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
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
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
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
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教师招聘冲刺必备——教育法律救济
考点1: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1.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2.司法渠道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3.仲裁渠道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
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仲裁是民间性而非政府性的。
4.调节渠道调节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
考点2:教育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最后,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3.教师申诉范围《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主要有:(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②被申诉人(指教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等。
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
(三)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 的 4.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 权的 (四)教育行政诉讼程序(略)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学生、学 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国家承 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教育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 其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政。
对申诉的受理结果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 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 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决 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③对申诉书没有写清楚的事项或缺少的材料, 要求申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或提交有关所缺 的材料 。
(三)学生申诉的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 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1、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2、对申诉的受理 3、对申诉的处理
• 口头形式: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 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 申诉的要求。 • 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 住址及与被申诉者的关系等。 (2)被申诉人。 (3)申诉要求。 (4)申诉理由
• 主管机关对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复;对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 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几种处理情况
(1)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2)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 期改正; (3)部分撤销原决定; (4)撤销原处理决定; (5)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而 进行的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 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法律救济是法律上的一个专门概念,是指当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使受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如当一名教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学校解聘,他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纠正学校的错误决定。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法行政(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2、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3、仲裁或调解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有权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我国现行的申诉制度分两类: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
(一)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诉讼性质的申诉是指向司法机构提出的申诉。
这类申诉分三种:1、刑事诉讼中的申诉2、民事诉讼中的申诉3、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非诉讼性质的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的其他政府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包括申诉人(教师)、被申诉人(学校或政府行政部门)、申诉的范围、提出申诉的形式(刑事申诉、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三)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四)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五)教师申诉的管辖1、隶属管辖2、地域管辖3、选择管辖4、移送管辖(六)教师申诉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三、学生申诉制度(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
那些年纠结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
那些年纠结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学是各位考生最为头疼的知识点,颇有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难缠劲儿,那么这次给大家分享的是关于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通过此次分享,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首先,我们来看看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所谓教育法律救济指的是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裁决法律纠纷,使受损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换言之,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在于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那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呢?其次,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而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是民间的、非政府性的组织进行救济的渠道。
其实,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是通过非诉讼意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渠道进行救济的,即通过行政渠道救济。
行政救济渠道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对于各位考生来说,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总是容易混淆。
主要从三方面区分:第一,受理范围是不同的。
能进行行政申诉的,是符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的,但是能进行行政复议的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第二,受理机关不同。
对行政申诉进行受理的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但是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处理时间不同。
行政申诉一般在30日内做出处理,而行政复议是在接到申请五日内做出审查,并在受理权限范围内的,需要在三十日内处理,而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最后,我们来看看其他三种渠道。
司法渠道又可以称为诉讼渠道,指的是通过法律诉讼的形式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是谁告谁的方式。
而仲裁渠道有适用于什么情况的,大家要清楚,仲裁渠道是民间组织,所以,有些内容是不能通过仲裁渠道进行补救权益的,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与人身权有关的案件不能仲裁,再比如,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进行仲裁。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引言教育是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教育的权益,维护教育的正常运行,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的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形式以及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同时还会介绍教育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教育法律责任含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或其他相关方面在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这种责任涵盖了教育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招生、教学、管理等。
教育法律责任的核心是保护受教育者的权益,确保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
形式教育法律责任可以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存在。
民事责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可能会导致受教育者或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受损,如教育质量不达标、虚假宣传、违背合同约定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受教育者或其家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违规办学、违反教育法规等。
这种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保障教育的正常运行。
刑事责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如虐待学生、教唆犯罪等,相关责任人将可能面临刑法的追究和处罚。
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教育机构教育机构是教育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它们有责任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安全。
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学,保证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如果教育机构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对受教育者造成了损害,相关责任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是教育活动的主要执行者,他们承担着直接教育、培养和指导学生的责任。
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如果教育工作者存在不当行为,对学生造成了伤害或损害其权益,相应的法律责任将由其承担。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他们享有接受教育的权益。
当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损害了受教育者的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利和救济途径
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利和救济途径教育政策法规中教师权利和救济途径教师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国家未来的重要力量之一。
教育政策法规中对教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对教师权利的保护日趋完善,同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
一、教师的权利1.教学权利教师有权利进行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知识传授、培养品德等方面进行教育。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可以自由选择教材、教学方法、评价方式等。
2.人身权利教师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普通民事权利等。
教师有权利拒绝非法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3.合法权益保护权教师拥有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包括劳动报酬、职业晋升、人身安全、名誉权等权利。
法律规定,教师享有适当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有权利获得晋升和职称上升的机会。
4.职业协会自主权教师拥有成立职业协会、加入职业协会的自由,并享有自主进行业务、理论研究的权利。
5.个人信息保护权教师享有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包括个人隐私和教学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教师在进行科研、教学等方面产生的个人创造性成果,都属于教师个人的知识产权范畴。
二、教师的救济途径1.法律救济途径在法律范围内,教师拥有多种救济途径。
如果教师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教师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告警或投诉;如果教师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权。
2.教育部门救济途径如果教师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解决:(1)提出申诉。
教育部门规定了相关的申诉程序,教师可以通过申诉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2)投诉调查。
教育部门会对所有的投诉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同类投诉情况也会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教学工作进行调查。
(3)行政立案。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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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第二节 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
• 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 •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 • 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 申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
• 对以往247例教育法力纠纷案例研究中,发现 从教育法律纠纷的主体分析:发生在学生与学 校之间的纠纷有228例,占92.3 %;学生与 教育行政机构的纠纷有19例,占7.7 %。
• 从教育法律纠纷涉及的受教育者权利类型分析: 涉及人身权的纠纷133例,53.8占%;涉及财 产权的纠纷35例,占14.2%;涉及受教育权 的纠纷79例,占32%。从79例受教育权纠纷 产生的原因及类型分析:受教育选择权纠纷4 例,考试权纠纷6例,学校实施招生权引发的 纠纷6例,学生入学纠纷5例,学校处分等管 理行为引发的学籍纠纷20例,学校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纠纷23例,学校因教学行为不当 引发的纠纷11例,其他受教育权纠纷4例。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第二节 教育申诉制度 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 第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 第五节 教育行政赔偿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 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 其法律上的补救。 2、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教育法律救济是以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为基础的。没有法律争议 和纠纷就不构成法律救济。 (2)以损害事实为前提。教育法律救济以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基本前提。没有权利损害, 也不构成法律救济。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第五节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损害时,获得恢复和不就的法律制度。
注意:教育法律就是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冲裁渠道、调解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形式。
由上级主管机关受理(3)司法渠道:是由人民法院受理。
(4)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②职权专属;③正当程序;3教育申诉制度: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①教师申诉时,被诉对象只能是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比如县教育局②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③教师申诉的范围:学校不守教师法、处理决定不服气、上级部门欺负你、这些都能去救济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接到申诉书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①申起申诉的必须是受教育者和其监护人,②被申诉的对象是学校或老师,③申诉的事项符合《教育法》的受理范围4、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书面形式申诉应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5、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①诉权专属;②标的确指;③救济和监督相结合;④被告举证;⑤不得调解(3)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和判决;③执行。
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
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在当今社会,教育质量是每个家庭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着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日益突出,许多家长不得不寻求法律救济措施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孩子教育质量问题的法律救济措施。
一、民事救济1. 质量不合格索赔:当学校或教育机构在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例如教学不到位、教材不符合要求等,家长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索赔。
在提起诉讼前,家长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教育机构提供的教材、教学录像等。
2. 违约责任追究:教育机构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必须履行其在教育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如果教育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家长可以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救济1. 投诉举报:家长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
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处罚等。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对家长的投诉未作出满意的答复,家长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查教育机构的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刑事救济1. 学术造假:在某些严重情况下,教育机构故意进行学术造假,例如篡改学生成绩、考试作弊等,家长可以向执法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虐待行为:如果家长发现教育机构存在虐待行为,如体罚、歧视等,可以向警方报案,要求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并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救济措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的法律救济方式还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因此,家长在面临教育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
总之,对于孩子教育质量问题,家长应当保持警觉,并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教育机构也应肩负起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
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途径摘要:师生双方是教育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主体,其权益保护是教育事业的基础。
本文通过对师生权益的定义、法律依据和途径的探讨,旨在提供对师生权益保护的全面了解。
关键词:师生权益、救济、法律依据、途径一、师生权益的定义和意义师生权益是指师生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教育是一种人际关系密切的活动,师生之间的权益问题直接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生个人的成长。
师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教学内容的合法合理、教学环境的卫生安全、个人隐私的保护、学术自由的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等。
师生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助于促进师生之间的良好关系,也有利于教育的进步。
师生之间的平等、自由、合理的权益保护,能够使其更好地开展教育活动,提高教学效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师生权益的救济是指当师生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受到伤害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和恢复的过程。
师生权益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中。
1. 宪法的保障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师生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受害方可以依法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教育法律的保障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师生权益的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规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师生双方权益的平等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3. 相关法律的保障除了教育法律之外,还存在一些相关法律可以保障师生权益的救济。
例如,《民法总则》、《劳动法》等法律中都有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规定,学生和教职工可以通过这些法律维权。
三、师生权益救济的途径师生权益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内部救济途径学校内部是最基本的救济途径之一,学生和教职工可以通过与学校相关的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和对话,如教务处、学生处、工会组织等,寻求救济和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教育领域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领域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法律上的支持和救助,以恢复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教育领域法律救济主要包括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途径。
本文将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分析教育领域法律救济的具体过程和结果。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一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与另一名学生发生纠纷,导致该名学生受伤。
事发后,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能及时制止纠纷,导致学生受伤,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纠纷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法律救济途径1. 教育行政复议学生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侵犯了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
教育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但不足以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教育局驳回了学生家长的行政复议申请。
2. 教育行政诉讼学生家长不服教育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教育局的裁决不公正,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但不足以构成违法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纠纷,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
因此,法院驳回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
3. 教育民事诉讼学生家长不服法院的判决,认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审理了案件,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但不足以构成违法行为。
同时,法院认为,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纠纷,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
因此,法院驳回了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教育领域法律救济的必要性本案中,学生家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体现了教育领域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教育领域法律救济有利于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教育领域法律救济的特点(1)专业性:教育领域法律救济涉及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等方面的知识,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进行审理。
教育学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教育学法律救济案例分析一、引言教育学法律救济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以恢复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教育法律秩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救济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教育法律救济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救济途径以及法律救济的效果,以期为我国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王,因家庭原因长期受到同学欺负。
小王向班主任反映情况,但班主任未给予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同学的欺负行为。
小王感到十分痛苦,成绩也因此受到影响。
小王父母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1. 学校与小王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义务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制止同学的欺负行为。
2. 同学与小王之间的法律关系同学之间的欺负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受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班主任与小王之间的法律关系班主任作为学校的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止学生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班主任未履行职责,对小王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
(二)救济途径1. 学校内部申诉小王父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护小王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提出申诉。
2. 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如果学校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小王父母的申诉,小王父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人民法院诉讼如果小王父母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与途径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 (一)定义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来裁决社会生 活中的纠纷,使权益受损害的主体获得法律上的补 救。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 1、 是宪法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体现 2、 以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3、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 4、 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第三节 学生申诉制度 二、学生申诉制度 (五)学生提出申诉后的几种处理情况: 1、学校、教师的行为或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 规定正确,将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2、如果处分或决定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申诉人合 法权益,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并限期改正; 3、处分决定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事实不清,将责令 退回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4、处理或决定所依据的校纪校规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将被撤销原处理决定; 5、学校、教师的确有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将责令侵 权学校、教师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学生如对上述处理结果不服,还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第二节 教师申诉制度 案例1: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 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 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 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 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 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问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3学时)
第二节 教师申诉制度 案例2: 北京某高中青年教师韩某发现其所属教研室主任瞒 着她,经所谓的“领导同意”,将她批改的一学生 的某科目考试成绩由不及格改为及格,遂向学校举 报。学校经研究认为,“改分是合理的”,理由是 “原评分数过严”。随后年终考核时,这位在学生 测评中获得85分的教师,被学校以“缺乏敬业精神、 不适合当教师”为由,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同 时学校还决定将其解聘,限其3个月内调离学校, 并支付服务期未满而终止合同的违约金。随后,学 校停发了韩某的工资和奖金,每月只发给273元的 最低生活费。 讨论:学校侵犯了韩某哪些正当权利?该案应如何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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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
的法律救济制度
《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概说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
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
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