委工作过的原检察官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对监察委员会的7点建议
本文作者葛鹏起,在纪委的办案部门工作过,也在检察院的公诉、反贪、反渎工作过,将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在刑事案件中最擅长的是职务犯罪案件,所以,对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比较关心。

他说:以下文字,纯是为国操心,我身处云南,之前又一直在基层工作,所以站得低,看得近,各位大可批评,只要不骂人,留言我都会放出来。

欢迎关注作者葛鹏起同名微信公众号(gepengqi)。

一、监察委员会应该与纪委相对独立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和纪委是一个什么关系?有朋友说,是相对独立的,在纪委领导下的一个机构。

党的领导当然没问题。

但是,之间的这个管理关系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说的纪检监察机关其实是对纪委和监察的统称,纪委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内部的纪律机关,而监察指的是中国政府内部的监察机关。

简单的讲就是纪委管党员,监察管公务员。

1993年初,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之后中纪委和监察部一般合称“中央纪委监察部”,到了地方也一样,省一级就是“某某省纪委监察厅”,县一级就是“某某县纪委监察局”。

但是,合并后现实中大家都只提纪委,从来不提监察部门。

监察人员和纪委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中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比如说纪
委的办案部门“纪检监察室”就是同样的工作人员,又查党员,又查公务员。

个人认为,监察委员会和纪委不应该是这种关系。

我认为,目前最佳的关系应该像党委和政府的关系。

比如说一个县的县长,同时是这个县的党委副书记,县委决策,政府干活,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在现有体制下,监察委员会和纪委也是这种关系可能较好。

另外,物理上也应该相应独立,不要在一个地方办工。

党委和政府一般办公地点也都是分开的。

二、监察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应该通过司法考试昨天有两位朋友(个人估计是纪委的朋友)留言,大意是说纪委的人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其中一位还说公安就不用过司考。

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纪委工作的同志不要求过司考,这个没问题,但如果你在监察委员会工作,并且是一线办案人员(可能之后叫监察员之类),那么,我就认为应该要过司考。

原因很简单啊,监察委员会把反贪、反渎的活接过来了,这些工作是法律工作,是要经得起公诉、审判和律师多方质疑的,从事法律工作不学法律,不通过司法考试,这不是搞笑吗?别跟我说你不过司考,但是还是会自己学法律。

呵呵,我不信。

办案的事情,关系到一个人的前途、命运,自由、生死,还是马虎不得的。

我设想自己将来主要是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说实话,我倒是希望监察委员会的同志不要过司考,这样我在法庭上也容易对付一些,但是从国家整体利益来说,还是建议监察委员会的同志学点法
律的好。

另外,警察不用过司考这个事情我也简单说下自己的观点:第一,我认为警察也应该过司考,或者难度小一些,去掉一些无关的部门法的“小司考”,现在很多案子出问题,根源就在部分警察不懂法上(特别提示,我对“部分”两个字加粗、加红了,不要过会又来撕)。

第二,这个国家是要进步的,对吧?那么,之前在检察院时,对反腐败的人员都要求过司考,现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包括我自己,在之前的文章中也说过是一个进步。

既然是进步,总不能降低要求吧!三、“两规”“两指”在一定期限内不应该废除对于“两规”“两指”,法学专家们说了得多,核心都在法治、人权上。

但是,对于一线办案的同志来说,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我的个人观点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两规”“两指”还是不能废除的。

什么时候可以废?就是技术侦查手段真正用于查办案件时!!!不要老去比香港的廉政公署,人家是什么科技,大陆有什么?各位关注我公号的大部分都是一线办案的,自己心里都清楚。

现在,科技已经改变了很多行业,就是街边的小吃店都用上互联网+了,反腐败大家都认为很重要,但查个xx都得去请公安帮忙。

在这种情况下,“两规”“两指”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学者们放心,不管是纪委的还是反贪、反渎的,没有人喜欢把人关起来,累不说,风险又大,真出了事,还不是得办案人员自己扛。

四、逮捕权、公诉权、审判权还是应该在检察院和法院的手中之前反贪、反渎的案子检
察院自己捕,自己诉,专家们提了很多意见。

之后检察院把逮捕上提了一级,但是专家们还是在说。

现在好了,不用专家们说了,反贪、反渎分出去了。

那么,对于监察委员会查办的刑事案子,我认为也应该和公安机关查办的刑事案件一样,侦查在监察委员会,但是逮捕权、公诉权、审判权还是应该在检察院和法院的手中。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方才休止。

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五、可以在监察委员会下设警察机构,作用相当于检察院的“法警”
这几天,也有检察院的法警朋友问,法警应该何去何从?我认为,检察院里的法警应该不要动,这些年,因为反贪、反渎用警太多,检察院的法警对别的部门(如保护公诉人出庭等)的确是不够,这些人就留给检察院吧。

另外,监察委员会成立后,肯定会有一些和之前检察院的“法警”从事的内容相当的工作(比如看守等),这些工作也总得有人去做。

现在看来,最好还是设立“监察”警察,在监察委员会的管理之下,用于协助监察委员会的办案人员工作。

六、检察院的“预防部门”不应该设在监察委员会之下,应该归纪委监察委员会还是专职做好办案工作吧,教育、预防这些工作还是应该由纪委来管,这方面纪委更专业,而且,纪律挺在前面,纪委更合适。

七、监察委员会的待遇不应该低于法院、检察院监
察会员会的同志干的是之前反贪、反渎的工作,客观的讲,这活不好干,检察院的同志都是知道的,现在分出去了,干的工作不变,工资总不能比之前少吧!当然,纪委办案部门的同志如果也并入了监察委员会,要求一样,待遇也应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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