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4494ba3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b.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fc4ad6c7e21af45b307a88d.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 7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3‟4号)2.关于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3‟5号)3.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3‟8号)4.市国资委纪委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京国资纪发…2003‟4号)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资统发…2003‟9号)2004年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资发…2004‟3号)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发…2004‟5号)3.关于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6号)4.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9号)5.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4‟10号)6.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4‟16号)7.关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加强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几点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18号)8.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9.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10.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7号)1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12.关于印发•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9号)13.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0号)14.关于印发•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16.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41号)1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4‟1号)18.关于印发•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4‟5号)19.关于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4‟4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各企(事)业单位外事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4‟5号)21.关于加强市国资委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办发…2004‟12号)22.关于严格事故上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4‟25号)2005年1.关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京国资发…2005‟3号)2.关于及时办理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龄免职退休手续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2号)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条件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3号)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常委)会职数设置与组成原则‣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4号)5.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5‟10号)7.关于严格执行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12号)8.关于印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9.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10.关于加快推进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管理层级的指导意见(京国资改革字…2005‟10号)11.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京国资产权字…2005‟78号)12. 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13.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试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5‟147号)14.关于贯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10号)15.关于印发•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14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账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1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30号)1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5‟8号)19.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京国资监察字…2005‟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2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国资综合字…2005‟1号)2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5‟6号)23.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5‟8号)2006年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6‟9号)3.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6‟16号)4.关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党发…2006‟1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6‟19号)6.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7.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6‟81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6‟7号)2007年1.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7‟4号)2.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党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7‟2号)3.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京国资党发…2007‟2号)4.关于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党发…2007‟2号)5.关于印发•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改组字…2007‟14号)6.关于印发•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7.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7‟140号)8.关于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7‟141号)9.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10.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7‟9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京国资监督字…2007‟3号)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7‟12号)13.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资综合字[2007]10号14.市国资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京国资综合字…2007‟14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7‟7号)2008年1.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2号)2.关于规范外部董事薪酬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6号)5.关于印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8号)6.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9号)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10号)8.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16号)10.关于以“四好”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8‟3号)11.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8‟8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8‟13号)1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纪委关于对涉嫌违犯党纪政纪有关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8‟5号)14.关于印发•关于党纪案件审理工作实行“三审一检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8‟8号)2009年1.关于做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9‟4号)2.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6号)3.关于加强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反映企业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7号)4.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1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7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8号)7.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9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2号)9.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9号)11.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10号)12.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9‟13号)1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督查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9‟3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8号)2.关于完善监管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强化薪酬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0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1号)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2号)5.关于印发•企业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3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0‟16号)7.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7号)8.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9.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9号)10.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0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22号)12.关于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6号)13.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0‟29号)14.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31号)15.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3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34号)17.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0‟3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国资党发…2010‟4号)19.关于推进企(事)业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国资党发…2010‟5号)2011年1.关于加强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1‟3号)2. 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4号)3.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6号)4. 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2号)5.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3号)6. 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付市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薪酬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4号)7.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4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5号)10.关于印发•委派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6号)11.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7号)12.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8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9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国资党发…201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cba25ea6c30c2258019e30.png)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509a8ed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ac.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京国资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5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6405c95c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05.png)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件的背景和意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的,于XXXX年XX月XX日颁布实施。
该文件的制定旨在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家财产的利用效率。
该文件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公平。
2.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管,提高评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信誉度。
3.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了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内外部独立性、保密性等。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按照这些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2. 评估机构的管理该文件规定了评估机构的注册条件和评估资质要求,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
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定期报告评估业务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 评估人员的管理该文件对评估人员的注册和资质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
评估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签订《评估人员聘任合同》,履行职业义务和保密责任。
4. 评估结果的使用该文件规定了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明确了评估结果的法律效力和保密要求。
评估结果应用于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和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三、文件的实施与展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4f2203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3.png)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深化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切实履行各级党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把关定向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和重要举措的研究论证,抓好顶层设计、科学决策、有效执行、全程监督,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的重要性。
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立足于战略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做强做优主业,通过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鼓励各类资本合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类资本在资源、技术、机制、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e870ee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b.png)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再利用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活动。
三、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四、评估机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的评估机构,并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评估师资格要求评估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经济、工程、财务、土地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二)经过评估机构或者其所在行业协会推荐,在专业领域内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三)通过评估师考试。
六、评估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二)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三)编制评估报告;(四)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进行意见交流并修改评估报告;(五)出具最终评估报告;(六)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所用的评估方法、参数、数据等进行评估,并向委托方作出解释。
七、评估报告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资产和评估目的;(二)评估方法;(三)评估结论及其依据;(四)其他重要事项。
八、费用标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行情和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向委托方收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九、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b4a0526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f6.png)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常见问题分析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常见问题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87246d54028915f804dc265.png)
《浙江省省属企业 2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资委备案报告的范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经济行为 国资委 负责的
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评估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更
22
七、审核特 点
充分体现出资人的职能;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与 企业评估目的的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国委要管理企 业的经济行为,对其经济行为的目的负责。 管项目,不管机构
24
第二部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常见问题分析
25
① 评估基准日; ② 评估依据; • • • 评估程序; 审计报告; 评估范围;
•
• •
资产基础法评估问题;
土地使用权评估问题; 矿业权评估问题;
所列问题 ——冰山一角
•
• • • •
资产评估引用问题;
收益法评估问题; 评估结论确定; 报告附件; 有关签章
评 估
产 权
改 制 境 外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编写的《指南》对评估 报告审核提出了较为细化的、可操作性的 要求
6
(二)评估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26项)
7
8
1 2
关于评估报告组成与结构 关于声明
3
4 5 6
关于摘要
关于评估对象和范围 关于评估报告的几个关键日期 关于评估依据
7
8 9
关于评估方法
关于评估结论 关于增减值分析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国 资 委
省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产权(股 权)转让等经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涉及 安徽 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市、县属股份有 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立及其变动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1、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 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 2、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 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 北京 2、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 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 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 责备案。 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报省国资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 委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广东 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备案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他资产评估项 目备案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 吉林 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 出资企业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b96ef9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2f.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京国资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e787405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18.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京国资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6号)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北京市国有企业通过“调、改、剥、退”等各种方式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过程中,也出现了对土地资产处置管理不严和不够规范的现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总体要求,遵循依法确权登记、适度集中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的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工作。
(二)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工作目标:基本形成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框架,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规范土地资产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工作。
二、规范管理的主要措施(三)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和土地资产年报制度。
以北京市国有土地现状及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土地处置调查工作为基础,初步建立北京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土地资产进行动态监控,一级企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每年应将土地资产利用变化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并在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dabdc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d2.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优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流程,落实资产评估监管责任,提升资产评估监管效能,现将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一)调整内容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市国资委核准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转让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产权事项;2.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以及所属重要企业增资事项;3.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事项;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本企业集团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5.国有股东与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6.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事项;7.国有股东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事项;9.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即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转让,包括含有土地房屋资产的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合资合作或土地作价入股失去控股权等事项;10.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
(二)调整范围综合考虑目前企业管理基础水平以及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等实际情况,并注重与已开展的各类国资国企改革试点工作相衔接,按照先部分授权后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批调整管理权限(第一批授权名单附后,以下统称授权企业,其他企业统称非授权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动态调整授权范围,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将调整权限范围扩大至全部市管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1290f4be1e650e52ea99c0.png)
国有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评估仅指境内国有资产评估,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公司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公司改制;(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重大财产转让、资产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i(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公司租赁(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除外):(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对公司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五条公司发生第三条所列行为的,公司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涉及应当报经国资委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条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同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公司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076b4125c52cc58bd6bea6.png)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03【生效日期】2002-04-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一、为顺利开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及时将印模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二、各有关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制定有关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内部工作制度,并报我局企业一处备案。
附件:1.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略)二○○二年四月三日附件一: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184a18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32.png)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京国资农字[1992]9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农字(1992)9号、京财文(1992)201号1992年2月20日)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财会部门、财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
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
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1.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报废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3.盘亏、呆帐、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4.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5.因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6.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首先由使用部门向本单位主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1d43e2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1d.png)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京国资办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9〕9号)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做好2008年度我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9〕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和范围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全市各类企业。
二、年检时间和方式产权登记年度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和市国资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并将年检数据及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发生新设、分立、改制、增资扩股、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后,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二)企业产权登记相关制度建立情况,是否有职能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企业对产权登记表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情况。
四、年检应提交的资料(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
(二)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
(三)国有资产变动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经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新登记企业章程(五)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8d7018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80.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方式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市管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制度,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有关文件,参照《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党委干一〔2016〕18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市管企业董事会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评价外部董事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二)立足职责,分类评价;(三)注重实绩,科学有效。
第四条对外部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
年度评价主要评价每个自然年度外部董事履职情况,一般在次年一季度进行。
任期评价与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任期评价同步开展,一般在任期结束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任期评价结果以年度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
第五条市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外部董事评价工作,市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决定评价结果前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外部董事评价分为职业素养、勤勉尽责、履职实绩三个方面。
职业素养包括忠实独立、履职能力、廉洁从业等方面,勤勉尽责包括外部董事履职过程中保证精力投入、积极参会调研、关注风险控制、做好记录报告等方面,履职实绩包括依规决策和岗位贡献等方面。
兼职外部董事和专职外部董事按照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七条市国资委通过委派人员列席企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查阅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审阅外部董事述职报告、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途径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评价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中技所时间: 2009-09-20 12:00京国资发[200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 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
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六)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