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整理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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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6教育法律救济

6教育法律救济



7、受理机关及管辖 可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具体见教 材P153


8、申诉主要环节与程序
提出(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申 诉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性别、职务,申诉要求,申诉 理由,附项等)——对申诉受理(受理、不受理或要求重新提 交)——处理(维持、责令改正、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等) 时效,以送达之日 起发生效力,不服的可申诉复核或提出或诉 讼

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 行职务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 政;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即由法律规定,具有惩戒意义。

2、构成要件 (1)职务行为主体,是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职务违法行为是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一要违法,二是执 行职务时
行为

1、国家赔偿,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 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分为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受理 处理

1、含义: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 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 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

7教育法律救济

7教育法律救济

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P270
• 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必要前提。
• 当事人或其他公民不服处分、处罚,依法向司法 机关以外的机构(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 通过人大代表向权力机关的申诉,向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违法征收财务、摊派费 用、查封、扣押、冻结等 不包括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
4、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P288
•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 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造成了损害)
• 行政复议机关(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并由复议机关的 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
学校出租场地 学生被车撞死案
• 1993 年 12 月南京市韶山路小学校长凌红代表学校与 浙江温州市双屿汽车运输公司签定了出租半间房屋和一块 场地的合同。 1994 年 2 月 25 日下午,家住南京玄武新村的彭美 云将女儿胡丽丽及丽丽的堂姐胡晶送到南京市韶山路小学 的校门口后,便放心的离去。
谁知几分钟后,校园内便发生了一场惨祸:晶晶和丽 丽开始嬉闹,晶晶先通过操场进入教学楼,丽丽落在了后 面,她边追边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这时, 旁边的一辆大客车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快速倒起车来, 一下子将丽丽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乘人不备 偷偷溜走。
四、教育申诉制度
(一)定义 :P269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即教育行
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 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二)种类
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P270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概念(一)教育法律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从狭义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二、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一)教育关系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

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

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

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和教育任务的完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在该案中,教师吴某要求进修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用正 确的方式方法,而不能以不履行教师职责,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 损失来作抗议,实际上当教师不能履行其义务时,他所享有的权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案例:
某校教师张某,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正常晋级增 薪”权利,即给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 写了一封上告信,可事过一个多月之久还是杳无音讯。 张即向主管该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认 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漠视教师的申诉权,要求当地教 育行政部门立即受理张的申诉案件。 张某的申诉方式和申诉对象是否合法?
(五)教师申诉的管辖
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 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 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 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三、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 法在规定的期限(30日)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2)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3)仲裁渠道
(4)调解渠道
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救济是以各种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三)法律救济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四)法律救济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三、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司法途径)1、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3、刑事诉讼(二)行政途径1、行政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赔偿(三)仲裁途径(四)调解途径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一)诉讼途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渠道。

诉讼途径又称司法途径,诉讼途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司法救济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有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包括由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其权限对该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

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

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

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

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

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

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

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

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知识点一、教育理论与教育法律法规知识:1.教育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教育的定义、教育的目标、教育的对象、教育的内容等。

2.主要的教育学派及其代表人物:自由教育学派、行为主义教育学派、认知心理学派、教育人文主义派等。

3.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中小学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条例等。

二、教育心理学知识:1.知觉与注意:感觉、知觉、注意的定义、特点、发展规律及影响因素。

2.记忆与思维:记忆的过程、遗忘规律、思维的类型与特点、创造性思维等。

3.学习与教学:学习的概念、类型、方法、条件、学习的规律和过程、教学设计及教学方法。

三、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知识:1.教育技术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教育技术的定义、教育技术的分类、教育技术与教学设计的关系等。

2.教学设计与教学反思:教学设计的基本要素、教学目标的确定、不同类型的教学设计等。

3.信息技术的应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教育软件应用等。

四、教育与社会知识:1.现代教育与社会发展: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球化与教育的挑战、教育公平与教育差异等。

2.中外著名教育思想家及其主要学说:孔子、庄子、罗素、居里夫人等。

3.现代教育与发展:新课程、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等。

五、教育评价与研究方法:1.教育评价基本概念与方法:评价的定义、评价的主要方法、教育评价的基本原则等。

2.教育研究方法与常用工具: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常用的研究工具和技术等。

3.教育统计与测量:教育统计的基本概念和方法、教育测量的基本概念和方法等。

以上只是《综合素质》部分的一些知识点,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内容。

考生应在备考过程中,结合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加强对教育与社会发展及教育评价与研究方法等问题的理解和掌握,从而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损害时,获得恢复和不就的法律制度。

注意:教育法律就是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冲裁渠道、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形式。

由上级主管机关受理(3)司法渠道:是由人民法院受理。

(4)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②职权专属;③正当程序;3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时,被诉对象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比如县教育局②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③教师申诉的范围:学校不守教师法、处理决定不服气、上级部门欺负你、这些都能去救济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①申起申诉的必须是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②被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老师,③申诉的事项符合《教育法》的受理范围4、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书面形式申诉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5、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诉权专属;②标的确指;③救济和监督相结合;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3)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

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关系1500字教师资格证考试涉及教育法律关系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法律制度概述1. 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构建及其特点2. 教育法律制度的层级关系及相互关系3.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意义二、教育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1. 教育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2. 国家教育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3. 地方教育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三、教育立法与立法机关1. 教育法律的产生方式及其特点2. 教育立法的程序及其基本要求3. 教育法律的解释及其适用原则4. 教育立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及职能四、教育行政法律制度1. 教育行政的目标及其法律意义2.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教育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五、教育管理法律制度1. 教育管理的目标及其法律意义2. 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教育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六、学校法律制度1. 学校法律制度的定义及其特点2. 学校法律制度的组成要素3. 学校法律制度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七、教育法律实施的主体和过程1.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主体及其作用2.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程序及其要求3. 教育法律实施的效果评估及其方法八、教育纠纷及其解决途径1. 教育纠纷的产生原因及其特点2. 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其优缺点3. 教育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以上是2023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部分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的知识点的大致概述。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重点关注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特点、教育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教育立法与立法机关等重要内容,同时要对教育行政法律制度、教育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学校法律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此外,还需要了解教育法律实施的主体和过程,以及教育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考点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考点

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考点教师资格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考点导语:下面是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中,中学综合素质部分的第一章第一节的知识点,对该方面知识还不是特别了解的同学,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一、教育法[了解]:教育法律: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教育法主要调整的对象为国家、学校、教师、家庭、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之处。

狭义的教育法一般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在我国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指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二、教育法规[了解]:(一)教育法规的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二)教育法规的类型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横向结构——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

(1)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7)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2、纵向结构——不同层级(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4)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6)教育规章——国家行政机关三、教育政策[掌握]:(一)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是指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测。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自己整理的2021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相关文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教师资格考试中的中学综合素质测试中心——教育法规概述——教育法律责任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规。

在实践中,并非教育法律关系的所有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责任,因此有必要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迫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受侵害的相对人应当得到救济,即法律救济。

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而言,它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据法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法律义务。

它要求人们自觉自愿地去完成它。

《教育法》规定了学校、教师和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一般称为首要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

比如《教育法》中,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这是因违反首要义务而产生的义务,通常称为次要义务。

狭义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次要义务。

我们通常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而必须依法承担的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要条件,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征,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有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行为人具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以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

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有两种:一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

例如,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身体伤害。

另一种是,虽然违法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但有可能性。

如果有关部门知道校舍有倒塌的危险,就拒绝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物质后果和非物质后果。

物质后果是具体、有形和可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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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
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
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诉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生的申诉,两者都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
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复议不服,就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来体现司法救济的最终救济作用。

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做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据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

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
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
调解是指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的排解疏导下,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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