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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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招牌广告设置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招牌广告管理,规范招牌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设置招牌广告和在建筑物上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设置招牌广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反映我市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品位;
(二)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招牌的设置,应当美化城市景观,具有序列性、规律性、统一性;
(四)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招牌广告的制作水平和档次。
第四条设置招牌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利用住宅楼和综合建筑住宅部分(包括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二)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
(三)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实墙面设置招牌广告;
(四)在高层建筑物顶(24米或七层高以上)、高层建筑物裙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设置,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六)在规划允许设置的位置以外自行设置的独立式招牌广告;
(七)招牌广告裸露支架;
(八)招牌广告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招牌广告的设置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招牌广告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在建筑物的实墙面、楼顶可以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但不得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平行设置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层梁下沿与二层窗户下沿之间垂直距离定义为—— h 。
(一)挑檐式
1 — 1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1000mm ,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1 — 2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h,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二)檐下式
一层梁下柱子之间可有规律悬挂小型招牌广告,同一建筑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宜统一,当底层商铺层高≤3m时,不允许按照此方式设置。其上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高度a≤500mm,厚度b≤80mm,下端距地面d≥25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三)壁面式
3 — 1
各开间采用统一形式,招牌广告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为二层窗户下沿保持水平,高度为a=h,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3 — 2
建筑一层立柱面可设小型招牌广告,其上沿与一层梁底沿保持水平,宽度c 与柱子宽度相同,一层梁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定义为H,高度a≤1/4h,厚度
b≤200mm。
3 — 3
当建筑二层无窗并拥有大面积实墙时,可以设置较大面积的招牌广告,其下沿与一层梁底保持水平,上沿高度为a,与三层窗户下沿的垂直距离为
f≥600mm,厚度b≤200mm,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不允许覆盖柱子,相邻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e≥400mm。
3 — 4
建筑立面拥有足够的实墙面,可以将小店铺招牌广告统一布置于一体,高度相同a,厚度b,宽度c。
第八条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步行街区可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招牌广告,此类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
(二)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三)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招牌广告;
(五)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2米;
(六)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建筑二层悬挑楼板下端或已设置招牌广告的下端可以另设吊挂式招牌广告。
高度a≤300mm,厚度b≤200mm,宽度c≤1000mm,下沿距地面d≥2500mm,相邻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大于6000mm。
第九条在多层商业用途建筑物(高度H,24米或七层以下)楼顶上设置的,用实体字式霓虹灯形式,其牌面高度不得高于3米,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第十条独立式招牌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标准形式(立柱式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在内)。
第十一条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和步行街区,除本指引禁止性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鼓励招牌广告设置的个性化创意。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具有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
鼓励采用特殊材料制作或以特殊形式设置能够反映出我市商业文化特色新形象、新理念的户外招牌广告。
第十三条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平行于墙面、垂直于墙面、在多层建筑物楼顶的形式设置招牌广告,每种形式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块,总数不超过3块。
第十四条建筑物招牌广告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招牌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料质量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灯箱的边框及支架应采用不锈蚀的材料制作,并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招牌广告如采用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第十五条招牌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使用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保持招牌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城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招牌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
第十六条招牌广告的照明设备应按照以下标准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