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1快讯-辽宁公布上半年互联网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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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上半年互联网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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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

2019-08-06

8月5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上半年全省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33件,十大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同时发布。

案例一:沈阳市某健康保健咨询公司数据造假

沈阳市某健康保健咨询公司于2018年11月起在网站首页发布“某品牌短短几年时间全国已经有数百家,专门店遍布全国上百个城市,培养了上千名专业纤体师,有数万名顾客在该公司成功实现美丽而健康的梦想”等内容,以及“中国国际减肥大会强势推荐品牌”等称号。经查,网站中宣传的“数百家﹑上千名﹑数万名”等数据为其自行编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自建网站上发布含有虚构曾获得荣誉、数据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5000元。

案例二:沈阳市某医疗美容机构自吹自擂

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美容机构委托沈阳某广告公司制作网页,花费广告费6000元,自2018年6月开始,在诊所官网上发布了含有“美肤连锁总部坐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位于西岗区核心地段”“成为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的旗帜型机构和领创者”“拥有最优秀的专业团队和最先进的医疗水平”等内容的广告。经协查取证,大连市并没有类似名称和经营范围的企业,当事人发布该内容广告没有依据,属自行编造,目的是扩大影响、招揽顾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8000元。

案例三:沈阳市某医院发布不实信息

沈阳市皇姑区某医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百度推广申请付费搜索广告业务,广告费用1000元。广告中包含“独有的2项国家专利技术‘AMI腺体免疫再建疗法’和‘RFA可视针孔超微创技术’”、“一次性治愈不复发”、“康复患者跟踪2年无一人复发”、“254631例患者康复是我们最大收获”等内容。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提及的服务内容、提供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3000元;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罚款30000元,合计罚款38000元。

案例四:沈阳市某医院广告超出核准

沈阳市沈河区某医院于2019年3月在网站发布了“私密整形,开启你的性福之旅”的医疗广告,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该网站由单位自己建立和管理,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和发布的,没有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连市某食品公司夸大宣传

大连市某食品公司于2018年10月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宣称其销售的食品为“健康食品,促进和提升人体免疫,改善消

化系统,促进营养吸收和改善亚健康状态的绿色、安全、发酵类营养食品”,经查,此描述无任何依据,其一年的广告费为3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2600元。

案例六:大连市某换热器公司发布禁止情形

大连市某换热器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将生产厂家网站上商品相关资料下载复制在该公司网站上,在其销售的产品的介绍中使用“暖通空调行业最安静、最可靠并且最经久耐用的压缩机”等广告用语。对此描述,当事人未予核实,也没有相关依据,构成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七:大连市某化工公司发布禁止性用语

大连市某化工公司在其网页中使用“是国内最早生产电波吸收材料的专业厂家”、“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全、质量最好的吸波材料生产厂家”、“领军品牌”、“最佳吸收”等字样的宣传内容。其建站、内容发布和日常维护费用是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发布禁止性用语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例八:丹东市某科技公司套用他人信息

丹东市某科技公司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初将经营场所由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迁至元宝区古城村。因研发水平、生产规模有限,为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获取更大商业利润,该公司套用他人公司厂房远景图作为本公司厂房图片,截取他人网站“X射线实时成像铸件检测系统”等设备图片作为自己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当事人宣称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CE认证”、“ISO9001认证”、“3C体系认证”等证明,经查,均未获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与丹东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支付网络广告费18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4480元。

案例九:丹东市某按摩院不当使用医疗用语

丹东市振兴区某按摩院利用网络、公交车靠背以及其经营场所墙面进行广告宣传,内容为“包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便秘、足跟增生、深层静脉血栓等疑难杂症有特效,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不针灸,无效或不愈全额退款。家传古方秘药、手法药效独到。医治无效如数退款”等,广告宣传费用共计1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使用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用语混淆按摩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十:锦州市某医疗美容医院微信广告反复弹出

锦州市某医疗美容医院,微信公众号打开后立即弹出“初春蝶变季,即刻预约立减200元”的广告,关闭广告约20秒后再次弹出,并且在未更换登录页面的情况下反复弹出,不能彻底关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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