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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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场地租赁一事制定本合同,以期共同履行本合同。

1、该场地位于九号路以东,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该场地租赁给乙方管理,使用和收益,乙方自愿承租。

2、租赁期限为2009年5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

3、该场地以固定每年每平方米元,按实际面积核算,按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乙方本合同签字之日一次性给付第一年度租金,以后每年的租金每年度给付一次,乙方必须于每年的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4、租赁届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届时乙方于该场地内新增的不动产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如甲方需继续对外出租,乙方也愿意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重大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或拆迁,甲、乙双方必须服从,并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将乙方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乙方。对国家征用或拆迁所得的补偿,甲、乙双方按以下方式办理:乙方新增投资形成的所有不动产归乙方所有。

6、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如需要转租的,需告知甲方。

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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