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试验和检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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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试验和检验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本工程施工图纸。
2、主要规范、规程。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50107)
(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11)国家现行相关材料标准、规范。
(1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3、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三、试验目的
1. 保证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2. 使所有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施工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
四、试验要求
1.对材料工作人员的要求
1.1 材料工作人员应提供随行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合格
证、准用证;试(检)验报告及资质证明,施工许可证等。
1.2 认真贯彻国家、部及地区颁发的现行要求建筑工程的法规、规程、规定、试验方法
及有关制度。
1.3 严格按照材料检验标准对供货厂家提供的随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做到物证相
符,把好采购关。
2.对试验工作人员的要求
2.1 试验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发给试验工作岗位合格证,无证者不得从事试验工作。
2.2 认真贯彻国家、部及地区颁发的现行要求建筑工程的法规、规程、规定、试验方法及有关制度。
2.3 严格按照材料检验标准有关取样的规定取样送试。
2.4 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可靠、结论正确。
2.5 认真填写各种实验资料、实验记录,编写实验台帐。
3.对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的要求
3.1 资料管理人员应经培训上岗。
3.2 应具备专业知识,应全面了解、掌握、分析资料归档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可追溯性,并应按专业系统分类编目归档。
五、常用原材料及施工过程中试验取样规定
六、施工现场实体检测
1、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
回弹法检测(GB50204-2002) (GB50344-2004)
(GB50300-2001) (JGJ/T23-2011) (DBJ22-017-95) 混凝土抗压
强度
(1)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可采用下列两种方
式,其适用范围及结构或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个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②批量检测:
(2)每一结构或构件的测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一结构或构件测区数不应少于10个,对某一方向
尺寸小于4.5m且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的构件,其测
区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
②相邻两测区的间距应控制在2m以内,测区离构件
端部或施工缝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0.5m,且不宜小于
0.2m
③测区应选在使回弹仪处于水平方向检测混凝土浇筑
侧面。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可使回弹仪处于非水平
方向检测混凝土浇筑侧面、表面或底面
④测区宜选在构件的两个对称可测面上,也可选在一
个可测面上,且应均匀分布。在构件的重要部位及薄弱
部位必须布置测区,并应避开预埋件
⑤测区的面积宜大于0.04m2
⑥检测面应为混凝土表面,并清洁、平整,不应有疏
松层、浮浆、油垢、涂层以及蜂窝、麻面,必要时可用
砂轮清除疏松层和杂物,且不应有残留的粉末或碎屑
⑦对弹击时产生颤动的薄壁、小型构件应进行固定
(3)结构或构件的测区应标有清晰的编号,必要时应在记录纸上描述测区布置示意图和外观质量情况
2、砌筑砂浆强度
序号检测方法及依据标
准
必试项目验收批划分及取样数量
3、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七、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检项目
八、见证取样
1.见证人员
1.1设定1~2名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一定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人员不得担任。
1.2见证人员上岗任职必须具有“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2.见证取样试验室
2.1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有资格承担对外试验业务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承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承担该项目的施工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该试验业务。
2.2单位工程只选定一个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
2.3依据以上规定,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地方实验室,并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考察认定。
3.见证取样项目
3.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3.2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
3.3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
3.4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3.5建筑节能材料;
3.6实体检测。
4、见证取样次数
4.1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试验总次数在1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3次。
4.2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外进行。
4.3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验项目,凡未按规定送试、送试次数达不到要求,其工程质量应由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担任。
九、见证记录
9.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9.2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试验报告应加盖“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填写,与其它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9.3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果若达不到规定标准,试验室应向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9.4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管理规定
十、主要试验项目预控计划
根据本工程的工程量,依据图纸要求、国家现行材料标准、规范、对现场的试验做出一个预控计划,以便有条不絮地做好试验工作,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上,以保证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