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
详解2024版劳动协议法:企业与员工权益保障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详解2024版劳动协议法:企业与员工权益保障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1.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1.3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2.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内容2.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2.2 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2.3 劳动合同的修改和补充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3.1 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3.2 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3.3 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和方式4. 第四条劳动报酬4.1 劳动报酬的构成4.2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4.3 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5. 第五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5.1 工作时间的规定5.2 休息休假的规定5.3 加班工资的规定6. 第六条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6.1 劳动保护的规定6.2 劳动条件的规定6.3 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7. 第七条员工培训7.1 员工培训的内容7.2 员工培训的期限7.3 员工培训的费用8. 第八条员工晋升与调动8.1 员工晋升的原则8.2 员工调动的规定8.3 员工晋升与调动的程序9. 第九条劳动争议的解决9.1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9.2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9.3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10.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0.1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10.2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10.3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11. 第十一条经济补偿11.1 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11.2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11.3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12.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12.1 社会保险的种类12.2 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12.3 社会保险的待遇享受13. 第十三条保密协议13.1 保密协议的内容13.2 保密协议的期限13.3 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14.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 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14.2 员工的违约责任14.3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法合同法40条
劳动法合同法40条篇一: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而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岀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 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 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多选题及答案
多选题1、下列劳动争议,合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是()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协议发生的争议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D、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批准续订、订立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C、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公司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协议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D、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3、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协议的必备条款。
A、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B、试用期C、社会保险D、劳动协议期4、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因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A、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合、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协议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C、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因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D、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协议;5、劳动协议用工是我国的公司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工作岗位上实行。
A、临时性B、辅助性C、替代性D、服务性6、按照劳动协议期限的不同,劳动协议可分为(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B.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协议C.长期劳动协议D.以完毕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协议7、《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A.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C.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D.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8、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受限制,具体是( )A.公司为了完毕紧急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批准B.发生重大事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需紧急解决的C.交通运送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D.发生地震,需紧急救援的9、下列情形中,视同工伤的有(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B.自残或自杀的C.患职业病的D.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10、下列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 )A.加班加点工资B.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C.法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D.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以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11、下列哪些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依法承担的补偿责任?( )A、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为准B、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损失C、劳动协议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D.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间接损失12、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协议的说法不对的的是()A.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C.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D.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劳动协议13、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淘汰人员的程序是()A.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B.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C.将淘汰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D.淘汰方案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14、根据《劳动协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协议无效的说法对的的是A.劳动协议部分无效,则整个劳动协议无效B.劳动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C.劳动协议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D.劳动协议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15、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条款不是劳动协议的必备条款。
新劳动合同的解除【解读】5篇
新劳动合同的解除【解读】5篇篇1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双方协商一致或单方决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本文将对新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1. 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单方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一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1. 协商解除的程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2. 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如果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离职手续。
1. 解除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签订书面协议,以免发生纠纷。
3.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妥善解决。
劳动保护条例有哪些(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及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40及41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及41条规定内容及解读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根据解除行为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两种,其中单方面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两种。
(一)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____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源:()发布时间:2019-01-29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39条和40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和劳动者条件进行选拔。
如果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不符合要求,也包括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真实。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范,劳动者应当遵守。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一般是指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忠实于用人单位,不得营私舞弊。
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重大损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免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如果劳动者违反此规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8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8篇篇1一、前言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
本文将重点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结合实例进行深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实例分析实例一:劳动者患病案例小张在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因患病休假三个月。
医疗期满后,他无法胜任原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同时也不能胜任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例中,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实例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案例小李在一家销售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因其业绩一直未能达到公司要求,经过多次培训和岗位调整,仍无法胜任工作。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李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例中,公司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实例三: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案例小王与一家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该公司生产线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过协商,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案例中,公司合法地解除了劳动合同。
四、总结与建议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解读及实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实例分析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益性岗位的含义和范围“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国家“十五”期间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创设和开发各种公益性岗位。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
但从目前来说,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
因此,中央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新劳动协议法解读:2024签订须知
新劳动协议法解读:2024签订须知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签订主体及签订依据1.1.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1.2.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1.3.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履行1.4.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5.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6. 第七条经济补偿和赔偿1.7. 第八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8. 第九条劳动报酬1.9. 第十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10.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1.11. 第十二条培训和继续教育1.12.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1.13.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第一条合同签订主体及签订依据1.1. 本合同由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2. 本合同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2. 第二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2.1.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如实告知乙方的岗位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信息。
2.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人事、财务、经营等状况,甲方应如实告知。
2.3.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2. 如双方同意续签,应于合同到期前____日内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3.3.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和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资格证明。
4.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履行4.1. 乙方应按约定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作,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根据国家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4.3. 甲方应按约定提供乙方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环境,保障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凡事都事先签好合同,划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非常好的一种方式。
每一条款都清楚地列在合同里,简单说就是“事前说好,事后不恼”。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更多合同范本点击“劳动合同”查看!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读如果员工非因工患病,且经治疗后也不能从事之前的工作的,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员工因为自己的能力问题,且经过就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所在企业也可以解雇该员工。
但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都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补偿费用,且不低于该员工的一个月的工资。
202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原文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固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合同类型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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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一、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
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
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在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员的内容。
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
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内涵简单的讲,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
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直接面对的是市场竞争,为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使企业保持一定的活力,用人单位必须在用人方面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体制。
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还未到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
在经济性裁员中,由于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只有在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的,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兼职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犯罪的等;三是劳动者不能适应工作的,如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四是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或者不适应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经济性原因而经济性裁员的。
在上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方式中,经济性裁员有着特殊的解除原因,这些经济性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因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是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三是兜底条款,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经济性裁员只能发生在企业中,只有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经济性裁员。
在有些国家中,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中型或者大型企业中,微型和小型企业不受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约束,其主要原因是微型或者小型企业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量较少,其社会影响比较小,不需要纳入经济性裁员的范围进行规范。
同时,国外的经济性裁员需要企业与工会进行谈判,而微型或者小型企业缺乏谈判的能力。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整部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区分企业的规模,且我国经济性裁员并没有国外的谈判机制,我国经济性裁员主要是履行一些法定程序,微型或者小型企业都容易做到,因此本条中并没有区分企业的规模。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法的制定过程中,经济性裁员究竟要一次性裁减多少人才是合适的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曾规定,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构成经济性裁员。
对此,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批评意见几乎呈一边倒的趋势,绝大部分意见都认为五十人的标准太高。
有的主张人数越少越好,甚至认为只要裁减两人以上就构成经济性裁员,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对于劳动者而言,经济性裁员是“双刃剑”,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太低,用人单位容易利用解除条件较为宽泛的经济性裁员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反倒对劳动者不利。
同时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雇较多劳动者但不履行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程序,将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三、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
这些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一)实体性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三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在内的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
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等,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
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
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缩减员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减措施,从全局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群体是有利的,但涉及到特定劳动者的权益,应慎重处理。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允许用人单位在生常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要慎用该手段,“困难”两字前加了“严重”的限制。
第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
(二)程序性条件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
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单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五十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些企业规模较小,一次性裁减十五人对企业和职工来讲就是一件很大的事情,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
因此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可以在经济性裁员法定人数标准之下分批解雇人员,因此建议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一个时间标准,如一个月内或者三个月内等。
经济性裁员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