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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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喜欢怎样口才的律师

法官喜欢怎样口才的律师

法官喜欢怎样口才的律师法官喜欢怎样的口才的律师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首先,法官喜欢干练、效率高的律师。

他能用简洁、通俗的口才,发表辩护意见,节省了法庭的大量时间。

法官不喜欢发表长篇口才哗众取宠的律师,他们浪费了他人的大量时间,使人听到的是口才内容空洞,华而不实的辩护口才。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第二,法官喜欢高水平的律师。

他们出众的口才使法官听讼的兴趣盎然,他们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渊博的知识为法官解决了许多法律上的难题。

滥竽充数、水平低劣的律师是不会引起法官任何兴趣的。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第三,法官喜欢谦恭的律师。

与他们效法官感到心情舒畅、愉快。

法官讨厌傲慢无礼,目空一切的律师,他们的意见再有理,法院也希望能寻找出瑕疵,作为驳回其辩护意见的证据。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第四,法官喜欢诚实的律师。

法官都非常欢迎讲理的律师,他们客观地认定案情不歪曲事实,他们正确地解释法律,不曲解法律,以最适当,最有效的方式阐述自己的观点。

法官听讼并不是为了欣赏控辩双方的辩论技巧,而是为了寻找可供参考的判决依据。

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希望从律师对案情的透彻分析和对法律的完美解释中得到启示。

诚实的律师能使法官获得正确的答案,满足他们渴求真理的思想愿望。

当法官认为律师言之有理,切合实际,就会很乐意接受律师的意见,将其转化为判决的内容。

对于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无理强辩的律师,法官十分地鄙视。

做到法官喜欢的律师最后,法官喜欢正直的律师。

这些律师具有大无畏的勇气,他们尽职尽责地为被告人辩护,而不管公众对这个被告人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辩护会给律师带来什么样的不利之处,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钱,能否获得辩护费。

法官厌恶不尽职尽责只收钱不办事的律师,不敢伏义直言的律师和没有同情心拒绝法律援助的律师。

浅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之差异

浅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之差异

浅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道德之差异律师和法官都是法律职业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工作涉及到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尽管他们的职业道德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都要遵守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等,但他们在职业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职业性质来看,律师和法官的工作重心是不同的。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代理诉讼、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等。

他们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便在法律实践中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比之下,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包括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审查证据、依据法律作出裁决等。

他们需要保持中立、公正,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其次,律师和法官在职业实践中所面临的道德挑战也不同。

律师在代理诉讼时,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并尽可能地为其争取最佳结果。

这可能需要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事实真相或进行一定的辩护。

然而,法官则需要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无私,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事实真相。

如果律师在代理诉讼中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如隐瞒事实或误导当事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法官如果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如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律师和法官在职业实践中还需要遵守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需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秩序、尊重他人权利、提高业务素质等。

法官需要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保持中立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这些规范都是为了确保他们在职业实践中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综上所述,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重要角色,虽然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但在职业实践中存在显著的差异。

律师的工作重心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面临的道德挑战主要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而法官的工作重心是审判案件,面临的道德挑战主要在于保持中立、公正并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差异

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差异

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差异在法律领域中,法官和律师是两个不可分割的角色,他们在司法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和律师的角色有着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差异及其对司法制度的贡献。

一、法官的角色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最高权威,他们被授权解释和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并做出最终裁决。

法官的职责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与此同时,法官要保持中立和客观,不受个人情感或利益的影响。

作为决策者,法官需要深入研究案例和相关法律,理解其背后的法理和原则。

他们在庭审中负责监督诉讼程序的遵守,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官还需要发现和解决法律争议,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决策,包括判决和裁决,都取决于法官的独立判断和专业知识。

法官要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并确保判决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准则。

他们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和最终性,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律师的角色律师作为法律的代言人和辩护者,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并寻求客户的最佳利益。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并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和谈判。

律师负责收集和整理证据,准备法庭文件并提出辩护意见。

他们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质证目击证人,以及与对方律师协商和解。

律师的目标是为客户争取最佳结果,保护其权益和利益。

律师还发挥了法律教育和普及的作用。

他们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宣传,帮助人们了解法律和法律权益。

律师还参与法律改革和立法进程,提出专业建议并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

三、法官与律师的互动尽管法官和律师在司法系统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他们的互动密切相关。

律师向法官提供案件的法律观点和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

法官则根据律师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来做出决策。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应该基于尊重和专业的互信。

律师需要向法官传递准确和可靠的信息,诚实和公正地代表当事人。

法官要坚持中立和公正,对律师提出的观点和辩护意见进行独立评估。

法官眼中的律师(一)

法官眼中的律师(一)

法官眼中的律师(一)律师是联系当事人和法官的桥梁律作者导语法官眼中的律师在法院工作了十几年,一直也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法官的眼里,律师行业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律师的优秀到底体现在哪里?律师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自我提升和修炼?理论界也有很多人就这些话题表达过各种的观点,比如,从政的官员会说,律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再比如,律师的重要作用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等等,我没有逐一去查阅其他人对此的观点,在此就简单说说我的看法。

从法官的角度来说,律师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当事人和法官(法院)之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

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代理律师,作为法官,我们基本上是不用去跟当事人联系,直接跟代理律师沟通案件相关问题即可。

律师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很多案件相关的问题沟通起来非常顺畅,一点就明,一说便知。

但是,如果让我们直接跟当事人沟通,很多时候是没法沟通的,甚至在庭审的时候,如果这个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话,庭审都无法进行下去。

比如,我们曾经就碰到过的一个案件,当事人是一位老人家,方言很重,耳朵也听不太清楚别人讲话,又没有聘请代理律师,他的诉求是要申请一个专利,而这个专利从专业角度来评审,又是一个明显不可能得到授权的专利,整个案件审理下来,我们非常吃力。

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一个代理律师,庭审过程就会顺利很多。

从另外一个层面讲,审理没有代理律师的案件有时可能也会打击我们法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

比如,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也会碰到不懂法、不讲法,甚至不讲理的当事人,如果没有聘请代理律师的话,可想而知整个庭审过程将是什么样的局面。

当然,作为律师,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判断,对于明知会败诉或者诉求无法实现的案件(比如一些专利申请的案件),优秀的律师一般不会接受代理,因为有辱你们的专业和智商,更进一步讲也是一种对当事人负责的职业道德。

如果委托人非要找你们代理,那你们也可以跟委托人明确表示案件可能会出现的坏结果,如果对方还是坚持要花钱委托代理,那是他自己的决策,你们也只能收钱满足他们的需求。

律师角色解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

律师角色解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

律师角色解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领域中,律师和法官是两个重要的角色。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和诉讼。

法官则是司法机关的成员,负责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密切,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

律师在法庭上扮演着辩护和诉讼的角色,他们通过提交证据、陈述事实、提出观点等方式,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所提出的法律依据和辩护策略需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和判断。

法官需要根据律师提供的证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作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通过互相配合,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其次,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律师的任务是为当事人辩护,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然而,法官作为独立的审判者,必须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

法官拥有权威来作出终审裁决,并确保裁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和辩论,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此外,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合作和互动也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律师通过研究和应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和法律援助。

律师在案件中提出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可以引起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视和思考。

通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可以审视和评估现有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借鉴律师的辩论和观点,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尽管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和互动,他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体。

律师有义务忠实地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法官则要始终保持中立和公正,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不应影响法庭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专业合作、权力制衡和法律发展基础之上的。

他们的互动和合作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完善。

然而,他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体,应遵循各自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只有通过律师和法官的合作与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法治。

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

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一、引言在司法系统中,律师和法官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合作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展开探讨。

二、律师与法官的关系1. 互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律师和法官都是司法系统中的核心成员,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而法官则负责审理案件、裁决与判决,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注重法律专业性律师和法官都是具备较高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

律师在执行职责时需要熟悉法律条文、相关案例以及司法解释等,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官则需要对法律有着深入完善的理解和正确应用,以确保正确的裁决和判决。

3. 尊重和信任律师和法官之间应建立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关系。

律师需要尊重法官的权威和裁判权,同时法官也需要尊重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双方才能有效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三、律师与法官的合作1. 产生法律争议时的合作当发生法律争议时,律师和法官将在法庭上进行紧密的合作。

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律师则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律师通过提供证据、辩护意见等方式参与庭审,而法官则依法行使判决权作出裁决。

2. 司法决策的互动律师和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互动和合作。

律师可以通过法庭辩论、起诉书等方式向法官提供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观点。

法官则需要通过发问、引导等方式获取律师的法律论证和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判断。

3. 法庭外的合作除了在法庭上的合作之外,律师和法官还需要在法庭外进行合作。

律师有义务向法官提供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便法官进行审查和裁决。

而法官也可以邀请律师参与相关活动,如培训研讨会等,以增进双方的交流与合作。

四、优化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1. 提升法律教育与培训加大对法律教育与培训的力度,提高律师和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为律师提供更深入、全面的法学知识,使其在司法活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剖析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

剖析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

剖析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律师和法官是司法领域中最为核心的两个角色,他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普通的人来说,律师和法官的职责和能力可能会有所认识,但是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又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读者展现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律师和法官是拥有不同职能的角色。

律师是一种职业,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职业活动。

而法官则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坐在法庭上负责裁判案件。

律师和法官的身份需要分别获得认证和任命,不同的角色需要遵循不同的职业和法律要求。

但是,律师和法官的职能本质上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了公正、效率和公开地对待司法案件。

因此,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平等关系非常重要。

在律师和法官之间,平等关系是一种基于尊重、合作、沟通和互动的关系。

作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律师和法官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职能和地位,并合理协作创造最好的审判结果。

平等的关系下,律师可以通过法庭的辩护和诉讼代理发挥技能和专业知识,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案件以促进公正的裁决。

平等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的努力。

首先是法官面对律师时应该予以真诚的尊重和欣赏,尽力为律师的论点和辩护作出回应和讲解。

法官要公正明辨,不针对性地严格执法,保障被诉方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在展开与律师的合作时,法官应该尽可能保持沟通,向律师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实用内容。

法官应该耐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必要时与律师进行讨论和交流。

最后,法官还要充分保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对律师提出的合理性要求,要尽力帮助律师得到妥善处理。

律师方面,他们也应该努力营造平等关系。

首先,在法庭上,律师需要以礼貌的态度与法官进行交流,并尊重法官的观点和决定。

律师应该尽可能给法官提供清晰、簇新、公正的信息,以帮助法官做出最适合案件的裁决。

其次,律师要注重沟通,向法官解释案件皆能,及时与法官交流涉及案件相关信息,并帮助法官了解客户的情况。

律师不应该抓住不恰当的行为或言论对法官进行指责或攻击。

慎言的法官与善辩的律师

慎言的法官与善辩的律师

慎言的法官与善辩的律师法官与律师堪称现代法制国家别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人”角色。

对社会而言,律师的确是一种特别重要且大众认知度颇高的法律职业,但真正最具代表性、最典型的法律职业和法律人角色的乃是法官。

“法官别得介入争论”、“法官别得与当事人辩论”早已成为国际司法界的一条谚语。

能够说,“慎言”既是法官应当恪守的职业戒律,并且也是法官这一角色令人恭敬的美德和操守。

法院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机关,法官的使命算是经过理性的推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决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权是一种推断权,推断和推理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内容。

审判席上的法官扮演的是中立的、客观的裁判者角色,在法庭上喋喋别休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大忌。

法官大可别必在法庭上与当事人或律师唇枪舌剑,法官以理服人的最佳方式算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清晰且适用法律准确的高水准裁判文书。

法官在法庭上要紧负责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官要故意识的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环绕诉讼要点进行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说,庭审的要紧功能算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提供一具充分进行陈述、说理、辩论的机会,法官主动介入双方的争论难免会有越俎代庖之嫌,且容易给当事人传达消极的心理暗示,造成别必要的误解或偏见。

往常在法院开庭时,法官喋喋别休甚至训斥当事人的事情并很多见,这除了与审判作风专横有关外,别能别归咎于我们对“法官别得与当事人辩论”这一司法理念的无知,以及我国长期以来沿袭的“纠咨询式”审判方式所产生的言行定势有内在的关联。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纠咨询式”方式逐渐被“控辩式”方式取代,法官在庭审中喋喋别休的现象已大大减少。

法官在庭外也别能滥发议论,司法无小事,法官应当像外交官那样慎言,稳重、理智和慎重乃是法官的典型形象。

普通而言,法官原则上在案件审理期间别能同意媒体的采访,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亦别应向外界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或观点。

与法官的职业形象别同,律师素以能言善辩见长,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别绝甚至咄咄逼人大概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律师形象。

律师眼中的好法官是什么样的

律师眼中的好法官是什么样的

律师眼中的好法官是什么样的性和操作性,因此一些在法学家眼中不容易看到或受重视的细节在律师眼中可能非常重要,成为律师评价法官的一些重要标准。

人们很容易质疑,律师在诉讼上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是否会影响他们对法官的公正性评价?确实,由于利益关系,在具体案件中,律师几乎总是希望法官在判案时更偏向自己。

但这并不必定影响律师会产生一个有关好法官的抽象概括。

这就如同学生一般总是希望自己考试能得到高分,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给了他们高分的老师就一定被认为是好老师。

事实上,无论中外,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学生往往会认为给分比较高的老师比较“水”。

这就表明,人的一般判断并不总是为直接利益所决定。

在评价好法官上,律师的视角与社会的视角也不相同。

当然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社会视角,所谓的社会视角,细分起来,可能首先是当事人的视角,这是最常见的;其次,在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还有媒体或一般公众视角的;第三,有时还有当地的党政机关或领导人的视角,第四,本法院领导的视角。

这些人对优秀法官的理解也是有差别的,例如,在一些涉及重大地方利益的案件中,有些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判断好法官的标准之一就是他/她能否考虑到——其实是更多照顾本地利益;法院院长的评价标准则可能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主要是指不出问题)。

这些视角一般都不大关心司法的技艺和能力,往往结果导向,并且是具体的个案结果:官司的输赢、谁输谁赢以及社会舆论如何。

在当代中国,这种视角常常更倾向于支持主流的道德观念。

[5]至于法官判决的根据和理由,社会视角一般不很关心;而且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时间紧迫,持社会视角的人一般也无法关心。

用句法学界的话来说,社会视角的关注点往往是实质公正。

律师的视角与这种社会的视角有重叠,但不完全重叠。

律师当然关心官司的输赢,也关心实质正义。

但是由于职业特点,律师又不仅仅关心实质公正。

这不仅因为他们大多毕业于法律院校,懂得实质正义与法律公正的区别,懂得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更重要的是,程序问题或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律师的利益。

【法律人】前法官讲述:法官与律师到底有什么区别?

【法律人】前法官讲述:法官与律师到底有什么区别?

【法律人】前法官讲述:法官与律师到底有什么区别?【编者按】法官和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两支重要的力量,他们之间的异同何在?白小莉,一位前法官现律师,与我同事七年,曾从事多个法律岗位,心目中的她始终是位有情怀的法官。

从法院离职后,成为某专业律所的高级法律顾问,仍不失当年的意气与风发,勤于思考、擅长总结的她以其亲身经历写下这篇值得一读的好文章,前景迷茫的法律人、法科学生可以将其作为自己职业发展的一个参考。

来源|作者授权首发|TA娱乐法原文标题为《资深法官/菜鸟律师告诉你:“十大不同”之律师与法官》在做法官时,我没有设想过某一天我也是有可能要成为律师的。

所以,当坐在法台之上时,我没有想象过,如果坐在下面的是我,我会如何表现。

然而,命运就是这样巧妙和神奇,那个曾经自认为最适合做法官的我,却做起了律师。

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我也日渐进入转型的深度磨合期。

在磨合的过程中,我逐渐体验到律师与法官的各种不同,现做独家解析。

1.商务——法律在市场经济中,频繁活跃着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是商务活动,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并不是要卖弄法律技能的,最终目的还是要保障和促进交易,当然还要预测和防范风险。

作为律师而言,除了要有法律的基本技能和素质之外,还更多的需要商业的头脑和思维。

通俗一点来讲就是,你一定要能听得懂客户在讲什么,而你的客户也完全听得懂、听得进去你的意见。

所以,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要换位思考,站在客户的角度也就是商务的层面去考虑问题,而不能简单的从法律到法律。

律师要考虑客户在商务层面的需求到底是什么,同时也要考虑你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在商务层面是否具有可行性。

可以这样说,一个彻底防范了风险但阻却了交易的律师,对客户而言绝对不是好律师。

而一个能够巧妙的圆融商务和法律,并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综合解决方案的律师,才真正会让客户感觉到踏实和nice。

作为法官,重点在于要做法律的实践者和应用者,虽然他/她们在判案时也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要适当考虑裁判结果对交易秩序的引导作用。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1、两者的工作目的不同,法官为国家工作,律师为钱也就是为自己而工作2、两者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官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思维的,而律师是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思维的,哪怕是恶人,也要站在恶人的角度思维3、两者的性格不同,法官是稳重内敛的性格,而律师则是张扬外显的性格律师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扩展资料: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确保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加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参照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法官搜狗百科-律师工资: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其收入全部依据其案件收案率,及案件涉案金额来决定,工资具有不稳定性,但其总体工资很高;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工资待遇等同于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工资一般.就业率:律师与法官的就业率均取决于其考取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状况.这项考试很难通过,只要通过一般做律师的可能性相对较大,而且就业范围较广,可以到律师事务所,也可被委派到公司做法律顾问,做法官很难,不但要考取国家司法考试证书,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后,才可进行法官队伍里.工作状况:律师工作范围广,因其接待当事人不同,涉及案件内容不同等,工作难度大,涉及知识面广,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关系.法官也不轻松,法院一般分工明确,比如民事审判庭及刑事审判庭,因此,其涉及实质性工作知识面仅是民事或刑事或行政.但其工作量大,现在人们法律意识强,大事小事均要上法庭,因此,其工作量大.。

法官眼中的律师(二)

法官眼中的律师(二)

法官眼中的律师(二)律师的专业素养律作者导语法官眼中的律师前面讲到律师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桥梁作用(相关阅读《法官眼中的律师(一)》,点击跳转阅读前文),下面再说说律师的专业素养。

专业素养是律师从业的基础,律师不能在法庭上说一些外行的话,这个恐怕是会闹笑话的。

1律师的专业素养首先是要能分析清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律师的专业素养也就是专业能力、业务能力,接到一个案子,作为律师的你们能不能向委托人分析清楚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这个案子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类案子?从小的方面来讲,这是合同类的还是侵权类的?或者说既有合同的也有侵权的,那还会不会存在竞合的问题?在合同案件分类里面这个案件又是一个什么类型的合同案件?等等这些你们都要分得很清楚,这是对律师的最基本要求。

这些法律关系说起来好像觉得不难,但是当我们面对实际问题时,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比如,我最近看到一个案件,在国内排前三的一家律所代理律师做的。

一家企业要搞一个大型生产线的技术,那个生产线很大,可能像一栋大楼,甚至一个操场那么大。

根据这个生产线的特点,首先要设计厂房,建造厂房,然后生产线才能安装过来。

这里面就有很复杂的关系,比如甲是采购方(购买生产线的),乙是技术方(设计生产线技术的),丙是制造商(把生产线造出来的),丁是安装方(安装生产线的),安装时要把那些挡风挡雨的厂房设备一块建造好。

这个案子中,我们分析这是一个什么类型的合同呢?合同上写得很清楚,这是一个技术合同,但是,代理的律师非说这是一个属于建筑安装类的建筑合同。

为什么呢?他的理由是要装厂房,要盖大楼。

实际上,即使这个案子相互关系中有这个建筑的性质,但这个建筑也是附在这个安装生产线里面的,而且合同上明确写的是技术合同,所以说这个法律关系还是技术合同。

针对这样复杂的法律关系,作为代理律师,你们一定要有专业的知识储备,要能够捋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

有些时候法律关系是很容易混淆的。

比如,有一些特许经营类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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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3-24日,我们将在北京举办iCourt写作集训营,欢迎来交流互动,索取课程信息请加微信:huluobonuo法官眼中的优秀律师作者:李志刚微信公众号:法与思公众号ID:lawandthought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李志刚法官。

“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

”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

我们经常会听到互相给的差评,但当各地律师在邹碧华法官离开时,打出了“碧华走好”的横幅时,作为法律人的我,总有一种抑制不住的眼睛湿润。

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在场人。

除了庭后、背后的差评,与想象中的“酒桌”上的“勾兑”,我们有没有更理性、恰当的交流方式?也许我们可以在这样的一个公开场合,坐下来,好好谈谈。

听听对方的声音,给对方一些意见和建议。

下面的内容是几位法官谈律师。

法官1:今天开庭看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里有这样一段话:本案是典型的“关系案、人情案,枉法裁判,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但诉状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我就问律师有能证明是关系案、人情案、保护主义的证据吗?律师说没有。

我问这份诉状是谁起草的?律师说是他写的。

我说,没有证据和事实,建议是不是就不要用这样的形容词了?用这样的词意义何在?律师说这是表达当事人的心情。

我说有证据证明是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地方保护主义的,我们欢迎你们向法院的纪检部门、向检察机关举报,乃至启动刑事程序;如果没有,是不是要慎重选用这样的词语?之前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不少,当事人一方并不见得有理,但输了案子,就把人情案、关系案、司法腐败的帽子送给了原审法官。

律师如何称谓法官、书记员、当事人...

律师如何称谓法官、书记员、当事人...

律师如何称谓法官、书记员、当事⼈...律师如何称谓法官、书记员、当事⼈...【导读】:⼈与⼈相处,需要彼此尊重,因为每个⼈都介意⾃⼰的存在,如何合适地称谓对⽅确实是⼀门学问。

不妥当的称谓从⼀开始就让对⽅对你产⽣反感,为进⼀步的交流与沟通预设⼀道障碍,⽐⽅说,你在街头问路,看到⼀名⽼者,穿着⼀般,也许他就是⼀名⼤学教授,你称呼他为师傅,显然不合适。

有的⼈不怎么⽼,你称呼他⽼先⽣,他⼼⾥也会不快,因为⼈都想年轻。

相反,⼀句合适的称谓,⽴即拉近了彼此的距离,我有⼀朋友,他每次在街上向⽼太太问路,都称对⽅为⼤姐,⽼太太⼀听,⼼⾥顿时⼀乐,⼀般都会很开⼼,并且很耐⼼地给他指路。

他⽤这种叫法屡试不爽。

本⼈年轻时,在江苏淮阴上班,有⼀天中午,我在办公室看书,突然⾛进⼀名⼥孩,向我问路,她开⼝⼀句“哥哥啊”,我听了⼼头⼀热,我没有妹妹,有⼈叫我哥哥,便很乐意向她解释如何到⽬的地。

旧友重逢,道⼀声兄弟,顿时⼀股暖流袭上⼼头。

以上事例简单说明了称谓在⼈际交往当中的重要性,作为律师,从事的是与⼈打资产的职业,在称谓问题上更应该引起重视。

曾经听到⼀名律师打电话给法院的书记员,称某书记员,该律师打完电话后,我问她,你怎么能这样叫书记员呢?该律师反问:“难道我还应该叫她法官不成?”。

事实上,在这种场合下,就应该称书记员为法官,因为在中国的法院,新进⼈员⼀般都是从书记员做起,过不了多少时⽇,书记员就成了法官,你叫她书记员,她能⾼兴吗?即使对有些专职书记员,律师在打电话时称其为法官,书记员⼀般也不会反感。

还有的律师,对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也称其为法官,这种叫法固然没错,但对某些看重权位的⼈,你叫他法官,他⼼⾥肯定不爽,你叫他庭长,他不⽤太开⼼,但肯定不会反感。

本段讲的是对待法院⼯作⼈员的称谓,下⾯讲⼀讲对待当事⼈的称谓。

知道对⽅的职务的,称其在单位的职务,⼀般都是合适的,但如果对⽅是副职,⼀定要将副字去掉。

没有职务的,男性称其为先⽣,⼥性称为⼥⼠,未婚的称为⼩姐,但⼀定要在⼩姐前加上对上的姓⽒,否则,给对⽅的感觉就不⽤我说了。

律师和法官的经典对话~

律师和法官的经典对话~

某日休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

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

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

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

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

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

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

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

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师:听着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

钱,不纯也。

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

钱,要拿去铺关系啊!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辨,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

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

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

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

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

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视角下律师行为评价

法官视角下律师行为评价

法官视角下律师行为评价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素养。

律师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和判例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律师应该对案件细节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关键问题。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能够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能够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有效的反驳。

律师的专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结果,因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该时刻保持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态度。

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律师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应该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诚信和廉洁的态度。

律师应该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和其他律师的权威,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和正常审理程序。

律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益,有责任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诚信的服务。

律师应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利益,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律师还应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因个人偏见或利益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常常需要与其他律师、当事人和法官进行沟通和协商。

律师应该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能够有效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律师还应该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律师和相关人员紧密合作,共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达成。

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应变能力。

律师经常面临多个案件的处理,需要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保证各个案件的顺利进行。

律师还需要具备应变能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策略。

律师的时间管理和应变能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和效率,因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该注重时间管理和应变能力的培养。

作为法官,对律师的行为进行评价时,应该从专业素养、职业道德、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时间管理和应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律师的行为和态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应该时刻保持专业、诚信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于律师在辩护时认真听法官怎么

关于律师在辩护时认真听法官怎么

律师在辩护时认真听法官怎么说我国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和宣传者。

审判员和律师在承办案件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在双方配合办案中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法律理论基础,有共同可吸取的经验,有共同的心理和情感。

但是,正因为分工不同,决定了各自工作的特点,这些工作特点的不同又产生不同的心理状态和思想感情,因此,作为律师来说,经常听听法官的说法,从听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对案件的思路、法官最注重哪些方面,法官对律师有何要求,只有在充分了解了法官的这一切后,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学理论,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进而用自己雄辩的口才和充分的法律根据去说服法官,从而促成律师想要获得的判决或裁定。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律师的口才艺术就是为了促成己方欲获得的判决而以口头的形式向法庭阐述案子的方法。

我倾向于简单地把它叫做“说服的艺术”。

这是雄辩术的最早的经典定义。

该定义意味着律师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说服,而这种含义一定会招致道德上的非议。

有位希腊人曾这样的论断:“法庭演说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职责就是说服法官并将法官的头脑引到发言者所欲达到的结论上来。

”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经常听听法官怎么说,而如果经常听法官的谈话,你就会发现法官经常说的而且最注重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是在为判决而寻找材料,二是法官对会见律师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一、换位思考寻求说服技巧法庭的第一位法则——永远牢记,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

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困难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

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难。

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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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法官:律师先生,你潇洒也。

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

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法官阁下,非也。

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

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

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

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法官: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

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

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师: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

钱,不纯也。

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

钱,要拿去铺关系啊!法官: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律师: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

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

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

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

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

律师: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非也。

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

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

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

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

律师: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

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

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

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

法官: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

[!--empirenews.page--] 律师: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

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

法官:自由最可贵。

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

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

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

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

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

律师:各有各的苦经。

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

律师的竞争更利害。

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

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

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法官: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

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

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律师: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

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法官:好律师应:其一,人格独立。

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

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

只服从法律。

不仅如此,律师还善于发现法律和推进法治。

其二,可以爱财,但取之有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法律眼光,另一只则是商业眼光。

法律第一,不为钱而不择手段。

其三,做事有余力则学问。

律师做事第一,立身经济,但不应为经济而经济。

行有余力则立言。

做事总是急功近利的,而学术则是长久的。

固然,学术未必有大发现,但于平凡中见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务中,形成或者改变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众,功莫大焉。

说了一通,我好象是一个好律师似的。

那你们律师以为一个好法官,该是如何?律师:一个好法官应:其一,判断独立。

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

明断之基石,一是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见多识广,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谋深算,不为律师所欺。

二是,知识博而精。

经验判断的是事实,有其感性之一面。

知识,则是理性之断,于事实认定之基础上,作一法律价值判断。

但知识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去运用,以智慧串起经验,活化知识,形成准确之独立判断能力。

其二,保守。

法官须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内,一个规则主义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

社会在变动,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滞后社会,是对成熟的固定。

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empirenews.page--] 其三,艺术。

生活是艺术,法律是享受。

譬如庭审,巧妙之发问,细心之观测,则得演戏之趣。

法官是一个指挥角色,一方在进攻,另一方则在守卫。

实践孙子兵法,不亦乐乎。

不过,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师的争取对象,一旦争取不得,则是打击对象。

至于裁判文书,则更是一方天地。

头绪乱者,可骈文,事理清者,可散文。

深入而浅出,信笔而行,岂不乐乎!法官:你所说的可是另类法官也。

另类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会得志。

有点才华,被人妒忌。

有点正直,常遭排挤。

常被说成,棱角还在,不够成熟,可以搞审判,适合研究,但不宜当领导。

最恨案件被干扰,就是没办法。

律师;你所说的是另类律师也。

另类律师,也是少数。

对法官,不谄媚,不蔑视。

对案件老老实实,一分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尽力。

超脱而同情。

不以输而悲,不以赢而喜。

业务不会很多,因为有时挑选当事人。

钱不多,也不少。

富人多收点,穷人少收点,但不白干。

法官:同是另类法律人,当彼此尊重也。

律师:是啊。

尊重是彼此的。

常听法官说,律师代理,不明法律,固执坚持己见,有无律师,差别不大。

法官:也常听律师说,法官我心我素,我辨我的,他判他的。

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不应大异,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律师:一是制度问题。

现在法官和律师,以学校出来为主,所受法律训练相差无几。

而法官之选拔,也是法院内部之争,非从出色律师中选拔。

故法官与律师的水准,整体上可说持平。

但制度上,法官乃职权主义,权利甚大,超越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要求,法官之判决,限于两造辩论内容之间,而事实上,法官为求正义,常突破之。

故职权主义制度,使法官权力膨胀,而忽略律师。

二是沟通问题。

此之沟通,乃指群体之沟通,沟通方能互相了解,相互接受。

同是法律人:法官侧重判断,处中立地位,兼听则明。

而律师侧重一面,偏向一方,扬长避短。

法官发现事实,而律师揭露事实,或隐瞒事实。

律师乃出题者,法官乃解题者,出题乃建议,解题乃结论。

若解题者从高明之出题者中来,则知己知彼,从容有余,否则,则难以得心应手。

今之法官,未有单方思维训练,则洞察敏锐不足难免。

因此,沟通之关键在于,法官之选拔机制,从律师中遴选。

三是经验问题。

律师对法官之尊重,乃对法律之尊重。

法律是抽象的,法官是具体的,法官是法律的帝王,因此律师对法律的尊重,着重体现在对法官的尊重。

一个老谋深算的老律师,很难对一个年纪轻轻的法官尊重,即便后者非常有才华。

理由者简单,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也。

知识只是法律的一小部,或者说最基础的一部,经验者更为重要。

而法官不尊重律师的原因,大都在于对律师意见的不认可。

或者认为律师水平低下,或者认为律师肆意狡辩。

固然,有此两类律师,不应获尊重。

但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律师之意见许多乃策略之举,非不知,而是知之而不为之也。

须知,在一个纠纷的解决中,法律起的作用是最主要的,但非全部,有时还需要考虑更多,譬如道德之影响,诉讼利益与社会效益等。

其次,法律本身充满争议。

律师乃一独立人格之法律人,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即可谓成熟意见,不以法官之是非为是非,而法官也不应先入为主,与己同者为有理,不合己意者为无理。

须细细甄别之,综合所有意见与资料后,谨慎断之。

[!--empirenews.page--] 法官:你的意见太多,有理者听之,无理者斥之。

我的最后意见是:法官与律师都是人,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真理也平等地在追求者手中,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

同是法律人,应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彼此尊重-一起走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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