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管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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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城投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廉洁建设,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交易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同意运营、管理的资产范围内的可租赁资产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竞价交易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有物业租赁是指由清远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清远市城投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五条公有物业资产的评估。

公司必须要对拟出租的物业资产进行评估。

物业资产租赁评估应在公示招租前实施。

资产物业租赁评估的程序或方式:(一)参照清远市物价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结合物业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因素。

(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评估结果的要求。

所有租赁物业资产的评估结果,必须列明拟租赁资产物业的价值、净值和拟租赁资产物业评估价格即租金三方面的数据。

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物业租赁底价。

按清远市物价局最新发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算,月租金在3万元(含3万元)或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宗物业,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金水平评估。

第三章公开招租第六条所有资产物业租赁必须采取公开的方式实施招租,特殊情况不公开招租的,逐级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一、引言二、租赁合同的签订1.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房屋的地址、面积、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2.任何一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都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3.租赁合同的签订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房屋租赁管理1.房东应按时维修和保养出租房屋,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居住环境。

2.租户在入住前应进行验房,如有发现问题应提前与房东协商解决。

3.租户在使用房屋期间应爱护房屋设施和装修,不得擅自改动。

4.在租赁期满时,双方应协商续租或退房事宜。

四、租金和费用支付1.租户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2.房东应对房屋按时缴纳物管、水电和其他相关费用。

3.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五、租赁期满和解除合同1.在租赁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是否继续租赁或解除合同。

2.在租赁期满后,如双方没有续租或解除合同的约定,应继续履行之前的合同。

六、违约责任1.若租户违反合同规定,房东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并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

2.若房东违反合同规定,租户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房东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寻求第三方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1.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

2.房东和租户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彼此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房地产租赁市场在合同签订、租金支付、房屋维护等方面的规范性,保障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物业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广大租赁双方提供了更加稳定、和谐的租赁环境。

最终目标是实现租赁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可持续发展。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天龙佳园小区物业租赁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天龙佳园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内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天龙佳园小区房屋出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应当按照《东方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一)房主的责任、义务: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东方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

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天龙佳园物业收费员缴纳。

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天龙佳园物业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天龙佳园的规章制度,接受天龙佳园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物业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依法申报租金收入。

第七条物业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维修、管理等工作,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物业租赁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九条物业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三)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房屋用途;(五)房屋维修责任;(六)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费用承担;(七)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

第十条物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物业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前达成续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物业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办理退还租金和押金等手续。

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三条物业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登记事项包括:(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物业租赁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租赁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物业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条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物业租赁应是当事人自愿、平等谈判达成的协议,并以有偿为基础。

第三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当公平、公正、透明,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遵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

物业租赁管理应保障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注重环保和文明秩序。

第三章物业租赁管理的组织管理第一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第二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专业化管理队伍,并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

第三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租赁管理活动合规进行。

第四章物业租赁管理的业务流程第一条筹备阶段: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对租赁物业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二条签订合同: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租金和租赁期限。

第三条履行合同: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合同,确保租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结束阶段: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租赁结束后的相关事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章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物业租赁管理的责任追究第一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租赁管理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二条物业租赁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租赁管理规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是物业租赁管理制度规范的详细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基本原则、组织管理、业务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南府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直属机构: 《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7日南充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用房。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政策的制定、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房屋租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以及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相关管理工作。

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物业租赁管理办法

物业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业(房屋、商铺)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物业的对外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留守办负责自有物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组织实施。

包括租赁前租价评估、招租、商洽、合同草拟及租赁后租金收取等。

第二章租赁细则第四条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拟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

第五条就房屋、商铺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第六条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成功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第七条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第八条未出租的房屋、商铺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第九条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第十条评审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

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须出示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第十一条受公司委托签署经审准的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将签署好的合同正本分别送公司财务部、承租方签收。

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出租房屋、商铺的交付:(一)收取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二)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

第十四条租金的收取和催缴。

第十五条租赁期满办理续租或物业回收工作。

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表彰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队及个人,弘扬企业文化,展现优秀员工风采,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形成人人争当先进、人人争为公司发展做贡献的良好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所辖单位、在建项目部及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奖励与处罚要紧密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和审批程序。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安全和租客的权益,本物业公司制定了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本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所有租赁房屋。

二、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维护1.物业公司将定期进行房屋的安全检查,包括电线、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如发现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将立即联系房东进行维修。

2.租户在租赁期内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物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协助租户解决安全问题,并及时通知房东进行维修。

3.物业公司将严禁房屋内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改装。

如租户有改装需求,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经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消防安全管理1.房屋内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感器等,并定期维护和检查。

物业公司将负责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禁止在房屋内乱堆乱放易燃物品,如油漆桶、汽油等。

严禁在房屋内使用明火,并加强对使用电热设备的管理。

3.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如不得乱扔烟蒂、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等。

如发现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给物业公司。

四、安全防范措施1.租户应妥善保管好房屋门锁,不得将门锁离开房屋擅自更换。

如发现门锁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2.租户应定期检查房屋的窗户及门窗的安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禁止非法入住行为,如不得私自转租房屋或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租户应随时保持房屋内外的安全和秩序。

五、紧急情况处理1.租户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并及时报警。

2.物业公司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应迅速响应,并协助租户处理问题。

3.物业公司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如火灾、地震等。

六、违规处理1.如发现租户存在违反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劝阻、停止提供服务等。

2.如果租户的违规行为导致其他租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物业公司还将保留向租户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物业管理规章:小区房屋出租承租须知与管理

物业管理规章:小区房屋出租承租须知与管理

物业管理规章:小区房屋出租承租须知与管理1. 引言2. 房屋出租须知2.1 申请出租1.出租房屋需要经过小区物业的审批,出租人应向物业提交出租申请,并提供相关房屋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2.出租人必须是小区居民,非居民不得在小区内出租房屋。

2.2 租金支付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和交租日期等事项。

2.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手段,不建议使用现金进行交租。

2.3 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一般不得超过1年,若需续租可以另行协商。

2.承租人应按时交租,并在租期届满前提前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租赁。

2.4 房屋维护责任1.出租人有责任确保所出租的房屋设施、管道等正常运作。

2.承租人有义务保持房屋的整洁和良好使用状态,并及时报告房屋维修和设备故障。

3. 房屋承租管理3.1 房屋验收1.承租人在入住前应与物业进行房屋验收,检查房屋设施和装修等是否符合要求。

2.如发现问题,承租人应及时向物业进行报告并要求修复。

3.2 物业管理费1.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

2.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将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进行调整,承租人需及时缴纳。

3.3 小区规定遵守1.承租人须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如喧闹、乱扔垃圾等行为。

3.4 安全责任1.承租人应对房屋内的安全负有责任,确保不发生火灾、漏水等安全事故。

2.小区物业提供的安保措施和设施,承租人应妥善使用并保持良好状态。

4. 总结。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5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5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甲方:地址:乙方:地址:一、范围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州市消防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1、合同要求;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房屋租凭中的安全问题,维护租户和公共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于印发《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2日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房屋租赁相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租赁场所安全管理1. 所有租赁场所均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同时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 租赁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租赁场所必须具备合格的电气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4. 租赁场所必须安装有效的安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用于监控和保护租赁场所的安全。

5. 租赁场所必须配备合格的防盗门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防盗门窗的有效性。

第三章租客安全管理1. 租客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合理使用租赁场所,不得违规使用场所或改变场所的结构、功能。

2. 租客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自己使用的电器设备,确保电器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

3. 租客禁止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违禁物品。

4. 租客不得私自安装或改动安防设施,如有需要应与房屋租赁公司协商一致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四章租赁合同安全管理1. 房屋租赁公司应制定标准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客和房屋租赁公司的安全责任。

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客对租赁场所的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擅自改动、破坏房屋结构、设备等。

3.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租赁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要求租客积极配合。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1. 房屋租赁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指导租客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

2. 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租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租客应及时向房屋租赁公司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调查。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1. 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租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嘉府办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府办发〔2007〕5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管企业:区监察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制定的《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租赁平台,完善公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的租赁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公有物业,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所拥有的用于对外租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属的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第四条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为上海嘉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企业,其物业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是区公有物业招租信息公开发布的平台,是物业租赁交易的组织单位。

租赁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物业租赁的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物业租赁交易正常、规范进行;二、提供物业租赁管理必须的场所和设施,组织物业租赁管理和信息发布;三、建立物业租赁信息网络平台、数据统计查询及后台管理系统;四、审查物业租赁主体资格、租赁条件和程序,对出租方、承租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五、出具租赁行为凭证;六、定期将完成的租赁项目信息分类、汇总报区国资委;七、对物业租赁市场异常情况、重大物业租赁事项进行分析,及时书面报区国资委;八、提供出租人、承租人需要的其他服务。

关于小区租赁户管理规定(3篇)

关于小区租赁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租赁户管理,维护小区秩序,保障租赁户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租赁户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小区租赁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租赁登记与备案第四条租赁户在租赁房屋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合同原件;(二)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四)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租赁户提交的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租赁户予以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赁户信息变更或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房屋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租赁户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第八条租赁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二)保持房屋及公共区域清洁,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三)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能源,不得浪费;(四)遵守小区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阳台等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遵守小区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租赁户应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条租赁户在租赁期间,如需装修房屋,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租赁费用与缴纳第十一条租赁户应按时缴纳租赁费用,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二条租赁户在缴纳租赁费用时,应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租赁户未按时缴纳租赁费用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向租赁户发出催缴通知;(二)限制租赁户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三)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物业租赁管理规定(3篇)

物业租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租赁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租赁活动,包括房屋租赁、车位租赁、场地租赁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加强对租赁活动的管理,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租赁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和谐稳定。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五条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租赁双方各执一份。

(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2. 租赁物的使用条件、维修责任、保险责任;3. 租赁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5.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如实填写租赁物的基本情况,不得隐瞒、欺诈。

第七条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件:(一)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二)租赁物的权属证明;(三)租赁物的装修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赁物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租赁物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用途。

第九条租赁双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租赁物出现故障,租赁双方应及时报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予以维修。

第十条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占用、损坏公共设施;(二)不得影响其他业主、使用人的正常生活;(三)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四)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保持租赁物的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装饰装修。

第四章租赁费用的缴纳第十二条租赁费用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物业的租赁管理规定

物业的租赁管理规定

物业的租赁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租赁成为了许多人的生活需求。

为了保障租户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物业的租赁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讨论。

一、租赁管理的背景在引入租赁管理规定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物业租赁管理的背景和必要性。

物业租赁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违约纠纷、设施损坏、矛盾管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合理的租赁管理规定成为必然选择。

二、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同平等原则物业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合同平等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平等。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赁物及房屋条件、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平交易原则物业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杜绝不正当竞争和恶意提高租金的行为。

物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明示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和权利义务。

3. 双方自愿原则物业租赁应基于双方自愿原则,租赁双方应当遵守约定,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租赁条件。

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变更租赁合同内容,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4. 安全保障原则物业租赁过程中应当注重安全保障原则,确保租赁物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特别是住房的基本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设备。

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租赁管理的具体规定1. 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物的描述和租金支付方式等。

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记录并协商解决办法。

2. 租金支付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选择月付或季付等合理方式,并约定好支付时间和方式。

租金逾期未支付的,租赁方有权要求追缴利息或者采取法律措施。

3. 维修责任对于正常损耗以及非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租赁方承担维修责任。

租赁方应在租赁期内负责日常维护、修理,并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4. 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对于房地产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不仅关乎物业所有者和租户的权益,也对维护物业的良好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租赁和出租管理规定,以增进对于此领域的了解。

1. 租赁管理规定租赁管理规定是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确保租户权益的关键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租赁管理规定:1.1 租金支付:租户需按时支付租金,并且支付方式应符合双方协议。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指定特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1.2 租期:租户和物业所有者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期,包括起始和终止日期。

在租期内,租户应履行相关责任,不得越权使用物业。

1.3 房屋保养:租户有责任保持租赁物业的整洁和维护。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规定清洁和维护标准,并定期检查物业的状态。

1.4 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补偿措施。

租户应注意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 出租管理规定出租管理规定是物业管理服务中确保物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出租管理规定:2.1 出租手续:物业所有者在出租之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核实租户的身份信息、签署租赁合同等。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协助物业所有者完成此过程。

2.2 租金收取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通常负责收取租金,并按协议的方式将租金支付给物业所有者。

同时,管理公司也负责记录租金的收支情况。

2.3 维护与修复:物业所有者有责任保持出租物业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如果出现损坏或故障,物业所有者应及时修复,并为此承担费用。

2.4 违规处理:物业所有者有权采取适当措施处理违规租户,如违约解除合同等。

然而,物业所有者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应慎重考虑,并确保自己遵守法律规定。

3. 物业管理公司角色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和出租管理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可以帮助物业所有者和租户制定合适的租赁合同,还可以提供专业的租赁咨询服务。

物业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物业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租赁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租赁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租赁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租赁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安全责任,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物业租赁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一)制定物业租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租赁安全责任。

(二)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对租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租赁双方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租赁双方职责:(一)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租赁房屋应保持整洁、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三)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租赁房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五)租赁房屋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插座,不得使用电炉、煤气等危险电器。

(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章物业租赁安全检查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房屋结构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稳定。

(二)消防设施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三)用电安全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四)燃气安全检查,确保燃气设施设备安全。

(五)租赁房屋内物品安全检查,确保物品存放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租赁双方通报。

第四章物业租赁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物业公司为了规范房屋租凭行为,保障租客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订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住房租赁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全部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三条房屋基础设施的维护与检查1.物业公司应定期对房屋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电力、供水、通风、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

2.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设施维护和修理保养制度,定期对房屋的电线、管道、消防设备等进行维护和修理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条防火安全管理1.物业公司应确保房屋内配备必需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栓、疏散指示灯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物业公司应对租赁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3.物业公司应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本领。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护1.物业公司应确保房屋内安装有必需的安全设施,如防盗门、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物业公司应定期对门禁系统、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物业公司应定期为租赁房屋更换门锁和钥匙,并确保租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订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工作流程。

2.物业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本领。

3.物业公司应加强与本地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建立紧急联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及时反应和响应。

第七条诚信经营和租赁合同管理1.物业公司应建立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有效,明确双方权责。

2.物业公司应对租客进行资质审查,确保租客具备合法租赁资格。

3.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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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经营管理(试行)规定一、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确保物业增值和专业市场的培育,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试行)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物业的租赁经营管理。

三、定义本(试行)规定的物业租赁经营管理,是指各专业市场写字楼、商铺、仓库、广告位等物业的出租、协议或合同签订及管理、租金管理、物业装修管理、营业管理、客户管理和市场调查等。

四、管理要求(一)、物业出租1、物业出租分为长期出租、临时出租、免收租金出租(如部分广告位)等。

2、各管理单位与客户洽谈物业出租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在充分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市场培育的原则下进行。

3、经洽谈和综合评定认为符合公司租赁经营管理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及时地将出租完整方案和承租人基本资料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如情况特殊,可直接以电话方式呈报董事长/总经理,获批准后通报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并于次日(如遇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按公司要求和管理程序完善手续。

4、主管部门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将出租物业情况进行汇总并制表,呈报董事长/总经理审阅,以及报总经办备案。

(二)、协议或合同签订1、所有物业出租时,均应签订协议或合同。

2、合同签订应做到规范和严谨,以及合同附件资料应完整,具体要求如下:(1)、经办人应根据合同签订的份数(包括补充协议、消防责任书、商场管理规定等)做好充分准备,签约时耐心指引签约人按规范签订。

(2)、填写合同应使用黑色签字笔,不准涂改;(3)、合同所增加的条款或内容,双方应在增加处进行签名和盖章确认;(4)、承租人为自然人,签约时应加按手指印;如承租人委托第三人签约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5)、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注“此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相符,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加按手指印进行确认,证照员(或经办人)应签注“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6)、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员对合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时,应对主合同与附件一并加盖骑缝章,完毕后根据要求将合同和附件原件交档案室建档管理。

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安排审核人现场审核,确保不让承租人重复或“回头”签约,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同意的物业出租,主管部门应根据总经办批复要求,在1周内完成合同签订手续并及时填写《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使用审批表》,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杜绝拖延和累积其他批复一并申请用印。

超过期限未完成签订手续和申请用印的,主管部门应向总经办报告并说明事实情况及明确完成时间,同时总经办将进行核查。

5、合同续签管理要求。

(1)、根据所签订的物业出租协议或合同约定期限,主管部门应在期满前2-3个月做好合同续签工作准备,将市场经营数据、续约摸查情况、物业出租条件方案(包括租期、租金标准、保证金等)和终止合同通知书、续约通知书、合同文本等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权责部门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严禁向外泄露经营信息。

(2)、主管部门应根据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方案,提前30天(具体按合同规定期限要求)向原承租人发出续约通知书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公司其他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3)、主管部门与相关联部门应积极做好物业收回、合同续签工作,具体是:A、对批准不续签合同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物业收回;B、对批准续签合同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续签总量进行分批、规定时间和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续签工作安排,保证工作有序。

C、主管部门每天应做好数据统计,并于当天17时向董事长/总经理呈报,同时报总经办。

(三)、商户合同档案管理1、商户合同档案管理分为二级管理,对主要和重要文件资料原件全部由集团公司总经办档案室归档,各商场管理处留存复印件并按要求建档和管理。

2、商户主合同和相关附件、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与主合同密切相联的相关文件等原件均归集团总部档案室归档,具体包括:A、主合同;B、补充协议;C、消防责任书;D、商场管理手册;E、身份资料(包括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等);F、公司发出的知会函、催租函、收回商铺知会函、律师函等往来文件;G、以EMS特快专递送达的凭证原件;H、照片、数据电文和音像等原材料;I、保证书、暂缓租金申请书和公司批复函;J、其他与主合同相关联的文件资料(如证言证词)。

(四)、租金及相关费用管理1、商户租金等费用缴纳严格执行每月1—5号(具体按合同规定执行)到各商场财务室缴纳,同时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商户缴租提醒工作;2、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商户,应及时按公司管理程序发出《知会函》、约谈等方式进行催缴;3、如欠费一个月租金的租户提出困难申请暂缓缴纳、减免和优惠租金的,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并由承租人提出申请,呈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具体如下:(1)、在未获批准同意之前仍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催缴;(2)、申请暂缓期限天数、减免和优惠标准均以董事长/总经理最终批准为准;(3)、承租人提请暂缓缴纳、减免租金申请获批后,承租人申请书原件和公司批复文原件均由集团总部档案室归档,商场客服部和财务部留存复印件。

4、对于本(试行)规定实施之前的长时间欠费租户,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和解决时间表,逐级呈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5、收租、催租和收铺管理按《收租和欠费催缴工作基本流程》、《收铺工作基本流程》、《商户欠租遗弃物品处理基本流程》规定执行,所发函件按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确定的格式文书(见附件)进行,如因实际情况需作调整,前提应在格式文本的框架下略微调整并保证内容的严谨性。

(五)、物业装修管理1、承租人对所承租物业提出装修申请的,应按《商场装修管理规定》要求向管理处提出申请。

管理处受理承租人装修申请,应严格把关,确保审核依据材料的完整和规范,并按公司规定逐级呈批。

2、为加强内部审批权限规范,特规定审批简易程序(即由管理处直接审批的项目)和普通程序(即需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项目),杜绝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具体如下:(1)、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批项目:A、单元内的墙身(含天花)粉刷、翻新粉刷或修补;B、一般性的电路、照明维修;C、单元内地面维修或改造翻新;D、单元内柜台、展示架维修或翻新改造;E、其他微小项目的维修、改造且不违反普通程序审批项目的装修。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审批项目:A、改变商场规划或格局的;B、改变原物业面貌的,包括间隔、改变物业面积和外立面装饰要求的;C、动用消防设施的;D、涉及主体结构的;E、除前A、B、C、D项规定项目外,各管理处无法准确把握的装修项目审批。

3、为加快装修审批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特规定审批时间如下:(1)、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批项目,应在3个工作以内完成审批;(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遇董事长/总经理出差或公务繁忙等),同时主管部门应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3)、各管理处认为较重要或紧急的,可直接或通过行政总监向董事长/总经理电话等方式进行请示,获批准后通报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同时,次日(如遇节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应按要求和管理程序完善手续。

4、适用于普通程序的物业装修项目,各管理工作处应根据董事长/总经理批复及时跟进,不得故意拖延、隐瞒、刁难申请人,甚至要求申请人“请吃、请喝、送礼”等。

5、对批准同意装修的单元应张帖《装修许可证》和《动火许可证》等,并且许可证所载明的装修项目应与所批准的项目相符,否则权责部门(含监督部门)在巡查中一经发现可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6、对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实际装修项目与批准项目不符、无张贴许可证、施工人员无出入证、未在规定时间装修、装修材料不符合规定等情形,一经发现将严格按公司规定对权责部门或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7、除前述规定外,其他装修规定和要求按现行《商场装修管理规定》执行,如《商场装修管理规定》与前述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营业管理1、主管部门应根据《商场管理规定》负责营业管理,包括持证经营、合法经营、开门营业、空置物业出租、占道经营、服务维修等。

2、主管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加强消防、治安、车辆秩序、公共秩序、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

3、主管部门对承租人、经营人或其他客(商)户等反映或投诉的事项和申请解决的事项应予以重视,并积极给以解决,严格贯彻“生意你做,服务我做”的服务理念。

(七)、客户管理1、主管部门应积极加强与客户间的沟通和互动,建立培养一批结构合理、价值可靠、忠诚度高的客户群和储备客户。

2、主管部门应将客户进行科学分组管理,根据专业市场特性可按“经营种类、客户籍贯、经营状况”或按“重要客户、潜在客户、一般客户”等形式进行分类。

3、主管部门每月月底应及时统计、汇整客户管理数据及建议,填写《呈阅件》后按机密等级呈报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并报送总经办。

4、对客户反映、投诉和建议事项应积极面对,及时解决,确保服务质量。

5、加强与客户的密切沟通,客观收集客户建议、要求,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机密等级呈报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并报送总经办。

(八)、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1、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的市场调查、信息收集要求和计划安排,明确市场调查、信息收集的目的和方向。

2、调查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素质,全面深入的进行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内容包括市场背景、市场规模、经营模式、管理硬件设施、客户类型、营销方式、租金和费用管理等。

3、在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中,应严格遵循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等三大原则。

4、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周边市场、同行业市场进行调查和信息收集,并作出全面分析、汇总和建议,及时填写《呈阅件》后按机密等级呈报分管领导和董事长/总经理审阅,并报送总经办。

五、附则(一)、如现行运营管理制度与本(试行)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试行)规定执行;(二)、本(试行)规定制订权和修订权归集团公司总经办。

(三)、本(试行)规定自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1、《封铺物品清单》;2、《呈阅件》;3、《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使用审批表》(新版本);4、《文件审批表》(新版本);5、《知会函》、《律师函》、《解除场地经营合同暨收回商铺知会函》等格式文本。

董事长/总经理:二00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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