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府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方案
政府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方案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方案一、政策背景1、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新兴领域。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9年发起并实施,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联合地方财政资金参股设立创投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1年8月17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以来,参股基金累计达到了213家,中央财政共投资106.5亿元,地方财政配套106.5亿元,参股基金总规模约600亿元。
2、成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部署加快发展服务贸易,以结构优化拓展发展空间。
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
三是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
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3、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32号文件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改委:关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9]27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科技制高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一)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二)市场运作。
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
(三)规范管理。
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
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四)支持创新。
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二、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一)基金的投资导向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
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投资公司成立策划书
投资公司成立策划书篇一:产业投资公司组建筹备方案福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建筹备方案1、公司名称福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2、管理体制新组建**产业投资公司实行母子公司,以该公司为母体的总公司,它与下属各国有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产业投资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依公司法行使管理职能,是区委、区政府唯一的对外统一融资、对内统一投放的整合资源平台。
主要职能:一是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二是行使企业经营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下属各国有企业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对下属各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免,依权限管理对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3、组建方式根据总公司与子公司实际,拟采取“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稳步推进”方式组建⑴ 注册登记新组建**产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
⑵对有效资产的评估及分步划转首先,在总公司组建成立后,组织对总公司内的各类资产的质量和赢利能力进行评估。
其次,合理分步划转资产,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和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投融资能力,且不降低未来净资产收益率的原则,根据需要,逐步将符合注入总公司资产总量的有效资产,以现值或评估增值的方式,通过股权划转合理注入。
之后,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法进行投融资活动,逐步壮大企业实力。
4、组织架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是总公司的经营者,由董事会聘任。
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并按章程规定建立协商议事机构,协调解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
总公司与子公司双轨并行,总公司初创期拟设立综合部(含财务中心),投融资部(对应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投融资业务)、产业发展部(对应兑现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优惠政策业务)、资产运营部(对应国有资产运营业务)5、注册资本初创期注册资本1亿元6、业务范围⑴金融类:一是金融股权投资。
新能源介绍
NT
天然气
185.02TN
资料来源: BP 交银国际 M3
60.4
2.46TNM3
1900-2008年间全球的温度变化
占比(&) 1.2% 13.9%
1.3%
储采比 11.1 41
32.3
15.25 15.00
GLOBAL Temperature
月平均温度
年平均温度
14.75 14.50
度 14.25 氏 摄 C 14.00
新能源讲座
主题词:新能源
? 新能源投资“最红”。 2007年清洁能源领域的大部分投资仍然集中在 欧洲和美国。但中国、印度和巴西也加大了新能源投资,投资额为 260亿美元,占全球新能源投资的 22% ,是2004年18亿美元的14倍。
? 风能、太阳能“最热”。从投资额来看,去年风能产业吸引的投资额 最大,为502亿美元,占清洁能源领域投资额的 1/3。截至今年3月份, 全球已安装的风能发电能力超过 100千兆瓦。从投资增速来看,去年 太阳能产业的投资增速最快,增幅达 254% ,为286亿美元。而生物燃 料产业的投资额,因当前粮价高涨,生物能源遭受质疑等因素的影响, 下降了将近1/3,为21亿美元。
2009年7月 国家发改委 《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通知》
2009 年9月
国家发改委 6部门
《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2009 年 10月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8-2010年国家鼓励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法规(二)
发文时间 发文单位
政策名称
2007 年11月 国家发改委 《关于开展大型并网光伏示范电站建设有关关要求的通知》
广州天河软件园政策
一、地方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的工作通知》、《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天河区扶持重点企业的优惠措施》近年来,广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软件产业发展,出台了《广州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软件产业发展近期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0]18号文精神,根据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广州还出台了《广州市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州市软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广州市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广州市和天河区人民政府不断加大天河软件园的建设支持力度。
广州市、天河区两级财政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分别拨款1.5亿元,对天河软件园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优秀软件企业的奖励;还确定菜田建设费、市政建设配套费返还等优惠政策。
2007年以后广州市、天河区两级财政拨款3亿元建设天河软件园的计划继续持续下来。
为凝聚人才,促进天河区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的发展,天河区对高级人才推出了一系列奖励和优惠政策。
如在天河区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的研发团队第一技术负责人(首席科学家)中,每年选拔50名授予“天河区科技创新人才”称号,优先解决其培训、考察、疗养及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对获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返还奖励的市重点软件、动漫产业,配套奖励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第一技术负责(首席科学家),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上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10%,最高限额20万元;对未获得该《规定》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返还奖励,在天河区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软件、动漫企业中连续任职超过一年且年薪收入超过15万元的高级人才,可享受上一年度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纳税额25%,最高限额10万元。
新兴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设立子基金、参股等方式,支持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设立,设立规模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架构,由母基金负责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项目的投资。
第六条母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2. 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3. 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子基金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 投资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2. 投资领域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等领域;3. 投资对象为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创新型企业。
第三章投资运作第八条引导基金采用以下投资方式:1. 设立子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2. 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新兴产业项目;3. 参与投资其他政府性投资基金。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项目;2. 注重产业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避免重复投资和同质化竞争;3.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引导基金设立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和风险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可通过以下方式退出:1. 子基金到期清算;2.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实现上市或并购;3.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退出。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一、基金名称基金应为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二、组织形式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三、注册地深圳市。
四、基金规模最低2.5亿元,最高无限制。
基金可采用分期出资方式,首期出资应不少于基金规模的30%。
五、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0年,建议5+2。
需列明投资期、回收期、延长期时间。
六、国家和地方资金参股方式基金原则上应为新发起设立的基金,如已设立基金符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申报时距该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国家和深圳引导基金入股并同意相应修改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可考虑采用增资模式。
七、基金投资领域按照《办法》的规定,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以上应集中投资于某一具体产业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不支持投资于多个产业领域和投资领域不明确(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基金申报。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科技优势等设立相关产业领域的基金。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创投机构在我市申报以下领域的创投基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三)其他产业:先进装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军工产业、互联网金融。
八、基金投资阶段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其中,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
( ) 金 的投 资 导 向 一 基
决策 、 专家顾问 、 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 等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 。
( ) 金 的 清 算 五 基
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
发 展 的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导 向 ,具 有 鲜 明 的产 业 特 点 和 区 域 优 势 。 基 金 要 以 一 定 比例 投 资 于 早 中期 企 业 ,鼓 励 参 股
2 %, 0 且不控股 。 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 模原则上不低 于国家资金 。社会募集 资金 比例应大于 6 %。对于参股设立 0 的天使基 金 ,国家 资金参股 比例可适
当放大。
成熟后 ,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 厅( ) 局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上 报基金方案和基金章程 ,并提出 申请
略性 产 业 。
有对 3 个以上创业企业 的投资经验。
( ) 金 的 资金 构 成 及 规 模 三 基
托地方政府和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基金
重 大 事项 的决 策 , 证 政 策 目标 落 。 保
( ) 二 国家 资金 的批 复和 拨 付
参股设 立 的基金 由国家资 金 、 地
方政 府资金及社 会募集 资金构 成 , 以
部 门关 于促 进 自主 创 新 成果 产 业 化 若
业 和高成长性企业 ,支持 自主创新 和
创 业。
二 、 股 设 立 基 金 的 基 本 要 求 参
规范设立和运作 , 并按照《 业投资企 创 业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进行备案 , 接
受 管 理 部 门 的 监管 。基 金 应 建立 投 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专业管理机 构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 干预基金 正常 的经营管理 ,以出资额为限对基 金行使股东权力。受托管理机构对受 托资金专设托管账户管理 ,定期 向财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组建指引一、基金名称基金应为创业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包含“创业投资”字样。
二、组织形式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三、注册地深圳市。
四、基金规模最低2.5亿元,最高无限制。
基金可采用分期出资方式,首期出资应不少于基金规模的30%。
五、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0年,建议5+2。
需列明投资期、回收期、延长期时间。
六、国家和地方资金参股方式基金原则上应为新发起设立的基金,如已设立基金符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668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申报时距该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国家和深圳引导基金入股并同意相应修改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可考虑采用增资模式。
七、基金投资领域按照《办法》的规定,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以上应集中投资于某一具体产业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不支持投资于多个产业领域和投资领域不明确(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基金申报。
国家鼓励各地结合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科技优势等设立相关产业领域的基金。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创投机构在我市申报以下领域的创投基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三)其他产业:先进装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军工产业、互联网金融。
八、基金投资阶段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其中,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东府办〔2012〕9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市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助推我市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 9〕2743号)、《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以及《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 4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莞市产业升级转型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
引导基金通过扶持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产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成长型企业以及有升级转型需要的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产业聚集,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创新型经济步伐。
第二章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设立第三条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2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首期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参股情况逐步到位,分期拨付给管理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3•【文号】发改高技[2011]1592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59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们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现印送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当前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工作予以落实;请各地发展改革委在推动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增强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制定本实施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财建[2011]668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金融债券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创业投资基金奖励体系探索
创业投资基金奖励体系探索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引导基金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己经步入快速发展、规范运作的轨道。
截至2011年底,全国获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数量达到188家,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累计出资260亿元,引导带动的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
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共设立引导基金89只,总规模超过450亿元(以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准),参股子基金数量超过200只。
不过,在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有一些实际问题,因为政府资金的政策目标和社会资金逐利目标存有固有矛盾,引导基金需要对社会资本实行一定补偿,以补充政策性目标对社会资本获利的影响。
但在实践运作中,因为对社会资金的利益让渡和激励机制与需求总是存有差别,所以降低了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及社会资金的积极性。
(一)激励机制现状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展开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对于激励安排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管理费和业绩激励两方面:1.在管理费激励方面。
“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规定:引导基金和地方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即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费用,费用标准一般为基金总出资额的1.5%~2.5%,每只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基金章程确定。
当前,在实际运作中,不同基金对于日常管理费的计提基础和支付标准均有差异。
在计提基础上,有的按基金承诺出资额计提,有的按基金实缴出资额计提,有的则按基金注册资金数额计提,还有的按对外投资额计提;在支付标准上,有的按固定年率2.5%计提,有的则区分投资期、退出回收期和退出延长期,按前高后低原则,不同阶段管理费支付标准不同;还有的基金将管理费的计提基础和支付标准均按基金运作阶段不同做了区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税〔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税收试点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改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探析
【 关 键 词 】 创业投资 ; 引导基金 ; 委托代 理; 激励机 制 【 中图分类号 】 F 8 3 2 .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0 3 — 0 0 7 1 — 0 3
一
、
创 业投 资 引导 基 金运 作 中激 励机 制 的必 要性
由于 政府引 导基金 的参与 ,创业 投资机 构实 施投 资行 为 时, 同时要 承担 两类 任务 , 第一类 任务是要 满足 政府 引导基金 的意愿 , 投 资于 处于种子 期或初 创期 的创业企 业 ; 第二 类任务 是要满足 社会出资人 的意愿 , 投 资 于 处 于 成 长 期 或 成 熟 期 的创 业企业 , 而 这两种 任务在 有 限的资金条 件下 , 往 往是互 相矛盾 的。如何构 建合理的激励机制 , 确 保创业投资家在 承担两类任 务时取得平衡 , 既实现政府 目标 , 又满 足社会 出资人意愿 , 十分
比对于其他行 业更为突 出。创业 投资 的高度专业 性 , 使 得信息 不对称 问题 非常明显 , 基金管理人 的努 力程度无法得 到有效 的 观察和监 管 ,只能依靠事后 的收益分享机制来 调动其积极性 , 而激励是从人 的层 面, 对于创业投资机构业绩 的直接认 可。 ( 三) 激 励 机 制 对 于 创 业 投 资基 金 的 必 要 性 创 业投 资引 导基金运 作 中的激励机 制不健 全是 目前 较 为 普遍 的一个 问题 。由于创业 投资 引导基金 运作 中存在 引导基 金、 社会 出资人 、 创业投资机 构 、 创业 企业多个层 面的委托代理 管理关 系 , 引导 基金 的引导效果 能否 充分发挥 , 社 会 出资被引 导后 的盈 利要求能 否满 足 ,都取决于创业投资机构 的受托代理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支持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推动创新创业的发展。
而创业投资基金是为了支持和投资创新创业项目而设立的行业基金。
因此,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是指为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而制定的具体指引方针。
本文将基于此背景,对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进行探讨。
首先,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应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目标。
政府在制定指引时,要明确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位和支持的产业方向,以及目标阶段性规模。
明确政府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政策导向和目标,可以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建提供明确的方向,引导各方参与者共同追求共同的目标。
再次,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应规定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标准。
明确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以及投资的标准和要求。
这样可以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集中资源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创业投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外,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还应规定基金的退出机制和投资风险的防控。
对于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应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投资期限、退出方式和条件等。
同时,对于投资风险的防控,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提高基金的回报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最后,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还应明确政府的支持措施和政策优惠。
政府在制定指引时,要确定相应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机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和运作。
政府的支持措施和政策优惠可以提高创业投资基金的回报率和投资吸引力,推动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总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指引是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应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目标,规定基金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模式,制定投资范围和标准,明确退出机制和投资风险防控,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和政策优惠。
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期管理办法
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公司转型升级的步伐,创新经济增长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发新兴产业发展内生动力,规范培育公司新兴产业企业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文件为《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三条新兴产业企业培育是指公司或二级单位针对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通过建立组织机构、梳理产业模式、进行资金投入和落实人才配置等措施,对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进行有目的、有组织和有目标的研究与开发,通过市场开拓和提供公司内部市场的保护,使新兴产业企业在培育期达到既定发展目标并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新兴产业是指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双培育”业务及其他业务。
第五条培育期是指新兴产业企业处于有初步商业模式,有成熟产品或者有盈利来源,处于成长期但尚未达到可持续发展、盈利水平未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的期间。
原则上培育期不应超过三年,最长不应超过五年。
第六条新兴产业企业培育的路径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创新为重点,促进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增强新兴产业对公司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新兴产业企业培育原则:(一)符合市场目前或未来市场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现实或潜在较大价值;(二)鼓励创新模式、汇集众智,提高公司竞争力;(三)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九条新兴产业企业培育属于投资范畴,决策、管理程序与公司投资管理程序一致。
第十条管理职责:(一)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新兴产业企业培育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公司需要培育的新兴业务或企业。
(二)公司经理办公会负责组织审定公司新兴产业企业培育的可研方案,并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
(三)公司新兴产业企业培育工作的主责部门是公司投资管理部,相关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新兴业务或企业培育的可行性论证、上报议案、监督议案实施等;(四)公司其他部门应参与新兴业务企业培育可研方案和培育方案的论证、资源配置、监督考核等其他相关工作;(五)二级单位负责提供本企业创新平台,制定鼓励创新政策,推动新兴业务孵化进入培育期,编制新兴产业企业培育可研报告和培育方案,以及向公司推荐可培育的新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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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战略部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科技制高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扩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推动利用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联合地方政府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即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引导。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
(二)市场运作。
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按照商业规则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
(三)规范管理。
基金委托具有专业背景的管理机构按照章程规范运作。
基金中的国家出资部分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健全业绩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四)支持创新。
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
二、参股设立基金的基本要求
(一)基金的投资导向
参股设立的基金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具有鲜明的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
基金要以一定比例投资于早中期企业,鼓励参股设立主要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
基金的投资导向要在其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明确体现,并在运作过程中切实落实。
(二)基金的管理机构
参股设立的基金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创业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基金管理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
(三)基金的资金构成及规模
参股设立的基金由国家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及社会募集资金构成,以社会投资为主,包括各类投资机构、大型企业、境外投资者及管理团队等。
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控股。
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资金。
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
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参股比例可适当放大。
(四)基金的治理结构
基金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设立和运作,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基金应建立投资决策、专家顾问、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等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
(五)基金的清算
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清算。
对投资回报较高、产业推动效应明显的基金,鼓励设立后续基金,支持滚动发展。
由于各种原因基金需提前清算的,依法律规定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清算。
三、国家出资的权益和管理
(一)国家资金的委托管理
基金中国家出资部分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资金专设托管账户管理,定期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基金运行状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可委托地方政府和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保证政策目标落实。
(二)国家资金的批复和拨付
按照参股设立基金的投资导向、出资结构等指导性要求,基金管理团队和股东研究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和章程,并落实资金。
基金设立的基本条件成熟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上报基金方案和基金章程,
并提出申请国家投资的资金额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复核确认基金章程、出资金额及受托管理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托管账户。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和程序拨付国家资金。
(三)国家资金的退出
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国家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约定直接收回托管账户。
基金未能正常清算的,国家资金权益由受托管理机构代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后,国家资金可协议退出基金,退出时其转让价格由双方按协议确定。
以出让或基金清算方式退出的国家资金(含本金及形成的收益)直接收回托管账户,由受托管理机构代管。
国家投资形成的股权待国家高技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后,全部转入引导基金。
(四)国家资金的权益和奖励
国家资金除在基金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外,不要求优于其他社会股东的额外优惠条款。
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
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并将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为20%左右)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每只基金的具体管理费用和奖励标准按照基金章程确定。
为体现国家资金的政策导向和考核机制,也可考虑国家资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费用,同时将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让渡于基金管理机构。
对于参股设立的天使基金,国家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基金的管理费用由基金公司直接支付给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不再另行列支管理费用。
(五)国家资金管理和考核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的精神,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中的国家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对国家投资的监管和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基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基金的政策效果进行考核评估。
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与国家资金共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产业领域和具体方案,落实地方政府出资,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共同做好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探索财政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有效机制。
同时,
在工商登记、税收、投资、人才、营业场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