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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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 分章节讲义及例题 第08讲-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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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讲-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2)第四单元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考点20:行政复议的管辖(★★★)【经典考题76·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对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省的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市辖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D.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答案】B【解析】选项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典考题77·判断题】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几个细化规定(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21:行政复议的申请(★)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重要的救济途径,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信力。

本文将对行政补救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应用。

一、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行政补救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修复的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补救主要包括撤销行政行为、更正行政行为、确权、恢复原状等方式。

首先,撤销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补救方式。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决后,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该行政行为,以消除其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其次,更正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合法情况时,法院可以裁定更正该行政行为,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另外,确权和恢复原状也是行政补救的重要方式。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确权或者恢复原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另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其目的是弥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主要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恢复等方式。

首先,经济赔偿是行政赔偿的核心内容。

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一种行政赔偿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抚慰金,以表达对当事人的慰藉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名誉恢复也是行政赔偿的一种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利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当事人的名誉。

三、行政补救和赔偿的适用条件行政补救和赔偿并非针对所有行政争议都适用,其具体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界定。

一般而言,行政补救和赔偿适用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以便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用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持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行政诉讼中,救济措施的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进行探讨和详述。

一、行政诉讼的背景与意义行政诉讼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在行政争议中,救济措施的使用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事,提高行政效率与公信力。

二、行政诉讼中的救济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例如,对于非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2. 权利确权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应当能够确权,明确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可以请求确认某项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并寻求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撤销、修改或赔偿等。

3. 效果保障原则: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应当能够起到实际效果,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暂停执行等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三、行政诉讼中的救济措施类型1. 停止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合理时,可以向法院请求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可以下达停止执行的决定,以免继续对申请人造成不利后果。

2. 撤销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认为某项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

3. 修改行政行为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认为某项行政行为需要进行适当修改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修改行政行为的决定。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并做出修改行政行为的裁决。

4. 赔偿损失的救济措施:当申请人因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失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相应的赔偿。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文章标题: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两种。

一、行政机关救济:
也称内部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二、司法机关救济
也称外部救济,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职权,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的启动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救济请求为前提,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诉讼的对象是行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争议案件;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有着严格、健全的法定程序,包括提起诉讼、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并对各个环节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制度。

三、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救济的途径》来源于第1文秘网,欢迎阅读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进行论述,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确认和行政赔偿等方面。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之前是一种必要的程序,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二、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具有一定特殊法律效力的事项作出的确认决定,是行政机关对事实、资格、权利与手续等进行认定的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行政确认中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行政机关确认其享有的特定名誉、资格、权益和合法权力等。

行政确认是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补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行政赔偿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并要求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赔偿。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重要反应,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合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和解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与行政机关达成协议,以实现互利共赢。

行政和解是一种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救济效率。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确认、行政赔偿和行政和解等。

这些救济方式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救济维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与程序

法律救济维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与程序

法律救济维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与程序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争议。

当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和维权救济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法律的复杂性以及救济途径的多样性常常令人困惑。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救济维权救济的法律途径与程序。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通常用于商业争议。

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简化,一般由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是一种快速有效的维权救济途径。

二、行政救济当公民或法人机构的权益受到政府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寻求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一般通过上访、举报、申请行政复议等途径进行。

在行政救济程序中,公民和法人机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申诉,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和处理。

行政救济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可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常常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就业等领域。

公益诉讼旨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环境以及推动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常见方式。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起诉等途径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

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督促、庭审等流程。

民事诉讼是一种比较正式的诉讼方式,需要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五、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违法犯罪行为,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正义的过程。

当公民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审等环节。

刑事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的关键手段。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的是哪些

行政救济:1、相对人对于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请求矫正的一种救济。

因实施救济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故称。

是监督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

此种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

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

2、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种救济以活动的实质为标准,凡指在行政法上能够为相对人提供补救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和司法机关提供的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的基本制,有权力必有救济,法律上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平等赖此实现。

二、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司法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

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在法治社会中,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平衡,是法律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

本文将探讨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概述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复议2. 行政诉讼3. 国家赔偿4. 行政赔偿5. 行政补偿6. 仲裁7. 信访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1.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有具体的行政行为;(2)有明确的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复议机关管辖。

2. 行政复议的程序(1)提出复议申请;(2)受理复议申请;(3)调查取证;(4)审查决定;(5)送达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行为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裁定。

五、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1. 国家赔偿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2)侵犯公民财产权;(3)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2. 国家赔偿的程序(1)申请赔偿;(2)受理赔偿;(3)审查赔偿;(4)决定赔偿。

六、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责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法是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和救济措施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概述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经济或非经济赔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的主要类型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恢复名誉等。

行政赔偿的实施旨在以赔偿的方式消除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行政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为行政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行政赔偿法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实施机制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提供了指导和保障行政赔偿的具体规范。

三、行政赔偿的实施效果行政赔偿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效果和意义。

首先,行政赔偿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实现对侵权行为的补偿。

其次,行政赔偿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其合规运作。

只有当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才能引起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慎权衡与反思。

此外,行政赔偿也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持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行政救济措施的概述行政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提供的救济手段。

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特定的裁决机构,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行政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行政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行政救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救济与维权的途径

法律救济与维权的途径

法律救济与维权的途径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救济和维权途径对于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当人们遭受侵害或面临法律纠纷时,寻求法律救济和维权途径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法律救济与维权的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在面对政府及其机构的不当行为时,行政救济是一种常见的途径。

行政救济可以通过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

投诉是一种简单且常见的方式,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个人遭受不公正待遇。

申请行政复议是在特定法定时限内,向具有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对特定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而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与政府相关的争议的途径。

二、民事诉讼途径当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事诉讼是常见的法律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个人与他人之间的争议和冲突。

个人可以通过起诉被告、提供证据和参与庭审等方式进行维权。

在民事诉讼中,法治原则和法律程序需要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从而保证正义的实现。

三、仲裁途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纠纷的频繁发生也引起了对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需求。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仲裁是通过委任一名中立的第三方仲裁员,根据双方协议或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在法院出庭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仲裁具有独立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等优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并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四、行业协会和组织途径在某些特定行业中,行业协会和组织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和维权的途径。

这些组织通常由从事相同行业的个人或企业组成,旨在保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

当个人面临行业内争议或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这些协会或组织寻求帮助并寻求法律支持。

行业协会和组织通常拥有专业的知识和资源,可以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调解争议和协商解决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律救济和维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每种都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和优势。

在面对不同的问题和情况时,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途径。

了解行政法律程序中的法律救济

了解行政法律程序中的法律救济

了解行政法律程序中的法律救济在行政法律程序中,法律救济是指公民和法人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纠纷和争议的过程。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律程序中的法律救济方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置的一种救济方式。

复议申请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的优点是程序简便、效率较高,适用于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

复议机关一般都是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复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强制执行。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复议机关依然属于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行政干预的问题。

其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仅有行政效力,对于违法行政行为,虽然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通常包括一审、二审和上诉等阶段。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有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更高的司法权威。

法院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行政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诉讼对于涉及公共利益、重大权益的行政争议具有更好的处理能力。

然而,行政诉讼的劣势也不可忽视。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和耗时较长,涉及的诉讼费用也较高,对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较高。

此外,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并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存在判决难执行的问题。

三、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行政争议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双方自愿放弃或调整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和解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主动提出。

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和解具有更加灵活的优势。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协商,达成更加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方法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适用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它为行政主体和公民提供了行政争议解决的途径。

而在行政争议解决中,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解读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并探讨适用方法。

一、行政补救的救济途径行政补救是指行政主体通过某些措施,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补救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责令行政主体履行合法职责、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撤销或改变不当行政行为等。

1. 责令行政主体履行合法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当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行政法院可以责令行政主体予以履行合法职责。

2. 采取行政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倘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行政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并限定时限。

这可以有效防止行政主体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撤销或改变不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带来了损害,行政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命令行政主体予以改变。

这些措施旨在纠正行政主体的错误行为,恢复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的救济途径赔偿是在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对公民进行经济或非经济形式的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赔偿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

1. 国家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当行政主体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公民受到重大损害时,行政法院可以裁定国家对受害公民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由国家财政承担,其目的是弥补公民因行政行为导致的巨额损失。

2.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或非经济形式的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公民可以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些在行政法中,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寻求帮助和解决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在行政法中,行政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在行政法上,由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改变或确认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适用于一般性的行政行为争议,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对初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或更正。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解释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实和证明。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法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诉讼形式向行政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适用于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的情况,或者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

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和被告可以提供证据和理由,通过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法上,当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和解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让步等方式达成对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行政和解的优势是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减轻了法律程序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改善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申诉行政申诉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处理或纠正原始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申诉适用于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妥之处进行投诉和申请修正的情况。

行政申诉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和理由,要求其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行政申诉的结果并不对法律关系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促使行政机关采取进一步的行政行动。

综上所述,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和解和行政申诉。

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

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

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变革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运用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灵活性,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当的行政行为,这些不当的行政行为可能给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本文就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时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自己的或者下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从而实现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议。

在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有责任核查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合理、公正、适当等原则。

如果复议结果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则行政机关有义务立即修改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以便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二、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不具备救济作用或者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申请人通过司法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案件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审查,判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如果判定为不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者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三、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与当事人达成一项协议,以和解行政争议或补偿申请人的损失。

在行政行为不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政和解可以是行政机关通过友好协商,给予申请人适当的补偿或者使用其他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不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给受损害的申请人的一种救济途径。

在行政赔偿中,申请人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如果判定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是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直接原因,行政机关有义务向申请人进行赔偿。

五、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指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责任过错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追究。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对行政救济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公正。
04
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案例
01
02
03
04
案例一
张某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二
李某诉某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案
案例三
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四
赵某诉某县教育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行政诉讼案例
增加行政救济的透明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 2
公开行政救济过程
通过公开听证、公示等途径,增加行政救济过程 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行政救济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及时披露行政救济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处 理意见、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等,增加透明度。
3
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救济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建议,促进行政救济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也是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由于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复杂 、时间长,导致救济效率低下

为提高行政救济的效率,需要 简化行政救济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环节和流程。
建立行政救济的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 通过简易程序加速处理。
加强行政救济机构的人员配备 和设施建设,提高其处理案件 的能力和效率。
证据、程序和法律等方面。
调查取证
02
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调查、询问、勘验等取证活动,当事人应当
配合。
决定程序
03
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
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执行与监督

起诉的救济措施你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

起诉的救济措施你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

起诉的救济措施你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即使我们已经尽力遵守法律和规定。

当我们受到侵害或遭受不公正对待时,我们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起诉的救济措施以及你可以获得哪些法律救济。

首先,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法律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可能会有所不同。

但总的来说,起诉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

1. 民事救济:当我们在民事关系中受到侵权或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民事救济。

一般来说,民事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请求给付财产损失的赔偿:如果我们的财产受到损害,我们可以向法院请求对方给付经济赔偿,以弥补我们的损失。

- 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禁令:在一些侵权行为中,除了寻求经济赔偿外,我们还可以请求法院下达禁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 请求恢复原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我们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原状,即要求对方将我们的权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2. 刑事救济:当我们成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时,可以选择通过起诉来获得刑事救济。

刑事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如果我们成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我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并请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请求获得赔偿: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请求获得赔偿,以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

3. 行政救济:当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时,我们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请求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如果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以维护我们的权益。

- 请求给付赔偿: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给我们造成了损失,我们可以请求获得赔偿,以弥补我们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我们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在行政合同中,法律救济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
一方可以依法采取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行政合同中,法律救济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请求履行,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
向违约方提出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如果违约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救济措施。

2. 赔偿损失,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进行赔偿。

赔偿的形式和金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或者依法判决。

3.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即合同终止,
各方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权利。

4. 请求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受损方可以依法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合同纠纷。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合同前明确约
定各种可能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同时,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行政
合同范本,并解释其中的法律救济条款,确保他们在合同签订后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并合法合规地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

行政救济法,全文篇一: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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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三、行政复议的管辖(★★★)4.税务行政复议中的特殊管辖规则(第7章)(1)计划单列市(2017年调整)①对计划单列市(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1·单选题】M县地方税务局对甲企业作出罚款决定,甲企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下列关于甲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A.可向M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B.可向M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可向M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可向M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答案】C【解析】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M 县所在市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M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2·多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A.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所在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D.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答案】AC【解析】(1)选项B: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D: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3·单选题】某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滞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遂作出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

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各项中,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是()。

(2013年)A.该市国家税务局B.该市人民政府C.所在省国家税务局D.所在省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程序(★★★)(一)行政复议申请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按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7章)(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7章)6.原则上复议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的审查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3.对被申请人的要求(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向其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7章)(3)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期限:60日+30日(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例题1·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2013年)A.申请人B.被申请人C.第三人D.行政复议机关【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例题2·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6年)A.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B.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复议机构作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D.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构作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复议决定【答案】A【解析】选项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例题3·判断题】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016年)【答案】×【解析】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例题4·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5年)A.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B.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C.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同时申请赔偿D.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答案】BCD【解析】选项A: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5·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该期限是()。

(2015年)A.10日B.15日C.30日D.7日【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例题6·判断题】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收取行政复议费,由申请人先行预交。

()(2015年)【答案】×【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例题7·判断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答案】√【例题8·单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4年)A.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C.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案】B【解析】(1)选项B: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选项D: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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