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承揽定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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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有限公司以定作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 年月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该涉案合同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承揽(定作)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这两类合同的性质有专门的规定,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转移所有权的,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是基本的义务。二是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通常不发生协助义务;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

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合同名称上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工业设备定购合同》,而不是定作合同;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而承揽(定作)合同中定作人是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而买卖合同关系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明确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中,是由申请人提交订单,明确约定购买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时间等,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货架)的所有权,而不是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货架),对**有限公司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货架)。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承揽(定作)合同关系。

二、双方在买卖过程中一直是按照买卖合同来操作和处理的:一是从**有限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看出,产生的是“货架”等货款的税费,而不是加工款项或者劳务款的税费;二是从往来采购单来看,**有限公司在盖章确认的采购单上明确是“订货单”而非“定作单”,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认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三是在本案起诉状中,**有限公司的诉求就是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而不是加工款项或者劳务费,因而**有限公司也自认了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而绝非承揽(定作)关系。**有限公司凭其主观

意图改变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于法无据的,也是违背双方约定及交易事实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工业设备订购合同》第4条里明确约定:“……送货至需方工地”,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申请人所在地。

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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