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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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风,具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优良品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2、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年龄一般应在57周岁以内(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界),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重大学术贡献。业绩突出的副教授也可以申报。
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生教育433培养模式改革的实践,考虑到博士生导师数目不断增长而博士生招生规模相对固定的现实,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改革。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特殊的人才培养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改革后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基本资格、上岗资格、招生落实相分离的方式。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上岗资格由院系根据各学科特点,实行每年或间隔一定时间的审核制度;招生落实是指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和上岗资格的导师,能够招收到符合院系学科培养条件的优秀博士生。
第十三条院系学科可结合自身特点,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招生水平、课程教学、培养质量、总量控制等方面确定院系的上岗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所辖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方案,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3、目前正在从事或指导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及所获成果成绩显著,其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居国内前沿或领先地位,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事应用型学科专业的研究,应有重要的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体指标见附件)。
4、科研状态活跃,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正在承担重要的研究课题,有充足的研究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见附件)。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七条的基本条件或学科要求,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根据的第七条的基本条件或学科要求,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查。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基本条件审查通过者进行通讯评议,聘请的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人。
3、学科评议组评议
凡基本条件审查通过者,应向学科评议组报告本人近五年来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项目、经费等的详细证明)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学科评议组在听取申请人的报告、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及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
第二章基本资格
第六条2015年以前(含2015年)已经被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教师,均认可已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
第七条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进行评审认定,每年一次。以下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有关条例均指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
第八条博士生导师岗位只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中设立。是一级学科授权的按一级学科设立。
第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采取稳步实施、逐步过渡,不断推进的原则,采以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将学校层面的总体设计与院系学科特点有机结合,注重校、院系、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学校提出改革的指导意见、总体方案和共性措施,院系、学科根据学科自身特色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学校的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学校设立激励机制来推动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对于方案比较完善且实践成效较好的院系,可以逐步将学校的博导基本资格评审下放到院系,并且在博士生招生的增量名额分配上优先考虑。
5、原则上要有培养一届以上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良好;有课程教学经历,鼓励开设与承担研究生课程,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十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申报程序
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资格审定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基本审查
申请人应将填写好的《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表》一式八份(含原件一份)及代表性成果(包括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及使用部门意见的复印件)至少四件(每件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交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院(系),由院(系)负责组织审核,并将每位申请人的《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中报表》等有关材料在院(系)内公布。
第十一条各学科可以根据学科发展Leabharlann Baidu博士生培养需要,在学校基本条件之上,制定本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审定方案,方案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部分学科可以自行审定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第三章岗位资格
第十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资格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实行每年或间隔一定时间进行。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目的是有利于提升导师、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力,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科的水平和地位,有利于形成南京大学特色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科评议组通过的申请人名单逐个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征询意见。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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