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1快讯-辽宁公布上半年互联网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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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快讯-温州发布上半年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19.08.09快讯-温州发布上半年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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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报2019-08-01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19年上半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公布了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上半年查处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自觉依法做好广告审查核对工作,并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刊发,敬请关注。

案例一:温州天地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电视广告案当事人在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下属温州新闻综合频道、公共频道、都市生活频道和经济科教频道发布“天地和温州豪华装修”广告,其中“四重大礼”的服务、价格、允诺等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万元。

案例二:浙江拼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保健食品广告案当事人于2018年9月6日、20日、27日在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下属媒体《广播电视报》第22专版刊登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4万元。

案例三:文成县玉壶镇阿他健康生活馆发布使用禁用语保健食品印刷品广告案当事人为推销国珍松花粉保健食品制作名片,名片上印有“国珍松花粉——世界上唯一的全营养食品,国珍松花粉——唯一荣获‘对人类突出贡献奖’的保健食品”等广告语及“主要食疗范围:糖尿病、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脑血栓、心脑血管病、肾病、贫血、气管炎、冠心病、肠胃病、妇科病、前列腺炎、失眠、健忘、肥胖、便秘……”等涉及疾病名称的医疗用语,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文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2万元。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

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1.蹭“客机失事”热点发布代驾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蹭热点,借“3·21东航客机失事”事件,在微信客户群发布了代驾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2.擅自使用“冰墩墩”形象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形象,在其官方微博发布了“大家好,我是冰墩墩的远方兄弟——看牙牙,最近我兄弟忒忙,热度忒高,看牙这件小事,请直接找我”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3万元。

3.擅自使用“冰墩墩”图案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你用代码敲一个冰墩墩”以及“扫码添加领取冰墩墩代码”等内容,并且出现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近似的图案,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4.“带学位公寓”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发布了含有“南中环最后一栋带学位公寓”“龙城楼市第一品牌”“唯一两年业绩领跑”“山西首个大师作品”“城市资源最密集区域”等绝对化用语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5.“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了“距山大附中(晋源校区)地块约1.6公里,骑行约5min即达”“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承诺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规定。

2019年第四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布

2019年第四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布

2019年第四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布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0年第2期整理/本刊记者李颖近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2019年第四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公布内容如下:一、北京尚德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手机移动端发布含有“别再买假学历!北京有种本科学历叫一年学完,国家承认!”等内容的广告。

经调查核实,学员一年学完相关的专业课程后并非取得本科学历,当事人无法颁发学历证书,要想取得本科学历还需参加国家的统一考试,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5月,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7.93万元。

二、吉林长春和美妇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医院门口发布含有“100%服务、100%价格放心、100%技术放心、100%手术放心;在和美不管做任何手术,一定是由‘万例手术无事故’专家亲自手术,保障手术安全”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在医院内部公共区域发布含有“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致词长春和美妇科医院;世界卫生组织临床推荐技术宫腔镜无痛探查术;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落款颁发的吉林省妇科肿瘤专科联盟”等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并进行虚假宣传,且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规定,2019年4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以及实施混淆行为,处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其在处罚决定送达的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三、重庆盖勒普霍斯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在《吐槽大会》第三季第4、6、7三期片尾小剧场中通过演员口播“999皮炎平绿色装,止痒就是快,无色无味更清爽”“推荐您用999皮炎平绿色装”“我发现这个999皮炎平,无色无味还很清爽,这个好哎,而且止痒还挺快的”等内容的方式发布广告,不能提交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的文件,且广告中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也未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字样。

辽宁省首例“网络水军”涉恶案“水军”头目被抓

辽宁省首例“网络水军”涉恶案“水军”头目被抓

辽宁省首例“网络水军”涉恶案“水军”头目被抓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1年第01期随着网络主播直播卖货创造了惊人的销售数字,一股新生的网络恶势力也将犯罪的“围猎”目标瞄准了这个群体。

他们以用抹黑、编造等方式对网络主播进行集中负面炒作相威胁,要求主播在直播中免费为他们卖货,如果主播不同意,还会利用“网络水军” 对主播账号进行轮番恶意投诉,直至主播被平台封号。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十大典型案例,辽宁丹东邢某网络水军滋事犯罪案件为其中一例,此案也是辽宁省首例“网络水军”涉恶案。

出生于 1994 年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在短短一年内,利用这种犯罪方式非法获利近百万,被害人涉及多名网红主播。

网络主播被威胁不免费带货就“黑”“这个案子开始于我们接到快手直播平台反应,有主播向平台投诉,表示有人对主播进行敲诈勒索”。

2020年12 月 29 日丹东振安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大队长战金成介绍案件情况说,2020 年 4月初,快手直播平台向警方报案有人以负面炒作主播形象为由,威胁其旗下主播免费给其直播“带货”。

丹东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和振安分局网安大队随即组成的专案组开始进行侦查工作。

根据主播提供的相应线索,一个自我标榜是“快手崔永元、监督各大网红” 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召集“大V” 围猎网络主播经过侦查,警方摸清了此人的犯罪模式——此人真名为邢某,出生于 1994 年,在丹东注册了一家所谓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开展“影视制作策划”“经纪服务”等业务为掩护,召集了一批人专门进行敲诈主播的活动。

邢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中都是他雇佣来的一些网络营销账号持有人,这些人有一定的粉丝量,自称是“网络大V”,他们组成了一个“网络水军”团伙,由邢某牵头进行运营。

首先邢某会确定一个犯罪目标,他对被害人很有“要求”——必须是一线或者是二线的主播,即得达到拥有较多粉丝的“网红”标准,因为这样的主播更在乎自己的名声,怕粉丝流失。

违规广告案例

违规广告案例

违规广告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已经成为商业营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些违规广告也开始在各个平台上泛滥。

违规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典型的违规广告案例。

首先,某健康产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种疾病,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并没有经过科学验证,也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可能给他们的健康带来严重的风险。

因此,这种违规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一些网络游戏广告在宣传中夸大游戏的内容和效果,吸引玩家下载游戏。

然而,实际上游戏的质量并不符合广告中所宣传的那样。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金钱和时间,也给整个游戏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游戏广告的监管,杜绝虚假宣传的现象。

再者,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广告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医疗美容项目照片,并宣称其效果显著。

然而,这些宣传不仅没有经过医疗机构的认可,也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

因此,这种违规广告不仅违反了医疗广告的相关规定,也对整个医疗美容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违规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市场秩序。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平台也应该提高自律意识,严格审核广告内容,杜绝虚假宣传,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广告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全国网络十大典型举报案例公布最新全文范文

全国网络十大典型举报案例公布最新全文范文

全国网络十大典型举报案例公布最新全文范文全国网络报道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滴滴出租车”被刷,损失巨大20XX年10月,北京小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滴滴出租车软件运营公司)向中国互联网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爱玛、逸品云、搜码等8家网站销售匿名手机空号、死号,并收到短信验证码代表网民和黑产业链犯罪分子注册电子商务账户,进行虚假交易,实施诈骗。

这些黑号码给滴滴出租车造成了“丢票诈骗”和“丢霸王车”,严重影响了软件的正常运行。

经核实,相关网站发布“免费批量接收验证码”、“可接收淘宝、腾讯等主要网站账号注册、启封、绑定、更改短信验证码”等非法推广信息,并提供非法账号交易等服务。

根据举报中心核查结果,国家新闻办等执法部门依法关闭相关违法网站,为小聚科技有限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小聚科技有限公司致函举报中心表示感谢。

案例二:王健林被“签”写“骂淘宝”20XX年11月,中国互联网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大连万达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微信公众号“顶级企业家思维”冒用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的名字,并发表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电子商务,死实体,和日本的孙正义收获渔夫的利益”,擅自使用他的肖像,损害他的名誉。

同时,多个微信公众号转载了这则虚假新闻,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中心应当在第一时间核实举报材料,并及时移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根据执法部门要求,腾讯删除了664个微信公众号传播的不实信息,对634个发布不实信息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了警告,并要求严格遵守《即时通讯工具公共信息服务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

万达集团致函举报中心表示感谢,称“依法处置虚假信息,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微信等媒体传播秩序、净化网络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

案例三:抢票软件植入木马病毒任意窃取个人隐私20XX年初,北京市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大量网友举报:“疯狂抢票专家”、“火车票刷卡神器”、“火车票抢管家”等手机抢票应用均为恶意软件,植入木马程序,严重侵犯手机用户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网络购票秩序。

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一、案例一:宝马X5小广告涉及虚假宣传,被罚3.1万元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涉及违法广告案情通报,其中宝马X5小广告被罚款3.1万元。

该广告有虚假宣传之嫌,声称宝马X5全系无降价,价格不变,消费者购车可享受64800元优惠。

然而,宝马X5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已降价,广告中的“没有降价”明显无法站得住脚,误导消费者。

因此,工商部门对宝马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二、案例二:“明珠暖宫贴”被骗130万元,该公司被判赔偿60万元“明珠暖宫贴”口服避孕药制造商,53名消费者被判定为受害者。

他们因接受了该公司不实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购买了该公司所生产的避孕药。

广告声称:“安全可靠、无副作用,不只是避孕、还有养生功效。

”然而,这些广告宣传虚假,导致消费者使用该药物后出现严重的副作用。

受害者一度出现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妇科疾病,需要不少治疗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60万元。

三、案例三:宝洁公司被罚100万元宝洁公司通过发一份广告宣传海飞丝洗发水的润发功效。

然而,广告宣传中的“90%的关注点可以达到”指的是受访者使用宝洁公司的所有洗发水品牌。

而广告在明显标注“实验结果根据使用了白领仪的受访者得出”,这就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消费者可以将广告所宣传的泛泛而谈的“独特优势”与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所具有的实际优势进行比较。

广告宣传中的润发功效需要在使用海飞丝洗发水一段比较长时间之后才会开始显现,这也容易导致厌倦。

因此,工商部门对宝洁公司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四、案例四:“惠普笔记本电脑”虚假广告案“惠普笔记本电脑”虚假广告案中,惠普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声称该款电脑可以长时间待机,电池不会损耗。

但实际上,该款电脑却有严重耗电问题。

因此,广告所宣传的“高性能、长待机时长”显然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工商部门对惠普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惠普公司被罚款50万元。

五、案例五:辣椒酱诱惑系列购买警惕高估口感优势辣椒酱诱惑系列购买是一个典型的虚假广告案。

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一、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2019)沪03刑初127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陈力受境外人员“野草”委托,招募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野草”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

期间,陈力收到“野草”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力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力等八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做出了准确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专家点评】当下,借助网络的空间跨越性,犯罪分子大量采取境内外人员合作、行为分配或设施的远程控制等方式实施犯罪,隐蔽性加大,给查处、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困难。

本案就属于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为复杂,社会危害性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

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 (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

“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

当事人对“大V” 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

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 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

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

大连警方在“净网2019”行动中关停违法违规网络账号1082个

大连警方在“净网2019”行动中关停违法违规网络账号1082个

大连警方在“净网2019”行动中关停违法违规网络账号1082个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12期大连警方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累计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2876家次,约谈整改互联网企业752家次,行政处罚657家次,关停违法违规网络账号1082个,清理违法有害信息1.3万余条。

与此同时,大连警方先后破获赵某危害网络安全案、某信息技术公司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案、大连某信息科技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案、大连某软件公司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案等一系列典型涉网案件。

据大连警方通报,2019年8月,大连网安接公安部通报某IP地址提供非法VPN服务。

经全面核查,发现某电信运营商员工赵某利用单位闲置IP资源制作、传播非法VPN软件。

大连网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之规定,对赵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9月,公安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之规定,对该电信运营商开展“一案双查”,对其未落实安全保护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通报称,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关行政部门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设第三方支付平台。

警方经对其服务器进行查控,发现在该公司非法支付平台注册的企业多达7158家,遍布全国各地。

2019年11月,大连网安部门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案涉及的13家大连互联网企业未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

打掉多起电信诈骗团伙2019年11月8日,大连旅顺口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旅顺开发区某小区一改建的车库内,有一群人在行骗。

接到举报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展开侦查。

经深入摸排,初步确定这些人涉嫌电信诈骗犯罪,后经网警大队合力攻坚,进一步工作,摸清了团伙成员人数及主要团伙成员的身份信息,并掌握了该团伙活动的具体位置。

随后,分局成立专案组,并抽调20余名警力,于11月11日中午12时许,一举突入该小区一车库内,将以谭某某和吴某为首的7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当晚18时许,警方又奔赴大连某饭店,将外出未归的张某某抓获。

辽宁高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辽宁高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辽宁高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其他正文辽宁高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李先生”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与金州区拥政街道沈海高速公路九里服务区骏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3806号〕【简要案情】原告李先生公司系案涉商标权人,案涉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原告的前述注册商标。

被告骏驿餐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和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

经比对,被告骏驿餐厅在牌匾、餐具及店内宣传栏中使用的“李先生”文字和李先生头像图案,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被告骏驿餐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得到了原告的许可,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骏驿餐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一节。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经济损失可以参照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被告在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并已经拆除案涉商标后,再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商标,其行为显属恶意,应当加重其赔偿责任。

原告以大连地区的案涉商标使用费作为标准,主张双倍赔偿合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112000元。

【案例评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人赔偿数额一直以来是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呼之欲出。

本案可以从某些方面视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应用。

本案中的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即在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被告实际拆除过侵权标识后,不久便再次使用案涉侵权商标进行营业。

本案在实践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体现为,一是对赔偿标准的确定上,本案以同地区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标准,以其二倍作为赔偿数额;二是在确定被告侵权持续时间上,因原告第一次发现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时间距被告成立时间较近,结合被告的主观故意,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自成立后便以案涉侵权商标作为标识进行经营,被告曾拆除过案涉侵权标识,但其后不久便再次被发现存在侵权行为,足以看出被告拆除案涉侵权标识仅为应付检查的手段,其并未放弃使用案涉侵权标识,可见案涉侵权标识对其经营的重要性,虽无法查清被告拆除案涉侵权标识至再次使用案涉侵权标识的间隔,但结合其主管侵权故意,对该期间采取了忽略不计的方法;三是在确定原告合理支出方面,法院采取的为合理部分全额支持的做法,旨在对被告的主观故意侵权进行惩罚。

官方通报15个违反广告法广告案例,比例最多的竟然是......

官方通报15个违反广告法广告案例,比例最多的竟然是......

官⽅通报15个违反⼴告法⼴告案例,⽐例最多的竟然是......近⽇,⼯商总局官⽹通报了15个虚假⼴告案例,这已经是违反⼴告法的第⼆批案例了。

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告法的权威性。

同时在本次公布的虚假⼴告中,占⽐最⾼的依然是保健品⼴告,⾼达12个。

具体名单见下。

2017年以来,全国⼯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告监管执法⼒度,严肃查处了⼀批虚假违法⼴告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河北省抚宁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品、药品⼴告法案当事⼈违法发布“唐通5.0”“好⾝板暖甲”“康⾕丹舒筋活络丸”“古霸王⼤风丸”“追⾻宁舒筋活络丸”等⼴告。

⼴告利⽤专家、患者名义对产品的疗效、治愈率、有效性、安全性作出保证,违反了《⼴告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

2017年7⽉,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政处罚,罚款20.5万元。

⼆、⼭西新晋商电⼦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反⼴告案当事⼈通过互联⽹媒介发布“晋商贷”⾦融⼴告。

⼴告中含有“晋商贷15%⾼收益理财,只选⼤机构10元免费注册,⾼收益新告别死⼯资,15%⾼收益”等对未来收益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告法》第⼆⼗五条等规定。

2017年4⽉,⼭西省⼯商局作出⾏政处罚,责令停⽌发布违法⼴告,罚款40万元。

收藏品⼴告法案违反收藏品⼴告法案三、⼭西⼴播电视台发布三、⼭西⼴播电视台发布违反当事⼈在所属频道违法发布“长征黄⾦⼤全套”收藏品⼴告,⼴告中含有对收藏品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或者暗⽰保本、⽆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违反了《⼴告法》第⼆⼗五条的规定。

2017年2⽉,太原市⼯商局作出⾏政处罚,责令当事⼈停⽌发布违法⼴告,罚没款6.6万元。

四、辽宁沈阳⼴播电视台变相发布违法药品⼴告案当事⼈在所属频道利⽤“良⼼说医事”健康养⽣访谈类节⽬违法发布“⼩药丸多肽”药品⼴告。

该节⽬假借健康养⽣的名义向消费者推销药品,违反了《⼴告法》第⼗九条等规定。

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

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

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作者:来源:《电视指南》2015年第10期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

1、虎符兵印大阅兵纪念宝玺广告内容:这九尊虎头宝玺都是由中国知名的九种玉制作的,其中说有一种和田老坑玉,总共加在一起是7.5公斤,有巨大的升值空间,赶到大阅兵,现在我们白送。

这种类天上掉馅饼的事本身就不可能的。

2、十大传世名画案件当事人河北信超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制作、发布“国宝十绝—中国十大传世名画”的广告,自行或委托广告代理,在多地电视媒体进行发布。

其内容含有利用虚构的“由国际收藏家协会监制”、“限量发行”“中国梦文化惠民工程”夸大该书画为收藏品且具有较大升值空间,且宣称其书画是“免费赠送”消费者的事实。

利用知名艺人侯耀华等人员进行涉嫌虚假宣传,提升自身产品影响力。

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所谓的“传世名画”只是浙江某工艺品厂生产的丝绸制印刷品。

其行为误导消费者并进行虚假宣传。

3、十二幅书画真迹大全套广告宣称所销售的是中国十二位书画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的作品真迹,是一次收藏可能创造升值千百倍,甚至是下一个亿万富翁。

并有文化部颁布的“润格”价为证,十二幅作品免费赠送,只收取装裱费。

经工商部门调查,所谓“大师传人或再传弟子”,只是说被某某大师指点过,或者听过某某大师的课,或者自认为与某某大师的艺术风格接近,甚至只是与某某大师及其家人合过影、吃过饭。

文化部并未颁布“润格”价,属于内容涉嫌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金斗寻宝(一)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1.中国最有价值的五大文玩投资手串套组。

2.中国第一套最昂贵的红木手串大全。

3.世界前几位的顶级材质。

4.中国第一套正规发行带有国家检测手串套组。

(二)涉嫌虚假宣传1.免费赠送,仅收取报关税及加工费1680元。

2.虚构观众打进热线电话抢购中国五大投资手串的场景。

3.以中国木材与制品流通委员会和北京国博文物鉴定中心的名义,联合推出放心收藏活动。

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十大经典案例

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十大经典案例

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十大经典案例1. 非法医疗广告案例:在新广告法实施后,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品公司仍然存在发布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的情况。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多起非法医疗广告案例,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2. 虚假宣传案例:新广告法对虚假宣传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一些企业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或受到行政处罚。

这些案例的处理有效遏制了虚假广告的传播,维护了市场秩序。

3. 广告主体不明案例:在新广告法实施后,一些广告主体不明确,导致广告内容不实、误导性等问题。

相关部门对这类案例进行了严肃处理,提升了广告主体的规范意识。

4. 广告违规竞争案例:一些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规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

新广告法的实施加大了对广告违规竞争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5. 广告不良影响案例:新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些广告因涉黄、低俗、暴力等内容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有关部门对这类案例进行了处理,净化了广告环境。

6. 广告侵权案例:一些广告在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益时未经授权,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新广告法对广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7. 虚假宣传处罚案例:针对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企业,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通告等处罚。

这些案例的处理向社会传递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信号,起到了警示作用。

8. 广告违法广告案例:一些广告存在违法广告内容,如宣传违法产品、服务等。

新广告法对广告内容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9. 广告误导案例:广告误导性是广告法规范的重点之一,一些广告因误导性内容被查处。

有关部门对广告误导案例进行了处理,提高了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0. 聚焦消费者案例: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一些广告因未尊重消费者权益而受到处理。

这些案例的处理有助于维护广告宣传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十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典型虚假违法⼴告案例⼭西兴宇奔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原来的门头⼂店堂⼴告和物价签“APPLESMAN”更换为知名品牌“苹果”,作引⼈误解的虚假宣传,⼯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3万元;⼭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传其项⽬“巴黎站前”房地产⼴告中,不仅含有法规禁⽌宣传的房地产项⽬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且其宣传的“买⼀层,送⼀层”经调查取证,并没有真正兑现,⼯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6万元;⼭西省第⼆⼈民医院于6⽉27⽇以《健康教育专栏》的形式在某报7版发布了“⽤科学的疗法战胜病毒湿疣⼂疱疹”的医疗⼴告。

⼴告内容严重超出《医疗⼴告审查证明》和《医疗⼴告成品表》所批准的范围,⼯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2万元;武汉⼀元堂⽣物科技有限公司今年1⽉在某报发布的“巢之安牌”原素胶囊特殊营养⾷品⼴告中,⼤量使⽤消费者的形象为其产品作证明,违反了《⾷品⼴告发布暂⾏规定》相关规定,⼯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西安⼀枝刘制药有限公司在康维药店散发了“银阳⾍草胶囊”印刷品⼴告,其内容超出药品⼴告审批范围,宣传能改善男性性功能,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的要求,⼯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武汉龙⼈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市发布的“傲勃胶囊(OPPO)”电视和印刷品⼴告,其内容渲染性⽣活⼂性体会,内容污秽不堪,严重损害⼈民群众的⾝⼼健康,当即被⼯商部门责令停⽌⼴告发布,罚款1万元;太原烟草实业总公司九州烟⾏总店未经⼯商部门批准,擅⾃在商店门头发布“红⾦龙”店堂烟草⼴告,⼯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内贡7号”在某台发布⼴告时,产品是保健⽤品,发布者却使⽤专家和消费者名义为其产品作证明,并且宣传其有治疗作⽤,⼯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1万元;⼭西新阳光妇科医院在某台发布的医疗⼴告,以医疗资讯类专题栏⽬的形式进⾏宣传。

⼴告内容含有疾病名称⼂隐含保证治愈⼂绝对化⽤语等内容,超出卫⽣厅核发的《医疗⼴告审查证明》,⼯商部门责令其停⽌违法⾏为,罚款2万元;。

公安部通报“净网2019”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公安部通报“净网2019”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n C tinfo网域SECURITY动态公安部通报“净网2019”专项行动典型案例6月13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净网2019”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郑浩,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 报中心主任黄海涛,福建省顺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教导员黄浩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郭林介绍,目前,维护网络安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打击和整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

为进一步深化打击整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净网 2019”专项行动,对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张宏业通报,当前,传统违法犯罪正加速向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犯罪转移,借助网络的新型犯罪日益增多,大 量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不断涌现,恶意抢占医疗卫生公共资源、网约暴力刑事犯罪等多发高发,极大危害网络安全与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按照公安部“净网2019”专项行动部署要求,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重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打链条,并于近期成功打掉一利用非法软件抢占医疗卫生公共 资源的犯罪团伙和一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及时预警上百起网约暴力刑事犯罪,取得了突出成效。

北京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侦破利用软件恶意抢占知名医院号源案。

2018年12月,北京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接群众报案,“京 医通”挂号平台中北京部分知名医院号源一经放出即被“秒抢”,后台访问量激增,患者无法通过此渠道正常挂号。

北京市公安机 关网安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迅速查明该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及利用恶意软件绕过正常验证机制非法抢占号源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0 H,专案组在北京、河南、山西、云南等地将高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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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上半年互联网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上半年,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辽宁日报
2019-08-06
8月5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上半年全省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33件,十大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同时发布。

案例一:沈阳市某健康保健咨询公司数据造假
沈阳市某健康保健咨询公司于2018年11月起在网站首页发布“某品牌短短几年时间全国已经有数百家,专门店遍布全国上百个城市,培养了上千名专业纤体师,有数万名顾客在该公司成功实现美丽而健康的梦想”等内容,以及“中国国际减肥大会强势推荐品牌”等称号。

经查,网站中宣传的“数百家﹑上千名﹑数万名”等数据为其自行编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自建网站上发布含有虚构曾获得荣誉、数据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5000元。

案例二:沈阳市某医疗美容机构自吹自擂
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美容机构委托沈阳某广告公司制作网页,花费广告费6000元,自2018年6月开始,在诊所官网上发布了含有“美肤连锁总部坐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位于西岗区核心地段”“成为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的旗帜型机构和领创者”“拥有最优秀的专业团队和最先进的医疗水平”等内容的广告。

经协查取证,大连市并没有类似名称和经营范围的企业,当事人发布该内容广告没有依据,属自行编造,目的是扩大影响、招揽顾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8000元。

案例三:沈阳市某医院发布不实信息
沈阳市皇姑区某医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百度推广申请付费搜索广告业务,广告费用1000元。

广告中包含“独有的2项国家专利技术‘AMI腺体免疫再建疗法’和‘RFA可视针孔超微创技术’”、“一次性治愈不复发”、“康复患者跟踪2年无一人复发”、“254631例患者康复是我们最大收获”等内容。

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提及的服务内容、提供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3000元;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罚款30000元,合计罚款38000元。

案例四:沈阳市某医院广告超出核准
沈阳市沈河区某医院于2019年3月在网站发布了“私密整形,开启你的性福之旅”的医疗广告,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

该网站由单位自己建立和管理,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和发布的,没有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连市某食品公司夸大宣传
大连市某食品公司于2018年10月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宣称其销售的食品为“健康食品,促进和提升人体免疫,改善消
化系统,促进营养吸收和改善亚健康状态的绿色、安全、发酵类营养食品”,经查,此描述无任何依据,其一年的广告费为3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2600元。

案例六:大连市某换热器公司发布禁止情形
大连市某换热器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将生产厂家网站上商品相关资料下载复制在该公司网站上,在其销售的产品的介绍中使用“暖通空调行业最安静、最可靠并且最经久耐用的压缩机”等广告用语。

对此描述,当事人未予核实,也没有相关依据,构成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七:大连市某化工公司发布禁止性用语
大连市某化工公司在其网页中使用“是国内最早生产电波吸收材料的专业厂家”、“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全、质量最好的吸波材料生产厂家”、“领军品牌”、“最佳吸收”等字样的宣传内容。

其建站、内容发布和日常维护费用是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发布禁止性用语广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案例八:丹东市某科技公司套用他人信息
丹东市某科技公司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初将经营场所由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迁至元宝区古城村。

因研发水平、生产规模有限,为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获取更大商业利润,该公司套用他人公司厂房远景图作为本公司厂房图片,截取他人网站“X射线实时成像铸件检测系统”等设备图片作为自己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网络宣传。

当事人宣称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CE认证”、“ISO9001认证”、“3C体系认证”等证明,经查,均未获相关部门批准。

当事人与丹东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支付网络广告费18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4480元。

案例九:丹东市某按摩院不当使用医疗用语
丹东市振兴区某按摩院利用网络、公交车靠背以及其经营场所墙面进行广告宣传,内容为“包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便秘、足跟增生、深层静脉血栓等疑难杂症有特效,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不针灸,无效或不愈全额退款。

家传古方秘药、手法药效独到。

医治无效如数退款”等,广告宣传费用共计1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使用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用语混淆按摩服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十:锦州市某医疗美容医院微信广告反复弹出
锦州市某医疗美容医院,微信公众号打开后立即弹出“初春蝶变季,即刻预约立减200元”的广告,关闭广告约20秒后再次弹出,并且在未更换登录页面的情况下反复弹出,不能彻底关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来源:http:///kx2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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